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認為選罷法每次都由內政部負責研議,而實際執行的是中選會,這不符合選務、選政合一的概念,質疑此種修法分工方式。「過去是沒有這項規定,所以,每次都由內政部在負責法案之研議,而實際上在做事的又是中選會,這是不符合選務、選政合一的概念。」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不在籍投票是否實施,應先一併評估對金門、馬祖投票所造成的影響,評估後才決定是否推行。「所以評估不在籍投票會不會對金門、馬祖的投票所造成影響,這些都要一起評估的,然後才決定這個政策要不要推行。」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這個問題,其實有兩個部分,一是護漁,我們做不做得到?二是事情發生後,我們的因應措施處理得如何?請問王署長,我們是不是有一個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李委員俊俋

    有了這個標準作業程序以後,海巡署還訂定海巡署護漁作業程序,對不對?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李委員俊俋

    國防部是不是也有一個國軍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李委員俊俋

    這個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裡面都規定得很清楚,我們是不是應該照這個程序來?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李委員俊俋

    請問我們護漁的範圍包括哪裡?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李委員俊俋

    應該是三個部分,一是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二是專屬經濟海域,三是太平洋公海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海域。這次發生事情的是在專屬經濟海域裡面,即使在你們的剛剛說的暫時執法線之外,它還是在我們的所謂的專屬經濟海域之內?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李委員俊俋

    依照護漁程序的規定,它仍然屬於應該護漁的範圍內?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李委員俊俋

    所以它還是在專屬經濟海域內,也是護漁的範圍內。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李委員俊俋

    請問高副部長,國軍也是護漁的參與者?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李委員俊俋

    你們平常是支援,對不對?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李委員俊俋

    必要時國軍也擔任護漁工作?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李委員俊俋

    馬英九說護漁是海巡署的責任,不應該考慮海軍來護漁。這句話是不是講錯了?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李委員俊俋

    是策護,所以馬總統的這句話就講錯了。國軍本來就在護漁的範圍內,應該要協助的時候,你們也要協助。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李委員俊俋

    是海巡署主政,但是碰到國軍應該護漁的時候,國軍也應該處理,所以並不是說這個不是國軍的責任。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李委員俊俋

    所以馬英九是隨便講講;他在新聞稿裡面講得很清楚,他說護漁是海巡署的工作,不應該考慮由海軍護漁,可是你們的標準作業程序裡面,就有海軍啊!你也不必幫他辯護!

  30. 請問胡副主委,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是由農委會訂定的,對不對?你們是主管機關,是不是?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李委員俊俋

    在作業標準程序裡面,對菲律賓有沒有特別規定?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李委員俊俋

    根據標準作業程序第八條規定,有關北緯二十度以北,東經一一九度至一二五度七分與菲律賓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不包括巴丹群島附近海域,對於菲律賓漁船應以平等互惠的原則。這是農委會訂定的,你們自己都搞不清楚?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李委員俊俋

    重疊海域也是專屬經濟海域,本來對菲律賓就有特殊的規定,所以這是農委會負責的範圍。

  37. 再請教王署長,如果發生刑事案件,依照我們的標準作業流程,我們可以做什麼樣的處理?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李委員俊俋

    可不可以扣押?可不可以驅離?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李委員俊俋

    可不可以把人帶回來?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李委員俊俋

    這也是你們的標準作業程序所規定的。所以依照這個案件事實,這是刑事案件,你否認不否認?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李委員俊俋

    我們可不可以扣他的船?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李委員俊俋

    問題是你們三小時之後才到達,因為距離100浬,已經不是現行犯,可見我們的標準作業程序是不是有規定不完善的地方,還有你們本身的兵力問題。是不是這樣?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李委員俊俋

    這裡面還產生一個問題,即暫時護漁界限,這部分要如何處理?應該有討論的空間,對不對?有沒有必要劃這樣,其實各國很少在劃暫定執法線,日本、菲律賓、中國都沒有這樣劃!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李委員俊俋

    但是這次在漁權協定裡面,大家都講好了,對不對?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李委員俊俋

    所謂的暫定執法線,其實規範的對象只有我國的政府單位,對不對?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李委員俊俋

    所以外國不理會的話,你們也沒有辦法;這就是我們的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現在的問題所在。如何把標準作業程序調整得更好,能夠護漁,這才是最重要的。

  56. 請教高副部長,這個事件發生後,我們是不是派了康定艦前去?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李委員俊俋

    這次是不是又派了康定艦前去?康定艦的任務是幾天幾夜?四天三夜?旅行團?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李委員俊俋

    我只問你康定艦是幾天幾夜。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李委員俊俋

    這次的任務需要幾天?事情發生後,你們派出去四天三夜為了宣示主權,這是報紙上登的,馬英九連這個都不知道。我們的最高領導人連海軍原本就在護漁,他也不清楚。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李委員俊俋

    當然是漁政單位的事,包括漁業署、海巡署,你們做支援的工作……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李委員俊俋

    不必幫他辯護,各位請回。

  67. 剛剛討論的是護漁的部分,我們再來看看事件發生後,我們如何因應的。請教石次長,一般發生這樣的問題時,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手段?包括不包括外交制裁?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李委員俊俋

    包不包括外交手段?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李委員俊俋

    包不包括經濟制裁?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李委員俊俋

    包不包括戰爭?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李委員俊俋

    其實國家與國家如果發生爭議的話,有這三種處理方式,一是外交手段,二是經濟制裁,三是戰爭。目前我們採取的是外交手段,包括要求菲律賓在72小時內解釋清楚,要求菲律賓做處置、賠償,另外還有什麼?如果72小時之後,他們沒有回覆的話,我們就開始經濟制裁,是這樣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李委員俊俋

    所以72小時後,他們沒有回覆的話,我們就要開始經濟制裁,步驟和程序是這樣做的?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李委員俊俋

    請教次長,外交部在廣大興28號這件事情上,發的第一封新聞稿是什麼?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李委員俊俋

    外交部發的第一個新聞稿是這樣寫的,外交部表示目前訊息混亂,不能確定軍艦或巡邏船或私人船隻所為,所以我們希望菲律賓進行調查,儘快說明。是不是如此?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李委員俊俋

    這份新聞稿在什麼時候發的?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李委員俊俋

    下午6點,國台辦就出來說菲律賓要負責、要道歉。這事發生在我們的經濟海域,為何是由中國要求菲律賓道歉?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李委員俊俋

    所以你們6點鐘第一封新聞稿就是因為還未確定,對不對?國台辦6點鐘就報告說這是菲律賓所為,而且菲律賓要跟我們道歉,要跟中國道歉。有沒有這回事?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李委員俊俋

    我們的經濟海域出事了,被攻擊對象是台灣人,結果是中國要求菲律賓道歉。你知道菲律賓做了什麼事?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李委員俊俋

    菲律賓有沒有跟中國道歉?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李委員俊俋

    菲律賓有沒有跟中國道歉?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李委員俊俋

    菲律賓其實已經跟中國道歉,對台灣就是不理不睬。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李委員俊俋

    護漁部分我們很多的規定,標準作業流程也都有,結果我們的總統不知道,還說我們不要海軍。現在問題發生了,我們要處理了,可是你們在6點鐘的第一封新聞稿竟然是還不知道訊息,國台辦也是在6點鐘告訴你是菲律賓要負責,要道歉;結果菲律賓也向中國道歉了。我們的事情為什麼要中國去道歉?以你的外交手腕、外交長才,你對這件事情要如何處置?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李委員俊俋

    你要不要對中國表示抗議?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李委員俊俋

    所以中國做這樣的要求,我們需不需要站出來跟國際社會說,中國也應該對我們表示……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李委員俊俋

    事實上,你們做不到。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李委員俊俋

    次長,這件事情發生在我們國人身上,我們覺得很遺憾,事情發生以後,你們的第一封新聞稿講的是還不知道訊息,大陸國台辦同樣在6點鐘就發布消息,要求菲律賓道歉。請問次長,我們的事情,中國去要求菲律賓道歉,對此,外交部的動作和態度是怎麼樣?還是說,管他的,反正他幫我們出聲音也不錯?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李委員俊俋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72小時內,菲律賓都沒有任何的答復,不道歉也不賠償,你們準備怎麼處理?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李委員俊俋

    啟動菲律賓有關經濟制裁的部分,除了勞工以外,還會有什麼?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李委員俊俋

    你們規劃了沒有?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李委員俊俋

    告訴大家其他的經濟制裁手段是什麼?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李委員俊俋

    所以問題就在這裡,你們的經濟制裁手段是什麼?一步一步要怎麼做,現在還不清楚,還在研議!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李委員俊俋

    你們很清楚,就告訴大家,這又不是機密,在國會殿堂可以講啊!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李委員俊俋

    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問題所在,護漁部分,因為海巡署的兵力不足,還有我們無緣無故的劃了一條暫定執法線,造成護漁上的困難;事情發生後,外交部的速度也比較慢……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李委員俊俋

    到底要用外交手段,還是經濟制裁,還是要戰爭,都要講清楚。媒體都幫你們想好了,說我們軍容壯盛,一定打贏菲律賓。而你們就是這麼軟趴趴,速度這麼慢,才會造成國人的疑慮。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李委員俊俋

    我請教你2006年的事情,菲律賓的那三個人受審了沒有?有沒有到台灣開庭?有沒有賠償?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李委員俊俋

    這就是問題所在,我們的問題在於行政部門都怠惰,我們的行政部門都無所謂。中國幫你抗議,你也好啊,謝謝你。這才是人家不把台灣放在眼裡真正的原因所在。我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包括經濟海域都要捍衛我們的主權,這才是重點所在。結果現在沒有一項做到,這才是人民對政府不信任的原因。謝謝。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下午我們審查兩個法案,一個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一個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此二案在概念上其實都一樣,我們在內政委員會也討論過多次,即有關選務、選政。我們查遍各種資料,老實說,國外完全沒有這樣的體例,即將選務及選政區分開來。今天本席也非常感謝內政部特別針對這個議題寫了4頁的說明,但是,我看了老半天還是看不懂他們的理論說明。他們的意思是「我們從以前就做所以就要繼續給我們做。」對於這個理論,本席是無法接受的。選務、選政為何要分開?一件事發生之後,由誰來判定它到底是選務還是選政?這本來就有所爭議。所以,我一直認為選務、選政必須結合為一,然後,由現在的獨立機關-中選會來處理,這是唯一的途徑。至於本席的提案,有關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的部分,第一條部分,擬增訂第二項:「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過去是沒有這項規定,所以,每次都由內政部在負責法案之研議,而實際上在做事的又是中選會,這是不符合選務、選政合一的概念。另外第一百三十三條部分,擬修訂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即我們把選務、選政合在一起,只有中央選舉委員會這個獨立機關來處理選務、選政所有大小事,而且把選務、選政合一的話,才有辦法對法案在實務上所發生的問題做統一的解決。另外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我們也是做這樣的提案,包括該法第一條及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條增訂第三項:「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一百十六條則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至於裡面的內容,其實我們已經多次討論過了。稍後在質詢時我還會再提出來討論,總之,本席的提案只是很清楚地要求選務、選政一定要合一,才有辦法讓我們的選務、選政歸於一統,而且中選會又是一個獨立機關,讓此獨立機關來處理選務、選政事疑,避免日後還有紛擾發生。謝謝。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選務、選政,我在這裡不只講過一次,難得這次內政部這麼重視,用了4頁來回答我的問題,現在本席就針對你們提出的理由來分析一下。方才部長提到第一個理由是歷史因素,因為這從民國17年就開始這麼做了,請問,民國17年以後,內政部的組織法中關於選舉的部分規定了什麼呢?請李部長說明。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李委員俊俋

    其實主要是規定了地方自治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而規劃、監督及指導就是所謂的選政,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則是屬於選政還是選務呢?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李委員俊俋

    為何規範在內政部組織法呢?這表示一開始時選政、選務是不分家的。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李委員俊俋

    後來是成立中選會,變成一個獨立機關以後,才需要討論分家的問題?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李委員俊俋

    但歷史的淵源就跟現在無關了,現在是要討論到底有無必要分家的問題。再來,部長提到行政院、立法院討論過很多次,但最後還是回到內政部,是不是?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李委員俊俋

    回到內政部的原因是什麼?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李委員俊俋

    是因為內政部積極運作,包括民進黨執行時代也是如此,所以這跟歷史無關,現在因為中選會已經成為獨立機關,所以選政、選務要不要分立變成一個要討論的內容。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李委員俊俋

    再來,你們今天說明的第二個理由提到,就是中選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了中選會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因為中選會的職掌是「事務」,應該要辦理的是「選務」,所以「選政」就不能管,是不是如此?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李委員俊俋

    因為中選會的職掌是「事務」,所以「選政」就不能管,就只能管選務的事情。部長可知我們有一個陸委會?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李委員俊俋

    陸委會的全名叫做什麼?是不是「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李委員俊俋

    如果照你們的解釋,則大陸「事務」委員會只能管兩岸的交流,其他有關兩岸的政策則通通不能管。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李委員俊俋

    應該是「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這在陸委會組織法中都有規定,所以不應解釋說因為名稱上有「事務」,所以就只能辦理事務的事情,因此,關於這個理由,我看也是不存在的。

  152. 第三個理由,也是唯一我認為可以解釋得通的理由,你們一直在強調選政、選務分開的理由,是因為行政機關要做主導、要做控制,以貫徹相關的政策,這才是選政、選務一定要分開的唯一理由。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李委員俊俋

    那是內政部還是民政司要控制呢?所以選政與選務並不是不可以合在一起,對不對?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李委員俊俋

    我剛才已經告訴你歷史的因素是什麼,也告訴你討論這麼多次沒有結論的原因是什麼,所以你們提出的五大理由中,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行政機關要掌握最後的責任政治,所以行政機關要掌控,這是你們自己寫的理由,並不是我說的。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李委員俊俋

    當然不太一樣,你們要負政治責任,但獨立機關可否處理獨立機關的事情,應該是可以討論的。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李委員俊俋

    就各國的情況來看,哪一國是選政、選務分開的?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李委員俊俋

    總務省指的是同一機關吧?並不是兩個機關來處理兩個不同的事,對不對?不然以後中選會之下成立選政組及選務組或是選政處及選務處,可以嗎?

  163. 另外,韓國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選政、選務是合一還是分開呢?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李委員俊俋

    英國選舉委員會是合一的還是分開的?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李委員俊俋

    英國是合一的。另外,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是合一還是分開的?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李委員俊俋

    是合一還是分開的?所以是合一的,對不對?還有,你方才所提的日本總務省是合一還是分開的?你是說總務省之下設兩個單位,但這都還是歸總務省在管,所以是合一還是分開?應該是合一吧?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李委員俊俋

    所以你們有什麼理由堅持非分開不可呢?最近我們在討論的不在籍投票,是屬於選政還是選務?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李委員俊俋

    所以由誰來決定什麼是選政、什麼是選務?在此舉一個部長的例子:「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金門、馬祖在我國的境內,他不認為中國有什麼辦法監控、介入台商的投票行為。」這是部長說的?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李委員俊俋

    但是相關的操作細節,應該由中選會來管。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李委員俊俋

    操作的細節指的是什麼?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李委員俊俋

    所以評估不在籍投票會不會對金門、馬祖的投票所造成影響,這些都要一起評估的,然後才決定這個政策要不要推行。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李委員俊俋

    你可以不管他們,反正金門、馬祖是歸中選會管的,你只要管不在籍投票要不要實施就好,可以嗎?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李委員俊俋

    不在籍投票就是江宜樺規定的,從他擔任內政部長時就一直積極在推動,既然他說要做就一定要做,至於細節會不會影響整個政策的形成,你們就什麼都不管,反正推給中選會就好,請問這個叫做選政、選務分開嗎?

  184. 另外,中選會的秘書長也說過一句話,有關不在籍投票法案的提出是由內政部民政司提出,所以中選會不便表示意見,部長有無聽過這句話?

  1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6. 李委員俊俋

    法案都是由你們提出的,包括選罷法在內,事實上,張主委在3月28日也洋洋灑灑提出一大堆理由,表示選政、選務合一是可行的,本席認為,內政部現在堅持選政、選務分開的唯一理由就是貫徹政策,讓它可以實行,但這是貫徹什麼樣的政策呢?是不是江宜樺說要推動不在籍投票就會去推動,至於會不會影響選務,那就不管了,反正那是中選會的事情?總之,結論就是這樣,而你們還花了4頁來說明,其實從方才部長的說明可知你是很open、很開放的,這個東西是可以討論的,但唯一要擔心的是,討論了老半天,可能又是回到原點,而我也提醒過你,回到原點的原因是因為行政院不放手、內政部不放手,才會變成這個樣子,如果沒有這個問題,就是選政、選務合一,都交給中選會去管,這樣你們不也省事嗎?

  1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8. 李委員俊俋

    在現在這個院長任內是不可能的,江宜樺就是積極推動要選政、選務合一,而且要你們做,你們就要去做,問題就出在這裡。

  189. 再來,關於組改,內政部是否也提出組織法的修正草案呢?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李委員俊俋

    就是把選政及公民投票的部分通通拉到內政部之下,是不是?這比原來的範圍還要大。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李委員俊俋

    原來公投法是歸哪個單位主管?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李委員俊俋

    所以這次修法你們除了拿下選政之外,還把行政院的公投法也拿下來了,這樣一來,內政部不是愈來愈厲害、愈來愈大嗎?本席認為,不該你們管的事就不應該管,這才是今天的重點,我並不是對中選會比較好、對內政部比較不好,雖然兩單位都對我不太好,但是該堅持的理念、原則的部分就應該要統一才是。看了世界各國這麼多關於選政、選務的討論,從來沒有看過一個國家的選政、選務是分開的,而你們寫了這麼多理由表示選政、選務要分開,其實就是為了要貫徹行政院的政策。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李委員俊俋

    但我們既然成立了中選會這個獨立的機關,而且大部分國家都是用獨立機關來處理,並不是放在內政部底下,所以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李委員俊俋

    反正這部分江宜樺也不可能放掉,但我要求內政部要就今天所討論的東西,再向江宜樺提報一次,他跟我一樣都是教授政治學的,請其舉出一例顯示該國的選政、選務是分開的,而且還運作得很好。總之,這唯一的理由就是要貫徹行政院的決定,這才是選政、選務分開的唯一理由,為何每次討論時,我都要這麼激動的告訴你們呢?是因為這個東西就是不可行,光一個不在籍投票是屬於選政還是選務就有太多的問題存在了,還有,移轉投票是選政還是選務?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李委員俊俋

    是由你來判定嗎?要是拿來問張主委,她可能會說是選政。請教張主委,不在籍投票是選政還是選務?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李委員俊俋

    不在籍投票要設立多少投票所會不會影響政策的形成?如果你們沒有辦法做,則推動再多的政策你們也是沒有辦法做,是不是?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李委員俊俋

    但是不在籍投票這個政策可不可以推動、要推動到什麼範圍,你們也無權決定?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李委員俊俋

    最後的決定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李委員俊俋

    但立法院國民黨是多數,國民黨一聲令下,加上內政部的運作,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所以每次討論都沒有結果。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李委員俊俋

    是沒錯,但投票時沒有一位是明智的,像某位國民黨委員在call in節目上也講得很明智,但最後也是照國民黨的規定來投票,不然黨紀罰下去該怎麼辦?依照主委3月28日的主張,你們認為選政、選務應該合一。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李委員俊俋

    如此才有辦法澈底的運作以及檢討現在選務上所發生的問題,所以這份報告的重點在於至少選罷法應該歸中選會來管,那就沒有選政、選務分開的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