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主張考試院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及管理會整併,並即刻辦理法人化規劃,以利基金之管理及營運效能。「爰建請考試院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及管理進行整併,並即刻辦理法人化的規劃,以利基金之管理及營運效能。」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完全沒有退休所得替代率疑慮的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納入年金保險規劃的必要性,認為公教人員已有第二層退休年金給與、無需再規劃年金保險,各行業退休後給與是否適足應由各退休制度規範。「換句話說,公教人員已經有第二層的退休年金給與,何需再規劃年金保險呢?而且有關各種行業別的退休後適足給與與否,應歸由各退休制度進行規範為宜,本次修法顯無必要性。」發言紀錄
-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 一、有關考試院組織法檢討報告部分
- 本席分別在上一個會期及這一個會期針對考試院組織法提出相關建議,要求配合中央組織改造工程成立專案小組研擬相關具體修法方向及內容,而在本次所提出的檢討報告中,業已提出了部分修法建議,惟尚有幾點疑義請教考試院
(1)本次報告敘明係專案小組之意見,程序上尚須提請考試院院會討論,因此,究竟何時得以完成並未明訂具體修法時程?也未明確指出何時向立法院提出考試院組織修正草案?爰請考試院訂定相關具體修法期程?俾利本院進行審議。
(2)有關考試委員名額問題,似未在本專案小組中進行討論,事實上,過去考試院業已做成相關評估,認為應精簡委員的總額,而現行委員人數19人加上院長副院長便高達21人,遠比司法院大法官高出許多,建請考試院宜慎重評估修法。
(3)其次,就是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的問題,本席在立法院質詢時,考試院均承認現行將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及管理會分別設置是一個不適當的做法,而且也認為應該朝向「法人化」的方向來評估及規劃,爰建請考試院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及管理進行整併,並即刻辦理法人化的規劃,以利基金之管理及營運效能。
- 二、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草案部分
(1)應建立訓練評量機制,按草案規定擬增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並將訓練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但是,卻未對中高階主管培訓成效建立一套標準化評量機制,也就是對其訓練合格之涵義及認定方式均未規定,執行上恐生爭議,因此,為使訓練成效具鑑別機制以達管控訓練品質,建議於條文中明文訂定訓練成效應予評量的機制。
(2)帶職帶薪進修應與職務有高度關聯性,公務人員進修依本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入學進修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後略)。施行細則顯係對本法第8條的補充規定,是以,政府對於公務人員進修選送或自行申請的機關、機構、學校,及其所攻讀、修習、研究或實習的學科、題目,必須與現行職務所擔任的業務有關,惟此重大影響公務人員進修的核定及補助等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應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於條文內容進行規範。
- 三、有關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部分
真有修法的必要性嗎?
本次修法主要係針對私校教職人員而設,考試院及行政院何必大費周章地進行修法,而且還進一步將完全沒有退休所得替代率疑慮的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予以納入年金保險的規劃及規範,換句話說,公教人員已經有第二層的退休年金給與,何需再規劃年金保險呢?而且有關各種行業別的退休後適足給與與否,應歸由各退休制度進行規範為宜,本次修法顯無必要性。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正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