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以特別立法、作用法另訂組織,有別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體系,違反作用法不能另訂組織的立法基本共識。

中國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在議題頁上,這則主張屬於這種意見

分群由 AI 依主張內容判斷,可能有誤。

原句與證據

「因為它是採特別立法的方式,有別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個行政機關最高體系的法律規定。這樣一個特別的規定,若就立法的法制原則來講,所有人事行政部門,包括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都強調作用法不能另訂組織,這是多年來我們立法時的基本共識;而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就是作用法」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出條例以作用法另訂組織、有別於組織基準法體系並違反立法共識,主張忠於原意且屬黨產制度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這則整理有錯?回報給我們
哪裡有問題
不需要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主張只是輔助閱讀,一切以原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