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主張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第五條修正動議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莊瑞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逐字提出第五條修正動議內容,主張忠實呈現其對不當取得財產定義與推定範圍的立法設計,符合黨產制度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