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國防部再次核定「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存立期間延長2年至103年3月7日明顯違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且耗費公帑,要求國防部檢討並具體回覆「針對國防部再次核定「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存立期間予以延長2年至103年3月7日,明顯違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規定且耗費公帑,特針對國防部提出質詢,請國防部予以檢討並具體回覆」發言紀錄
- 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
本院陳亭妃委員,針對國防部再次核定「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存立期間予以延長2年至103年3月7日,明顯違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規定且耗費公帑,特針對國防部提出質詢,請國防部予以檢討並具體回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亭妃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