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將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由1年延長為5年年限太多,認為訴訟或有爭議案件需要簽到卡或出勤卡但不需要那麼多年,大公司為保存資料還要租倉庫攔放,要求勞動部提出建議,考慮以較科技的方法處理或縮小年限「江惠貞委員主張保存1年改為5年,這樣的話企業要租倉庫擺這些資料嗎?年限太多了吧?訴訟或有爭議的案件會需要勞工的簽到卡或出勤卡,但是不需要那麼多年吧?請勞動部提出建議。如果是大公司的話,為了保存這些資料還要租一個倉庫擺放。有沒有辦法用比較科技的方法處理,或是縮小年限?」發言紀錄
-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其實今天排這個法案是有其相當的含意在裡面,五一勞動節馬上就到了,本席希望我們委員會的各位委員不要自廢武功,能夠好好的來討論,因為今天有十幾個委員提案,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假日工時的薪資及延長工時部分怎麼算,我們這邊雖然沒有提到,但行政院版從46小時延到54小時,這部分將來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另外也有委員提到第三十條,關於兒童照顧或育兒需要及照顧家庭,本席希望全部以照顧家庭需要來處理,這裡面有很多細節是我們要討論的。對勞工來說,如果我們有政策導向,所有的勞工、企業才會慢慢的遵守對勞工權益的保障,立法主要是在我們立法院,立法委員有責任好好審查這一整部法。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對勞工的剝削,確實是我們臺灣勞工很大的問題。如果今天可以盡快決定修正這部法的話,其實對勞工而言,將是一大福音。因此雖然今天提案這麼多,但事實上條文很少,內容很值得討論,所以本席建請各位委員希望在我們討論之後,能將本法送出委員會,即使之後行政院版再送進來,也可以再作討論;如果不送進來,就算我們沒有時間,也可以進行協商,但是對委員所提的提案必須尊重,還是要進行討論,這是本席的建議。
- 主席
後面還要作程序發言的委員,包括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淑芬,楊委員曜及田委員秋堇。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劉司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徐少萍委員、吳育仁委員、台聯黨團、高志鵬委員、江惠貞委員、李慶華委員、蔡錦隆委員、劉建國委員、趙天麟委員及王育敏委員對第三十條提出幾個修正版本,原則上40小時的部分我們尊重委員會審議的結果。其次,劉建國委員提出勞工如果有必要跟雇主申請出勤紀錄的影本或副本時,雇主不得拒絕,我們認為這是有正當性的,而且對勞工的權益也有保障。此外,王育敏委員提出如果家庭有需求的話,可以向雇主申請調整上下班時間,而且其中還包括每週及每日的部分,但是我們認為每週的話可能對雇主會有影響,同時對勞工有不利的情況,所以我們建議文字跟內容要進行調整,看看委員會做成什麼樣的決議。另外,有關第三十條,各個委員所提版本的結構都不太一樣,因此我們建議整合成比較具體的版本,然後委員會再進行討論。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條我比較有意見的是剛剛勞動部提到,王育敏委員主張的育兒或照顧家庭要改為家庭成員,是不是?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尊重委員會的討論結果。
- 陳委員節如
寫家庭成員我沒有意見。江惠貞委員主張保存1年改為5年,這樣的話企業要租倉庫擺這些資料嗎?年限太多了吧?訴訟或有爭議的案件會需要勞工的簽到卡或出勤卡,但是不需要那麼多年吧?請勞動部提出建議。如果是大公司的話,為了保存這些資料還要租一個倉庫擺放。有沒有辦法用比較科技的方法處理,或是縮小年限?
- 主席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 江委員惠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對工資跟工時的勞動檢查,都是查勞工的簽到簿或出勤卡等出勤紀錄,而且這些資料是評定、審議甚至打官司很重要的憑證。我參照了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跟第二十三條,有關雇主應將勞工的名卡以及工資清冊保存5年的規定,因為這部分都保存5年了。出勤紀錄是進行勞動檢查或雙方有爭議時最重要的紀錄跟基礎,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夠保存5年?名卡跟工資清冊都要保存5年了,而且法有明文,我們只是讓出勤紀錄比照而已,而且很多委員的提案都是針對出勤紀錄。勞工要的資料,只要是法定的,資方就是要給,不能夠不給,不能夠扭扭捏捏,也不能夠因為是老闆就不給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只是將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比照現有的第七條跟第二十三條,有關勞工的名卡跟工資清冊保存5年的規定,所以將出勤紀錄也一併規定為5年,因此沒有租倉庫儲存的問題,至於雇主要用雲端或大數據儲存,本席沒有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至於第三十二條,一個月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4小時這個部分,原來是46小時,現在要把它改為54小時,這個部分本席也不贊同。因為我們單週工時不能超過40小時,這件事經過多少年的爭取,好不容易剛剛已經通過,如果一個月的延長工時再把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這樣恐怕是為德不卒,所以針對行政院院版這個部分,本席是反對的,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到現在為止並沒有看到行政院院版,對於剛剛江委員所唸的,老實說我們也不知道裡頭的內容是什麼。所以本席是覺得,如果行政院院版要協商或是要另做什麼處理,就到那邊去做,我們今天就是照這樣通過,不要再節外生枝。
- 主席
方才我們討論完的部分都已經有共識了,對不對?針對有共識的這些部分,包括其他的行政院院版,不管是大家支持或是不支持的,其實都已經和第四十條無關,那些另外都有機制可以處理。本席可以再一個、一個複誦那個機制,包括鄭汝芬委員下週如果因為執政黨的關係,所以要排政院版來討論,我們委員審查時也可以表示哪些我們支持、哪些我們不支持,因為這是一個民主程序。
也有另外一種方式,剛才林鴻池委員也說了,因為也有可能明天就逕付二讀,所以直接就併案處理,即便我們今天宣告不須經朝野協商後送出,明天逕付二讀時也會併案處理,所以本席誠摯的建議,今天不要做一半,因為大家都沒有意見,如果這部分我們又要協商的話,這樣很奇怪啦!
所以是不是容本席建議,今天已經有共識的部分,我們就決定不須經朝野協商,直接送出委員會,但是我們絕對尊重民主機制,不管鄭召委要不要安排政院版的審查,或是你們要不要逕付二讀,這些自有民主政治的制度可以解決,大家可以協商,可以嗎?要不然這些條文我們已經有高度共識了,如果又要保留協商,這樣會顯得好像是在等他們的第三十二條,這樣感覺怪怪的,好不好?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行政院院版還沒有送來,我們手上也沒有你剛剛說的那些條文內容,老實說,你這樣唸過,我們也聽不清楚。所以我們就一碼歸一碼,今天審查的條文,今天就照這樣通過送出去嘛!到了院會,如果那些條文還要併進來審查,當然還要經過協商,不是這樣就出去了。所以你們也不要明天就提二讀,因為提二讀之前也要協商啊!對不對?
所以本席是覺得,我們這個部分就單純的這樣送出去嘛!不要又把政院版的部分放進來,等這個部分討論之後才送出去,這樣時間上恐怕會有問題,其實這也不光是時間的關係啦!我們今天討論的部分就照這樣送出去嘛!就這樣單純的處理,不要再節外生枝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節如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