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之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亦都應該被視為不當財產而必須歸公。」
主張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之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亦應被視為不當財產而必須歸公。
鄭運鵬・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說明其版本第三項精神,主張內容忠於原句且具體回應黨產條例的規範設計。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鄭運鵬・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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