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設在行政院是球員兼裁判,行政院先審議甚至否決公投議題是剥奪人民權利並違背公投法還權於民的精神「結果審議委員會又設在行政院,這簡直就是球員兼裁判,行政院審議委員會就先不准這個議題了,在這種情形之下,公投根本就是剝奪人民的權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應將應交付公投的事項訂定清楚,包括憲法修正、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關於兩岸、會影響主體的重大事務都應納入公投「對於重大事項包括憲法修正、領土變更、主權變更等,這些事項應該要公投,甚至關於兩岸、會影響到我們的主體之重大事務也應該納入。」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公投審議應回歸由超然、獨立的中選會負責「如果今天要舉辦公投,當然應該由中選會審議,而不是另外再成立一個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以本席也主張這部分應該刪除。」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贊成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因為我們已經有中選會了,而且中選會的委員還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它是由專家學者所組成,原則上它本身就是一個超然、獨立的機構,如果今天要舉辦公投,當然應該由中選會審議,而不是另外再成立一個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以本席也主張這部分應該刪除。此外,為了讓其明確,究竟哪些事項應該要公投呢?本席認為應該在此訂定清楚,對於重大事項包括憲法修正、領土變更、主權變更等,這些事項應該要公投,甚至關於兩岸、會影響到我們的主體之重大事務也應該納入。總之,本席認為應該要公投的事項必須訂定清楚,然後刪掉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該回歸到中選會,因為中選會的委員是由總統提名,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它是一個超然、獨立機構,所以應該由他們來審議,謝謝!

  2. 主席

    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3.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審議不宜放到中選會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很多公投案可能涉及重大政策,很多政策是跨部會的,這個政策本身是否需要公投,我覺得由行政院來做判斷是最有可能的,公投本身不是目的,透過公投的手段,帶來人民要的政策或是抗拒不要的政策,這才是真正的目的。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行政院應該有很多不同管道可以去了解現在提出之公投案是否真的要公投,說不定行政院就直接接受這個政策了,為什麼還要再多一道手續?就直接接受民意即可。目前中選會的角色就是很客觀、公正的執行投票程序。方才鄭委員提及審查整個程序,這部分現在中選會已經在做了,但是案子的內容如果牽涉到跨部會的政策,老實說,由中選會來審議其實不太恰當,謝謝!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主席

    張委員要不要提出修正動議,將中選會改成中央選舉與公投委員會?因為這是voting和referendum兩個概念,你是認為這樣,所以不可以嗎?

  6. 繼續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7.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剛剛劉主委所講的,我們覺得很失望,記得在行使同意權的時候,我們說選政和選務是不是要合一,所有候選人都覺得中選會是獨立機關,所以選務和選政應該要合一,而張委員說公投其實應該讓行政院主管,但之所以要有公投,就是要還權於民,因為人民對於行政院的重大決策認為有疑義,所以需要訴諸全民公投,結果審議委員會又設在行政院,這簡直就是球員兼裁判,行政院審議委員會就先不准這個議題了,在這種情形之下,公投根本就是剝奪人民的權利。今天410還權於民在外面主張的就是因為對於政府政策有意見,所以才要訴諸公投,結果公投審議委員會先審議可否進行公投,甚至先否決,這是完全違背公投法的精神。主管機關當然還是應該回到中選會,我們希望中選會要硬起來,你們是好不容易形成的獨立機關,連行政院這個帽子都拿掉了,既然是一個獨立機關,又要還權於民,辦理公投,當然就應該由獨立機關中選會來做,怎麼突然又縮頭,覺得應該由行政院設立審議委員會?所以我們希望中選會能夠硬起來。當然我知道選罷法規定選政歸內政部,但我們也知道那是應該要改的,這也是為什麼行政院組織法在內政部的部分一直沒辦法通過的原因,所以不能用雞生蛋,蛋生雞又和在那裡,我們必須有一個地方可以突破,然後回到為什麼要修改憲法,為什麼今天是所謂的重要憲法時刻,就是應該要讓它回歸到常態,而不應該是讓戒嚴時期的威權東西繼續殘留下來。謝謝。

  8. 主席

    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9.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向尤委員報告,委員不必失望,我講得比較具體一點,中選會處理所有屬於投票的部分當然可以完全從公平、公正、公開,且不偏向任何政黨的角度去處理,對此,我們非常有把握。如果朝野都有共識將這部分主管權完全移交中選會,中選會也願意承擔這樣的責任。但我想強調的是,一個議題上來要有審查機制,這在大部分國家都是有的,只是審議機制本身是只有諮詢性,或者是具有決定性,這是要有的,至於審議委員會要設在哪裡,我本身沒有意見。但我覺得一個案子要不要提到公投?為什麼我剛剛講行政院還有一個考量的機會,主席講得沒錯,就是因為人民對行政部門某個政策,或者對於立法部門立的某個法有不滿意之處,人民提出一案讓行政部門再考量一下,讓它覺得既然這樣的話,我就接受,不必辦公投了,這不就是我們真正的目的嗎?所以我覺得假定有一個審議機制,就還可以做到這一點。至於過去6個沒有通過的公投案,有2個是總統提的,另外4個也是公投審議委員會通過交給你們來做的,那時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是一樣。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再者,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性質屬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其職責則是針對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協助人民審議是否有正當行使創制、複決的功能,大法官會議第六四五號解釋也曾提及此一功能,所以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否有存在必要,需從其性質及功能來考量,保留與否,我們尊重大院委員會的決議。

  12.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13.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法務部表示設置公投審議委員會的主要目的就是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公投的權利,可是現在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卻是在限制人民行使權利,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回歸到中選會。剛才劉主委說如果政府已經實施了,是不是只能進行形式審查讓其繼續,其實陳唐山委員所提修正案第十九條已經有了配套措施,明白規定如果中選會依照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前有下列情形:立法原則的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經立法院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或對行政院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案,經權責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此時中選會即應通知停止公投,既然劉主委也說中選會是在協助人民公開、透明的行使創制、複決的權利,所以你們應該要協助人民行使參政權,而非給予限制,但目前的公審會是由行政院作實質審查,等於是在限制、剝奪人民的參政權,在精神上是完全相悖的,因此本席認為這部分仍應回歸到中選會,有疑慮的部分應該在之後以配套措施補全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