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桐豪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親民黨親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應從捍衛憲法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的角度推動不在籍投票,而非從政黨搶票的角度看待,駐外人員、軍人及未被褫奪公權的犯人都有投票權利。「這些駐外人員、軍人,甚至講得難聽一點,那些沒有被褫奪公權的犯人,難道他們沒有權利嗎?基於這個角度,我們認為應該推動不在籍投票,而不是從一個政黨搶票的角度,蘇格蘭公投有多少的票是不在籍投票即事先投票的?」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桐豪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有一個共識,代主委您大概就是要真除主委了,所以就某種程度而言,這也算是我們認可過程中的前奏曲。首先要請問代主委,中選會是不是一個憲法機關?

  2. 主席

    請中選會劉代理主任委員答復。

  3.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憲法上沒有中選會。

  4. 李委員桐豪

    請問需不需要遵守憲法?

  5.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

    當然要。

  6. 李委員桐豪

    其實中選會在我們憲法保障公民權,特別是選舉罷免的過程中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雖然在憲法上沒有定義,其職責卻是捍衛人民的憲法權利。本席在9月15日與親民黨市議員高李茂俊開了一個記者會,談論到單一選區內的山地原住民在單一投票所只出現一位選舉人的問題,周倪安委員和鄭天財委員也都在今天早上提出了類似的問題,中選會也做了立即回應。我不曉得中選會只是一個本於職責執行法律的機關,還是一個有更崇高理想的捍衛憲法人權的機關,這涉及到若你真除主委的話,你對公民選舉罷免基本權利的態度是捍衛者,還是只依循法律去解釋甚至被懷疑不公平的機關,請問你本身的理念是什麼?

  7.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

    對於所有人的基本投票權,我們一定本於權責來加以保護,對於委員剛剛提到的那種很多地方的原住民投票所只有一票的問題,在我尚未進入中選會之前,曾從事過公務員年度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那是我第一次碰到這個問題,因此印象非常清楚,我不曉得那是高雄哪個單位的人,他當時就是以這個問題為題,做了非常仔細、有系統的分析,所以我在上一次地方選舉的時候我也有問過,特別是那時小林村的悲劇剛過,有一些選民遷到高雄,那他們的投票怎麼辦?中選會過去針對原戶籍地已無法投票或者是出現只有一票情況,會請各地選務人員去徵求該選舉人個人意見,看看是否同意將他的票移到其他地方投票,我們過去徵詢的結果是有人同意有人不願意,今年遇上更大的難題,就是碰上最基層的村里長選舉,如果要集中,可能會集中在一個沒有村里長投票權的地方,或者是……

  8. 李委員桐豪

    這些我們理解,因為你們的概念一直是投開票要合一,但是憲法並沒有規定投開票要合一,根據本席的資料,以台北市來觀察,有34個投票所只有一位山地原住民選舉人,根據民國99年資料的全面統計,全國有604個投票所,山地原住民只有1位選舉人,有2位、3位的還沒有計算在內,如果有人沒出來投票的話,那也只剩下一位選舉人,這個問題嚴不嚴重呢?以新北市而言,共有209個投票所只要票投下去,我們就知道是誰投了票。假設劉代主委本身是山地原住民的話,受到大家的注意,所以只要你去投票後記者一照出來「山地原住民一票」,不管你是投哪一個政黨或是個人,大家就都知道了,這是違憲,雖然形式上是無記名但實際等同記名。而在新北市,最高票當選人與落選頭之間只差167票,而之前說的那種情形有209票,如果沒有公開講是哪個開票所,所以就只算是揭露嗎?不是耶!如果這個投票所只有一個人,我就可以威脅利誘什麼手段都來,只相差167票,我只需要85票或100票就足以翻盤,何況這裡有209票。同樣的,在台南市選區有163票這種票,當選與未當選中間只差了199票,也非常容易翻盤,更重要的是,這後面所代表的選風不是中選會想看到的,所以我們提出一個折衷方案,就是想辦法讓混著開票讓人家看不出來,也就是投票所還是設在同一個地方,但是將選票封條密封後,集中在人較多的區或鄉開票,這樣就可以把它混掉,但是中選會說投票所和開票所合一是選罷法的規定,所以恕難奉陪,雖然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要在最高法院裁判,可是限於時間上的急迫性,恐怕中選會自己都要去憲法法庭要求解釋了,以上次選舉的資料來看,604個投票所就至少影響了2席,這一次還不知道會影響多少,當你被扶正擔任這個職務要捍衛人民權利時,難道你還是要這樣消極的解釋法令就算了嗎?

  9.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

    憲法上的權利確實是應該優先考量。

  10. 李委員桐豪

    所以這個問題要怎麼辦?比如食安法,我們立刻就通過了,那有沒有可能由中選會發動或大家共商其事,以最快的速度立刻通過這樣的法律?因為投票所最後的決定仍然由地方選委會在投票前15天公布,還有時間落差可以努力,或者你也可以要求大法官會議解釋,重點就是你們雖然不是憲政機關,但是扮演的角色卻是要捍衛人民的憲政權利,本席今天已經用過去的資料具體證明這個問題可能造成扭曲選舉的結果,也可能造成選風的不良後果,而主委又說要捍衛、維持優良選風,所以我想這對代主委當然是一個臨時性的難題,但我還是希望你的態度不是消極而是從捍衛權利的角度出發。

  11.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

    對於委員剛才所言我要考慮一下,我要了解立法的可能性在哪裡。

  12. 李委員桐豪

    這是你們的當務之急,因為你們是處理業務的,如果今天繼續這麼做下去,我可以到法院去控告政府違憲,投票無效,請問有沒有可能?

  13.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

    有可能。

  14. 李委員桐豪

    我可以控告你違憲,結果要怎麼辦呢?所以本席要請主委想盡可能的救濟辦法,如果要修法,希望能趕緊跟我們立法委員溝通,大家一起努力。我今天跟代主委報告了這件事情,下禮拜面對行政院長提出總質詢時,本席會再質詢一次,因為這涉及到內政部本身的態度,我希望大家用一個解決問題的態度來看待此事。同樣的道理,我到海外參訪時,看到這些駐外館員盡心盡力地為國家奮鬥,可是他們沒有投票權,這也是違憲的。所以本席認為你剛剛跟吳育昇委員談的不在籍投票並非技術問題,作為一個國家的機關領導人,基本的職責是要捍衛憲法,憲法裡最重要的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正是中選會該捍衛的,這些駐外人員、軍人,甚至講得難聽一點,那些沒有被褫奪公權的犯人,難道他們沒有權利嗎?基於這個角度,我們認為應該推動不在籍投票,而不是從一個政黨搶票的角度,蘇格蘭公投有多少的票是不在籍投票即事先投票的?我們應該掌握基本原則,不是嗎?

  15. 劉代理主任委員義周

    李委員所說的原則,我想是有包括在不在籍投票的制度設計中,由內政部送到大院來……

  16. 李委員桐豪

    我希望中選會是積極捍衛人權者,這樣就會獲得大家的尊崇,而大家就不會懷疑你的公正性。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桐豪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