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郡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雲林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補償基金會宣導費用全數用在追思儀式、紀念音樂會等活動,卻未能積極輔導受難者或家屬提出申請,認為基金會運作有明顯缺失。「基金會預算編列之宣導費用,全數用在追思儀式、紀念音樂會等活動,卻未能積極輔導受難者或家屬循序提出申請,基金會運作有明顯缺失。」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補償基金會未逐一調查、了解政治受難者或其家屬不願提出申請的原因。「為何不能逐一調查、了解政治受難者或其家屬不願提出申請的原因?」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因「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認定,當事人極可能無從提出資料佐證受難事實,而被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虛擬的申請。「當事人因這項「視同」的認定,極可能無從提出資料佐證受難事實,被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虛擬」的申請。」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將未提出申請案件自行解釋為「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認為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反而自行解釋為「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二二八事件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被否決的比例分別高達18%、19%過高,要求說明原因。「提出申請案,被否決的比例分別高達18%、19%,請問董事長,否決比例過高的原因何在?」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

  2. 一、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3. (一)多次展延受理審查期限,逾期仍有大量未結案件

  4.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3項及第4項就補償基金會受理給付補償金申請訂有期限規定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再延長4年。」換言之,基金會受理受裁判者或其家屬申請給付補償金之最長期限,為自補償條例施行之日1998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共計12年;基金會並修正展延其捐助暨組織章程,將存立期間由10年延長為13年(至101年3月8日止)後再經國防部核定延長至103年3月8日;因此,依預算法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期間內審結受理案件暨完成補償後解散清算。

  5. 但基金會自行統計,至2010年底止,「仍有部分政治受難者經本會通知而尚未提出申請。為維護渠等權益,…,除明示拒絕者外,均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這類案件高達900多案!

  6. 請問林政則董事長,基金會每年人事經費約4,000多萬元(21名員工,平均用人費用197萬元/人!),為何不能逐一調查、了解政治受難者或其家屬不願提出申請的原因?反而自行解釋為「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

  7. 當事人因這項「視同」的認定,極可能無從提出資料佐證受難事實,被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虛擬」的申請。

  8. 基金會預算編列之宣導費用,全數用在追思儀式、紀念音樂會等活動,卻未能積極輔導受難者或家屬循序提出申請,基金會運作有明顯缺失。

  9. (二)遭沒收之財產如何處置?

  10. 據統計,二二八事件被害家屬申請賠償案件累計有2,756件,審查通過賠償案件有2,264件;戒嚴時期受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申請補償案件累計有9,677件,審查通過補償案件有7,707件;提出申請案,被否決的比例分別高達18%、19%,請問董事長,否決比例過高的原因何在?

  11. 審查結果 案件數 比例

  12. 要件不符 1,875  19.38%

  13. 不予補償 95  0.98%

  14. 予以補償 7,707  79.64%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嘉郡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