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錦隆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台中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反對將醫師納入或準用勞基法,主張應另訂專章來保護醫師。「所以我覺得醫師不適用勞基法,國外都是用專章來保護醫師」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若修法適用於所有的醫生,診所與衛生所的醫生如何適用。「現在你們說要適用於所有的醫生,那診所的呢? 那衛生所的醫生呢?」

發言紀錄

  1. 蔡委員錦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此次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要加入準勞基法的規定,本席知道出發點是對的,也有需要改進工作的環境,也不能讓醫師過勞,請問次長,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醫師加入勞基法是我們的終極目標。今天蘇委員所提的是一個過渡期,不過這是非常有意義的,是跨出非常大的一步,已經納入相關職災的保障,至於工時的部分,大家就共同來協商。

  4. 蔡委員錦隆

    今天我們是在修法,不是在協商。民法的契約內容有三種,僱傭、承攬和委任,多數都是僱傭,就是有雇主、勞工,或者是委任,這是屬於委任的一種,如果為了彌補五大皆空的問題而將之納入,我們把第五十九條納入勞基法第七章,請問次長,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有補償責任,對不對?

  5. 林次長奏延

    有。

  6. 蔡委員錦隆

    裡面所稱的「雇主」,到底是醫院、地方行政機關或是哪一個呢?

  7. 林次長奏延

    目前醫院和醫師的關係是僱傭關係。

  8. 蔡委員錦隆

    我倒覺得這部分有空間,對醫院裡面的醫生是有空間,這樣是對的,但是有的不是啊!

  9. 林次長奏延

    自從長庚醫院事件之後,全國幾乎都是用僱傭關係。

  10. 蔡委員錦隆

    對,現在醫院和醫生是有空間的,從長庚醫院事件之後,我們就納入了,這個僱傭關係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有一些不是,雇主的責任歸屬講誰都不對,所以我覺得醫師不適用勞基法,國外都是用專章來保護醫師,我很贊成提出這種法,因為醫師是特別的,現在2周的工作時間都超過84小時,台灣平均達到88小時,如何保證品質?會不會影響到病患的權利?沒有專章來保護各階層的醫師,現在又要納入勞基法,我覺得這個有待商榷,我才會問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11. 林次長奏延

    納入勞基法是終極目標,不過可能要很長的時間,我們非常贊同修醫療法的方式納入所有職災的保障,工時再以專章來討論。

  12. 蔡委員錦隆

    工時再以專章討論,乾脆你們就訂定專章就好,適用整部勞基法。實際上,我們的醫療體系有獨特性,它有輪班制、待命制等等,什麼都有,沒有用一個專章來做規範,那對醫師的保護就不夠完整。坦白講,我的出發點也是幫醫生,現在急診室沒有醫生,醫學院畢業的學生也不願意加入,他們有一則順口溜:「內外婦兒急、五大皆空寂、本是當醫生、賠錢何太急」,我們的想法是要幫助他們,但是如果是用這種方式去幫,我覺得到時候不只是法令亂了章,而且還會無所適從,我們也沒有辦法面對,我們要修的法應該是要可長可久、而且大家都可以適用的法。現在你們說要適用於所有的醫生,那診所的呢?

  13. 林次長奏延

    目前照蘇委員的版本是只有值班醫生。

  14. 蔡委員錦隆

    那衛生所的醫生呢?

  15. 林次長奏延

    剛才劉委員也特別提到要把範圍擴大。

  16. 蔡委員錦隆

    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考慮另外提一個專章來保護醫生,因為這樣比較能夠符合實際需要,尤其醫者父母心,本席最尊重的就是醫生,因為醫生為了照顧病患付出了一切,他們不會在意自己會不會過勞,在救治病患的時候不會因為上班時間到了就先走人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對不對?

  17. 林次長奏延

    對。

  18. 蔡委員錦隆

    在急救時的心情就是要盡一切力量來搶救病人,醫者父母心,他們在選擇讀醫學院的時候就已經是這種心理,但是如果我們對他們的保護不夠周延,到時候亂了套,如果修法不符合實際的話,根本就幫不了他們,所以衛福部是不是可以考慮設一個專章來保護他們?因為如果很粗糙的把他們納入勞基法的話,這樣是不夠周延的。

  19. 林次長奏延

    我們並沒有把他們納入,只是準用而已。

  20. 蔡委員錦隆

    準用還不是一樣?就是等於納入勞基法了,因為就是適用勞基法的規定。所以本席對這一條有意見,希望衛福部考量設一個專章來保護醫生,好不好?

  21. 林次長奏延

    好,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22. 蔡委員錦隆

    謝謝。

  23. 林次長奏延

    謝謝。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護理人員現在已經全部都納入了。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林次長奏延

    我請食藥署的人員來向委員說明。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林次長奏延

    我會跟TFDA署長溝通,愈早下架愈好。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林次長奏延

    是。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完全同意委員的說法。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林次長奏延

    是。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林次長奏延

    如果今天蘇委員的修正條文能夠通過,第一,職業災害的保障就會完備,第二,現在我們雖然把工時訂在每週88小時,但不可諱言,我們的調查顯示,比較輕鬆的科,週工時當然都不用到每週88小時,不過有些外科工時其實會超過,我們的目標就是不採平均,而是要讓所有科別醫師的每週工時都不超過88小時。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的終極目標。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林次長奏延

    是。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林次長奏延

    同一個方向,是終極目標前過渡期的處理方式。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林次長奏延

    職災的保障是比照……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醫病關係的增進乃是各醫院一向都在做的事情,這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我們……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林次長奏延

    依據目前正在審查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和醫療事故補償法,未來對於這方面也會有……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葉委員津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剛才陳委員節如所說的話題,其實到府坐月子機構也是一種機構,但他們有不同的名稱,包括婦嬰企業社、永馨到府坐月子中心等等,請問這方面你們管得到嗎?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葉委員津鈴

    這次修正法令時,為什麼不把這部分也納進來呢?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葉委員津鈴

    本席認為不應該有漏網之魚,他們號稱為坐月子服務機構,但卻用企業社的名稱提出申請。既然地方衛生局曾經進行搜尋並加以清查,而且也確定他們是從事坐月子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也應該針對這部分加以規範?這樣才能讓地方衛生單位依法有據的處理相關事宜。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葉委員津鈴

    本席可以接受你的說法,但我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時程表,針對其他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訂出時間來做處理?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葉委員津鈴

    你們回去看看好不好?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葉委員津鈴

    請你們訂出時間表,最好能夠先有初步的規劃,同時也讓本席知道一下。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葉委員津鈴

    本席所擔憂的是業者以到府坐月子服務的名義規避「於機構內」的規範,或許他們也有協助照顧產婦及嬰幼兒,所以本席才會說我不希望看到有漏網之魚。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葉委員津鈴

    針對這方面的規範,希望照護司也能用心考量一下好不好?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葉委員津鈴

    謝謝。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林次長奏延

    (在席位上)那是終極目標。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林次長奏延

    (在席位上)我請醫事司李司長說明。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會有空窗期,我們先把醫師的部分納入,就是讓過渡期先開始。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醫師的代表是醫師公會。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僱傭關係。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林次長奏延

    大部分是。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林次長奏延

    好,我請劉處長說明。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因為我們在100年12月28日公布人體研究法之後,大家都適用新的,所以民國91年以前採集者……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林次長奏延

    對。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林次長奏延

    因為91年在衛生署的時代已經公告了,91年以前都不用再取得同意,所以各醫院很多年都是這樣執行,但是到2年前公告新的人體研究法以後,所有的研究者都不知道怎麼辦,因為要照新法,但是以前已經行之10年都是這樣子,大家都有很多的檢體。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林次長奏延

    對。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林次長奏延

    不是,如果之前已經同意的就同意了,如果沒有同意的,因為早期事實上沒有明確的規範,例如包括病理的切片等。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林次長奏延

    非常多,例如91年之前差不多四、五十年了,中央研究院院士與台大很多的醫生……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林次長奏延

    我們在91年才有明確規範,以前的部分其實規範不周全,所以不能怪這些醫院的醫生。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林次長奏延

    91年以後是沒有問題。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林次長奏延

    對,91年一直研究到現在為止都在作。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林次長奏延

    對。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林次長奏延

    這個原則是對,但是現在各醫院的同意書裡面說如果有其他要……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林次長奏延

    這個都是授權給我們的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去認定,我們每一年都會去這個委員會做稽查與評鑑,臺灣這幾年對這個部分是非常進步的上軌道。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林次長奏延

    不會無限制。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林次長奏延

    以前的部分只是不用再同意而已,但是還要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的同意。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林次長奏延

    91年以前,事實上,是很多年了。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林次長奏延

    我們知道。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林次長奏延

    因為我們早年的80年、70年完全沒有規範,現在要讓這些檢體重新……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林次長奏延

    不會無限制,因為每一次都要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的同意。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未去連結的,是可以辨識的,以研究來講,這個價值是最高。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林次長奏延

    我們在91年以後都非常的嚴格。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林次長奏延

    我觀念裡面如果對社會有利的這種研究,對社會是最高的利益。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林次長奏延

    我還是認為91年以前是可以考慮。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林次長奏延

    不會,因為……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林次長奏延

    其實這個沒有後門。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林次長奏延

    這有兩個條件。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呂科長說明。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林次長奏延

    關於這部分,如果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通過就可以,他們都會accpet。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林次長奏延

    都一樣,100年之前的一併處理。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91年起就要照注意事項辦理,但是今天江委員所提有兩個例外,亦即如果已經無法辨識、或是聯絡不到受試者,對這部分我們就放寬。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林次長奏延

    對。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林次長奏延

    這部分我不清楚,因為這部分是國家以後做研究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叫做「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林次長奏延

    100年前後的比較沒有問題,至於比較早期的在連絡上則比較困難。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林次長奏延

    我不知道,這可能要問他們。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林次長奏延

    該委員會最主要是審查倫理,而且是要保護受試者,基本上都是以此為出發點,比較不審查醫學及科學的部分。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林次長奏延

    好,我請呂科長說明。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剛才主席所說的已經融兩個版本,凡本法施行之前的就全部照新法執行;自91年新法制定之後,凡符合當時相關規定者就依照林委員的版本。其實兩個合起來……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林次長奏延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回去再綜整大家的意見。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蔡委員錦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署長,是否看過齊柏林所拍攝的「看見臺灣」?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蔡委員錦隆

    看見臺灣被破壞的情況,院長夫人忍不住掉淚,請問署長有何感覺?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蔡委員錦隆

    感動?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蔡委員錦隆

    會不會覺得羞愧?因為齊柏林以他獨自一人之力,把臺灣嚴重受到破壞的情況拍下來,堂堂一個環保署,竟比不上齊柏林?看到結尾時,署長除了覺得感動外,有沒有感到羞愧?需不需要為此向全民道歉?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蔡委員錦隆

    署長要不要為環保署做得不足這部分向全民道歉?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蔡委員錦隆

    現在彰化22家電鍍業者排放有毒廢水,加上日月光K7廠,再加上K5及K11,都在排放有毒廢水,所影響的範圍如此之大,如此之廣,環保署難道都不知道嗎?這是環保署沒做到,但被發現的,那麼請問,沒被發現的,究竟還有多少?為何齊柏林一人可以發現那麼多,偏偏政府統統都不知道?這些問題找出來後,不管是開罰還是撤照,有辦法彌補已經造成的環境損害嗎?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蔡委員錦隆

    現在講的是已經被發現的,問題是那些沒被發現的,數量可能多達幾倍、幾十倍,甚至是百倍!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蔡委員錦隆

    齊柏林一個人都看到問題了,環保署有這麼多人,甚至是上千人,居然都沒看到?署長難道不覺得愧對國人,需要向國人道歉嗎?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蔡委員錦隆

    署長,你的解釋我聽不下去,因為我已經看到發生了這麼大片又這麼嚴重的污染問題!請問重金屬污染農地後,平均一公頃農地必須花多少錢才能處理完畢?請問署長有概數嗎?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蔡委員錦隆

    一公頃大概要花多少錢?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蔡委員錦隆

    請問1,000公頃要花多少錢?這些奸商是犧牲臺灣環境來換取經濟利益,而你們的處罰竟是如此微不足道!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明文規定,不得注入地下水底或排放於土壤;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偏偏環保單位引用的是第四十條,只處以最高60萬的罰鍰。署長,你不覺得這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嗎?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蔡委員錦隆

    既然如此,為何不用第三十二條來處理呢?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也講得很清楚啊!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蔡委員錦隆

    政府不只給日月光獎勵,還引用促參法鼓勵,甚至讓日月光減免稅金,請問天理何在?這不叫奸商,請問什麼才叫奸商?環保署如果不痛定思痛,真正關心台灣的話,我想還有很多類似情形會被爆出來,至於未被發現的,應該更多,而臺灣被犧牲的也更多!爰此,我真的不知道今天的解凍案該用什麼理由解凍!請署長告訴我,我們有什麼理由讓你解凍?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蔡委員錦隆

    我只是要你守臺灣的法律而已,就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蔡委員錦隆

    為什麼我們事先不知道?之前不知道,我們就不能防範於未然?平時我們這麼多人在檢查,就不能防範這些高污染的工廠?我們時時關心一下,就不會讓它變成重大的污染事件而無法處理。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蔡委員錦隆

    我不曉得要如何的解凍法,我希望署長要好自為之,因為環保署是國家最高的環保單位,竟如此縱容廠商糟蹋我們的土地、糟蹋我們的環境?這個環境不是只有他們在住,我們也在住,希望環保署好自為之,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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