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玲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聯台灣團結聯盟・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要求內政部與執政黨考量建議發動修憲,把人民行使投票權的年齡放寬到18歲「你們有沒有可能發動修憲,把人民行使投票權的年齡放寬到18歲?這個部分也可以考量嘛!」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如果連任的總統有不適任的情況,應該不要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限制,連任應列為除外規定「如果連任的總統有不適任的情況,應該不要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限制才對」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釐清一些事實,請教海巡署王署長,廣大興28號被攻擊的確實時間是上午9時45分?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黃委員文玲

    在案件發生的時間點,廣大興號沒有發出衛星的求救訊號?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黃委員文玲

    所以你們是到下午的1時04分才知悉他們的情況?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黃委員文玲

    這中間有三個多小時,在這三個多小時期間,海巡署或其他漁船、附近的漁船都不知道發生事情?海巡署最靠近案發地點的艦艇在哪裡?廣大興28號是在北緯二十點零七度、東經一百二十三點零一度海域發生事情,請問署長,海巡署最接近廣大興28號的艦艇位置是在哪裡?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黃委員文玲

    到廣大興28號要多久?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黃委員文玲

    開四個半小時才到,出事地方是在我們的執法線區域內,對嗎?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黃委員文玲

    應該不是在線外!你把我們自己的線畫的範圍比較小,是這樣嗎?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黃委員文玲

    筆錄說他已經越界?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黃委員文玲

    在發生攻擊的時候是不是在我們的執法線內?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黃委員文玲

    所以是在線內,對嗎?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黃委員文玲

    在線內還被攻擊,我們的船在哪裡?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黃委員文玲

    還是在我們的執法區裡面,對嗎?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黃委員文玲

    對嘛!廣大興28號上午九點多發生問題,海巡艦艇要四個多小時才可以趕到案發地點,很久耶!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黃委員文玲

    那為什麼不派一些船隻在執法線附近巡邏?尤其是菲律賓海域有很多海盜行為的傳聞,所以海巡署應該派更多艦隊在附近維持漁民安全才對!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黃委員文玲

    最重要的是在執法線邊緣要有海巡的艦艇在……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黃委員文玲

    現在才派都太慢了!菲律賓執行公法的海監船或是海盜船在附近逞兇的情況其實經常發生,有些漁民在我們的經濟海域裡還是被拖去,都是要給錢才放人。海巡署的船應該要在附近,如果他們確實有越界,我們就應該把他們抓起來,而且這樣的情況事實上是非常嚴重。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黃委員文玲

    如果當天海巡艦艇在那個地方,我們就可以馬上把他們逞兇的船拖回台灣,把這些逞兇的人全部帶回台灣偵辦;但是因為海巡艦艇沒有在附近,所以讓他們直接回到菲律賓,現在變成還得靠菲律賓幫忙,還得看他們高不高興,才有辦法緝兇。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黃委員文玲

    我們都知道你們很辛苦,但是你們應該針對比較容易發生糾紛的地區,部署比較多的海巡艦艇才對。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黃委員文玲

    你們如果在那個地方看到他們有違法、攻擊的行為,其實這根本就是海盜行為、屠殺行為,如果海巡艦艇在旁邊的話,馬上將他們緝捕歸案,只要拖過來兩、三次,他們也會怕,對不對?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黃委員文玲

    我的意思是你們在比較容易發生紛爭,尤其是在台灣跟菲律賓海域邊境的地區,應該要有更多艦艇在那裡執法才對。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黃委員文玲

    現在發生了才有。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黃委員文玲

    如果經費不夠的話,我們大家都認為為了維護台灣漁民安全,預算是可以來談的。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黃委員文玲

    可是現在的問題是你們沒有在那個地方做最前線保護漁民的措施,所以署長你其實應該要道歉。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黃委員文玲

    我當然知道,可是這裡是常常會發生糾紛的地方。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黃委員文玲

    對於菲律賓這些海盜行為,在外面已經聽聞很多,並不是像漁業署說的只有22艘受害,那只是被扣押的船隻,其他被搜刮魚貨的還有很多漁民都沒有來報案,所以有很多情況是你們不知情的。對於菲律賓這些執法人員或漁民逞兇鬥狠的情況,在菲律賓海域的很多國家都很清楚,他們常常用鐵殼船開到附近海域對其他漁民加以攻擊,所以應該加強那些區域的巡護。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黃委員文玲

    你們只會持續加強在附近的執法,是不是?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黃委員文玲

    那個先不講,你們第一個要先固守執法的海域才對,漁業談判是另外一回事。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黃委員文玲

    如果再發生這樣的情況,他們有攻擊的行為,而且是在我們的海域裡,希望署長你們的第一個步驟就是要把他們拖回台灣,不應該讓他們走掉。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黃委員文玲

    石次長,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的漁船都已經回去了,要不要把他們抓回來?有沒有辦法把他們拖回台灣偵辦?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黃委員文玲

    因為馬總統講的太軟了,說什麼只要正式道歉、賠償損失、儘速徹查逞兇的人就好了,事實上就是要抓回台灣來審判才對。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黃委員文玲

    他們何時可以把這艘船跟射殺的人交到台灣來審判?何時?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黃委員文玲

    現在他們已經回菲律賓了,你有辦法將他們押回台灣嗎?最重要的是將他們押回台灣審判才對,怎麼會讓他們在菲律賓受審?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說,發生的地點是在我們執法範圍,我們有管轄權。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黃委員文玲

    我們是不是應該把他們抓回來,把船拉回來,把逞兇鬥惡的人抓進來,把船上殺人的武器全部拿回台灣沒入?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黃委員文玲

    不是共同調查,你應該要求菲律賓將這艘船及海上射殺漁民的人員交回台灣,進行司法審判才對。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黃委員文玲

    不是只有調查而已,放在菲律賓調查有什麼用?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黃委員文玲

    你們外交部必須要做。請問今天司法單位有人列席嗎?現在管轄權在我們台灣,對不對?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黃委員文玲

    所以現在司法互助方面,你們跟外交部是怎麼做?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黃委員文玲

    我知道,4月13日簽的,剛才都已經講過了,問題是現在你們要怎麼做?應該叫他們把船跟人員交回台灣受審嘛!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黃委員文玲

    扣案就是在菲律賓辦,是不是?還是要拉回台灣辦?我們是希望他們拉回台灣來辦。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黃委員文玲

    所以這個案子到時候又是不了了之,如果照你的講法,我們嚴正要求他們把人員跟逞兇的船隻交出來,這才是對的,否則我們的立場在哪裡?只有叫他們徹查事實,從嚴懲兇,就這樣而已喔!台灣有管轄權,還不自己偵辦這個案子,而讓菲律賓偵辦,是這樣嗎?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黃委員文玲

    就是請求他們、要求他們,把人員跟船隻交出來。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黃委員文玲

    所以你們對菲律賓是完全沒有辦法就對了。你們的司法互助是簽假的,刑事互助也是簽假的呀!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黃委員文玲

    那是另外一回事,但你總是要有我們的立場。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黃委員文玲

    是不是應該要求他們把這些人跟船隻拖回台灣?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黃委員文玲

    最後我們要要求署長,只要有任何菲律賓漁船或相關公務機關的公務船在那個地方逞兇鬥狠,我們每次都應該要求將他們拖回台灣來受審,這樣才對。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許委員添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擔任公職不應該具有外國國籍,部長對這點認同嗎?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許委員添財

    公職人員上自總統下至里長都應該要講究個人的誠信,尤其對選民而言,更是一種契約行為,不能不誠信。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許委員添財

    誠信是道德、誠信也應該是法律?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許委員添財

    所以在誠信這部分,涉及到公民契約;而在道德的誠信,則應該予以法律化,是不是?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許委員添財

    像李慶安就是誠信破產、道德瑕疵,實在令人不敢領教。而且她不是無意、而是明知,因為她以前就以立委的身分批評、攻擊、指責甚至是抹黑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她是用什麼樣的手法?那表示依她的道德標準、她對法律的認知,她也是認為不能有雙重國籍;而且事實上陳師孟有放棄外國國籍,她還不相信他,還抹黑他。這種人如果在商場上做生意,一定會被萬夫所指;但是竟然在國會殿堂,一次又一次的擔任民意代表、擔任公職人員,直到幾年後東窗事發,她還不承認、還要硬坳!這不是她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國家的問題。她是我們國家教育出來的菁英、知識分子;我們選舉出的公職人員,竟然是這樣的品行!所以,我們是否應該要以法律來規範?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許委員添財

    既然不反對,剛才你怎麼會一再說有技術上的困難?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許委員添財

    所以我們要求自律,如果不自律,就要訂罰則;但你們現在又不改革?我們可以用刑法來規定無論事情發生幾年都可以追溯,即使已經不擔任民代、不擔任公職,都可以追溯他擔任公職期間對人民的欺騙。這點你認同嗎?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許委員添財

    既然你認同,那麼本席就來修法。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許委員添財

    這個太離譜了,國家再這樣下去也太離譜了。她根本是刻意在欺騙選民,她只為自己的利益,在有一天不擔任公職時,她還可以再用外國的國籍、護照等等,她都不會放棄這些利益,這就是貪;她把自己的利益擺在前面,把國家的利益拋諸腦後。這種人在某種情況、某種利益條件下會賣國,因為她本身已經幾乎是無恥了,而且如果她是不知道或者是道德標準低,也還無所謂;但她竟然用這樣的議題來指責人家、抹黑人家,你看多惡劣!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許委員添財

    當然原則同意,這話大家都會講。對,你講的很好,我們都很尊重,這句話我已聽了幾十年了!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許委員添財

    不是,選政的主管機關應主動研究、主動修法,這才是在職務上對人民負責任的態度。不要跟立法委員捉迷藏,立法委員若沒有注意到,能夠混一天就算一天,兩邊都要努力啊!不論是行政權或立法權,兩邊都同時面對人民、真理及正義,各盡本份,也不要推卸責任,而且是主動積極地負起責任。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許委員添財

    要求自律,本來就要為民前鋒、為民楷模,站在這個位子,就要想到自己的責任有多重大!這樣的話,國家才有希望。選民涵括士農工商,大家忙得要命,經濟環境越困難,大家生活越艱苦,對公共事務能夠用心的地方越是力有未逮,結果是占有高位者,代表人民的,擁有權力的人在欺騙人民,只是為了個人的利益。而且,他到今天好像還沒有道歉。本席最不喜歡針對個人,但是這個利益者是太明顯了,明顯到2,300萬人全部都知道了,它成了負面教材,被騙了也就只有這樣了,怎麼辦?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許委員添財

    當然不會。不然我不會10年被列入黑名單,不接受誘惑呀!你看王昇將軍派人去,歸國學人回來,我說臺灣不民主,我不回去。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許委員添財

    好,謝謝。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今天中選會的報告中,對於選務與選政是否合一這點寫得很含蓄,只提到本會前於102年3月28日中選綜字第10230500055號函檢附專案報告送請大院在案。就這麼一句話,實在非常非常含蓄。至於這份專案報告到底是什麼?本席也特別去找了出來。中選會既然是獨立機關,就不該跛腳,無法決定政策,只能執行,我想大概不會有這樣跛腳的獨立機關吧?當然,這份報告非主委任內所寫,卻是以中選會名義所發出去的專案報告。在這份專案報告中,對於選政、選務的爭議分析得非常透徹,不管是選罷法或公投法的解釋,或是選罷與公投業務等均有分析,選務、選政是不是應該分開?我認為應該是合一的,因為都和選舉及投票有關。此外,選政與選務其實也沒有分開的依據。在審查內政部組織法時,亦涉及選政與選務是否分開的問題,以及選政到底屬於誰的職權?當然,內政部一直不肯鬆口,也列出一推理由,可是我認為中選會的報告分析得很清楚,不管從外國的立法例,或法制體系的統整性,乃至法律主管機關的意涵而言均是如此。在針對業務增減進行組織調整時,如因業務新增必須另立專責機關,則其業務與法規就必須隨同移撥到新設機關,如民政司原掌管邊政輔導事務,其後設立原住民族委員會,故而將邊政業務移撥出去。再如勞工事務原本在內政部,則移給勞委會,新聞業務則移給新聞局,著作權移給智慧財產局,公共衛生業務移給衛生署。同理,現在如將業務移撥出去,那麼連同政策的決定權也應該一併移出,哪能政策決定權留著,只是將執行移出去?否則還能叫獨立機關嗎?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尤委員美女

    雖然中選會的報告寫得非常含蓄,但我認為無論如何,選政與選務都應該在一起。可是在修改組織法時,我曾一再詢問中選會意見,你們卻好像不敢講話,只是說依照內政部決定辦理。你們為什麼會變成小媳婦?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尤委員美女

    對,但現在立法院不正在修組織法嗎?這就涉及到選政到底該屬於內政部民政司或中選會。我們一再要求中選會表達意見,偏偏中選會都不敢講話,一副小媳婦樣,而今天雖然主委來了,你們所交出的報告還是一副小媳婦的樣子,只敢講一句話!可是在另外一篇專案報告中,你們卻洋洋灑灑列出各種理由,還說什麼基於去政治化與社會多元價值要求等等。我認為獨立機關本就可以決定政策,也不該由一個非獨立機關來決定選政,交再交給獨立機關來執行選務!這是完全錯亂,也是混亂的!你們的理由非常堅強,為什麼你們就是不敢在這裡公開、大聲地講?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尤委員美女

    既然是獨立機關,你們就該大力主張!中選會主委位高權重,是由總統提名出來的慎重人選,竟然只能執行人家已經做好的政策?你們就只能當小媳婦去執行任務?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尤委員美女

    即使是行政院提名,也是總統同意的啊!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尤委員美女

    這也是本院慎重決定的。部長,我們正在進行政府組織再造,該回歸到哪裡的就要回歸到哪裡,我們要實現的價值就是怎麼樣去統合,該獨立的就應該獨立,而不是弄個獨立機關出來,卻是在執行非獨立機關的政策,這整個價值都混亂了。幾次質詢下來,我覺得部長非常能夠從善如流,而且也很有自己的想法,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是否能夠稍微堅持一下?我知道行政院有其考量,對於選舉絕對有所考量,政黨也有政黨的考量,因為各政黨都有其考量,國民黨不是永遠執政,民進黨也不是不能夠執政,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讓選舉能夠公開、透明與公正,是不是能讓獨立機關擁有其所應有之權責?選政本來就應該與選務放在一起,制度不合理、不公開、不透明,卻要他們去執行,他們一個獨立機關根本就沒有辦法執行,所以是不是能夠把選政回歸到中選會?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尤委員美女

    我想這都是技術層面的問題。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尤委員美女

    最主要是我國要不要讓整個選舉超脫政黨,讓社會多元、政治公開超然,因為只有如此,臺灣的民主法治才能上軌,否則就會變成由誰執政,它就被誰拿去利用,臺灣的民主政治就永遠沒有辦法步入正軌,所以我希望張主委能大聲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對的就是對的,部長該讓的就讓吧!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尤委員美女

    這是長治久安的制度的規定,政府組織再造是多麼的困難,歷經多少任總統,今天已經到了收尾階段,但有關這個部分的整個協調是中選會不主張、內政部一直踩煞車,為了長治久安,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立下制度與典範,我想這將是民主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好嗎?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尤委員美女

    好,謝謝部長。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尤委員美女

    從憲法的基本精神、從憲法是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書的角度來看,本席並不覺得這樣是違憲的,當然很多學者主張這樣違憲,本席認為我們要看的不只是文意的解釋,還要看憲法的精神,如果這樣不違憲的話,在現今少子化的社會,就能讓青年人出來參與、表達意見、關心公共事務,所以本席認為將投票權的年齡降低到18歲也不是不可行的事情,對不對?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尤委員美女

    好,謝謝。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行今天的議程之前,本席想先請問部長,今早有媒體報導,菲國駐臺灣代表白熙禮已經返國,這件事情是不是確實?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黃委員文玲

    他總是要從移民署那邊走啊,你們怎麼不知道呢?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黃委員文玲

    政府的螺絲鬆了!他要出境當然要經過移民署啊!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黃委員文玲

    好,你等一下回答本席。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黃委員文玲

    就讓他這樣走了?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黃委員文玲

    好吧,我們還想要問他很多問題!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黃委員文玲

    部長,有關選政與選務的部分,不知道你的立場為何?從你們所提出的組織法修正案來看,你們還是要把選政抓在內政部手上,到底是什麼因素呢?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黃委員文玲

    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很多國家都把選政歸於國家選舉機構,包括選政與選務,其實很多國家都是這樣做的。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黃委員文玲

    我們認為部長很辛苦,因為內政部要管的事務太廣了,既然選務已經歸於中選會,再把選政歸於中選會也是一件好事。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黃委員文玲

    我們認為應該讓它變成國家級的中央選務機關,能夠獨立自主,這不是更好嗎?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黃委員文玲

    問題是內政部與中選會要做個協調,你們要跟行政院長說這樣是比較合理的啊!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黃委員文玲

    你們應該積極主動說明,因為其他國家大都是這樣處理的,把選政與選務分開比較不適宜,畢竟選政與選務都是相關連的,如果把選政與選務分離,在執行上或法令的解釋上,可能會有不同的情況,內政部解釋法令可能與中選會選務所發生的問題不一樣,不是嗎?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黃委員文玲

    所以就讓選政工作直接回歸到中選會去處理就可以了。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黃委員文玲

    本席希望你能向行政院積極表達。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黃委員文玲

    既然目前選政工作由內政部負責,所以選罷法的修正也是由你來決定,對不對?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黃委員文玲

    由你來提出嘛!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黃委員文玲

    針對總統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我們覺得這不太合理,馬總統的民調這麼低,昨天最新民調出爐,馬總統的支持度只有百分之十九點多,不支持他的比例則有百分之六十幾,將近七成,部長,當時訂定這個法條的理由是什麼?馬總統是連任,是不是不應該適用這個限制規定呢?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黃委員文玲

    不是,本席問的是連任的情況是否可以「不在此限」?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黃委員文玲

    我知道目前的規定是這樣,但連任是接續他上一任的任期,這與當初訂定此一條文的理由不一樣啊!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黃委員文玲

    我只是要告訴部長,這部分你們可以去思考,這條條文就算修正,馬總統也已經無法適用了,因為快要520,就算現在修法也來不及了,現在要提出修法是針對未來如果有類似情況發生,如果連任的總統有不適任的情況,應該不要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限制才對,我只是希望你們能考量這一點,因為他的政權是延續的,並不像新政權,一年之內的執政狀況還無法斷定適任與否,搞不好這以後有可能用在李部長身上,你當然不會有這種情況,最好不要像馬總統一樣發生這種情況,但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是可以研究的,連任的情況應該可以列為本條文的除外規定,對於這個部分,我希望內政部能去做研究,好不好?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黃委員文玲

    對嘛,你們去研究看看,當初制定本條是擔心對政權有影響,甚而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因此才會訂定出總統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但既然是連任,那就是政權的延續,所以這個部分應另作考量,應該把連任部分除外。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黃委員文玲

    好,你們研究看看。

  186. 另外,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的部分,不知道部長的態度如何?

  1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8. 黃委員文玲

    規定20歲才能投票的大概就只有臺灣與日本,其他都是18歲,甚至有16歲的。

  1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0. 黃委員文玲

    當然牽涉到憲法,你們有沒有可能發動修憲,把人民行使投票權的年齡放寬到18歲?這個部分也可以考量嘛!

  1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2. 黃委員文玲

    我知道,但是你們也可以建議嘛!

  1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4. 黃委員文玲

    你們要建議嘛,執政黨都不做,我們喊得多大聲也沒有用,你們覺得合理就應該要提出來。

  1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6. 黃委員文玲

    另外,有關將投票日改為星期日並把投票時間延長的部分,部長有何看法?

  1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8. 黃委員文玲

    這部分與選政比較沒有關係,而是與選務有關,那本席就請教張主委好了。

  199. 主委,投票日是不是可以改為星期日?這應該不會有什麼困難吧?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黃委員文玲

    這只是宗教的問題,他們早上還是可以去做禮拜,我們把投票時間放寬到晚上7點多就好了。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黃委員文玲

    我們當然尊重人民的宗教信仰,如果他們有意見,我們可以把投票時間延長,有的國家的投票日是星期一或星期二,我們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大家都認為適宜的日子作為投票日,教友則可以利用早上的時間去做禮拜。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黃委員文玲

    時間延長的部分呢?星期六確實還是有些勞工不方便出來……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黃委員文玲

    時間有沒有辦法延長呢?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黃委員文玲

    主委,大家都很辛苦,這部分可能可以用其他方式去克服,畢竟時間如果可以拉長,對投票人來說是比較有利的,有些人可能4點才下班,想要去投票已經來不及了,我覺得應該讓廣大的民眾能參與投票、參與公共事務,這樣才對,所以我希望你們能考量把投票時間延長到晚上,至於技術方面的問題,我認為應該有辦法處理的。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黃委員文玲

    當時可能有其他因素存在,對於投票時間的延長,我們的主張是更晚一點,到晚上8時左右可能會比較好一點。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黃委員文玲

    有關技術性的部分,看看有沒有辦法用其他方式來克服。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黃委員文玲

    對,因為大家對於這種作法是不放心的。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黃委員文玲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文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