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要求國防部針對退伍軍人中特殊、稀少人才的例外考量,具體向社會大眾提出說明「但是我認為國防部有必要也有義務,必須要針對你們自己對於特殊人才的考量,具體向社會大眾提出說明」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認為以退休軍士官任職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即停止受領贍養金與優惠存款利息來袪除社會不良觀感的觀念沒有問題,是一項美意「這項法令主要是為了袪除社會上的不良觀感,本席認為這樣的觀念並沒有問題,這是一項美意」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質疑將退休軍士官任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即停止領取贍養金與優惠存款利息的捐助比例門檻從50%調降為20%,可能對專業、特殊、稀少人才造成很大影響,並帶來人才流失風險。「如果把投資累計額度比例從原本的50%以下限縮成20%以上,然後就要減少他們的給付條件,我覺得對這類人才的影響可能會很大,部長有沒有考慮過這可能會有人才流失的危機?」發言紀錄
- 陳委員碧涵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所討論的議題相當重要,因為所有條例都會影響到國軍的權益和國家未來的發展。訂定一項法律如果要一法全體適用其實是很難的,總是會有一些例外,但是法律必須要有原則,如果例外多於原則性的規定,那就不是好法律。
現在本席要針對我所看到的一些問題來就教部長,第三十二條提到如果退休軍、士官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等等,那麼就要停止受領贍養金、優惠存款利息,事實上,退休的士兵並沒有領取退休俸,他們只有領取贍養金和優惠存款利息。這項法令主要是為了袪除社會上的不良觀感,本席認為這樣的觀念並沒有問題,這是一項美意,可是我們可能要思考這項法律會影響到哪些人才,這可能會對國家造成深遠的影響,譬如專業、特殊、稀少的人才就是如此。以華航為例,在其機組維修人員和機師當中,由專業退役軍官轉任的有200人,這些都是由國家的公帑所培養出來的特殊、少數類的專業人才,他們退伍之後,還可以繼續奉獻、為國所用。如果把投資累計額度比例從原本的50%以下限縮成20%以上,然後就要減少他們的給付條件,我覺得對這類人才的影響可能會很大,部長有沒有考慮過這可能會有人才流失的危機?
- 主席
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 高部長華柱
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所提出來的法案,都是經過不同委員提出的建議而修正的,因為公務人員轉任之後,他們甚至連優惠存款也都停掉。原本這方面的方向只是要以退輔會的相關事業單位為主,後來有的委員希望把範圍擴大至其他公營或政府投資達20%以上……
- 陳委員碧涵
這個部分我很瞭解,對於這樣的出發點本席並沒有特別的疑慮,我只是針對退伍軍人當中特殊、稀少類的人才而言,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項法律訂定之後,這類人才可能會流失?而現在人才流失是國安層級的問題。
- 高部長華柱
所以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國防部必須要提出基本的版本,至於其他特殊化的問題,我想大院委員可以提出差異性或個別性的意見,國防部都不會反對。
- 陳委員碧涵
國防部都不用提出來嗎?你們只是提出一個大原則,而有關例外的部分,你們卻不加以考慮。其實這方面的問題攸關到國防部的子弟兵,你們應該比社會大眾更清楚哪些人是稀有人才,他們的技術是特別而較難替代的,所以針對這樣的例外情形,國防部是不是應該提出更具體的說帖?
- 高部長華柱
有一個例外,那就是我們希望能夠拿到最低的基本工資或文人一等的基本薪水,這都是可以考量的。
- 陳委員碧涵
部長應該也很瞭解大陸的機師缺額大約有一萬人,據本席所知,他們要自行培養一個機師,大概要花費2,400萬;如果是從外面挖角的話,一年只要付240萬至300萬左右。我們和大陸同文同種,機師的素質又好,國防部的人才退伍之後,如果外面有更大、更尊重他們的市場,他們當然就會去。其實我們的人才淨流失已經是國家安全危機,同時也牽涉到航空方面的安全。本席必須在此提醒部長,我覺得國防部提出這項法案的時候,應該有義務要把我們的特殊情況對社會大眾提出說明。
- 高部長華柱
委員也不能只針對華航,另外還有別的……
- 陳委員碧涵
沒有,我只是舉例而已。
- 高部長華柱
或許不要聚焦在華航會比較好一點。
- 陳委員碧涵
好的,我剛剛講過我只是舉例而已,很多其他的特殊技術人才……
- 高部長華柱
委員更應該支持政府給國防部更多的預算。
- 陳委員碧涵
這方面本席一定支持。
- 高部長華柱
新加坡的軍方飛行員待遇是跟新加坡航空公司飛行員的待遇一樣,我還怕我們的飛行員轉到華航去……
- 陳委員碧涵
本席必須在此強調我的立場,我支持國家的進步和改革,但是我認為國防部有必要也有義務,必須要針對你們自己對於特殊人才的考量,具體向社會大眾提出說明,這樣才能讓大家充分考量。本席希望一項好的法律能夠朝理想的方向邁進,而不是今天修法之後,發現有不理想的地方再來修改。照理說,我們的共識應該是一致的才對,我希望部長能夠理解……
- 高部長華柱
但並不是只有華航而已。
- 陳委員碧涵
當然,我只是以華航為例而已,還有更多的特殊人才、稀有人才,都必須以這樣的原則來處理。
另外,有關擴大軍人轉任公職考試,將其資格放寬的部分,我覺得這樣相當好。本來人才就不一定和軍階高低有關,只要人才能夠為國家所用就是好的,我覺得這種為國舉才的作法非常棒,所以本席非常支持,不過一定要是優秀人才才可以。至於可不可以增加錄取名額比例的問題,我覺得這方面還是要深思,我想只要是優秀人才,都應該不分出身、不分階級才對。
再者,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三項,其實都有針對延長服役年限或專長的部分加以規範,這方面是只要報准就可以核定的,我認為這和增訂第六條的條文一樣,所以根本沒有必要增訂第六條,因為原本就已經有一套實施辦法及核定原則了。包括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三項都已經有相關規範,所以本席認為沒有必要再增訂第六條。
- 最後是有關女性服志願役退役之後,要不要列入後備列管的問題,本席認為兩性是平權的,當選擇作為志願役士兵時,應該就會考量到退伍之後,本來就應該是後備軍人,要接受一切的列管。現在有人認為女性必須生兒育女,可能因此而有所不便,所以他們可以不必被列管,我覺得這個觀念可能要思考,每個女性都會有這個階段,國家本來就有產假、育嬰假,如果我們把產假、育嬰假這樣的規範適用在女性退伍軍官身上,是可以報備的,在她退伍之後可以報備
「現在我已經懷孕,要選擇育嬰假一到三年」,只要在報備的這段期間,政府就不要徵召她,在她除役年限之前的其他的期間,本席建議要比照辦理,因為基於兩性平權的概念,我們不需要特別的優惠,因為在選擇自願役的同時,就知道有這樣的責任跟義務,我希望女性軍官要有這樣的覺醒,不要用這種方式讓我們以後……
- 高部長華柱
謝謝委員支持,我們配合修正。
- 陳委員碧涵
對。我想全國的女性同胞應該是自立自強的。
- 高部長華柱
謝謝委員的支持。
- 主席
請蔡委員煌瑯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限制。
- 主席
請問委員有沒有補充意見?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 陳委員碧涵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六條第二項「軍醫、軍法、主財、特種電偵……」,今天本席在質詢時也有提出說明,其實第十八條第二項就已經明文規定「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自願繼續服務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既然第十八條已經有清楚規定,那麼在第六條當中,就不用再把軍醫等專業人員明列出來,我覺得這樣的規定是多餘的。另外,請問「行政」是特殊專長嗎?本席建議應該要把這部分刪除。
- 其次,第一項第十款應該是規定「二級上將
六十四歲。」,我覺得後面的但書根本沒有必要規定,如果有必有的話,那麼就是用本席剛才所說「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自願繼續服務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的方式來處理,這方面國防部本來就可以核定,所以我認為但書的部分不需要特別列出來,也因此本席建議將這部分刪除。
- 主席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 蕭委員美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方才陳碧涵委員所說的這些職業項目,如果沒有按照修正條文加以修正的話,會不會和第十八條規定有相互牴觸之處?是不是有窒礙難行之處?如果有的話,那麼我們建議在修正條文當中,不要明列軍醫、軍法等官科,而改採「軍中需求的專業技術或職能」的general講法,這樣你們也會比較有彈性,甚至像是網路人才等等,萬一你們沒有列到的話,恐怕以後還要再修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高部長華柱
我們認為最好還是維持行政院院版,其實我們都經過長時間的考量。至於總長退伍年齡的問題,我們只是說明有這樣的必要性,如果大院委員會認為有些部分必須加以修正的話,那麼我們也予以尊重。
- 主席
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 陳委員碧涵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既然部長說會尊重委員的意見,那麼本席建議這部分就不要改,而且以下的文字全部都要刪除,因為這樣的解釋並不能說服本席。雖然參謀總長很重要,可是在我的心目中,陸海空軍司令也很重要,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指名,這部分應該回歸到法律的通用性,具有專長者只要經過核准就可以延役,而不要把各個項目明列出來,因為我們可以訂定相關辦法,我覺得這對於國防部的作業來講,應該是最好的方式。
- 剛才蕭委員講得很對,有時我們會掛一漏萬,所以在法條當中,不要限縮成最後必須不斷修法。針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本席建議第十款規定「二級上將
六十四歲。」即可。至於第二項的「軍醫、軍法……」都不要明列,應該直接將其刪除。
- 詹委員凱臣
(在席位上)主席,但是它那個將級以上的都不一樣喔!所以要維持將級以上的嗎?
- 主席
請國防部高部長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詹委員凱臣
(在席位上)部長現在說的我同意。
- 主席
部長是認為,第一款到第十款年齡的部分不要更改,參謀總長任期的部分可以拿掉,還有剛剛陳碧涵委員提到的這兩行文字也可以拿掉……
- 陳委員碧涵
(在席位上)是哪兩行?
- 主席
就是從「軍醫」之後到「其他」之前的文字。
- 陳委員碧涵
(在席位上)我是建議整段都要拿掉。
- 主席
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 林委員郁方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多問題是公平性和特殊性的問題,如果涉及到公平正義,就要注意到所謂的公平性;可是獨特性則是涉及到某一職務的獨特性,就沒有辦法兼顧到所有的人,當有一個位置非常重要時,需要特別的對待。像參謀總長就適用方才所提的獨特性,基本上,總長之前應該有擔任過其他軍種的司令,所以不能跟其他上將、司令一視同仁,畢竟他在司令的歷練已經到了一個階段,而且之前應該也歷練了很多重要的職位,所以在擔任總長的時候,年齡一般而言應該比司令來得大。但總長的職務是很重要的,有些單位之所以不好做,是因為常常要調動,但滾石是不生苔的,像立法委員要捫心自問,花了多久時間才把立委的職務、職責做得得心應手?以本席為例,當到第3屆時才知道自己第1屆以為都懂的事情,其實經歷過第1屆、第2屆之後,很多事情都還是不太懂,所以若把總長當成一般軍種的司令來看,則我想這對總長這個職位的了解就太少了。事實上,一旦打仗的時候,總長就等於是指揮官,應給予更多的時間來了解其職務,所以怎麼可以跟其他上將同等來看待呢?因此其服役的年齡多個1歲左右是應該的,我認為總長當個三至四年都是應該的,像郝總長當了7年,可能是久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鎮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我是不想說了,但林委員說完後,讓我覺得必須表達一下我的看法,總長是作戰時軍令的最高指揮官,這部分我們是認同的,但在平時,總長是部長的幕僚長,即軍政、軍令的部分經修法之後兩者是合併的,遺憾的是,他們平時沒有指揮權,但在戰時若要發揮戰力是有困難的,現在的做法若不加以修正的話,永遠沒有文人部長,因為軍人的最高階平常沒有實權,想要他們在戰時有所發揮,那是騙人的,所以若要修正,就是整體的考量,這才會有意義,否則的話就會因人而異,這是不行的。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 陳委員碧涵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林委員及陳委員各以不同的角度來看這一件事情,對此,本席主張的是,我們的服役年限要延多長,而二級上將要延到64歲或是65歲,目前有兩個版本,我想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但有無必要單獨為參謀總長定出一個特別的但書呢?基本上,若是軍中需要的專長,是可以比照辦理的,而部長也有提到,第十八條的規定不適合用來解釋總長是可以延任的。本席質疑的是,總長是很重要,但是陸海空的司令也是很重要的,如果要惜才、留才的話,則這部分也是要思考一下的。所以在修法的時候,不應為了特定的一個人,而是應依法規就能夠照顧的全面性來做最大的理想化,但是的確會有少數的例外,這部分我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如林委員所言,若這是一個人才,2年或是1年幾個月的歷練太短了,那還有一個修正版本,就是規定在65歲,而且委員並沒有反對年齡的部分往後延。方才討論這麼久的時間,主要是在討論延長多久,而且還有塞車、升遷、精實的問題,這些都要全盤考慮的,所以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年齡的部分就依行政院版通過,然後第十款「二級上將」的後面不要單獨為參謀總長設一個限制。如果64歲的規定不妥,大家可再思考,是否接受另一修正版本改為65歲呢?至於後面所列的,如果我沒有搞錯,剛剛部長是否建議「具有專長或其他……」等字保留,對不對?如果這樣,本席認為前面就不必舉例,如果前面舉例,恐怕會掛一漏萬,本席與蕭美琴委員的看法相同。我們並非認為參謀總長一職不重要,他的經驗很重要,但是剛才陳委員也提到戰時跟平時的歷練,那部分可能不在本法的規範之內,不過陳委員講的很有道理。
- 主席
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 林委員郁方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陳鎮湘委員的發言跟本席的說法其實並不衝突,對不起,當初國防二法立法時我並不在立法院,否則一定有很多法條會被我反對得一塌糊塗,其中一條就是剛才陳鎮湘委員所指的這一條。國防二法修法之前是過份擴大參謀總長的權力,連部長都受到很多掣肘,參謀總長直接找總統,國防部長根本被撇在一邊;修法的結果,參謀總長的權力又變得太小了一點,而且還要看部長的氣度以及部長與參謀總長相處的情況。對於參謀總長的權限,國防二法的修法結果可說是過猶不及,這一點我認為未來應該再做修正。所以,我今天比較支持行政院的提案,二級上將64歲退役,我認為此一規定很合理,但調任參謀總長者得服役至任期屆滿,那就是二至三年嘛!這部分部長可以給總統建議,如果覺得兩年夠了,也只不過讓參謀總長多幹一年或一年多;如果覺得他特別好,就多做二至三年,我覺得也沒有多久,我相信國防部內部也有很多的考慮、琢磨,所以我比較支持這個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 主席
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 陳委員碧涵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國防部,殘廢者相關規定訂在哪裡?是不是刪掉了?
- 主席
請國防部孫次長說明。
- 孫次長玦新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規定在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 陳委員碧涵
這個等於就是殘廢囉?
- 孫次長玦新
我們不希望把「殘廢」字眼寫在法條上,所以才規定因病或因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 陳委員碧涵
為什麼前面條文有寫到「殘廢」,但這一個條文又說避免用「殘廢」兩字?到時候會不會發生認定上的問題?
- 孫次長玦新
是,我們再把文字統一。
- 陳委員碧涵
前面我們並不忌諱「殘廢」兩字在法條裡出現,但現在這一條又說要避免這兩個字,這樣的作法有必要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碧涵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