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昇於內政、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若在無法罷免不分區立委的情況下,政黨又對不分區立委無可奈何,當選後將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處理,會成為憲政怪獸並背離民主政治、選舉罷免或廣義監督與被監督的觀點「如果在無法罷免的情況下,政黨又對不分區立委無可奈何,那我們豈不是選出一個憲政怪獸?他一旦當選之後,我們都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處理,這會背離民主政治、選舉罷免或廣義監督與被監督的觀點。」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育昇

    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想請問張博雅女士,我們國家的法律有沒有分選政和選務?

  2. 主席

    請被提名人張博雅女士答復。

  3. 張博雅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什麼是選政、什麼是選務。

  4. 吳委員育昇

    對,但大家還是習慣用選政、選務來劃分,請問劉副主委,這到底是怎麼形成的?你是研究選舉的專家,而且具有實務經驗,當時為什麼會有選政或選務的分別?這種約定俗成的說法甚至還成為今天討論的焦點。

  5. 主席

    請被提名人劉義周先生答復。

  6. 劉義周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過去中央選舉委員會是配合內政部而設置的機關,一直是由內政部長兼任中選會主委。在運作過程中,中選會逐漸擔負起執行選舉工作的角色,不過因為之前中選會並非法制定上機構,所以在修法或立法方面,必須透過內政部來進行。可是我覺得中選會組織法通過以後,這樣的情況應該要改變,過去選政、選務的區分只是一個權宜,並不是法律上的措施。

  7. 吳委員育昇

    按照劉副主委的詮釋,本席認為我們現在不必、也沒有辦法再用選政、選務二分法來切割。其實在你被提名的文字說明裡面,有一點和本席的想法是一致的,就是應該把公職人員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解釋權完全交給中選會,如果可以達成這樣的目標,區分選政和選務並無特別意義,你同意本席的說法嗎?

  8. 劉義周先生

    其實要在法律上區分出選政和選務是不太可能的。

  9. 吳委員育昇

    實際上不太可能。

  10. 張主委,你同不同意本席這樣的觀點?本席覺得今天要做個釐清才可以,選舉罷免相關法律的解釋權和主導權應該交給中選會,維持中選會獨立、超然的地位,對於這一點,你有什麼看法?

  11. 張博雅女士

    謝謝委員,我們的要求也是如此,至少公職人員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解釋要由我們來負責。而在修法方面,如果內政部不能配合我們進行修法,那就必須要由我們來擔任主管機關,因為目前修法的時候,我們都使不上力。

  12. 吳委員育昇

    好。第二,關於剛才柯建銘委員所討論到的問題,亦即不分區立委的資格問題。依照國家現行的法律,當政黨決定撤銷不分區立委的黨籍時,你們的處理方式會不會因為是台聯黨林世嘉或是國民黨王金平而有所不同?如果人事同意權案通過,你們都得以續任,假設日後民進黨中央開除了柯建銘的黨籍,請問你們的處理原則和方式是否會與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院長黨籍一案相同?

  13. 張博雅女士

    我們都要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來處理,我們沒有其他法令可以執行。

  14. 吳委員育昇

    請問劉副主委,以王金平院長被國民黨開除黨籍一事為例,如果我們通過人事同意權案,你們可以續任,而柯建銘被民進黨中央開除黨籍,你們會不會因為今天民進黨這樣的批判和主張而改變做法?

  15. 劉義周先生

    現行的法律就是如此,我們會依照現行的法律來辦理。

  16. 吳委員育昇

    所以你們在7月處理台聯黨開除林世嘉委員的立場、方法、程序和步驟,都和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院長一案是一樣的?

  17. 劉義周先生

    完全一樣。

  18. 吳委員育昇

    如果未來民進黨中央開除柯建銘委員,無論柯建銘委員有無提出申覆、向法院申訴或爭訟,中選會的立場也是一樣的,對不對?

  19. 劉義周先生

    對於中選會而言,我們收到政黨的公文之後就會開始處理,過去台聯黨也要我們等幾天,我們從媒體上得知他們撤銷林世嘉委員的黨籍之後,我們也很好奇為什麼公文還沒有送來?後來才知道他們有這樣的等待期,那屬於他們的內部作業。他們的公文送來之後,我們就馬上處理,當天回覆。

  20. 吳委員育昇

    換言之,你會尊重該政黨的做法,看政黨什麼時候要把公文發給中選會,公文到達日就是中選會啟動公告的時間,對不對?

  21. 劉義周先生

    我們不是公告,而是馬上函轉立法院。

  22. 吳委員育昇

    是用函轉的方式處理。本席提問的目的是因為本席覺得這樣才能真正體現中選會超然的精神。本席非常謝謝張主委、劉副主委以及在座的被提名人,我們必須要釐清這件事,如果因為不同的政黨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那中選會就完蛋了!況且如果這樣還不能處理不分區立委的話,那就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處理了,請問我們可不可以罷免不分區立委?

  23. 劉義周先生

    目前法律的規定應該是不適用。

  24. 吳委員育昇

    對,依照現行的法律,根本沒有辦法罷免不分區立委,如果在無法罷免的情況下,政黨又對不分區立委無可奈何,那我們豈不是選出一個憲政怪獸?他一旦當選之後,我們都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處理,這會背離民主政治、選舉罷免或廣義監督與被監督的觀點。

  25. 最後,本席要問的是推動不在籍投票。張主委、劉副主委和在座幾位被提名人,你們在文字說明中,都一再地說要推動不在籍投票,因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國家已經超過90個了,請問目前到底有幾個國家推動不在籍投票?最新的數字是多少?劉副主委,你記不記得?

  26. 劉義周先生

    我們沒有統計確實的數目,因為這經常在變。

  27. 吳委員育昇

    本席先引用仉桂美教授的看法,國家數超過了90個,詳細數字到底是多少,本席並不確定。如果不在籍投票是一個確定的指標,而法案也已經送到我們立法院了,請問中選會內部是否完全沒有任何不同的意見?本席在意的是執行的技術,因為未來是由中選會主導全國的選務辦理,請問張主委,根據你的了解,在你這一任卸任之前,我國推動不在籍投票有沒有困難?

  28. 張博雅女士

    如果我們要推動不在籍投票的話,必須限於單一選舉,不能把總統副總統和立法委員的選舉合併,那沒有辦法推動。單一選舉是可以的,如總統副總統選舉;另外,我們也考慮在原住民的選舉中實施,因為那等於是全國性的。

  29. 吳委員育昇

    對,是全國性的。

  30. 張博雅女士

    如果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願意的話,我們也可以推動。

  31. 吳委員育昇

    按照你的說法,立法委員改選無法適用不在籍投票,因為難度比較高,對不對?

  32. 張博雅女士

    立法委員選舉絕對不可能!

  33. 吳委員育昇

    絕對不可能?

  34. 張博雅女士

    對,除了離島地區,我們會考慮是否給予特別的優待之外,其他部分都沒辦法。

  35. 吳委員育昇

    其他就不可能,因為有七十幾席的區域立委……

  36. 張博雅女士

    73席,所以很困難。

  37. 吳委員育昇

    有73席區域立委,這樣會使得選舉執行面的複雜度太高,也可能引發公正性的爭議。

  38. 張博雅女士

    是。

  39. 吳委員育昇

    只要是單一選舉,如總統副總統選舉,就一定可以做得到?

  40. 張博雅女士

    是。

  41. 吳委員育昇

    本席有提案修改選罷法,因為本席認為具外國籍者不應該成為我們國家的公職候選人,今年5月本席曾和張主委談過這件事,我記得很清楚,當時主委的回應是,可能必須先在某些選舉類別中實施,因為選舉的類型太多了。明年即將舉行七合一選舉,當時本席要求先從縣市長候選人做起,關於這部分,本席想了解,如果這次人事同意權案通過,你可不可以先從22個縣市的縣市長候選人做起?

  42. 張博雅女士

    雖然目前法律還沒有對縣市長進行規範,但我們還是可以查縣市長候選人是否具有外國籍,只是這有其困難度,須經外國同意。我們要查的話,需要外國的協助。

  43. 吳委員育昇

    這一點我們都對話過了,確實需要外國的同意,但你至少要做這個動作啊!

  44. 劉副主委,這有沒有問題?

  45. 劉義周先生

    這很難澈底執行,我們可以做,但是效果如何絕對不是操之在我們,因為這需要其他國家的配合。但是每個國家的制度都不一樣,過去我們查核總統候選人的時候……

  46. 吳委員育昇

    如果只是因為執行面的查核有困難,在應然面上我們就不做,這樣對嗎?難道在實然面上很困難,在應然面上我們就可以放任不管,讓具有雙重國籍者來參選我們國家的公職人員嗎?

  47. 劉義周先生

    我們當然可以做,只是做了之後,效果可能沒辦法達到百分之百。

  48. 吳委員育昇

    對,但你們至少要去做,因為這樣可以表達政府的立場、表達中選會對於這個問題的立場和處理方式。本席也同意凡事起頭難,但如果都不做的話,本席覺得說不過去。無論如何,人事同意權案通過之後,請張主委和劉副主委要把這個部分當作明年的工作重點。

  49. 劉義周先生

    謝謝委員。

  50.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詢問。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主席

    謝謝段宜康委員。事實上,所謂的利益是就事件或是就……

  53. 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54. 吳委員育昇

    (在席位上)主席,依照程序是先請潘委員發言,先尊重……

  55. 主席

    現在請潘委員維剛程序發言。

  56. 潘委員維剛

    主席、各位同仁。方才有委員提及,在審查中選會委員時,因我有家人名列其中,所以我應否迴避的問題?對於大家提出的質疑,我尊重委員會的決定,但是,我必須特別提及,當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監聽調閱小組,該小組最主要是針對大家認為監聽國會及民進黨柯總召通聯的部分,當時我有建議柯總召,我說:只要是委員會的委員就是當然成員,我們也歡迎其他委員會的委員參加,大家都可以參加,但是唯有一個人必須迴避,那就是柯總召。事實上,當時柯總召並沒有迴避,我建議民進黨也採用同樣的標準來面對所有的事情。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提案人

    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59. 主席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60. 吳委員育昇

    (在席位上)是否請中選會行政部門的幕僚說明一下有沒有困難?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育昇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