「最後是透過辯論與協商,我們採立法的方式來撤銷司法的不法,並非置司法權於不顧,是綜合國家的五權,大家去做一個平衡─最後由立法權來決定,授予促轉會清查之後,再用立法的方式來撤銷不法的司法。我想這一段立法的歷史要說清楚。至於司法院的部分,並不是司法院要卸責,而是考量到實際存在的卷證、存在的事證是不是能讓司法去做完整的、具體的、明確的審判?在在都有其相關的時空背景考量。」
認為採立法方式撤銷司法不法是經辯論協商、綜合五權平衡後由立法權決定、授予促轉會清查後撤銷的結果,並非置司法權於不顧,而司法院未採司法撤銷並非卸責,而是考量現存卷證事證能否支撐完整具體明確審判的時空背景考量。
周春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忠實重述原句對立法撤銷司法不法過程與司法院考量的說明,屬於受難者權利回復範圍且非空話。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