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信於國是論壇

聯台灣團結聯盟・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在國家負債接近舉債上限、潛藏負債龐大的情況下,繼續編列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預算將加重財政負擔,應檢討現行發放做法。「依照個人的看法,如今時過境遷,我們現在必須好好來面對這個問題。」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在國家負債已接近舉債上限、潛藏負債高達15兆的財政困難下,繼續發放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適當性。「如果是在國家財政沒有困難的時候,可以用這種給付行政的方式來照顧退休人員,但是現在國家的負債已經快要達到GNP40%的舉債上限,我們的潛藏負債已經高達15兆。」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軍公教人員退休後領年終獎金並不違法,因為其性質屬於給付行政而不需經過法律授權「我同意行政院所說軍公教人員退休之後領年終獎金並不違法,因為它在性質上屬於給付行政,而不是干涉行政,所以沒有必要經過法律的授權。」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忠信

    (9時40分)現在大家都在討論軍公教人員退休之後請領年終慰問金或年終獎金的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要先瞭解年終慰問金到底是什麼性質。基本上,這是對於公務人員在一年裡面所進行的勞務服務,依習俗在年終時予以鼓勵,所以稱之為年終獎金。就行政法而言,行政有兩類行政,其中一類是給付行政,給付行政不必有法律的授權,只要不違法就可以進行,而年終獎金就是屬於給付行政。另外一類是干涉行政,它牽涉到人民的權益或增加人民的義務,在民主國家當中,這部分必須由國會立法加以授權。

  2. 我同意行政院所說軍公教人員退休之後領年終獎金並不違法,因為它在性質上屬於給付行政,而不是干涉行政,所以沒有必要經過法律的授權。這樣的慣例已經行使了40年,民國60年制定退休人員照顧事項的行政規則,當時認為盡可能在三節的時候,給予退休人員禮品或禮券,但後來卻演變成發放禮金。如果是在國家財政沒有困難的時候,可以用這種給付行政的方式來照顧退休人員,但是現在國家的負債已經快要達到GNP40%的舉債上限,我們的潛藏負債已經高達15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繼續為這44萬的退休軍公教人員,每年編列202億的預算,光是台北市就要編列16億的話,恐怕我們的國庫很快就會破產,變成希臘化。

  3. 依照個人的看法,如今時過境遷,我們現在必須好好來面對這個問題。軍公教人員退休之所以要領月退的考量,可能是因為通膨的關係,也可能是怕領了一筆退休金之後,會被老婆沒收,當然這方面有各種原因,但絕對不會是因為領月退還可以領年終獎金。所謂「治與世宜則有功」,我們應該要改絃更張。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忠信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