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鑑於全世界已有162個國家將18歲訂為投票權行使的起始年齡,公民投票法有將投票年齡下修之必要「但現今全世界已有162個國家將18歲訂為投票權行使的起始年齡,台灣身為民主先進國家,選舉制度卻是排名在162個國家之後。尤其公民投票一向是針對重大議題進行,多數國家亦以18歲訂為法定成年年齡,公投法實有將投票年齡下修之必要。」發言紀錄
- 陳委員怡潔書面質詢
針對《公民投票法》修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我國國民年滿20歲才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今全世界已有162個國家將18歲訂為投票權行使的起始年齡,台灣身為民主先進國家,選舉制度卻是排名在162個國家之後。尤其公民投票一向是針對重大議題進行,多數國家亦以18歲訂為法定成年年齡,公投法實有將投票年齡下修之必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怡潔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