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遷台至今已六十幾年,即便有新近發生的黨產取得行為,若已罹於消滅時效或追訴時效,在法律上就不應浪費全民資源去處理,否則一般老百姓的類似案件也應一併比照「但是遷台至今已經六十幾年了,就算有新近發生的事情,在此請次長再回答一次,就是罹於消滅時效或是追訴時效的,今天在法律上就不應該浪費全民的資源去做,否則一般老百姓的類似案件是否也一併比照?」發言紀錄
-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的是關於政黨法的部分,剛才已經有許多委員發表過意見,所以本席想先向部長確認一點,就本席對政黨的瞭解,所謂的政黨應該是要集合民意的共識並爭取執政的團體,在概念上而言應該就是如此,所以我們都知道政黨在今天的民主政治上其實是不可或缺。在沒有政黨法之前,對於政黨的規範是存在或是不存在?
- 主席
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
- 李部長鴻源
主席、各位委員。它存在於人民團體法之中。
- 李委員貴敏
所以在政黨法還沒有實施的今天,無論是在憲法、人民團體法或政治獻金法裡面,其實我們可以看到它是散落在這些法令當中,再根據它的行為態樣來做規範。從今天現行的情況而言,政黨是受法令的規範,這句話是對或不對?
- 李部長鴻源
沒錯,它是受委員剛才所提那四個法令的規範。
- 李委員貴敏
今天我們之所以要制定政黨法,應該是沒有李俊俋委員所說的以合法掩蓋非法之目的,因為政黨始終是在現行法的規範之下。其實是因為政黨的規範散落在各個法令之中,所以現在要將它全部整合在政黨法這一部法令之中,本席認為這也是一件美事,將來大家有爭議時就可以回到這部專法去尋求解決,部長,本席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
- 李部長鴻源
沒錯。
- 李委員貴敏
我們現在回歸到實際面,本席對於行政院的政黨法草案有兩點疑慮要請教部長。第一點,關於政黨審議委員會的規範是在政黨法第二十五條,但是在人民團體法的第五十二條也有規範,而這兩條條文的內容其實是完全一樣,除了政黨法中加入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項規定之外。因為它的內容與人民團體法很類似,所以本席現在要向部長確認,條文中提到的社會公正人士,究竟何謂社會公正人士?我們的公督盟是否也算是社會公正人士?將來的政黨審議委員會是否會有類似像公督盟這類的代表參與,他們就稱為社會公正人士?
- 李部長鴻源
每個人對社會公正人士的定義不同,因此最後在選人時就看主其事的人對於這件事情的定義,我們很難評斷誰是誰不是。
- 李委員貴敏
你們這是採取合議制?
- 李部長鴻源
對。
- 李委員貴敏
目前這部政黨法對於審議委員會是採取合議制,可是一旦這個審議委員會做了決議之後,即便是它做了錯誤的決議,難道都沒有申訴的管道嗎?
- 李部長鴻源
有。
- 李委員貴敏
那是什麼樣的申訴管道?
- 李部長鴻源
我請司長來做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說明。
- 黃司長麗馨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政黨審議委員做成決議之後,再用內政部的名義進行處分的話,對於處分若有疑慮,還是可以循一般訴願爭訟的方式提出申訴。
- 李委員貴敏
所以還是可以有申訴的機會,部長,本席之所以在此特別提醒你這一點,無非是不希望內政部最後變成有責無權的情況。
- 李部長鴻源
不會。
- 李委員貴敏
既然如此,本席就比較不擔心了。這個議題之所以會引起本席的注意,因為本席看到了這部政黨法的另外一項規定,憑良心講,本席認為這項規定真的是很恐怖,部長,你可知道為什麼本席認為那項規定很恐怖?
- 李部長鴻源
哪一條?
- 李委員貴敏
你去看看它的罰責。
- 李部長鴻源
我知道,罰責是500萬至2,500萬。
- 李委員貴敏
部長,政黨不是一個營利事業,即便在民進黨的版本中要將出版、宣揚理念的那些加進去,但是原則上它絕對不是一個營利事業,而我們也都知道公司、企業是營利事業,它的經營目的就是為了賺錢,所以我們在區分這兩者的時候,對於營利事業的部分,在政黨法中包含了兩種處罰的概念,其中一種處罰的概念稱為罰鍰,罰鍰的金額在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500萬到2,500萬。至於公司法的規定,因為本席是專研公司法的律師,對於公司法的規定相當清楚,會議結束後本席可以將相關法條提供給部長及幕僚做為參考,它最高的罰鍰只有20萬,而20萬的上限與2,500萬相比,部長,這是多少倍啊?基本上,在講罰鍰的時候,其實講的就是主管機關的處罰;在講其他罰金的部分,其實都還有經過司法的程序,就是整個司法程序走完後才確定,所以本席有將其區分為罰金和罰鍰,罰鍰的部分由主管機關做了這麼重的一個處分,相信是有其依據的,但罪責有這麼重大嗎?我是不曉得無黨籍的委員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其全部資本額有2,500萬嗎?
- 李部長鴻源
只有兩個黨超過2,500萬。
- 李委員貴敏
其他的黨呢?比方說綠黨等。
- 李部長鴻源
他們沒有資產。
- 李委員貴敏
所以要去封殺小黨的時候就可以透過……
- 李部長鴻源
我想罰鍰的部分是可以討論的。
- 李委員貴敏
本席不是綠黨的成員,只是從學術、學理上來看,這就會很奇怪。本席建議,這部分還是要參考現行法規的情況來訂定,其實無論是執政黨委員或是在野黨委員,我們所強調的精神都是回到政黨的目的是在健全我們的民主政治,我們希望台灣的民主政治,透過政黨法能夠很正常的運作,本席以前跟大陸海歸的學人在討論商業議題的茶餘飯後,他們有提到很羨慕台灣,因為他們覺得台灣像是歐洲的瑞士。基本上,我們的經濟體制雖然比不上新加坡,可是我們如果可以很自豪的建立我們的民主體制,不要天天為了民粹打打鬧鬧,真正的為全民服務、真正的落實政黨法開宗明義所提的政黨目的,則今天的辛苦才會有代價,不知部長是否也認同這樣的概念?
- 李部長鴻源
我同意。
- 李委員貴敏
另外,對於政黨法中的黨內民主、政治平等、財務公開、行政中立、司法獨立的原則,你也都有把握?事實上,這都是在行政院版本當中。
- 李部長鴻源
我們的確都經過滿詳細的討論。
- 李委員貴敏
再來,請教陳次長,方才有委員提到,對於黨產的部分,他認為以前的應該要納入,而陳次長提到,對於以前的東西,其實消滅時效是15年,而這些時效都已經過了,是不是?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守煌
主席、各位委員。要看這是什麼時候發生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刑事的追訴權時效依照96年7月1日以前的規定是20年。
- 李委員貴敏
即便我們今天談的是國民黨黨產,先不論有沒有這樣的事實,就算假設有這樣的事實,還有國民黨遷台後有什麼樣的行為,但到現在大部分應該也都超過15年或20年了。
- 陳次長守煌
對,從遷台至今已經63年了。
- 李委員貴敏
從身為法律人應有的知識來看,這些東西既然已經罹於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是不是?
- 陳次長守煌
是。
- 李委員貴敏
同樣的刑事上追訴權時效也消滅了,但就算有那些所主張的事實存在,在今天可不可以就法律的角度來做這些主張呢?
- 陳次長守煌
不可以。
- 李委員貴敏
更何況據本席的理解,國民黨對於被指責可能有這樣的情形一事,好像也全部都解決了,是不是?
- 陳次長守煌
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就我的認知,不可能全部不合法,所以合法與不合法之間,一定要區分出來,不能以偏概全的說這全部都是不合法。
- 李委員貴敏
但是遷台至今已經六十幾年了,就算有新近發生的事情,在此請次長再回答一次,就是罹於消滅時效或是追訴時效的,今天在法律上就不應該浪費全民的資源去做,否則一般老百姓的類似案件是否也一併比照?
- 陳次長守煌
對,從民法、刑法學理上來說,應該是如此。
- 李委員貴敏
不僅是學理,實務上也是這個樣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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