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處理很簡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的回復條例只要在第二條的授權對象改一下就好了,你只要將授權對象改一下,其他條例都不用動,為什麼?因為你只是把要處理的單位授權給一個行政院下屬已經存在的單位,你這樣改了以後,如果二二八條例要再改名,這個基金會要改名,其實沒有關係,重點不在於改名,你要改名也可以,很簡單,我們就改一個條例就好了,二二八條例再拿過來,把威權時期再放進去,這樣就解決了。」
主張不應新設權利回復基金會,而應修改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回復相關條例第二條授權對象、將威權時期納入二二八條例,在既有二二八基金會規模上擴大合併處理。
陳以信・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反對新設基金會並提出修改第二條授權、合併至二二八基金會的具體做法,主張具體且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