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這次才提修法,讓他在離婚之後還是有年金的請求權。當然,我們不是只針對公務人員提出這樣的修法,我們也同時修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讓退休金可以成為請求分配的標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一方沒有收入、沒有工作,他可以請領一半的退休金;如果他有工作,就交由法院來判斷,最高也是二分之一。」
主張公務人員離婚後其前配偶仍應保有年金的請求權,以肯定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照顧的付出並保障老年生活,退休金應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成為請求分配的標的,婚姻期間無收入、無工作的一方可請領一半退休金,有工作者由法院判斷、最高二分之一。
洪慈庸・無黨籍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及分配方式,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計算與請領條件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