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現行公投法門檻訂得太高形同不能公投法,使人民的意見永遠無法上傳「這就像公投法一樣,現在的公投法是「不能公投法」,門檻訂得那麼高,人民的意見永遠都無法上傳。」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罷免案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非常高、幾乎難如登天,選出立委易如反掌、要罷免卻難如登天是不合理的狀況「但是如果要罷免他,門檻卻非常高,幾乎是難如登天。所以目前不合理的狀況是,選出一個爛委易如反掌,罷免一個爛委難如登天。」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中選會委員在任內應盡力推動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讓年輕人可以投票「你們認為18歲OK,為什麼不盡力去推動,讓年輕人可以投票呢?這有什麼好猶豫的?」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受刑人雖然犯了罪也是國民,國家應該想辦法解決其投票權被剝奪的情況,保障受刑人的投票權「我認為他們雖然犯了罪,但是他們也是我們的國民,對於他們的投票權被剝奪的情況,我們國家應該想辦法解決。」發言紀錄
- 周委員倪安
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委員剛剛說他對人選沒有意見,其實聽起來他是意見很多。5位都是博士級以上人物,學經歷也都很豐富,這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看林偕得先生只有單純法律學士經歷,在你的自述中提到偵辦了多起選罷法的賄選案件,問題是中選會委員的職責並不在偵辦賄選案,基此,本席要請教林偕得先生,你知道中選會委員的職責嗎?你清楚嗎?
- 主席
請林偕得先生答復。
- 林偕得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清楚。
- 周委員倪安
辦理指揮、監督、處理選務,擬定修正、廢止選務相關法規等等,本席認為這跟你過去查察賄選的經驗不是那麼相關,這部分你有沒有什麼要說明的?
- 林偕得先生
沒有。
- 周委員倪安
所以你也覺得是這樣子?你沒有表達意見是你也覺得是這樣子嗎?
- 林偕得先生
我的經歷就是這樣。
- 周委員倪安
你的經歷是這樣,在你的資歷上,當然偵辦過很多賄選案件,這當然很重要,因為在民主法制的社會裡,如果買票都OK的話,就變成是有錢才能選舉,但是針對中選會的職責,本席對你的經歷是有一點小小意見。好,你請回。
張淑中校長,你過去都是擔任公職經驗,也做過國大修憲審查委員的執行秘書等等,在你的整個學經歷上,其實是跟中選會監督選務,或是修正選罷法相關規定的經歷不是那麼熟稔,感覺上好像也是南轅北轍,所以本席是對兩位的資格……,當然相對於我們的劉義周劉主委、陳文生副主委,以及林慈玲、劉嘉薇,他們都有一些相關的學經歷,所以我覺得兩位是我比較想要提出質疑的部分,當然你們可以各自去辯解。接下來我想詢問5位被提名人,選舉是依照憲法第十七條的參政權,對於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你們有什麼意見?現在除了非洲和東南亞幾個國家以外,投票年齡都是18歲,日本也剛通過從20歲降到18歲。我們上會期紛紛擾擾,最後並沒有成功修憲,請問5位對下修投票年齡有什麼意見?
- 主席
請林慈玲女士答復。
- 林慈玲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涉及到憲法的規定,憲法明定是20歲。這個問題可以討論,如果大家有共識,修憲通過的話……
- 周委員倪安
本席是在問你的想法。
- 林慈玲女士
18歲是一個趨勢,所以是可以推動的,但還是要有共識,完成修憲的程序……
- 周委員倪安
所以你認為還沒有共識嗎?還是有特定的政黨在刻意阻擋?
- 林慈玲女士
這部分還是回到修憲的程序,要修憲程序完成。
- 周委員倪安
劉嘉薇女士呢?
- 主席
請劉嘉薇女士答復。
- 劉嘉薇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我支持年齡下修至18歲,這一方面是一個趨勢,另方面我在大學任教,接觸到很多18、19歲的青年學生,我覺得他們滿有想法的,也跟我表達他們希望有投票權。
- 主席
請江大樹先生答復。
- 江大樹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我也贊成下修到18歲,只要朝野有共識,透過……
- 周委員倪安
但是你是贊成的,謝謝。
- 主席
請張淑中女士答復。
- 張淑中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十分贊成下修到18歲。
- 周委員倪安
你會往這個方向去努力和推動嗎?
- 張淑中女士
如果我當選委員,這個方向是值得推動的。
- 周委員倪安
如果你們當選,在任內是可以推動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的。當然最後要修憲,而我們這部憲法很難動,張委員也知道的。很多事情在還沒有推動之前是一個想法的產生,之後就是行動,如果沒有行動就只停留在想法。我們明明知道什麼是民主和法治,卻好像高不可攀,把它當作聖經擺在上面,實務上還是各唱各的調,這是不行的。你們認為18歲OK,為什麼不盡力去推動,讓年輕人可以投票呢?這有什麼好猶豫的?請問林偕得先生的意見?
- 林偕得先生
我的意見也是可以下修。
- 周委員倪安
所以你也贊成,除了林慈玲被提名人比較保守以外,其他都是贊成的。
接著我想請教罷免權的問題,憲法第十七條明定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個參政權,但是我們要罷免一個當選人是難上加難,這幾年社會上在推動罷免所謂「爛委」的運動,到處連署和宣傳。可是他們這樣是違法的,因為人民要提罷免案須經過兩個階段的連署門檻,提出要2%,成立要13%,所以要有15%的人連署,之後還要有一半的人出來投票。這位委員可能得票數都沒有這麼高,但是如果要罷免他,門檻卻非常高,幾乎是難如登天。所以目前不合理的狀況是,選出一個爛委易如反掌,罷免一個爛委難如登天。5位被提名人對於這個情況是否願意重新審視,放寬選罷法中有關罷免權行使的不合理條件,並同意民眾於罷免案成立之後能夠進行相對應的宣傳活動?目前罷免是不能宣傳的,選舉卻可以宣傳,5位可否簡短說說自己的想法。
- 林慈玲女士
罷免案不能宣傳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經有一個修憲的提案,而且也已經通過了,只要完成立法程序就可以立刻執行。至於罷免門檻的問題,內政部經過一些討論,大家還是持比較保留的態度。罷免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因為這是要剝奪一個人的公權。
- 劉嘉薇女士
罷免宣傳的部分,目前已經送修法,這部分我也是支持的。至於罷免門檻部分是否要重新檢視,我認為可以把投票率要過半這個問題再檢視一下。
- 江大樹先生
我的看法和兩位被提名人是接近的,……
- 周委員倪安
兩位被提名人不太一樣,你要跟哪個一樣?
- 江大樹先生
第二位,有關宣傳的部分,基本上我是贊同的,門檻的部分則可以考慮適度地下修。罷免是很慎重的一件事,從選舉的過程到罷免應該要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在連署的比率上也不應太過輕率就可成立罷免案,這樣才能維持選後一定的穩定性。
- 張淑中女士
我個人的看法是,只要能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基本上都是值得肯定和努力的。
- 林偕得先生
我贊成罷免可以宣傳。
- 周委員倪安
罷免的門檻呢?現在罷免權的行使非常不合理,投票給這個人讓他當選的可能是10萬人,可是卻要15萬人投票才能罷免他,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他的表現真的很不好,讓人民很不滿意,可是法律規定難如登天。這就像公投法一樣,現在的公投法是「不能公投法」,門檻訂得那麼高,人民的意見永遠都無法上傳。
另外是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目前是單一選區兩票制,而且是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所以是兩大黨的天下,對小黨的參政權是剝奪的,是完全不利的。5位被提名人是否願意借鏡德國來修改現行的選制?德國是單一選區,但是是聯立制,可以讓更多聲音進入國會,訴諸於法案,我們的國會也可以更多元。請問你們覺得我們的選制是不是應該改變?你們願不願意朝這個方向努力,讓小黨可以生存,讓多元的聲音可以進入國會?請簡單回答。
- 林偕得先生
願意。
- 周委員倪安
對於你們今天的回應,你們都要很記得。其他都點頭同意嗎?好,你們都同意了。
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投票權的問題。刑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權的規定在2005年有修正,其中立法理由揭示受刑人均保有投票權。我們看到目前整個國家、包括中選會都在努力讓台商有投票權,事實上監獄裡面的受刑人也有投票權,除非被褫奪公權,可是他們沒有辦法出來投票。雖然這些受刑人犯了罪,但是他們還是有投票權,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想想辦法保障受刑人的投票權?台商的投票權當然要保障,不過台商至少可以坐飛機飛回來投票,受刑人的投票權可以怎麼去保障?可不可以有些想法?
- 林慈玲女士
當時在設計不在籍投票的時候,有考量到監獄的受刑人也可以有投票權,因此也規劃在監獄適當的地點設置投開票所。可是這項規畫後來因為社會各界有一些不同的聲音,對於監獄的投票人是不是能夠獨立地行使職權有很多質疑,因此討論到最後又將這個部分排除。我覺得只要立法院朝野有共識,認為應該給予他們權利,其實在制度設計之初就有討論過。當然,剛才也有人提及到監獄外面另外設置投開票所,目前就整個實際上的執行,我覺得可能還需要更深入的討論,消除各界的質疑,再反映到法律的制度面。
- 周委員倪安
我認為他們雖然犯了罪,但是他們也是我們的國民,對於他們的投票權被剝奪的情況,我們國家應該想辦法解決。各位如果真的順利通過成為中選會委員,請謹記很多人權仍有待保障,過去威權時代很多不可能的事情都已經在這幾年逐一開花結果,這個部分還需要大家一起努力,謹以此共勉。
剛才本席提出的幾個問題都很值得大家思考、改進,希望中選會委員不要高高在上地告訴我們這個不行、那個不行。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倪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