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彥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由此看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保留第十一條第二項原提案人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的條文,認為機制必須完整以備未慮及的狀況發生時有所依循。「就如現在很多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都有類似的情況,雖然不一定用得到,但機制上必須完整,以備在沒有慮及的狀況發生時有所依循,所以保留此一條文有其重要性。」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提案門檻的訂定應兼顧民主價值與行政能量,在支持擴大參與的同時應精算行政成本與可支撐的業務量。「從需求面來講,我們必須兼顧民主的價值,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在精神上我當然支持很多委員的看法。但是從供給面來看,我們到底能支撐多少業務,行政成本也要考慮,因此才會請秘書長回去精算。」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行政院針對全國性、區域性與地方性等不同公投樣態進行基礎分析與情境分析,通盤檢視處理公投的人力與支出能量後,再討論合理的門檻數字。「在基礎分析之後,對於不同的樣態就要進行情境分析,並視不同狀況提出相關配套,例如全國性公投要有多少的行政人力、多少的支出,區域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又需要多少人力。」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三個門檻應整體通盤考量,待所有條文討論完後再決定,並建議休息暫保留。「把所有條文討論完之後,我們才可以決定這3個門檻到底怎麼處理比較妥善,所以我還是建議休息並暫保留。」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文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提案門檻,經濟學上可以從需求面、供給面來看。從需求面來講,我們必須兼顧民主的價值,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在精神上我當然支持很多委員的看法。但是從供給面來看,我們到底能支撐多少業務,行政成本也要考慮,因此才會請秘書長回去精算。

  2. 剛才秘書長提到公投分為兩種,也就是全國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邱委員文彥

    某些議題可能跨縣市變成區域性的,例如核能電廠的問題,行政院是依照什麼概念來區分全國性公投、區域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行政院有沒有討論,或者你們還要再研究?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邱委員文彥

    例如流域污染的問題,可能高屏溪上游有人排放有毒廢液,受影響的不只是某一縣市而已。再如新北市有核污染,北北基及宜蘭都會受影響。如果從能源政策來看,這可能是全國性的議題,但是從核污染擴散的避難區域等等來講,這又是一個區域性的議題。所以我們在界定時很難一分為二,直接區分為全國性議題或地方性議題,因為有些是區域性議題。規模小大或是區域大小不同,就需要有不同的考量。因此我們應該客觀探討,如何兼顧民主的價值,同時在行政上又是可行的,這是第一點建議。

  7. 第二點是關於公投的樣態,例如本席對保護樹木非常關心,這可能是地方性的議題,有些議題則是全國性的。行政院對未來可能的公投議題,包括統獨、國土的變更,有沒有進行樣態的分析,以了解哪些是全國性議題,哪些是區域性議題,哪些是地方性議題?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邱委員文彥

    在基礎分析之後,對於不同的樣態就要進行情境分析,並視不同狀況提出相關配套,例如全國性公投要有多少的行政人力、多少的支出,區域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又需要多少人力。你們要通盤檢視現有處理公投的能量到什麼程度,才能精算出來,並且讓全國國民和審議的委員更加清楚如何訂定,不要像現在隨便喊價。請問你們要如何分析?方法是什麼?你們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告訴我們比較精確的答案?這個答案可能不是一個數字,而是一個range,接著大家再來討論怎樣的數字比較合理,且為各方所接受。請問你們需要多少時間?你又有什麼想法?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邱委員文彥

    公聽會是什麼時候?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邱委員文彥

    對民主價值,我們要全力支持、擁護,但是我擔心行政機關支撐不了。所以你們要好好研究,告訴我們需要多少時間,要如何處理,給我們一個具體明確的答案,否則雙方這樣辯論可能不會有結果。這是本席的建議,希望秘書長能帶回去或是等一下和大家好好討論,謝謝。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邱委員文彥

    大家都認真在討論,在提案門檻的部分,其實已經有兩個方案,剛剛李貴敏委員也特別提到,我們應該整體來考量,因為後面連署的部分還有通過的門檻,當然這部分行政院也有表達態度,但我們並沒有進入逐條討論,所有委員還沒有充分發言,我們沒有說絕對不調,也沒有持既定立場,我希望可以下午繼續討論,但是把所有條文討論完之後,我們才可以決定這3個門檻到底怎麼處理比較妥善,所以我還是建議休息並暫保留。剛剛李貴敏委員提到的關於第1個門檻的部分就暫保留,還有關於第2個門檻、第3個門檻的部分,我們也通盤考慮一下,讓委員都有機會來發言。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剛才秘書長有稍微說明,但是我覺得有些地方還是有點模糊,請問秘書長,第十一條討論的是撤回,對不對?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王委員育敏

    就是談撤回的要件。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王委員育敏

    對,這個提案不要了。我認為大家在討論時要先了解這條條文講的是撤回。什麼是撤回?就是他已經提案了,後來又放棄,想要撤回。過去實務上有沒有這樣的案例?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王委員育敏

    這在實務上還沒有碰過。既然從未發生,那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量有沒有必要在今天修正?如果過去實務上曾經出現提案人撤回之後又反悔,想要重行提案的狀況,那我覺得才有需要討論是否修正。但是從公投法第十一條立法迄今,實質運作上並未產生困難,根據剛才秘書長的回答,目前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情況,對不對?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王委員育敏

    既然如此,本席認為現行條文有無必要修正,我們可以再討論。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王委員育敏

    一千多人,所以我們在討論此案時,還必須去考慮要將政府的資源要用在哪裡。剛才主席有請當時參與公投法立法的處長來答復,我相信原來會訂為三年必然有其原因和道理。如果處長有參與立法的過程,請你說明一下,為什麼當時第十一條會規定撤回後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我想當時立法必然有其考量。此外,公投法是民國92年通過的,正值民進黨執政時期,當時大家通過這樣的立法是否有所考量?為什麼會訂為三年?請處長說明立法的過程,當時有沒有人反對訂為三年?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王委員育敏

    當時在討論的過程中,大家對於年限有花很多時間討論嗎?還是大家的共識還滿高的?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王委員育敏

    當時是有共識的,對不對?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王委員育敏

    謝謝你還原當時的立法過程。如果當時大家在立法的過程中並無太多異議,再加上實務運作還沒有真正碰到過這種情形,那有沒有必要在這次修法調整?我希望各位委員可以多角度思考,以上,謝謝。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剛才委員的討論中,大家都提到第十一條的規定似乎限縮到人民的權利,但是,這是不是事實?剛剛李貴敏委員提到,今天是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所以主席也講了,如果今天這批原提案人要針對其他事項再提出,可不可以呢?當然可以啊!如果按照上午通過的就是萬分之一,也就是1,800人,他的確可以提出100項、1,000項、甚至是1萬項的提案,只要他想提就可以,因為已經達到這個門檻,如果我們把門檻降到這麼低的話,的確是可以這麼做,我們要如何限縮他呢?我們不是主張人民要行使他的權益嗎?當我們在前面已經放寬門檻,只要達到這個人數就可以提案,又怎麼能在後面再去限縮?而且針對不同的提案提出又有何不可?因此,我們在立法過程中就必須要思考周延!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王委員育敏

    本席可以再問一下。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王委員育敏

    剛剛你也有回頭再提到前面的討論,為什麼不行呢?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王委員育敏

    秘書長,你們提出來的是千分之三,對嗎?為什麼後來你們認為可以訂為千分之三?現在變成了萬分之一,怎麼辦?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王委員育敏

    為什麼你們認為可以從千分之五降到千分之三?你們是否做過什麼研究,可以講一下嗎?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王委員育敏

    讓他講一下。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也贊成整個需要連動性的討論,對嗎?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王委員育敏

    早上通過的不可能與後面的無關,其實都是有關係的,請主席在主持會議時要注意到這一點。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有非常充分嗎?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你要讓我們充分表達意見啊!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邱委員文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今天有宏都拉斯國會議員來訪,我去接待他們,所以剛才的討論我稍微晚一點過來。我並不是要扯前面討論過的事情,而是我對第十一條第二項不是很瞭解,所以我要請教簡秘書長。現在有些委員提案要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我只是很好奇,現在有很多公投的案子,如非核家園有很多不同的提案,所謂的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請問簡秘書長,何謂「同一事項」?公投法第三十三條對於「同一事項」有些原則性的規範,現在有委員提案要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所以我要釐清第三十三條到底是什麼意思?以核四公投、非核家園來講,原本的提案人是提議在2025年全面零核電,但如有人提議希望要在2020年達到非核家園,或者有人建議採用其它方式,如採用漸進式的非核方式等等,這樣算不算是同一事項?你們特別提到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請問,如果有一半的人突然希望能更快一點,在2020年就達到非核的目標,這樣算不算同一事項?你們怎麼判斷呢?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邱委員文彥

    所謂的具體文字是大體內容相同或是要逐字相同?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邱委員文彥

    由此看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另外,同一事項的認定程序如何?比如我剛才所舉的例子,原本的提案是2025要達到非核,有一部分人認為要改成2020年,這樣可以嗎?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邱委員文彥

    賴處長是否要補充說明?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邱委員文彥

    簡秘書長對陳委員唐山和李委員應元提案刪除的部分有何看法?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邱委員文彥

    就如現在很多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都有類似的情況,雖然不一定用得到,但機制上必須完整,以備在沒有慮及的狀況發生時有所依循,所以保留此一條文有其重要性。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那也沒有修的必要啊!原來的機制也還沒有被試驗過。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主席有必要這樣動怒嗎?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協商,行嗎?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剛剛我們表達那麼多意見,突然現在都沒有處理?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嘛!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我希望保留啦!要是照這樣處理,我也不參加了。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二條,我們要討論的是連署門檻,不知道行政院有沒有蒐集資料,世界各國的連署門檻大概會落在什麼樣的百分比?請問行政院簡秘書長,你們有沒有做過統計,參考其他國家經驗?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王委員育敏

    對,如果主張修法,也要提出很有力的論述,才能獲得大家的支持,對不對?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王委員育敏

    這麼多?就是整個公投總計行政成本?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王委員育敏

    那麼地方性公投是不是大概也要花兩百多萬?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王委員育敏

    人口多的又不只了?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王委員育敏

    所以,這些行政成本也應該一併考量。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王委員育敏

    就是不用透過設攤等傳統方式?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王委員育敏

    如果增加電子連署的話,我覺得速度和效率會變得很快。如果一個提出來的議題獲得民眾的……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王委員育敏

    這個機制什麼時候要推動?我覺得電子連署很好,畢竟現在是科技化時代。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王委員育敏

    所以它併同在這次修法中?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王委員育敏

    所以,我認為這個因素可以一併考量,因為一旦過了連署門檻,就要辦理公投了,對不對?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王委員育敏

    已經通過了?那很好啊!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王委員育敏

    5%就可能不是很關鍵性的門檻。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王委員育敏

    到目前為止只有一案嘛!是什麼樣的案子?可以告訴大家嗎?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王委員育敏

    美牛案當時有發起連署,但沒有達到門檻?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王委員育敏

    也就是沒有在規定時間之內完成?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王委員育敏

    當時美牛案的主要議題是什麼?要討論的議題是什麼?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王委員育敏

    是沒有連署還是連署沒有達到門檻?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王委員育敏

    後來就沒有連署,是因為後來我們的政策就開放了嘛!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王委員育敏

    這是沒有達到連署門檻的?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王委員育敏

    放棄連署的理由為何,你知道嗎?他們有提出理由嗎?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王委員育敏

    所以如果以這2件案子來看,有的是因為政策已經達成目標,當然不需要繼續連署。如果發起人當時是因為在人力上遭遇困難而放棄,那麼將來有了電子連署機制之後,是不是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秘書長,你怎麼看?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王委員育敏

    所以對於整個公投法的修正,行政院的態度是如果覺得有道理、也可以說服你們,那你們是可以同意的,但如果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或是提案委員的論述沒有辦法說出一定的道理,你們可能就沒辦法接受?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王委員育敏

    我想這件事大家可以共同討論,要怎麼做沒有藍綠問題,畢竟制定出來的法令一視同仁,大家都要遵行。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王委員育敏

    要有很堅實的立論基礎。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王委員育敏

    我想秘書長提出了很好的思考點,修法也是很慎重的事情,大家各自有不同意見可以表達,都要彼此尊重,但最終如果要達成修法共識,其實必須提出更有力的實證證據,解釋為什麼認為這樣修會比過去好,我想我們可以往這個方向前進。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修正文字能不能寫出來?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投法通過到現在,第十三條有適用過嗎?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王委員育敏

    現在你們建議第十三條還是要維持原條文的理由是什麼?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王委員育敏

    理由是什麼?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王委員育敏

    你認為行政機關不需要辦理公投,因為行政機關就有行政權,對於該執行的重大政策,你們自己就會去做?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王委員育敏

    你是覺得沒有必要?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王委員育敏

    針對法國經驗,他們的公民投票策動者……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王委員育敏

    也不賦予行政體系有這樣的權力?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王委員育敏

    有沒有哪個國家賦予這樣的權力?既然有委員主張刪除,你們有沒有研究過,哪些國家是可以由行政機關主動發起公投的?這件事我覺得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法國是沒有的。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王委員育敏

    瑞士有,但多數國家沒有,在此情況之下,主張刪除的提案委員應該再說清楚一點,提出更有力的論述,不能說刪就刪。現在只有瑞士有,多數國家都沒有,我覺得各國的行政運作都有它的道理,這一點應該論述清楚。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這是連動的,還是先保留。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啦!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第十六條不動,另外兩個是二選一。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要問問行政院。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92年通過公投法到現在,有兩次是由總統發動的公投,秘書長,對不對?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王委員育敏

    對嘛!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啊!那今天這個條文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原來由總統發動的公投跟人民連署的程序就是不一樣嘛!有沒有必要在第十六條再多加文字去說明它不適用人民連署?剛剛行政院的意見其實非常清楚,而且我們已經辦過兩次了,除非在這兩次的過程中有出現過什麼疑義,才需要再特別提醒、增訂進來,但如果執行上面都沒有任何的問題,本席也是建議維持現行第十七條的條文就好。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照行政院的意見。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邱委員文彥

    可以原則上通過,但是全部要重新再看一下。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地制法第七十幾條……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如果要比照全國性公投,容我提醒大家,像基隆的人口20萬人,20個人就可以提案了。我是說比照早上講的萬分之一,20個人就可以提案了。像嘉義市也很小,20個人就可以提1個案子。也沒有關係。20個人就可以提案,等於是人人皆可提案。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不是,我是說你考慮這樣改,會不會像是在開玩笑?20個人就可以提了。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地方性公投,到目前為止已經舉辦幾次了?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王委員育敏

    這3案最後都有連署成功舉行公投嗎?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王委員育敏

    請問之前的公投案例中,有沒有發生過提案門檻千分之五比例過高的問題?地方上對此有沒有什麼反映?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王委員育敏

    剛才鄭麗君委員有點出一個問題。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王委員育敏

    比較容易,因為不用跨縣市對不對?所以比較沒有空間的問題嘛!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王委員育敏

    對於地方的公投,鄭麗君委員剛剛有提到其中存在著很大的縣市差異。我之前就有在想,如果按照早上提到的萬分之一門檻,像基隆市和嘉義市這種小縣市,他們的人口數在二十萬左右,亦即當地只要達到20人的門檻就可以提出一個地方公投的提案。因此,這部分該如何考量,畢竟縣市有分大小,像新北市、台北市這麼大,有幾百萬人,規模真的差很多。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王委員育敏

    對此,你們有何想法?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王委員育敏

    所以地方公投的提案門檻,你們是定在千分之三嗎?這個是你們有去……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王委員育敏

    這裡所講的是不是指提案的部分?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王委員育敏

    第一項是提案,第二項是連署。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們的主張是,提案門檻定在千分之三,連署門檻定在5%對不對?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王委員育敏

    因為地方人口的差異非常大,請問如此有可能授權地方訂定自己的標準嗎?剛剛鄭委員有提到,可以授權讓地方自己去定,中央都不要給予規範,請問有可能這樣嗎?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王委員育敏

    就是讓每個地方的議會自己去決定要怎麼通過……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王委員育敏

    其他都定出來了嗎?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王委員育敏

    所以地方到底期不期待中央定出一個標準,讓他們可以依循?還是他們比較期望由自己來定?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王委員育敏

    所以地方有時反而希望中央可以給他們一個標準,如此他們……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王委員育敏

    地方上沒有這樣的聲音嗎?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王委員育敏

    我覺得地方公投的門檻問題,大家可以再仔細思考,因為若真的要讓地方公投門檻比照全國萬分之一的標準來定,就像我剛才提醒的,那些小縣市,只要有20人就能達到提案的門檻了,大家要慎重考慮。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聽聽地方的意見,請他們再到地方上問問看。如果大多數都表示要……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這條保留啦!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大家討論這個議題時,有時會和總統大選混在一起談,若要談總統大選,本席可不可以請問秘書長,你知不知道我們歷次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大致都是多少?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王委員育敏

    有些委員說,公投的投票率為何沒達到50%?這要看是何種議題,像總統大選是全國性投票,可能因為對戰非常激烈,大家也非常重視,所以民眾投票會很踴躍。並非台灣的投票率不會超過50%,我們歷年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大概都超過七成,如此看來,討論到公投的投票率時,有時是議題設定的問題,對不對?觀察過去六次公投的主題為何?這些主題是否為大家非常關心、在乎的議題?這值得提出來討論。不要因為公投投票率未達50%,就說一定是設計門檻的問題。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王委員育敏

    決定涉及全國2,300萬人的事情。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王委員育敏

    是。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王委員育敏

    對,本席也覺得這要慎重討論。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保留。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後面條文不審了?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唐山委員的版本特別提到聲請司法院解釋,這到底可不可以?

  2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1.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們建議不予增訂?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法律的體例是什麼?

  234.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之前用語都是用「否決」,請法務部表示一下意見。

  2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6.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提案條文當中特別提及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且規定的年限並不是三年,而是八年,請問當時訂定這樣的條文,是不是在政策上有什麼特別的考量?你們是不是擔心在公共設施經否決之後,可能隔年就開始動工興建了,如果有人在三年內再度提出的話,工程已經做到一半了,是這樣的意思嗎?這是本席自己的解讀,我不曉得是不是這樣子。大家應該要思考一下,重大公共工程一旦開始啟動,譬如像高鐵這麼重大的工程,對台灣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當時有人認為不應該興建這樣的工程,而且是反對到底,那麼這段文字拿掉之後,就會變成他們每一年都可以提出公投案;萬一蓋了三、五年之後,還有人針對該項重大公共工程提出公投案的話,該怎麼辦?

  2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8. 王委員育敏

    關於「八年」的部分要留下來是嗎?有些委員的主張是全部刪除,我覺得有關重大公共工程的部分,大家是不是應該要再考量一下?

  2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0. 王委員育敏

    對,潘孟安委員的提案條文是保留這部分的,而陳唐山委員和陳歐珀委員的版本則是主張全部刪除,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量針對重大公共工程的部分,是不是適合完全刪除?還是應該要維持原來的條文?如果涉及這麼重大的……

  2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2. 王委員育敏

    是啊!請大家再好好考慮一下。

  2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4. 王委員育敏

    如果把審議委員會取消的話,那麼就沒有人可以審議了對嗎?

  2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6. 王委員育敏

    這樣根本就沒有辦法認定,因為問題可能很複雜,所以還是必須透過審議委員會來認定。

  2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8. 王委員育敏

    一定要有人來做這件事情嘛!其實認定需要花一點時間,所以是需要透過委員會來討論,這方面請大家也一併考量,謝謝。

  2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0. 邱委員文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們提到同一事項的問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特別提及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針對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及法務部來說明一下?我很關心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的決策,比如北宜直鐵要不要公投?到底北宜直鐵算不算重大公共政策?什麼樣的情況屬於重大公共政策?過去經建會…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邱文彥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邱文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們提到同一事項的問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特別提及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針對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及法務部來說明一下?我很關心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的決策,比如北宜直鐵要不要公投?到底北宜直鐵算不算重大公共政策?什麼樣的情況屬於重大公共政策?過去經建會的說法是10億以上屬於重大公共建設,重大公共建設有沒有規模、金額、環境敏感度的限制?什麼叫做重大公共政策?

  2. 邱文彥

    (在席位上)由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國家重大公共設施的決策嗎?

  3. 邱文彥

    (在席位上)什麼是重大政策?決策的基準是什麼?我覺得你們要回去研究一下。

  4. 邱文彥

    (在席位上)法條不能因人設事,譬如北宜直鐵是由臺鐵提出來的,它不是行政院的既定政策。

  5. 邱文彥

    (在席位上)我還要再對照看看有什麼問題。

  6. 邱文彥

    (在席位上)照行政單位的意見。意思是一樣的,要不然你們把它梳理一下。

  7. 邱文彥

    (在席位上)我很多都不持保留意見,我非常支持你們。

  8. 邱文彥

    (在席位上)如此就排除掉訴願程序了。

  9. 邱文彥

    (在席位上)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前段提到,本法所定罰鍰,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罰。一旦刪除這項規定,是不是就沒得處罰了?因為就沒依據了!

  10. 邱文彥

    (在席位上)至少前段要保留。

  11. 邱文彥

    (在席位上)這是裁罰的依據。

  12. 邱文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施行日期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是法條修正完成後就能儘快施行,但是以過去處理濕地保育法的經驗來看,可能會有一些相關的配套需要訂定,所以濕地保育法的規定是「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今天審議的公投法,你們是要用這種有點緩衝時間的方式,還是直接規定公布日就立即施行,這一點行政院應該要考慮一下。

  13. 邱文彥

    (在席位上)不是,是一年內由行政院定之。

  14. 邱文彥

    (在席位上)對啊,現在陳委員唐山所提修正條文是「公布日施行」,當初濕地保育法之所以要一年的緩衝期,就是因為還需要十幾、二十個配套的子法,配套沒完成前就倉促上路也沒辦法執行,所以才會有「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的規定。

  15. 邱文彥

    (在席位上)是「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我是舉濕地保育法的規定為例。

  16. 邱文彥

    (在席位上)你們要考慮一下時間,我沒有意見,什麼時候要開始實施,只要你們可以就可以了,但還是要慎重一點,要立刻就施行嗎?

  17. 邱文彥

    (在席位上)也可以一年內定之,濕地保育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18. 邱文彥

    (在席位上)一樣,還是要保留。

  19. 邱文彥

    (在席位上)要先想好怎麼配套。

  20. 邱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協商。

  21. 邱文彥

    (在席位上)這個條文保留啦!

  22. 邱文彥

    (在席位上)當然要保留協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文彥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