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台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政府在瘦肉精的事情上聲稱沒有預設立場、沒有時間表、沒有任何承諾,卻直接做了「這種巧合就像瘦肉精的事情一樣,說是沒有預設立場、沒有時間表、沒有任何承諾,但是就直接這樣做了。」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偉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保密分案的做法你們已經直接在規定上把它刪除掉了,可是之前楊院長不是還在跟最高法院的法官溝通嗎?請問是沒有溝通出結果,還是怎麼樣?為什麼院長還在溝通,司法院院方就直接把這個制度取消了?是有來自馬總統這邊的壓力嗎?不然你們的作業程序怎麼會這樣。

  2.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3.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保密分案是司法院實踐司法透明化的一環……

  4. 黃委員偉哲

    可是大家並沒有聽你們說過要檢討保密分案啊!

  5.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很早就有這個構想。

  6. 黃委員偉哲

    只是在腦子裡面想,還是有形諸文字?

  7. 林秘書長錦芳

    有,我們回去可以找一找。

  8. 黃委員偉哲

    請把書面資料整理出來告訴我們。不管是不是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討論,你們總有對外溝通的管道,譬如某些論壇等等,可是我並沒有看到司法院官方有對保密分案做過任何檢討。不過沒關係,既然你說有,就請你給我們一份具體的資料。

  9. 林秘書長錦芳

    我聽我們院長在提這件事情,因為他是律師出身,以前曾經因為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而在閱卷時產生很大的困擾,所以他就任司法院院長之後,就注意到這個問題了。

  10. 黃委員偉哲

    可是他都沒有提啊!他注意到這個問題可能是基於自己過去的執業經驗,所以有這個東西放在腦子裡,現在怎麼這麼巧,馬總統有提,他說他還沒提,然後就變成這樣!這種巧合就像瘦肉精的事情一樣,說是沒有預設立場、沒有時間表、沒有任何承諾,但是就直接這樣做了。

  11. 你們某些內部制度也屬於公共政策的一環,也可以經過討論。我也覺得保密分案不好,可是你們身為國家司法業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應該把這件事情丟出來,讓社會大眾瞭解它到底好不好才對。好比你們曾經針對家事事件法,多次前來本院遊說、溝通,可是我們從來沒看過你們來溝通保密分案的事情。

  12. 林秘書長錦芳

    因為保密分案……

  13. 黃委員偉哲

    保密分案是你們的行政權,可是如果能夠形成社會共識,不是更好嗎?

  14. 林秘書長錦芳

    各界也有對這個議題……

  15. 黃委員偉哲

    你說「各界」,可是我只聽到「外界」,沒聽到你們「內界」耶!

  16.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也有很多討論。實際上,司法院……

  17. 黃委員偉哲

    既然我說沒看到,而你說有,那就請你把相關的書面資料提供給我們,好不好?

  18. 林秘書長錦芳

    好,我們可以找一下。

  19. 黃委員偉哲

    接下來是有關調解委員會的問題。我們必須承認調解委員會對減少訟累有很大的助益,對消除積案也有很大的幫助,但是,就調解委員的專業度而言,有時候事情固然可以解決,當事人卻可能因此含恨或含淚。我們不要說是威逼或利誘,可是當事人往往是在某種壓力或狀況之下達成和解,這樣也算多了一件調解成功的案例,對減少訟源確實很有幫助,但是調解委員所採用的手段是否合乎公平正義?

  20. 我覺得調解委員本身的法學素養確有檢討的空間。比方說,曾經有民眾反映過,某位當事人很怕和自己的先生見面,所以拜託調解委員會先讓她陳述完畢離開之後,再聽她先生陳述,可是調解委員堅持雙方一定要對質。調解委員會並不是法庭,沒有法警可以維持秩序,有時候雙方就在那裡吵開了。你覺得這樣恰當嗎?

  21. 我認為你們應該強化調解委員的法學素養。他們調解的成功率可能很高,可是有時候是以台語所謂「社會事」的手腕去獲致結論,不見得合乎公平正義,所以你們可能要關注一下他們所使用的手段。

  22. 林秘書長錦芳

    對、對。

  23. 黃委員偉哲

    本席不是要你們對調解委員進行評鑑,但是對其專業職能的發揮,你們可能應該加以討論,看是不是能提供訓練、座談或講習。

  24. 林秘書長錦芳

    其實我們也有在規劃,將來……

  25. 黃委員偉哲

    希望這件事能比廢除保密分案的速度快一點。

  26.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已經規劃要建立家事調解委員的評鑑制度。

  27. 黃委員偉哲

    另外,最高法院過去都是書面審、文字審、法條審,但是最近可能有機會去開庭了。

  28. 林秘書長錦芳

    進行言詞辯論。

  29. 黃委員偉哲

    請問重開辯論庭的界線在哪裡?你們有沒有規定哪些案子適合開辯論庭,哪些案子不適合?

  30. 林秘書長錦芳

    這是按照民、刑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是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不開為例外,刑事訴訟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是例外。

  31. 黃委員偉哲

    原則和例外之間總是要有一條紅線嘛!

  32. 林秘書長錦芳

    對。何種案件必須言詞辯論是由個別承辦庭來決定,我知道最高法院最近有就這部分……

  33. 黃委員偉哲

    也不要變得太浮濫喔!

  34. 林秘書長錦芳

    對,事實上也不可能每個案件都進行言詞辯論。

  35. 最高法院先前已經針對這部分開過刑庭法官會議和民庭法官會議,訂出一套標準。

  36. 黃委員偉哲

    做為內部準則?

  37. 林秘書長錦芳

    對,有一個標準的準則出來。

  38. 黃委員偉哲

    如果有這樣的準則……

  39. 林秘書長錦芳

    有。他們最近……

  40. 黃委員偉哲

    如果有這樣的準則,我們是樂見的。因為必須避免讓民眾覺得自己的案子送進去,如果不用言詞辯論的話,就代表很快就會准或駁,或者很快就會怎樣,讓民眾有這樣的預期,或有種不確定感,這是比較糟糕的。當然一方面尊重最高法院、各庭法官之間根據這部分作專業判斷,但我建議不要讓這部分差別太遠,好不好?

  41. 林秘書長錦芳

    好。

  42. 黃委員偉哲

    謝謝秘書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偉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