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民主進步黨莊瑞雄・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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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聯席會議一、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案公報 ↗完整上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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