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沒有充足正當之理由就讓同為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員,在年資採計上有不同的待遇,這並不符合憲法平等權之保障。」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第四項沒有充足正當理由,卻讓同為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員在年資採計上有不同待遇,不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
賴品妤・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第七條第四項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差別待遇欠缺正當理由、違反平等權,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計算與請領條件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