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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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05 / 07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支持與保留的主張都認同,不在籍投票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的投票權。
- 多方都重視秘密投票:推動原住民移轉投票者以此作為理由,持疑慮者則以此作為須審慎的原因。
- 主張境內優先的一方與擔憂境外干預的一方,都認為中國等境外地區的投票應排除、暫緩或更加審慎。
- 多方都認為民眾信任是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關鍵,須由主管機關設法建立。
1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不在籍投票是基本權利,應儘速立法實施12 位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參政權,缺乏此制度會讓離鄉就學、就業者負擔較高的投票成本,等同不平等或歧視。各國多已實施,且此制度可降低投票成本、因應疫情,因此應儘速通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
- 認為未來不在籍投票是國家的大勢所趨,不論藍、綠誰都不可以阻擋
- 主張實施不在籍投票,認為工作地不在投票所的約一百萬人亦應不分黨派享有不在籍投票的權利
- 主張不在籍投票要儘早提早實施,一定要加緊腳步。
- 認為學生及勞工返鄉投票不便與花費高的問題可以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來解決。
- 認為不在籍投票可避免人民因各種原因而無法行使憲法賦予的投票權。
- 質疑臺灣為何迄今沒有建立通訊投票、海外僑民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認為為尊重人民平等參政權應積極推動
- 認為應從捍衛憲法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的角度推動不在籍投票,而非從政黨搶票的角度看待,駐外人員、軍人及未被褫奪公權的犯人都有投票權利。
- 主張應考量合法公民都能夠享有投票權、盡量讓大家方便一點,認為對不在籍投票想太多是低估選民的智慧跟自主能力。
- 質疑如果沒有不在籍投票的設計,是否會影響三百多萬人投票的權利和責任。
- 主張支持不在籍投票,認為在民主制度下每個人都要有平等的投票權。
- 認為為維護國人之參政權,不在籍投票仍有實施之必要,主張中選會應克服萬難,積極和內政部共同推動不在籍投票之實施
保障軍警、選務人員、受刑人等特定對象投票權11 位
主張讓因勤務無法返鄉的警察、軍人、選務人員、教師、海巡與漁民,以及病患、身心障礙者、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都能投票。具體做法包括移轉投票、在軍營或監所設投開票所,或分階段實施;部分主張也討論秘密投票與監所投票的理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若重刑犯不適合外出而必須在監獄內投票,應由當地縣市政府派一組新的選務人員進去內部辦理,不讓監所人員及監獄管理人員牽涉投票過程
- 認為受刑人雖然犯了罪也是國民,國家應該想辦法解決其投票權被剝奪的情況,保障受刑人的投票權
- 認為只要未被褫奪公權的囚犯就有投票權,設計法律時應想盡方法、竭盡所有資源和可能性讓他們行使權利
- 質疑以保障公民參政權與投票權為由推動不在籍投票,卻將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排除,要求邏輯一致應保障其投票權。
- 認為在通盤考慮下,不在籍投票有可能逐步試辦或開放,例如先以原住民為對象,並將工廠作業人員、海上執法的海巡人員及必須出海的漁民等納入分階段或分批辦理
- 主張軍警人員的不在籍投票應維持秘密投票原則,應考慮在營區附近多設幾個投票箱或分散到其他投票所,以免集中在少數投票箱而被認為是可預測、好監控的集中投票
- 質疑中選會反對開放受刑人及受拘留人不在籍投票,認為有些受刑人並未被褫奪公權,且不在籍投票不需要把人帶出來
- 主張不反對不在籍投票,但若讓軍人、警察不在籍投票,應讓其與民眾一起投票,而非在營區或分局設置投票所,質疑在該等場所投票難以確保是在自由意志下投票
- 認為應推動不在籍投票,因為適用者高達100多萬人,包括選務人員、警察、軍人及在外工作、就學者,且原住民鄉親長期在外返家投票不容易,致原鄉每次選舉投票率很低
- 主張若不在籍投票一開始實施有困難,可將監獄等部分列為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分階段實施,不必一次全部包入,並應考慮選務人員進入監獄會感到害怕的安全疑慮。
- 主張不在籍投票應全面實施,若暫時做不到,至少應優先保障在軍中未設籍而沒有投票權的軍人能夠投票。
先以境內移轉投票分階段實施8 位
認為在現行憲法與法律下,可行的是國內的移轉投票。應以臺澎金馬為限,先從爭議小、配套容易的部分起步,分階段推動;海外投票則列為後續步驟或暫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不在籍投票在適用對象上應「先國內,後國外」,先行納入國內的軍人、警察、在外地就學就業者、服刑人等,再思考納入海外選民的技術可行性。
- 主張不在籍投票只可在中華民國目前的台灣地區進行移動不在籍投票,在大陸地區者必須先回到本國投票
- 主張不在籍投票應先從國內開始做,認為台灣民主素養高,沒有理由反對國內部分的不在籍投票,要求中選會去遊說各個委員
- 要求政府清楚宣示包括此次公民投票以及下次總統、立委大選所要推動的不在籍投票都是境內不在籍投票
- 主張不在籍投票僅限於國內移轉投票,不進行國外通訊投票,因為國外通訊投票事關重大、較易引起恐慌
- 認為推動境內移轉的不在籍投票確實有助於行使公民權及民主深化,非常認同這個方向。
-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解決投票比例很重要的方案,要求趕快做好配套落實,如果國外部分不方便可先從國內部分做起,以消弭距離因素、讓投票更方便提高投票比例
- 主張至少下次總統大選能在國內辦理不在籍投票,認為這樣可以解決很多事情,是一個好的開始
海外僑民與臺商投票權需研議保障8 位
認為有戶籍、具公民權的海外僑民與臺商應享有投票權,可參考韓國的登記制等做法。同時也提出居住事實、投票場所等問題,要求中選會、僑委會溝通研議並提出通盤說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僅限國內的不在籍投票違反平等原則,認為在國內者可以不在籍投票、在國外者卻不能,同樣都是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 主張其所提憲法修正案沒有排除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海外僑民,認為依憲政法理無法排除,僑居海外的部分不能排除
- 主張只要台商能獨立行使自由意志執行權利,就應提供其投票權利,不能因為其所在之處而有不同
- 認為僑民不在籍投票牽涉複雜、需全盤考慮且各國僑居狀況不同,主張中選會應該要有通盤的看法並對僑民有所說明。
- 主張在承認憲法、法律方面仍有所限制的前提下,政府應協調各相關單位、跨部會了解海外僑胞訴求,規劃出符合選舉公平正義的方案以保障僑胞在海外的參政權與投票權。
-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非常需要的,理由是歷史上東南沿海各省出外經商謀生者特別多。
- 認為很多華僑不一定負擔得起返國旅費,不應因此被剥奪投票權利,主張推動僑民不在籍投票。
- 認為推動讓臺商和海外僑胞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時,國籍認定與投票方式都是問題,通訊投票的可行性和真實性也都需要考慮
公民投票先行實施移轉投票7 位
認為公投對事不對人,且屬全國性投票,爭議最小,應先在公投實施移轉投票。部分主張肯定或接受行政院的公投版本,也有人批評該版本排除總統交付的公投並不適當。部分主張認為公投經驗可作為日後選舉的參考,也有人主張核四公投應一併納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未來審查核四公民投票特別條例時,應納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
- 主張在由簡入繁的原則下限縮只修改公投法,讓不在籍投票由這次的公民投票來試行
- 認為此次核四是否續建的公投是推動不在籍投票最好的機會,因為民進黨希望提高投票率,且總統和院長也多次宣示希望公民投票率可以提高
- 認為應擴大參與,讓不在籍投票者多參與公投,有助於跨過公投門檻,基本上對此持正面看法。
- 主張應先在公投法修訂納入不在籍投票,因為公投是針導事或政策性議題由人民創制複決,比較簡單、可以馬上做,能讓更多公民參與。
- 主張這次公投是推動不在籍投票的最好機會,若能推動將是一大突破。
- 主張政府推動不在籍投票,並支持核四公投列入不在籍投票,認為不在籍投票是趨勢,該做的時候就要推動、勢在必行
信任、秘密投票、防弊與選務能力仍有疑慮7 位
質疑在社會信任度低的情況下推動不在籍投票,可能出現秘密投票難以維持、賄選與作票、身分查核不足、選務負擔過重、時程倉促等問題。部分主張認為主管機關評估不足,也有人主張應維持現行可信的制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要求主管機關積極提出草案與時程6 位
批評中選會與政府長期未推動、說一套做一套,並認為技術已不是理由。要求中選會與內政部儘速提出草案、評估與時程,並排除政治考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在籍投票應同步適用於總統與立委等選舉6 位
質疑只在公投實施、卻以「對事、對人」區分的說法,認為公投做得到,選舉也應做得到。主張總統、副總統、不分區與區域立委、地方首長等選舉應一併納入,或在公投之後接續實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現在總統選舉合併立委選舉,若對同一個選舉就立委與總統部分分為兩個不在籍投票制度會有問題
- 主張推動不在籍投票不應僅限於公投,其所提憲法修正案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性公民投票與憲法複決案都應採用不在籍投票
- 認為現在的年輕軍人不可能受國防部長指示投票給誰。
- 質疑不在籍投票先適用於對事的公投、再適用於對人的選舉的說法,認為對人與對事並無差別。
- 質疑如果移轉投票制度這麼好且已在公投用過,就不應不願往前跨出一步去克服立委選舉多張選票移轉的問題,導致僅差兩、三個月的總統與立委選舉一個可用移轉投票、另一個不可用
- 質疑以是否合併選舉或夾雜地方性選舉作為不在籍投票執行困難的理由,認為未來總統和立委勢必還是合併選舉,照此邏輯不在籍投票將永遠無法進行。
在中國等境外投票有外力干預疑慮6 位
擔心在中國設投票所,或讓臺商以通訊方式投票,難以確保秘密投票與自由意志。也擔心臺商集中到金門、馬祖投票,會造成選務負擔,並讓中共有機會介入選舉,因此要求審慎設計或預先因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離島居民返鄉投票負擔重,應納入適用6 位
指出金門、馬祖等離島的旅臺鄉親返鄉投票,交通成本高、航班運能有限,還可能被視為幽靈人口。因此主張實施不在籍投票,不應將離島切割在外;部分主張由外島開始推行,也有人提出相關條文修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立委、地方選舉不宜倉促擴大適用4 位
認為立委選舉與地方選舉的選票複雜,移轉投票可能稀釋離島選區的代表性,村長補選也得全國動員、耗費資源。因此主張立委選舉可能不適合,擴及總統、立委選舉與罷免須審慎評估,或僅考慮對事的公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應納入通訊、使館、電子等多元投票方式3 位
主張在移轉投票之外,納入通訊投票、指定場所投票、使館投票、提前投票,以及以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或線上投票;部分認為只採移轉投票過於保守,也有人主張可在公投中試行,作為日後選舉的參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支持方向,但須先建立信任與資安配套3 位
認同不在籍投票有助於保障投票權與便民。但主張必須先消除民眾疑慮,確保秘密投票、自由意志與資訊安全,並在國安沒有疑慮的前提下,穩健、逐步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原住民族選舉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3 位
這群主張指出,原住民立委選區涵蓋全國,選務上可行;族人因就學、就業散居各地,返鄉路途遙遠,投票率偏低,部分人還有秘密投票或被認定為幽靈人口的問題。因此主張原住民立委選舉應優先採行移轉投票,也有主張不反對原住民選舉適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應於既有選罷法、公投法修法,不必另立專法2 位
認為在公投法、總統選罷法或公職人員選罷法中修法即可處理,沒有單獨立法的必要。
申請程序應便利並放寬期程1 位
認為移轉投票須在六十天前登記太久、流程過於繁複,主張以電子或通訊方式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訂定明確的申請期間,並建置可擴充的系統。
通訊、網路與電子投票目前不宜採行1 位
認為通訊投票、網路投票與電子投票的疑慮很大,包括資安威脅、程式可能遭竄改,以及美國大選引發的爭議。主張以臺灣現況不宜採行,應維持人工唱票的公開透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應開放全民無條件申請不在籍投票1 位
認為不在籍投票應以異地就學、就業、身心障礙等有特殊需要者為範圍。全民無條件申請與立法目的相衝突,會加重選務負擔,也反對因此取消公教人員擔任選務人員的比例規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在籍投票未必能提高投票率1 位
質疑以提升投票率作為推動理由是本末倒置,認為不在籍投票不見得會提高投票率,有些民眾即使投票所就在附近也未必會去投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投票箱讓受刑人投票,因開票結果易顯現少數不同選擇而產生同儕壓力,能否依照自由意願投票令人疑慮。
- 主張不在籍投票在法規制度上應「先修法,後立法」,初期先修改相關的選舉罷免法條文加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定與運作方法,未來再以單獨立法通過不在籍投票法為目標。
- 主張因推動不在籍投票的人數與各個投票所投票的人數相比相差懸殊,可以在一個區域裡面設定幾個單獨的投票所應該可以解決問題,要求試著去籌備、推動
- 認為推動不在籍投票所保障出來投票的110萬人一定會影響選舉結果,但對民進黨、國民黨或第三黨都無利不利,對臺灣民主發展是健康的
- 質疑不在籍投票在社會上還沒有共識,公聽會未獲結論行政院卻將案子送來堅持推動
- 質疑行政院為推動不在籍投票所提數字只是拿來騙人,主張其未針對投票行為、人口流動、城鄉發展仔細評估
- 認為不在籍投票制度所提供的投票便利與投票權利的保障,是兩個不同的價值和標準。
- 質疑不信任不在籍投票的理由,認為其一樣是秘密投票。
- 認為目前通訊投票能做的只有總統選舉的通訊投票。
- 認為若總統選舉採取不在籍投票又與立委選舉合併,可能導致總統投票率高而立委投票率低,要求中選會務必考慮清楚兩項選舉是否合併及實務運作對投票率的影響。
- 認為若要反對監獄的不在籍投票,應以受刑人資訊不充分為理由
- 質疑從縣市長選舉開始辦理不在籍投票,在實務上能有什麼困難。
- 認為申請移轉投票的人不能被排斥,即使住在新北市想在臺北市移轉投票也應被允許,強調每個人都有投票權、必須公平
- 認為在不在籍投票僅限國內移轉投票的前提下,不反對將監獄受刑人、警察及軍人納入,但這部分尚未做最後確定,仍在檢討中。
- 認為修公投法納入不在籍投票會比修專法或是選罷法還要快
- 建議內政部趁此時機做民調,瞭解民眾對核四公投納入不在籍投票方式的支持度,以及對一併修正包含全國性選舉相關法令的支持度
- 質疑內政部讓不在籍投票先從離島試行的思維,認為福利、建設從不從離島開始,卻挑離島試行是覺得離島比較好欺負,並澄清丟回問卷不代表不贊成不在籍投票
- 質疑現在雖說只實施移轉投票,日後仍會擴大到通訊和海外投票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地方選委會第三條 規定設籍自由地區具選舉權及公投權符合適用對象者得申請第四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五種方式及適用於總統立委縣市長與全國公投第五條 列舉七類得申請不在籍投票人員包括選務軍警外地工作求學等第十一條 規定總統副總統通訊投票限境內寄達選舉人並限境內寄回第十二條 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應設特設投票所供不在籍投票使用第十三條 規定符合部分款項者得於投票日前五日先行投票第十四條 規定符合部分款項者得申請在不同投票所或選舉區投票第十五條 規定網路投票須以自然人憑證投票並符合無記名投票原則
第二條 (主管機關) 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三條 (實施地區與投票人資格) 投票人於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依法有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並符合適用對象之規定者,均得依本法申請不在籍投票。
第四條 (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 不在籍投票方式得以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移轉投票、或網路(電子)投票等方式為之。 前項不在籍投票方式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一項不在籍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國情及行政資源逐步推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下列人員得申請不在籍投票: 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 五、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 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 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第十一條 (通訊投票) 通訊投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設置專用信箱,統一印製附信箱號碼之內外信封,供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寄回選票使用。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通訊投票,限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境內寄達選舉人,並限在境內寄回選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號次決定後七日內,將通訊選票寄達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 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應將所圈選完竣之選票裝入內信封密封,再裝入外信封,外信封正面應由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填入戶籍地址,於選舉日前寄達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逾時不予計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指定專人,收受通訊選票,統一保管,於投票日截止投票時,單獨開票,與投票所合併計票。 通訊投票,開票後之選舉票應單獨裝袋,封存備查。 有關前項通訊投票是否有效之認定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二條 (特設投票所投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符合第四條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投票使用。 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三條 (提早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得申請於投票日前五日先行投票。 前項投票日期及地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第九條之規定公告,提早投票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對提早投票之票箱指定專人管理及監督,並於開票時間一併開票與計票。 前項提早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移轉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在不同投票所或選舉區投票。 前項移轉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網路或電子投票) 申請網路(電子)投票,應由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依內政部所頒之自然人憑證進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設之投票所或網站投票,但網路或電子投票設計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確保符合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之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原則。 前項網路或電子投票施行時間、投票方式與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明定不在籍投票採移轉投票與工作地投票第二十五條之二 規定移轉投票申請書件資格期限與變更撤回第二十五條之三 明定戶政機關查核移轉投票申請與不准事由第二十五條之四 規範移轉投票名冊編造公告閱覽與更正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五 規範工作地投票名冊編造與移轉投票變更註記第二十五條之六 規定不在籍投票人數統計表彙整公告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七 規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編造與寄送期限第二十五條之八 規定不在籍投票公投票由投票地選委會印製
第二十五條之一 因故不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下簡稱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依下列規定投票: 一、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以下簡稱移轉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前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於總統依第十七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第二十五條之二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投票權人申請移轉投票,應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申請移轉投票地之地址,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移轉投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其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前項公告須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或撤回;其申請變更或撤回,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件日為準。
第二十五條之三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申請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申請時申請移轉之直轄市、縣(市)非屬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 四、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 五、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 六、申請移轉投票之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致無法核配投票所。 第一項查核結果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其查核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書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
第二十五條之四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將其核准移轉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移轉投票申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
第二十五條之五 投票所工作人員戶籍地或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所,與其工作地之投票所不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 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第二十五條之六 第二十五條之一之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送由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之七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郵寄或分送移轉投票投票權人。
第二十五條之八 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投票,由各該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這是怎麼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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