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宜津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台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若要徹底清查國民黨黨產,應組成調查會,從現存黨產逐筆、逐年追查來源,但其所提政黨法草案並未採取這種做法。「真的要做的話,其實是應該組成調查會,從國民黨現存的黨產,每一筆去追查其來源,一年一年的推回去」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國民黨利用過去黨政一體制度從國家掠取的資源,例如從中央銀行搬錢、婦聯會利用國民對國家的捐款,本來都不應該屬於國民黨「其實本來都不應該是屬於國民黨的,或是國民黨利用過去黨政一體的制度,直接從國家略取了很多的資源。像直接從中央銀行搬錢,像是婦聯會利用國民對國家的捐款之類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現存應還給國家的黨產就應還給國家,往後應規範不得利用黨產獲取政治利益,讓各政黨有相同的立足點公平競爭「所以我們要求的也只是往後規範,現存的應該還給國家的就還給國家,將來則不得利用黨產獲取政治利益,讓各政黨有相同的立足點可以公平競爭」

發言紀錄

  1. 葉委員宜津書面意見

  2. 一、不當黨產處理機制

  3. 請問部長,你認為國民黨的黨產中,有沒有不當的黨產?

  4. 當然有不當黨產,過去在我們的努力下,確實讓國家要回了好幾塊的不當黨產土地,像彰化林園的土地、像新北八里的土地,這些都是判決確定,已經還給國家了。還在訴訟中的有板橋中廣土地、花蓮中廣土地。

  5. 事實上,因為不動產是採登記主義,土地登記資料不會隨著年代久遠而不見,所以才有辦法這樣一塊一塊的要回來。但是有更多的東西,其實本來都不應該是屬於國民黨的,或是國民黨利用過去黨政一體的制度,直接從國家略取了很多的資源。像直接從中央銀行搬錢,像是婦聯會利用國民對國家的捐款之類的,像這些要清算其實根本不可能,所以我們要求的也只是往後規範,現存的應該還給國家的就還給國家,將來則不得利用黨產獲取政治利益,讓各政黨有相同的立足點可以公平競爭,這其實只是最卑微的要求,難道會很過份嗎?

  6. 真的要做的話,其實是應該組成調查會,從國民黨現存的黨產,每一筆去追查其來源,一年一年的推回去,例如哪一年買股票大賺,那買股票的本金哪裏來的,追本溯源的去查,去查到整個國民黨產無所盾形。但是我們沒有那麼做,由本黨或本黨委員提出來的政黨法草案,只是民主政黨政治,最基本的要求。

  7. 二、政黨法立法的必要性

  8. 現在規範政黨,還是依據人民團體法。但是政黨政治是我們憲政的基本原則,政黨是屬於憲法上的事項。結果現在政黨跟什麼釣魚協會、登山協會之類的用相同的法律規範,根本是不倫不類的規範方式。

  9. 況且,對於社團,民法甚至有規定會員的權利義務、社員權的保護,但是政黨呢?幾乎沒有。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特定政黨的黨規,可以因人設事。別人只是貪污的嫌疑,就可以用影響黨譽直接開除;然後自己的黨主席都被貪污起訴了,卻還可以被提名為總統候選人,一點標準也沒有,法律更沒有相對的規範機制。其實這不只是政黨或黨員個人間的事情,既然政黨政治是憲政的基本原則,那法律就有義務去保障人民的黨員權利,同樣喪失黨員權利、身分的事由也應該是法律保留的事項。

  10.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應該儘速讓政黨法立法,同時既然這也是憲政的基本原則,對於政黨法也是規範保障各黨權利義務的法律,反對政黨法的立法,其實也是認為自己的政黨沒有法律上地位也沒關係才會反對。大家如果都認同自己的政黨,就更要支持政黨法的立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葉宜津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