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多為女性,現行不平等待遇的規定間接加重女性在職場上的不利,對整體性別平等環境是開倒車「另外,這是考試院公開的統計數據,在長期結構問題之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多為女性,如果又是這樣不平等待遇的法規,間接加重女性在職場上的不利,對整體性別平等的環境來說更是一種開倒車的行為。」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已經生育或正在撫育的家長給予不利益待遇,與鼓勵生育、營造友善生育職場環境的目的衝突「況且,我們為了創造更友善生育的環境,預計鬆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限制,卻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對已經增產報國、或正在辛苦撫育的家長,給予相當不利益的待遇,這不是跟我們鼓勵生育的目的衝突嗎?」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擴大第七條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讓法規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現職公務人員,也能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鼓勵生育、消弭不平等待遇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因此,針對這個法案,本席特別提案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本於鼓勵生育、消弭不平等待遇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的概念,本席希望可以修正第七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讓現職人員都可以有自己的選擇。」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為更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而調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修法值得肯定並表示支持「本席對於積極保障人民平等權的修法,是高度的肯定與支持。」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第四項沒有充足正當理由,卻讓同為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員在年資採計上有不同待遇,不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沒有充足正當之理由就讓同為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員,在年資採計上有不同的待遇,這並不符合憲法平等權之保障。」發言紀錄
- 賴委員品妤
謝謝主席,還有在場的各位公部門同仁。我自己提的案子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第七條第四項限定在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的公務人員可以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的費用,但是這種狀況造成施行前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的公務人員沒有辦法照第七條第四項選擇全額負擔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席認為這樣有違平等之虞,也因為這樣而在這次提出修正案,希望到時候可以順利通過,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鍾委員佳濱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謝委員衣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問題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王定宇、賴品妤、鄭麗文等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王定宇書面質詢
- 一、本席贊同本院同仁張廖萬堅、陳亭妃、江永昌、蔡適應、張宏陸、趙正宇等21人所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主要是現行條文規定新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制銜接,關於一次補償金領取,僅適用於新法施行後一年內退休者。造成2019年6月30日與2019年7月1日差一天退休,其一次退補償金全友與全無之情況,應該予以修正,理由如下
二、民國八十四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退休係為恩給制,其舊制年資一~十五年之給付率為本俸之百分之五,於新制實施後修正為儲金制,給付率變為本俸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新制與舊制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為使新舊制能順利銜接,爰有補償金制度之出現,使具有舊制年資但未足十五年之公務人員,可補齊其因新舊制不同而出現的百分之一的落差。惟民國一零六年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本條例時,其規範出現今年(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之公務人員,仍可一次領取補償金,但七月一日退休後之公務人員則完全無法領取,出現已退、在職不一致的情況。
三、本次會議考試院所送修法版本並無前引提案,既然召委將所有提案併案審議,本席祈望考試院及行政院能夠支持前引提案。
- 委員賴品妤書面質詢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本次修法主要是因為原有的法規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之概念,遭到大法官釋字的指正,為了要更符合憲法平等權之保障,而有了此次的調整。本席對於積極保障人民平等權的修法,是高度的肯定與支持。本席也有提案修法,在此也請銓敘部納入本席修法建議,在發現法律有漏洞或不合時宜時.應主動積極修正以確保法律的平等及公正性。
本席特別關心我們國家的少子化危機,一直期許行政單位在去努力推動各項福利育嬰政策。而我也有看到3月15日時,考試院及行政院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可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使有意願和配偶一起照顧年幼子女的公務人員,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席非常認同這樣的修正方向,這不但可以促進我國生育率,也可以提升性別平權。
但在我們今天討論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卻和「促進國家生育率、營造友善生育職場環境、提升性別平權」這幾個目標有衝突的。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6年8月9日公布,1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但這個法規的設計,對同樣都是留職停薪旳公務人員卻有不同的待遇,第7條第4項「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正在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在留職停薪的期間,如果遇上這個法規修改並且施行,並不能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如果是在法令施行前辦理留職停薪,無論是否正在留職停薪,依現行該項規定,都無法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公務人員必須要在這個法令施行後才去辦理留職停薪,才有該項的適用。這樣顯然是一個不公平的待遇。
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內涵是每一個人都應該獲得平等的對待,如果要有不平等待遇,必須有明確、正當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理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沒有充足正當之理由就讓同為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員,在年資採計上有不同的待遇,這並不符合憲法平等權之保障。推行年金改革,已經造成一定的反抗與衝突,在新制上我們
又有這樣無正當理由的不平等對待,這要如何說服人民,為國家付出?
況且,我們為了創造更友善生育的環境,預計鬆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限制,卻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對已經增產報國、或正在辛苦撫育的家長,給予相當不利益的待遇,這不是跟我們鼓勵生育的目的衝突嗎?
年度 人次
總計 男性 女性
108 2,906 372 2,534
107 2,919 390 2,529
106 2,916 381 2,535
105 2,708 334 2,374
104 2,550 330 2,220
另外,這是考試院公開的統計數據,在長期結構問題之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多為女性,如果又是這樣不平等待遇的法規,間接加重女性在職場上的不利,對整體性別平等的環境來說更是一種開倒車的行為。況且,我們近年的少子化已經到達國安危機的程度了,應該要更積極地檢討各種造成人民不願意生子或者降低生子意願的因素。
因此,針對這個法案,本席特別提案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本於鼓勵生育、消弭不平等待遇及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的概念,本席希望可以修正第七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讓現職人員都可以有自己的選擇。期盼能有積極、正向的回應。長遠來看,才能建立更具有彈性的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制度,同時營造生養友善職場環境。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品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