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澤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研議是否可用變形工時取代責任制,讓勞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以休假替代。「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或是要請休假日來代替」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勞動部針對超時工作加強勞檢、重罰、連續罰並公告雇主姓名,以具體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對於這種超時的工作,請勞動部要加強勞檢、要重罰、要連續罰,還要公告雇主的姓名,具體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可以考慮以變形工時代替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我們是否可用變形工時來代替」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有許多假責任制不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規範,要求檢討第八十四條之一或將其廢除。「現在有很多假責任制都不符合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規範,就是叫員工去衝業績! 對,沒錯,那你要不要去檢討第八十四條之一,或是把它廢除。」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昆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世界、這個社會有兩種人,第一種人就是希望生活要更好,另外一種人則是希望他的生活能夠維持基本的溫飽,這兩種人在看社會勞工議題的時候,會有不同的觀點。今天我拿這個牌子是要告訴陳部長,這是政府的失職,也是我們台灣社會的悲哀,這也是我們要感到愧疚的地方。我們台灣的確是血汗勞工、的確是過勞之島,按照主計處的資料統計,我們的年平均工時達到2,124小時,日本的年平均工時大概在1,800小時左右,歐洲大概是1,700小時左右,所以我們比日本的工時多了324小時,比歐洲多工作了424小時。我們的過勞之島不只是書名,而且是世界公認、世界驗證過的,台灣就是一個過勞之島。

  2. 我們現在的雙週工時是84小時,如果算成月平均工時,大概是168小時,這是勞基法所規定的。我想請教部長,台灣有哪個行業不是超時工作?請簡單說明一下。

  3.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4.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般去檢查,都是檢查哪些行業有超時,一般遵守勞基法的行業大概不會超時。

  5. 李委員昆澤

    部長,你還要想那麼久,按照薪資及生產力統計資料查詢系統,在他們103年度的系統當中,有17個行業的大類別,裡面有3個行業是沒有超時工作的,有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跟教育服務業,這3個號稱沒有超時工作。但是其中不管是資訊及通訊傳播業,或是金融及保險業,其實還是要看業績,就是所謂的假責任制。整體說起來,台灣社會沒有超時工作的,就只有教育服務業了。部長,超時工作非常嚴重,我們現在來看超時工作排名前3名的行業,第一名是保全業,他的月平均工時達到226.6小時;第二名是美容美髮業,達到205.9小時;第三名是公共汽車客運業,達到204.8小時。我現在想請教部長,這樣算不算是過勞之島?

  6. 陳部長雄文

    他們這些工時確實是有過長,當然我們也會針對剛剛委員講的這些工時比較長的行業,加強勞動檢查。

  7. 李委員昆澤

    以今天社會大眾的認知,還有你身為一位部長,今天我不是來跟你討論台灣是不是過勞之島,而是我們是過勞之島,勞動部要提出什麼具體的保障,讓勞工的權益能夠一步一步的獲得具體的保障。我們看到主計處的統計,台灣有460萬4,000人雙週的工時超過90小時以上,現在我們的規定是84小時,但是卻有460萬4,000人是超過90小時以上。依照主計處的統計,我們更有超過32萬4,000人雙週的工時超過120小時,請問部長有掌握到這個數據嗎?你也知道這個狀況嗎?

  8. 陳部長雄文

    我們大概都有看到這些資料,當然有460萬人超過90小時,除了正常工時以外,還有一些加班,如果把加班時數加進去,就會超過時間。

  9. 李委員昆澤

    其實除了這些超過工時的具體數字之外,還有隱性的超時工作問題,這種問題就是假責任制、就是假打卡,還有就是把工作帶回家的隱性超時工作。就像我剛才提到的,有很多的工作是正常上下班,但是卻被要求要有業績,要有一定的業績才會有一定的獎金或薪資,這就是假責任制。另外假打卡的狀況非常嚴重,讓員工提早簽退,或是提前打卡,來逃避相關的規範,這些問題都非常嚴重。這不只是部長所說的,除了正常的工時之外還要加班,另外還有隱性的超時工作、假責任制、假打卡,或是把工作帶回家,這種情況對我們的勞工都非常不公平。

  10. 我們現在不是要跟德國比,或是跟歐洲比,說年平均工時要降到1,700小時或是更短,不是耶!我們現在是2,124小時,對於這種超時的工作,請勞動部要加強勞檢、要重罰、要連續罰,還要公告雇主的姓名,具體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11.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確實也有注意到這些現象,雖然我們訂了很多勞動條件,但是雇主沒有遵守,所以我們從去年開始至今年,我們爭取了325名的檢查員員額,這些員額都會補助到地方政府,讓地方政府跟我們中央大家來分工,他們在第一線,我們把人力補助到地方去做勞動條件檢查。

  12. 李委員昆澤

    我們現在可以看到這種雇主持續違法,對於違法超時工作的案件,我們一年平均大概可以查到幾件?

  13. 陳部長雄文

    我們做勞動檢查的安檢,一年大概是做九萬多件,至於勞動條件的檢查則是二萬多件。

  14. 李委員昆澤

    查獲的違法工時案件有多少?大概就是2,000件啦!按照勞檢的統計資料,102年查獲1,916件,103年查獲2,051件,這都是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的案件。以勞基法來說,他們違反的是第三十條跟第三十二條條文對嗎?

  15. 陳部長雄文

    對。

  16. 李委員昆澤

    就是正常工時及最高工時的規定。這是有被抓到工時違法的案件,但是如果按照主計處的資料,有460萬勞工的工時是超過正常工時,實際違法的案件不只這一些吧?

  17. 陳部長雄文

    這只是我們查到的,有一些大概還沒有被我們查獲。

  18. 李委員昆澤

    我們也要去探討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還有它所帶來的假責任制,現在有很多假責任制都不符合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規範,就是叫員工去衝業績!

  19. 陳部長雄文

    那些都不是真正我們所說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

  20. 李委員昆澤

    對,沒錯,那你要不要去檢討第八十四條之一,或是把它廢除。我們是否可用變形工時來代替,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或是要請休假日來代替,請問勞動部有沒有對此做檢討?請簡單說明。

  21. 陳部長雄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是要我們指定公告的工作性質才可以適用,現在有很多業者說他們是責任制,其實那些都不是中央指定公告的,也沒有經過勞資雙方合意。

  22. 李委員昆澤

    立法院的社環委員會與同仁都很認真修訂勞基法,你不能法條漂亮地擺在那邊,但是整個勞檢卻出現很多狀況,譬如我剛才有提到公共汽車客運的司機,他們的工作時數月平均達到204.8小時,那你們針對客運業者的勞動檢查是一年一次還是一年兩次?不只是客運,台鐵的超時工作、休息不足也是個問題,然後高鐵的駕駛員也是面臨同樣的問題,同樣沒有加班費、沒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23.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我們都會加強,對於剛剛委員講的這些業別,我們現在都是一年有兩次專案檢查,但以後我們會再強化相關的檢查。

  24. 李委員昆澤

    台灣人都知道、世界也都知道,台灣是一個過勞之島,我們的年平均工時達到2,142小時,對於我們勞工的權益傷害非常大,別忘了2124這個數字。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昆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