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條裡面規定得很清楚:「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這是以特別法來排除普通法、以新法來排除舊法,絕對沒有違法、違憲之虞。」
主張以第二條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規定的限制,是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以新法排除舊法,絕對沒有違法、違憲之虞
柯建銘・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第二條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並無違法違憲之虞,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促轉會組織設計之評價,非空話。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