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法規制度上:「先修法,後立法」,初期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則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
主張不在籍投票在法規制度上應「先修法,後立法」,初期先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再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
吳宜臻・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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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先修改選罷法條文再單獨立法的法規原則,主張忠實轉述原意且符合不在籍投票立法方式的討論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