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7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投票年齡應與民法成年、刑事責任等年齡規定一致,以避免權利義務不對等或法律適用的矛盾。
- 即使對執行方式或時程有保留的主張,也多認同讓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下修年齡的方向本身是好事。
8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支持18歲公民權修憲並呼籲複決通過10 位
這群主張表態支持將公民權下修至18歲,或支持相關修憲案。他們呼籲立委投下同意票、全民在公民複決時投贊成票,並對複決未通過表示惋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等投票年齡可先以法律降至18歲9 位
這群主張支持先修改公投法、選罷法,把公投等投票年齡降到18歲。其中不少人認為,憲法20歲的規定只適用於對人的選舉,或只是最低保障,因此以法律放寬並不違憲,不必等修憲。也有人質疑政府以修憲為由拖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政府選擇性只推動不在籍投票,卻堅持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一定要和修憲綁在一起,批評其推三阻四
- 認為公投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與選舉權年齡不一致不是問題。
- 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滿二十歲有投票權應為底線,法律給予更為寬鬆的投票權年齡限制應無違憲問題,不應以憲法制定之初的時空環境、教育與智識水準作為限制人民行使參政權的理由
- 主張將公投的投票權年齡下修為18歲
- 主張公投法投票年齡應下降到十八歲
- 認為二十歲具有公民權部分不須修憲,以修法明訂降低投票年齡就可以了,若不須修憲中選會就可以直接提出修法
- 認為憲法並未當然限制年滿18歲國民選舉權的普世價值
- 認為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來看,將投票權年齡降低到18歲應無違憲問題;若不違憲,便能讓青年在少子化社會中參與、表達意見及關心公共事務,因此將投票權年齡降低到18歲並非不可行。
- 主張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將公民投票的投票年齡下修為18歲,讓18歲青年可以參與創制與複決的投票。
青年有能力參政,下修可促進世代正義6 位
這群主張認為,教育普及、資訊發達,年輕人有足夠判斷能力。讓他們投票可擴大政治參與、使政策回應年輕人需求,也能落實世代正義、深化民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8歲投票是國際趨勢,我國已落後6 位
這群主張指出多數民主國家(如日、韓、美、英等162國)以18歲為投票年齡。他們認為20歲的規定沿用自數十年前,已不合時代,我國應急起直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認為此為世界趨勢
- 認為投票權年齡下修為18歲是世界民主潮流趨勢,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162個國家均規定為18歲,日本也已提出修法降為18歲,使投票權年齡限制為20歲的民主國家僅剩台灣
- 認為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只是趕上時代、重視年輕人權益的做法,大家應共同正視,因為現今資訊發達使年輕人更加早熟,且世界上已有很多國家採行18歲投票年齡
- 主張將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促使年輕世代參政,認為此舉符合國際潮流,並呼籲召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儘速審議通過,讓年輕人能投票、關心公共事務,以提升臺灣社會的公民素質
- 認為不應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最後一個或全世界最後一個才把投票年齡門檻降到18歲者
- 認為年齡逐漸降低是現今國際的趨勢,隨著人的智慧成長、教育程度提高與知識訓練時間縮短而有可能提早,主張丁守中委員所提將年齡降低到18歲的部分可以先起草並著手思考相關配套。
下修須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並讓各法一致5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票年齡下修須與民法成年、行為能力等規定一致,否則18歲能投票卻仍是未成年,會產生矛盾。他們要求先盤點各法、做好配套與研究,並對修法先後順序提出不同看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8歲已負刑責兵役等義務,應享投票權4 位
這群主張認為18歲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納稅,民法成年也已改為18歲,卻要到20歲才能投票,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因此應把公民權下修至18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下修方向可討論,但對成熟度等有疑慮3 位
這群主張不完全反對下修,但提出保留。他們擔心年輕人人格成熟度、學業受影響、經濟能力不足,建議可只降1歲,或認為仍需長期討論、研究國外資料。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投票年齡下修須修憲,公投法應待修憲後再改1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票年齡從20歲降到18歲屬憲法議題,必須修憲,不能以立法處理。公投法可先維持20歲,待修憲通過後再一併修改。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