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玲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聯台灣團結聯盟・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現行公投法連署門檻5%確實太高、太苛刻,主張應該降低門檻「所以我們認為,現行公民投票法這個5%的門檻確實是太高、太苛刻了,我們認為應該要降低它的門檻。」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連署門檻降為選舉人總數1.5%已經太高,主張1%就已經很多、比較合理「事實上,葉委員宜津所訂出的這個總數的1.5%已經是太高了,我們認為1%就已經很多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行使民權,提案人不應設有限制「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行使民權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認為,第一、提案人本來就不應該設有限制。」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未來應將憲法修正案創制部分以及條約協議的復原部分列入公投法「現在我們台聯版的公投法版本雖然還沒有進來,但是針對憲法修正案創制的部分以及條約協議的復原部分,我們希望未來也能夠再列入。」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通過門檻應由絕對多數改為相對多數,在有效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應算通過「葉委員宜津等人的提案認為在有效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時就應該要算是通過了,我們認為還是要採相對多數。」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應在公投法增列領土變更複決,理由是憲法增修條文已將權利交到立法院且內政部對此表示沒意見「所以我們認為在這個地方增列領土變更複決的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李俊俋委員也講得非常清楚,事實上我們覺得馬英九先生一直口口聲聲說集會遊行法要通過,但是最近行政院版送進來,國民黨卻不願意就這個部分簽署不復議,先進行程序上的完備,然後讓今天可以審議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事實上國民黨就是玩兩面的手法,一方面口口聲聲說集會遊行法是重大法案,必需通過,但是另一方面卻來阻擋集會遊行法的審議,所以我們要嚴厲譴責國民黨,尤其是在上次委員會開會的時候,吳育昇委員竟然把協商的單子放到自己的口袋裡面,後來搞到9點多才拿出來,他們口口聲聲說只要行政院版送進來就馬上可以審議,但是從今天所有的作為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國民黨就是要擋集會遊行法,所以我們嚴厲要求就這部分嚴重譴責國民黨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我們嚴重譴責他們,謝謝。

  2. 主席

    請吳委員育昇發言。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主席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5.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集會遊行法在5月10日已經做了一個決議,就是集會遊行法行政院版的草案應於31日前送達本院併案審查,如果屆時未送達,我們就可以就這部分逐條討論。事實上這部分很清楚,這些字都是當時吳育昇委員寫的,但是後來他又畫掉。所以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5月10日那天的事都是在騙我們、都是假的,因為5月31日行政院版本送進來,今天他們只要簽了不復議同意書,馬上就可以審,可是他們又不願意簽。剛才李俊俋委員也講得很清楚,台聯版及鄭麗君委員的版本都已經審議完,也已經送出委員會,我們今天的議程只是審行政院版的部分,應該針對行政院版的部分來做審查。況且對於行政院版我們今天也都有準備,我們已準備好修正動議的部分,但是今天他們不簽我們就沒有辦法審。所以這部分從頭到尾都是國民黨不想審集會遊行法的緣故,才會從5月10日就一直擋,到現在還是擋,他們所做的任何說明,都是在欺騙我們每一個人。謝謝!

  6. 主席

    集會遊行法是保障人權最重要的一部法案,本會期所有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法案中,這是最具指標性的一個法案。基於我們以人權立國,也基於對人權的保障,本席今天要很慎重的告訴所有委員,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案,是保障人權非常重要的一個法案,假如我們委員會今天沒有辦法審議集會遊行法,實在有負人民所託。尤其馬總統簽署兩公約之後,前幾天人權報告出爐時,馬總統還特地針對集會遊行法中有那些部分應該要修改,鄭重的向人民…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主席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9.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李俊俋委員講得很清楚,有關領土變更的部分,最重要的是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把權利拿到立法院來,而且上次內政部也就這個部分表示過他們沒意見,所以我們認為在這個地方增列領土變更複決的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再補充一點,現在我們台聯版的公投法版本雖然還沒有進來,但是針對憲法修正案創制的部分以及條約協議的復原部分,我們希望未來也能夠再列入。謝謝!

  10.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主席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13.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世界各國對於公民投票的提案門檻,其實很少有像我們臺灣目前法律所規定的這麼高。我要請問副主委,就目前來講,世界各個民主國家中,有哪幾個國家的提案門檻是比較高的?目前來講都很少,其實一般都是1個人就可以提案了,對不對?其實很多國家都是這個樣子的?

  14.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15.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很少,應該沒有一個國家是只要1個人就可以提案的。

  16. 黃委員文玲

    提案人數跟連署人數是不一樣的。

  17.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是沒錯,我個人對於這一條的意見是,公投是一個救濟措施,基本上,在我們國家民眾要表達意見的管道其實是相當多的,所以我個人覺得,大部分的政策都應該要在立法院來進行比較深入的討論、辯論、以及決定。公投這部分應該只有在代議政治,也就是在行政跟立法部門都沒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時,民眾才要拿來救濟的一個手段。

  18. 黃委員文玲

    副主委,你上次好像不是這樣子講的,你上次好像是說,你也認同公民投票的連署門檻很高。事實上,這是人民直接實行民權的一個重要的法案,提案人只是希望這部分能夠讓人民表達意見,所以這部分根本就不需要設任何的限制才對。事實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沒有對此設有限制,而且我們還設了提案門檻跟連署門檻,所以事實上這是一個難度非常高的公投法。我很尊敬副主委,因為我知道你是這方面的專家,你在這方面是非常專精的。我認為,提案人數這部分只是要讓人民可以表達意見,因為他的提案也未必可以送到行政院跟立法院來做審議等等。對於一些重大的議案,只有他符合一定的條件,應該就要讓他可以提案、成案,然後再讓他可以去做連署,因為連署又是另外一回事。我覺得提案這部分,我們應該要尊重一般人民的權利,要讓他們可以直接實行權利。

  19.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會。

  20. 黃委員文玲

    所以你也認為這是可以尊重的,只要委員會這邊同意就可以了?

  21.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但是門檻也不宜訂的太低。

  22. 黃委員文玲

    不宜太低?那如果像葉委員宜津寫的100人應該也還好?謝謝!

  23.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這部分我比較沒有意見。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主席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26.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行使民權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認為,第一、提案人本來就不應該設有限制。至於連署人門檻的這部分,如果按照最近這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的5%來講的話,那連署的門檻要將近90萬人左右才有辦法成案來舉行公民投票。本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這等於是設了重重的關卡要讓人民沒有辦法直接去行使民權。事實上,葉委員宜津所訂出的這個總數的1.5%已經是太高了,我們認為1%就已經很多了。我們就舉一個例子來看,以原住民來講,如果原住民要針對劃定自治區的範圍來舉辦公投的話,原住民現在有14族,到目前、4月份為止,他們的人數總共才52萬人,那這樣他們怎麼有辦法可以達成90萬人的連署門檻,讓他們可以成案的來舉行公民投票?所以我們認為,現行公民投票法這個5%的門檻確實是太高、太苛刻了,我們認為應該要降低它的門檻。至於是要降低為葉委員宜津所提的1.5%、或者是我認為比較合理的1%?我認為這個我們還可以再討論。

  27. 主席

    有委員提議1%,大家同不同意?(不同意)。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30.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公民投法的投票人數問題,除了提案門檻、連署門檻之外,現在講到投票部分,從現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來看,它的門檻是投票人數必須達全國人數的二分之一,而且投票票數也要超過二分之一,也就是法律上所講的絕對多數,這樣公投案才能夠通過,這樣就過分地限制了人民直接行使權利的部分,因為事實上門檻重重,包括提案門檻、連署門檻等。現在總統的選舉也沒有一定要超過全部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去投票,再有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的同意,才有辦法當選總統或副總統。所以公民投票的投票人數反而是這麼嚴格用絕對多數的方式,我們認為應該改為相對多數,葉委員宜津等人的提案認為在有效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時就應該要算是通過了,我們認為還是要採相對多數。

  31.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現在請黃委員文玲代表台聯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34.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黨團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提出修正草案,擬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增加一項重要的條件-必須是出生於臺灣,才能符合總統、副總統的參選條件。我們認為總統、副總統如果是在自由地區即臺灣出生的話,則其對臺灣地區的認同及對國家的忠誠度,才能夠比較清楚。

  35. 事實上,已有很多國家把出生地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參選要件,包括美國總統選舉也有相同條件的規定,像歐巴馬還好是在夏威夷州出生,如果他是在印尼或其他國家出生的話,恐怕就無法參選美國總統。前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因為是從澳地利移民過去,所以他就沒有辦法參選美國總統,主要是考量到美國如果與澳地利打仗的話,他到底是要效忠美國還是澳地利?這也是美生條款存在的理由。本黨團認為臺灣確實也有必要做這樣的規定,以確定總統、副總統對於臺灣、對國家的忠誠度。除了美國之外,其他國家如智利、阿根廷、菲律賓等國也有類似的規定,所以我們希望此一修正案,能得到各位同仁的支持。謝謝。

  36. 主席

    繼續請提案人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39.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聯黨提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條修正案,希望能訂臺生條款,我有看到內政部和中選會的意見,你們是認為要審慎研酌,我想請教次長和副主委一個問題,請問林書豪到底是哪裡人?

  40. 主席

    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

  41. 簡次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林書豪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依照憲法規定,他是中華民國國民。

  42. 黃委員文玲

    副主委的意見是什麼?

  43.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44.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和內政部一樣。

  45. 黃委員文玲

    他確定有中華民國國籍嗎?

  46. 簡次長太郎

    除非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否則他生而就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是依照國籍法的規定。

  47. 黃委員文玲

    所以你們現在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

  48. 簡次長太郎

    應該有,除非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根據我們的資料,沒有看到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因為到美國取得美國國籍,不必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49. 黃委員文玲

    他從小就在美國出生、長大,但他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你認為他適合在臺灣參選總統、副總統的職務嗎?

  50. 簡次長太郎

    如果他要參選的時候放棄美國國籍,他可以回來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

  51. 黃委員文玲

    所以依照目前的法律,他只要放棄美國國籍,就可以參選?

  52. 簡次長太郎

    對。

  53. 黃委員文玲

    所以他對臺灣的認同度等都是足夠的?也就是說,他足以擔綱總統、副總統這樣一個重大職務嗎?依照他對臺灣忠誠度的部分,雖然他放棄美國國籍,但他在美國是受他們教育和文化的洗禮,他也很少回到臺灣,雖然他每個暑假都會回來做公益,但他對臺灣的認同度不會因此有所影響嗎?也就是說,當臺灣和美國有重大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果他來擔任總統、副總統這樣的職務,你們認為還是很適當嗎?

  54. 簡次長太郎

    如果他有心回來當中華民國總統,他就不會常居在海外,他當然要回來設戶籍,並取得我們這個地方的認同。我在這裡可能要向黃委員報告,他當然要先回國設籍15年以上,但這點先另當別論。美國的法律並不是說沒有在美國出生就不能選總統,這點可能要先澄清。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無論何人,除生而為美國公民或在採行本憲法時即為合眾國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換句話說,生而為美國公民,就有資格。

  55. 黃委員文玲

    生是指出生,出生為美國公民,不是這樣嗎?

  56. 簡次長太郎

    不是,他這裡是說生而為美國公民,這裡面有很多條件,我舉一個例子,第一個,出生地並不只限制在美國本土。

  57. 黃委員文玲

    美國本土也就是說在夏威夷也算,不是嗎?

  58. 簡次長太郎

    不是,屬地以外的還是可以。

  59. 黃委員文玲

    已經規定生而為美國公民了。美國和臺灣的條件未必相等,但當時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美國總統是不是對國家有忠誠度的問題,還有包括是否對美國有認同,所以才訂了這樣一個相關條例。如果照你所言,加州的阿諾史瓦辛格到底可不可以選?

  60. 簡次長太郎

    我現在舉的例子就是指出生在美國或其屬地以外,雙親均為美國公民的,所以還是有例外規定。

  61. 黃委員文玲

    所以他不是屬地,屬地還是屬於美國所管轄的部分。

  62. 簡次長太郎

    他不是在美國出生。

  63. 黃委員文玲

    阿諾史瓦辛格是在奧地利出生。

  64. 簡次長太郎

    他可以在外國出生,只要父母親都是美國人就可以。

  65. 黃委員文玲

    所以他就沒有辦法參選美國總統,這是很明確的事情。

  66. 簡次長太郎

    我不清楚這個個案,他可能後來才歸化。

  67. 黃委員文玲

    你不清楚,你還回答我?

  68. 簡次長太郎

    我的答案不是針對這個。

  69. 黃委員文玲

    為什麼當時阿諾史瓦辛格不能參選?他也很想選,就是因為他是奧地利出生的人。

  70. 簡次長太郎

    因為這還沒經過查證,我不敢在這裡和你辯。

  71. 黃委員文玲

    這個規定對臺灣和我們國家的忠誠度非常重要,所以未來總統、副總統在臺灣出生這個條件應該要成就,因為必須符合很多條件才能變成總統、副總統的參選人。

  72. 簡次長太郎

    我剛才的理論是說,並不是只有出生在美國才是生而為美國公民,生而為美國公民可以當總統,雖然他在海外出生,但他的父母親如果是美國人,他還是可以。

  73. 黃委員文玲

    我們希望未來總統、副總統的部分還是要修法,把在臺灣自由地區出生的條件列進去。

  74. 主席

    次長,你剛才說林書豪有中華民國國籍?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77.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副主委,過去4點選舉投票完之後開票,如果是總統、副總統選舉,大概是幾點會開票完成?需要幾個小時?

  78.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79.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因為是三個票匭。

  80. 黃委員文玲

    對,所以比較久。一般只有一個選舉的情況呢?

  81.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應該可以提前兩個小時。

  82. 黃委員文玲

    你的意思是6點就可以確定到底誰當選?

  83.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8點。

  84. 黃委員文玲

    沒有,投票是到4點。

  85.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程序上還要確認檢務,和一般報票不一樣。

  86. 黃委員文玲

    這樣要開票到幾點?

  87.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剛才有講過,如果是一個票匭、1,500個選舉人的話,開票加上整理的時間將近兩個小時。

  88. 黃委員文玲

    所以6點就差不多出來了,對不對?

  89.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6點是投開票所出來。

  90. 黃委員文玲

    對,然後再匯整過去。我覺得以前我父親在當中選會主委的時候,開票好像比較快,7點就開完了,我記得那時候7點就可以知道誰當選、誰沒當選。

  91.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那是媒體,媒體開票比較快,因為他們不需要確認最後的正確結果,這是我們要負責的。

  92. 黃委員文玲

    雖然還有最後的正確結果,但事實上每一個投開票所在這之前已經可以確定了,投開票所的工作在兩個小時之內就可以完結。所以如果投到6點,最多到8點,投開票所的結果就可以出來了,只是中選會內部的工作還沒結束,因為他們要報回中選會,是不是這樣?

  93.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如果是單一選舉,差不多8點多就可以完成。

  94. 黃委員文玲

    所以看起來應該是可行的,我建議時間改成早上8點到下午6點,副主委可以接受嗎?

  95.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不同的選舉會有不同的情況。

  96. 黃委員文玲

    應該沒什麼問題。

  97.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下一次七合一選舉,縣市的投開票所會有5個票匭。

  98. 黃委員文玲

    我們現在是就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早上8點到下午6點,這樣應該OK。

  99.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公職人員選罷法的部分沒有改?

  100. 黃委員文玲

    我們今天是針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那是另外的部分。

  101.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另外還有公投,如果是同時併的話,也會有這種問題。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先到下午5點試試看,先延長1小時。

  104. 黃委員文玲

    (在席位上)他們很快就可以開完票,2小時就結束了。

  105. 主席

    好啦!修改成下午5時,照張慶忠委員的意見修正通過。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108.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據目前現行第二十條第二項,為什麼會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是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109.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110.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出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111. 黃委員文玲

    有一個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表示他以前是中華民國國籍,他放棄之後現在又要申請回復,但他在臺灣出生,你就不給他,不是這樣嗎?你最主要的問題在哪裡?是因為他放棄了中華民國國籍,缺少對中華民國的忠誠度,所以你們才認為他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嗎?是這個因素嗎?如果是這個因素,我們之所以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就是要和第二項相呼應……

  112.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不是,第一項是規定「出生於」,它和我們規定參選人國籍的精神是不一樣的。我們應該規定「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參選,這樣比較符合立法的精神。

  113. 黃委員文玲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他的父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即使在非洲出生也可以嗎?換言之,剛才提到的林書豪也可以參選嗎?本席覺得這樣和第二項的規定不同,乾脆第二項全部刪除算了。你們之所以規定第二項,是因為你們認為這些人有可能對臺灣不忠誠,影響到國家安全,才會這樣訂,對不對?按照你們的邏輯,這些人當然應該排除。其實增列「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這個條件,就是在確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於臺灣的忠誠度,以維護國家安全,不是嗎?

  114.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最主要的前提是認為出生地和他的忠誠度沒有關係。

  115. 黃委員文玲

    出生地和忠誠度沒有關係?

  116.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對。第二點,他出生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117. 黃委員文玲

    如果按照副主委的講法,不應該有第二項規定。

  118.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第二項的精神不是這樣子。

  119. 黃委員文玲

    意思是這樣子。

  120.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不一樣。

  121. 黃委員文玲

    邏輯是一樣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文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