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天麟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7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肯定讓勞工朝向週休二日方向的做法「本席很樂見你們提到勞工未來也可以朝向週休二日的方向。 這點我們當然是很肯定。」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把保全業從第八十四條之一抽離、回到一般勞基法的規範,若無法抽離,則應重新擬定能讓保全業工時合理化的新參考指引「請教部長,有沒有可能把保全業從第八十四條之一抽離,回到一般勞基法的規範?或者就算沒辦法抽離,可不可以重新擬定相對真的能讓他們的工時進入到合理化的新參考指引,有這個可能性嗎?」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要求在今年度重新檢討保全業工時審核參考指引,並連同專案勞動檢查等數據資料作為參考「所以本席希望相關指引連同這些數據資料在今年度就能夠重新檢討。」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保全業工時審核參考指引成為過低的標準,容許高雄市每月288小時、新北市每月312小時等過長工時,使保全人員處於過勞死高風險「為什麼你們有這樣的指引,可是這個指引卻成為非常低的標準,你們看看高雄市都已經是相對比較好的,但是也到了288小時,這很嚇人!」

發言紀錄

  1. 趙委員天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潘部長,本席很樂見你們提到勞工未來也可以朝向週休二日的方向。

  2. 主席

    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3. 潘部長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對。

  4. 趙委員天麟

    這點我們當然是很肯定。但是在你們提出這樣一個方向的同時,我們卻也看到另外一群勞工被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綁,就是保全業,所以最近保全業不斷跟我陳情。

  5. 我有些數據資料提供參考,很希望當你們已經普遍為勞工爭取到能週休二日的同時,要回頭檢視保全業工時過長的問題。根據主計總處今年的最新統計,以國內平均工時而言,勞工是177.1小時,保全業的平均時數則高達207.5小時,而在所有統計裡,主計總處的統計是相對較低的。我們看看高雄市保全人員定型化契約範本,範本裡已經訂有每個月加上加班最多可達288小時,可是這還不是最多的,我們再看看新北市剛剛才在3月達成的共識,他們竟然把每個月工時提高到312小時,而且好像還表示這是個德政,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看到另外1份統計數字會說話,從勞動部統計2010年到2013年的資料來看,過勞死亡率的第一名就是保全業,以及每10個職災就有1個是過勞死,且其中有一半就是保全業。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又發現目前勞動部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已經過時了,亦即裡面所列的標準落實到實務來講,通常都是200小時以上,288小時、300小時亦所在多有。這種情形對於保全業來說,這些勞工根本就是處於高風險、過勞死的範圍狀態之內。

  6. 請教部長,有沒有可能把保全業從第八十四條之一抽離,回到一般勞基法的規範?或者就算沒辦法抽離,可不可以重新擬定相對真的能讓他們的工時進入到合理化的新參考指引,有這個可能性嗎?

  7. 潘部長世偉

    關於工作者是不是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其實我們一直都在檢討。大概是在3年前我們曾經召集相關產業跟工會代表及相關地方政府等等一起討論保全業的部分,當時是針對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執行面,其實各地方政府的規範都不一致,我們討論之後,就訂了一個大家比較能接受的指引。

  8. 保全業可以分成不同類型的保全,舉例來說,像運鈔車的保全,相對來講,他們的工作壓力、在工作時間內所投入的精神或勞力負擔是比較重的,所以像這種保全能不能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就是可以討論的,不一定要納入裡面。另外一種保全是大家常看到的,像大廈管理員或保全行業的勞工,雖然他們的工作時間比較長,但是他們的工作密度相對來講是比較低的,他們可能坐在那裡,要去注意整個狀況,可是有時候工作密度比較鬆,並沒有那麼緊,所以當時大家討論他們還是可以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這是當初大家討論的結果。

  9. 至於委員所關切保全人員在現在的指引之下的情形,這都是可以討論的,我們都可以再去檢視,譬如我們去做勞動檢查的時候,去了解保全行業及這些比較低密度工作的勞工實際的情況,我們於必要時還會再做調整,這都不是問題。

  10. 趙委員天麟

    99年跟100年你們有進行過專案勞動檢查嗎?那時的違規比例是滿高的,50家裡面有53件違反法令,大部分都是延長工作時間沒有依規定加給工資,以及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工時未符合規定等等,你們現在還有再做專案勞動檢查嗎?

  11. 潘部長世偉

    應該還有,我們還有在做。

  12. 趙委員天麟

    目前的情況是不是還像以前一樣那麼嚴重呢?

  13.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答復。

  14. 劉司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每年的專案檢查都有不同的時間,而保全業的專案檢查好像還沒有進行……

  15. 趙委員天麟

    就是99年跟100年之後,你們還沒有做專案勞動檢查?

  16. 劉司長傳名

    101年及102年的專案檢查應該是有了,而103年的好像還沒有進行。

  17. 趙委員天麟

    為什麼你們有這樣的指引,可是這個指引卻成為非常低的標準,你們看看高雄市都已經是相對比較好的,但是也到了288小時,這很嚇人!縱使坐在那裡發呆,每個月工作超過288小時,新北市則是312小時,而且我還找了你們對於過勞死的認定標準,本席看做保全業的每個人每天都要面對過勞死的問題了,你們的每樣標準好像專門為保全業訂的一樣,事實上的數據也顯示他們就是過勞死的最高族群。因此,我想請教,勞動部難道對這點沒有辦法來解決嗎?

  18. 劉司長傳名

    相信委員也很清楚,各縣市政府訂有保全業的指引,其實那個指引是可以檢討的。

  19. 趙委員天麟

    觀諸第四項第三款中提到:「每四週之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請問為什麼不是用「每個月」,而是用「每四週」?

  20. 劉司長傳名

    因為兩週84小時,四週加起來就是168小時。

  21. 趙委員天麟

    可是像新北市、高雄市都是用「每個月」,這裡有沒有可能也用「每個月」,因為這樣統計和計算比較……

  22. 劉司長傳名

    因為現在制度上有關工時的規定是以「週」來採計,也就是用「週」再推算回來多加幾天,而4乘以7等於28,所以可能是在28天之外再加上2天或3天,然後再推算回去,這就是整個公式指引。

  23. 趙委員天麟

    好。有關接下來的政策決定,我就請教部長,剛才你們提到這個指引是可以檢討的?

  24. 潘部長世偉

    對,沒錯。

  25. 趙委員天麟

    你們今年還沒有做勞動檢查吧?

  26. 潘部長世偉

    是。

  27. 趙委員天麟

    可是101年、102年有啊!

  28. 潘部長世偉

    對。

  29. 趙委員天麟

    請在會後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而且要連同今年的檢查結果做為參考值,因為你們就等於是每年都有嘛!

  30. 潘部長世偉

    對。

  31. 趙委員天麟

    從今天整理的資料顯示,它超過工時,而且超過工時的情況還是很嚴重,所以本席希望相關指引連同這些數據資料在今年度就能夠重新檢討。好不好?

  32. 潘部長世偉

    我現在不曉得他們是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檢查並整理出檢查數據;不過,我想年底前應該可以把這件事做個整理,這是可以考慮的。

  33. 趙委員天麟

    因為這就是個程式,而且100年那個時候是個進步嘛!

  34. 潘部長世偉

    對。

  35. 趙委員天麟

    但現在你們已經升格成為勞動部了……

  36. 潘部長世偉

    我們在持續檢討啦!

  37. 趙委員天麟

    而且不斷的為勞工調整到最好的狀態……

  38. 潘部長世偉

    對。

  39. 趙委員天麟

    我為什麼會提出這個問題?除了接獲陳情之外,而且我也發現時機成熟了,既然大家都已經思考到一般勞工也要開始能夠週休2日,那麼保全業的勞工,就不應成為化外之民,繼續處在這麼高的身心壓力當中,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加以改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趙天麟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