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第二十二條應比照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的修正,刪除政務人員與學校年資併計的規定;已符合學校退休條件者,仍可於五年時效內請求退休給付。

民主進步黨吳宜臻・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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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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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始版本主張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二條應回歸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的修正態度,一併予以刪除
  2. AI 審核・發布主張第二十二條應比照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的修正,刪除政務人員與學校年資併計的規定;已符合學校退休條件者,仍可於五年時效內請求退休給付。理由:原發言主張刪除年資併計規定,但保留已符合退休條件者的請領權利,不宜概括為刪除整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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