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在法規制度上應「先修法,後立法」,初期先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再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第四、在法規制度上:「先修法,後立法」,初期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則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在投票方式上應「先簡單,後複雜」,初期先試辦較簡單的移轉投票,中期可以規劃提前投票與國內特設投票所投票,長期則可以考慮較複雜的通訊投票與網路投票。「第三、在投票方式上:「先簡單,後複雜」,初期先試辦較簡單的移轉投票,中期可以規劃提前投票與國內特設投票所投票,長期則可以考慮較複雜的通訊投票與網路投票;」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在實施範圍上應「先中央,後地方」,先在全國性的總統大選試辦,再推廣到地方的基層選舉。「第二、在實施範圍上:「先中央,後地方」,先在全國性的總統大選試辦,再推廣到地方的基層選舉;」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在適用對象上應「先國內,後國外」,先行納入國內的軍人、警察、在外地就學就業者、服刑人等,再思考納入海外選民的技術可行性。「第一、在適用對象上:「先國內,後國外」,先行納入國內的軍人、警察、在外地就學就業者、服刑人等,再思考納入海外選民的技術可行性;」發言紀錄
- 吳委員宜臻書面詢問
審查中選會委員提名資格
- 一、新聘江大樹、張淑中、林偕得部分
- 三位準委員皆贊成推動不在籍投票,然不在籍投票適用選舉種類與辦理實施的時間及相關技術背景,卻未見三位委員提出相關之意見,亦未具備不在籍投票之相關議題研究。按「不在籍投票制度」又稱為「缺席投票」(absentee voting)或稱為「方便投票」(accessible voting),是立憲民主國家保障公民基本參政權的一種投票機制,其內涵係指,選民在選舉日因某些特殊因素導致「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時,得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法定方式行使投票權之設計。經過歷史的演變和科技的發展,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已趨向多元,包含
「提前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及「網路投票」等等。
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與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不同的國家因不同的歷史過程與制度架構,發展出不同風貌的不在籍投票方法。
- 整體而言,台灣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建議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原則
第一、在適用對象上:「先國內,後國外」,先行納入國內的軍人、警察、在外地就學就業者、服刑人等,再思考納入海外選民的技術可行性;第二、在實施範圍上:「先中央,後地方」,先在全國性的總統大選試辦,再推廣到地方的基層選舉;第三、在投票方式上:「先簡單,後複雜」,初期先試辦較簡單的移轉投票,中期可以規劃提前投票與國內特設投票所投票,長期則可以考慮較複雜的通訊投票與網路投票;第四、在法規制度上:「先修法,後立法」,初期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則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目前全台地區1,700多萬符合投票資格的選民中,有250多萬人(約佔總選民的15%)長年或在選舉期間並不在原戶籍所在地,而無法親自投票,為了保障公民投票權,在可預見的未來,台灣的不在籍投票制度仍是值得探討的議題與發展方向,建請三位委員針對推動不在籍投票提出相關書面研究,以利未來推動不在藉投票之選務發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宜臻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