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債務人的提存會生清償的效力,應該要記載的清楚一點,以免將來他辦理提存以後,這個提存是不是生清償效力,導致第三債務人的權益會受損」
主張若不採扣押命令制度而採提存制度,應在法條中明定第三債務人辦理提存生清償效力,以保障其免因給付遲延而權益受損。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若採提存制度應在法條明定清償效力以保障第三債務人,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黨產條例立法設計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黃國昌・時代力量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若採提存制度應在法條明定清償效力以保障第三債務人,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黨產條例立法設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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