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十五條配合民法修正之後,遺族子女的補助年齡就降為18歲。雖然在施行法訂定過渡施行,18、19歲已請領者可領至20歲,但18歲以下遺族,在施行之後,到18歲還是失去補助,對於失學而就業者18、19歲者,生活仍有一定影響,行政院還是要思考弭補之措施。」
認為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降為18歲後,軍人撫卹遺族子女的補助年齡降為18歲,對失學就業的18、19歲者生活仍有一定影響,要求行政院思考弭補措施。
鄭運鵬・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出遺族子女補助年齡降為十八歲對失學就業的十八、十九歲者生活有影響,並要求行政院研議弭補措施,主張忠於原句且屬於對軍人撫卹請領條件的質疑。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