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保留地方公民投票對自治條例行使公民投票的法源,否則將無法行使「如果這個地方不放,地方公民投票對自治條例就沒有辦法行使公民投票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不必擔心討論調降公投門檻會使公民投票案件泛濫到每天都會發生「不要副主委說這個可以討論、我們可以接受,大家就很緊張的好像公民投票的案子每天都會發生一樣,這怎麼可能呢?不可能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現行公民投票的提案與連署門檻太高,讓人民難以直接行使權利,形同代議士侵奪、剝奪人民的權利「我要問的是,你不覺得現在這個門檻太高了嗎?」發言紀錄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同仁。會期快要結束了,多數穩定的執政黨應該是要用比較協調、溫和的方式來處理現在還沒完成的法案,但是執政黨的做法其實是背道而馳,剛才張慶忠委員所講的,我們要從長計議,那美牛案為什麼那麼急?證所稅為什麼那麼急?油電漲價為什麼那麼急?所以這就是執政黨的選擇,有的急,有的不急,有的一定要趕快完成,有的可以拖。請問主席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說明,因為我們不曉得部長的態度,到底這個案子,院版是國民黨黨團擋行政院,還是行政院跟國民黨黨團唱雙簧?其實具體來看行政單位的動作就可以知道,可不可以請教部長,有沒有去跟黨團拜託,說這個案子這個會期一定要過?今天國民黨不簽署不提復議的承諾,你們事先知不知道?既然不知道,那麼現在要不要去拜託他們支持一下?因為現在大家反而在質疑行政院沒有修法的誠意,甚至懷疑馬總統在總統大選提出集會遊行法要採取報備制的政見根本是假的。而內政部所附口頭報告文稿的結論更是極大諷刺-本次集會遊行法修正將使我國民主政治向前邁進一大步。結果只是在口頭上邁進,實質上連一步都踏不出去,問題卻出在自己的執政黨黨團的不斷阻擋。部長要不要當場拜託、協調看看能不能處理?不然我們罵了半天,國民黨若仍不開會,終究還是沒辦法審查。所以請部長出面處理,因為你們都是同樣的黨團,不要演變成我們把國民黨、吳育昇罵半天了,但行政院卻都事不關己。事實上,這法案審查就是你們行政院的事情,你們身為執政黨就要拿出執政黨的樣子,謝謝。
- 主席
所提建議待會再行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葉委員宜津
(在席位上)這是變更的複決,第四條就是。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一定要訂,不訂不行。
- 葉委員宜津
(在席位上)一定要放進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吳委員育昇其實應該要先回答一個問題,當初民進黨的版本有沒有機會送到委員會來討論?當時都卡在程序委員會,我相信這個你一定還記得,我們回顧歷史不應該割裂跟片段。我在這邊要請教副主委,剛才陳委員超明的講法,我認為我們這個是代議士在侵奪人民的權利。我們都講主權在民,所以我們的權利都是人民的,對不對?實際上,我們也不可能像過去雅典城邦那樣的讓大家都來參與討論,所以現在才會有代議政治,這是現實上不得不然之惡,但是我們現在卻活生生的看到,本來是要代替人民行使權利的這個代議士,今天居然要在這邊設下門檻,要妨礙人民直接來行使這個屬於人民的權利。當然我也承認,我們不可能讓公民投票的案子都沒有門檻,無論這個案子是政府提出、國會提出、或者是人民提出,但是如果今天這個門檻高到讓人民難以直接提出行使權利的地步,那就表示代議政治直接侵奪人民的權利了。我要問的是,你不覺得現在這個門檻太高了嗎?千分之五只是提案權,對不對?要有9萬多人連署才能提出一個案子,而且等到公民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後,還要開始連署,請問連署還要多少人?
-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要二十幾萬人。
- 段委員宜康
是90萬人,對不對?誰有那個辦法、能力?我們到現在有哪一個案子是由人民直接提出來行使公民投票權利的?沒有。我們所訂的這個公民投票法看起來好像是直接行使民權,但是結果根本就是剝奪人民的權利。你是政治學者,你覺得我們應該這樣子嗎?我要再一次的回到政治學的ABC,代議政治是不得不然之惡,我們今天遇到這樣子一個狀況,結果我們代議士卻公然的在這邊講:這個不能太浮濫。提案的連署人數不管是100人、或者1萬人,葉委員宜津的這個提案並不表示我們就不能再提案修正,如果我們覺得有意見,那我們就修正,但前提是,我們是不是都共同的認為這個門檻太高了,這個門檻是沒有辦法可以達成直接民權的,你同不同意?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以決定,我剛才說我可以接受5,000人這個數字是因為我們還要有其它的配套措施。現在的門檻差不多、將近要9萬人,其實這9萬人只要有列出名字、地址跟身分證字號就可以了,這個相對來講是容易的。但是在要成為總統候選人的連署裡面,其實是還要附上身分證影本的,換句話說,這真的就是要當事人同意。我們覺得,如果當事人同意,而且也願意附上身分證影本的話,如果有這個配套,那我們覺得提案的連署門檻5,000人是OK的。
- 段委員宜康
是,所以這個你是可以挺的?對不對?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因為這個不是完全數字的問題,真的。
- 段委員宜康
所以其實我們還是可以進入這樣的一個討論的。不要副主委說這個可以討論、我們可以接受,大家就很緊張的好像公民投票的案子每天都會發生一樣,這怎麼可能呢?不可能的,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 陳委員超明
…一個人的觀點都不一樣。我覺得合理、公道最重要,其實這個問題應該要由內政部、中選會提出來,他們應該要把他們認為最合理的比例提出來才對。我剛才提出會不會有浮濫的情形?我們自己都曉得,不要說身為代議士的我們在這裡說的就像聖旨,其實這裡面都是可以討論的。我要再次表達我的立場,我支持公投,但是不能過於浮濫,我們要合理、尊重的給大家一個可以表達意見的權利。我希望段委員不要誤會,我也是很民主的,我不會亂擋法案。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從頭到尾都是你在阻擋。
- 陳委員超明
我哪有在擋?我說的都很合理,你不要說跟你的意見不同就是在阻擋,好不好?謝謝指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育昇
(在席位上)因為行政機關有困難嘛,所以我們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如果他認為這樣,不然就改成五天嘛。
- 主席
大家為了「二日」或「七日」在那邊爭執,實在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相信副主委你們一定不會拖到最後那二天,但是法律這樣訂有點奇怪,事實上我們給你們太多的寬限了,你想想看,一個選舉事項我在投票前二天才接到選舉公報,這不是很荒謬嗎?所以其實七天的要求絕對不是不合理,因為你們有那麼長的作業時間,而且公民投票又不是突然從天上掉下來的,每一關其實都有留時間,所以你們如果覺得「七日」的期限對你們來講太緊,那我們折衷一下,既然你們講五、六天,那我們就訂「五日」嘛,我覺得法律上訂「二日」其實很不好,萬一真的在二天前才接到公報呢?這樣給你們太多、太大的空間。
-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地方訂的是所有和選務有關的事項,我們希望每一個地方都一致,假定這個地方有變動,那選罷法其他的地方也應該要變動,如果這裡改成七天或五天,那其他的地方也要改,但我們覺得我們有這樣的努力,事實上我們也正一直在做。
- 段委員宜康
公投法可以先修正,之後其他選罷法等再跟著連動,這沒有影響,因為我們也不是現在就會有選舉,這個地方可以先修正。這個「二日」其實是不合理的,如果我們都同意,萬一真的讓人家在投票二天前才收到呢?我們對你們的要求就是這五、六天,難道你們覺得這個做不到嗎?不至於吧?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主要是還考慮到例如合併選舉……
- 段委員宜康
法律上還是要有一點要求,如果連這個要求都不讓我們做,卻要我們都相信你們的誠意和能力。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確實很努力在做,這個可以做到。
- 段委員宜康
我知道,但是法律不能只有樣訂,例如對酒駕的要求,難道都相信大家不會喝酒?是這樣嗎?如果是這樣,那我們都要相信公務員都不會貪,也就不用有貪污治罪條例啦!
- 主席
大家都尊重段委員宜康的意見,那就把它改成「五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如果這個地方不放,地方公民投票對自治條例就沒有辦法行使公民投票了。
- 吳委員育昇
(在席位上)對,就會喪失法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繼續請提案人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選罷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的修正,本席等認為,即便總統的投票與立委分開,未來也可能與公民投票同時舉行、同時開票,因此,本席等提案修正第五十三條,如果總統、副總統選舉能夠併同其他的選舉,在開票的順序上,以總統的選票優先開票。因為總統選舉乃眾所矚目,其開票過程及公平性影響到未來的政治及社會安定,希望能做特別的處理,無論它與什麼樣的選舉一起進行,以法律明定其選票都要優先來開票。
至於第三十五條,則是修正總統、副總統的投票應於總統、副總統就職前30天至90天舉行。現在把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放在同一天投票,結果讓總統就職日與當選日相差了4個月,不論是過渡期或空窗期都太久了一點,引起學界和外界的批評。萬一現任總統未能當選或是現任總統與下一任總統當選人不屬於同一個政黨時,都會有很大的問題。那麼長的一段時間,在政治上容易有動盪,尤其以臺灣朝野信任度相對比較低的狀況下,會有各種的猜測,各種的疑慮、相互攻訐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們認為過渡期愈短愈好。
現在我們把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放在同一天舉行,考量的是減少社會成本,可是萬一發生總統被動解散國會,馬上改選之後,總統和立委的選舉也永遠不可能一起舉行。所以,為了某方面的便利,而可能要讓政治付出極大代價,本席認為這樣的制度應該要做矯正。本席等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期程期限由30天修正為90日內至30日完成,其實這90天已經定得非常寬,如果中選會和各位同仁沒有意見的話,本席希望改為70天。謝謝。
- 主席
因為本席也是提案人,在此簡單說明本席提案修法的幾個重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委員反對的理由都是勞民傷財,但本席也提過,依照憲政制度,只要總統行使被動解散國會之權,未來總統和立委的選舉永遠都無法合併。那我們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麼?本席提過,如果政黨輪替,看守期長達4個月,這應該是舉世僅見,尤其在臺灣藍綠互信程度這麼低、我國民主文化仍未上軌道的狀況之下,我們要付出的代價可能是整體社會和政治的安定。我們為了少花錢、少投一次票,可能會造成國家社會的動盪,因此本席希望同仁能夠再思考,到底哪一個比較重要。
更何況,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果行政院長要代行總統職權,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雖然在選出新總統到原任總統卸任這段期間,原任總統還是總統,但他已經進入看守期了,而且依據憲法規定,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不得超過3個月,倘若原任總統競選連任失敗,這個效益會更加嚴重。如果他謹守本分,在這4個月期間沒有作為,不管是人事或他該做的事情都不敢做、不能做,這個政府等於4個月沒有運作;如果他要執行總統的職權,必須有所作為,又會逾越了看守的本分,陷入兩難。而等著接任總統的當選人與政黨都會睜大眼睛,看原任總統在這個階段有沒有做好,怕他影響接任之後應有的資源;或多做了什麼事情,致使接任之後發生問題等。本席覺得這都很麻煩。本席和陳其邁委員提出修正案,其實是考慮到國家的安定。所以本席要在此呼籲,不要說什麼勞民傷財,臺灣辦過那麼多次選舉,不會因為多選舉一次,政府就倒了。如果這件事不好好處理,萬一發生我們所講的狀況,這個社會要付出的代價太大了,謝謝。
- 主席
有道理,就按照段宜康委員版本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組有兩個人,所以,他們的學經歷是兩組,政見才是一組。一萬字聽起來很驚人,但我剛才大概算了一下,像A4紙大小的版面,如果以我們手中的條文對照表這個字體大小,用這個格式寫的話,大約可容納一千八百字。我認為以五千字為限其實差不多。就候選人來講,若是寫得長篇大論也沒人要看。其實選舉公報就已經是文宣的一部分了,他也希望政見簡單明瞭,讓人容易了解。所以,是否可以折衷?我知道邱委員是站在環保的立場提出意見,如果還覺得字數太多,我們可以再刪減一點。但是你要知道,總統候選人的學經歷必然不簡單,他一定會想辦法多寫一些,再加上政見。政見是治國大計,即使一條條列下來,也一定相當可觀。
請教主委,你們所謂的「一萬字」,標點符號算不算?
-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標點符號沒有計算在內。
- 段委員宜康
空格欄位算不算?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
也不算。
- 段委員宜康
既然空格、標點符號都不計算在內,我建議字數修正為以三千字為限。
- 主席
那就以三千字為限。至於審查,坦白說,不應該審查。如果選立委、里長或其他公職,要審查候選人的政見還有點道理;選總統,還由中選會審查候選人政見,就沒道理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若照這樣修正,就可以兩法一致了。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我們現在是處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照你的說法,就變成各選舉區可以另外訂時間。什麼叫做各選舉區?若是照此規定,比方說:總統選舉時,全臺灣都投票,但花蓮有颱風,於是花蓮就不投票,等颱風過後才投票。是這樣嗎?
- 莊處長國祥
我們配合總統與全國選舉區的部分,再作文字修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進行第九十三條。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這些行為,不論是幾公尺內都不行,在條文裡畫一個範圍是要求你們去處理,你們可以說:「一公里外不可以來投票。」這樣行嗎?當然不可以!所以,這只是賦予你們的責任,在50公尺以內你們要去看,對不對?並不是說,我在一公里外就可以逼人家不可以來投票。
-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莊處長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進行改定該直轄市縣市投開票日期,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投票日前後,投開票日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
-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第六十二條牽動範圍太大,建議保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