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7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屆別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公投相關資訊正確,不應讓錯誤或不實內容誤導民眾。
  • 都認為公務人員不應利用職權影響人民的公投選擇,並應遵守行政中立。
  • 都認為紙本連署有偽造問題,連署真實性需要更好的查核機制。

3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3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6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政府依法說明公投政策立場1 位

    這些主張認為依公投法規定,政務官與指派的公務人員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表達機關立場,這並不違反行政中立,也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他們參與。但其中一則也指出,以職權影響他人的作為是另一回事。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核電設施應由周邊居民以區域公投決定13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電廠的興建、選址或延役,應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條例,由5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在興建前以區域公投決定,並認為這與全國性公投可以並存。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原能會主委承諾,不將核廢料最終處置廠址設置的同意式公投改為反對式公投,若再提出此類修正案,就應辭職負責。民主進步黨鄭麗君・2013 年 10 月 31 日・第 8 屆
    2. 主張應賦予核四50公里範圍內的北北基宜人民進行地方公投的權利,由他們自主表達意見並決定能否承受核四事故或運轉帶來的傷害,而非由全臺灣人民替他們決定民主進步黨何欣純・2013 年 10 月 16 日・第 8 屆
    3. 質疑以電政屬中央主管事項為由剝奪地方為捍衛生命權而進行公投的權利,認為捍衛生命權的主張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民主進步黨林淑芬・2013 年 4 月 17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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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5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公投電子連署有效率,但擔心可能出現冒名頂替的問題。中國國民黨張慶忠・2015 年 4 月 8 日・第 8 屆
    2. 主張應在條文內課予主管機關建立電子連署系統的責任以方便人民連署民主進步黨鄭麗君・2015 年 4 月 8 日・第 8 屆
    3. 主張第一案應將「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門檻」修正為「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5 年 3 月 25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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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核四等全國性事務應以全國性公投決定13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四關係全體人民的公共資源,影響範圍也不限於單一縣市,因此應交由全國性公投決定,反對以地方公投處理全國性事務;其中有人主張另訂核四公投特別條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核電屬於電業,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屬全國性事務,回應有人認為核電廠問題應適用地方性公投的說法。中國國民黨陳淑慧・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2. 主張核四等重大議題應以公投讓人民決定。民主進步黨何欣純・2014 年 4 月 24 日・第 8 屆
    3. 主張核四公投特別條例非常重要,可以馬上針對核四的問題進行公投民主進步黨陳亭妃・2014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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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行政部門應有公投發動權4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部門有必要擁有公投發動權,否則執政黨在國會居少數時,推動重要政策可能陷入政治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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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依議題類型設定不同門檻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應依議題分類:涉及領土、主權、國體的事項採高門檻或絕對多數,一般政策與社會議題則採一般門檻或相對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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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出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案,以免浪費資源或被重複炒作。部分主張維持3年的限制,部分則認為現行規定太寬鬆,只換提案人就能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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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應釐清互相矛盾的公投結果如何處理3 位

    這些主張指出,互斥的公投案同時通過,或地方與全國公投結果不一致時,公投法未規定處理方式,要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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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核四公投命題應直接,不應以命題與門檻左右結果20 位

    這些主張質疑以反命題搭配高投票門檻,可能左右公投結果、封殺對方主張;也有主張質疑公投法存在巧門。他們主張讓人民直接決定核四是否續建,並就價值選擇進行公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公投結果取決於題目設定,以核四「續建」與「停建」正反題目之爭為例凸顯制度問題,感覺是由題目來決定結果。親民黨陳怡潔・2015 年 3 月 25 日・第 8 屆
    2. 認為以反命題方式設計公投主文並搭配高門檻,是隱藏自己的主張、拿對方的主張來公投再以高門檻封殺民主進步黨鄭麗君・2015 年 3 月 25 日・第 8 屆
    3. 認為在目前公投門檻很高的情況下,公投是否通過會因命題正向或反向表述而有不同結果,甚至導致續建或繼續停建的相反解讀民主進步黨黃偉哲・2014 年 5 月 5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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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反對降低門檻,但應審慎評估影響與成本4 位

    這些主張對降低公投門檻持不反對的態度,但認為應審慎考量外在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門檻下修後的行政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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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政府應宣導公投並鼓勵民眾投票4 位

    這些主張認為,中選會與行政機關應主動宣導公投的意義與規定,透過媒體、講座、說明卡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投票、提高投票率;行政院則應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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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發表會正反方應由真正持該立場者擔任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的正反方,應由真正有利害關係、依法設立辦事處或真心支持該立場者擔任。他們質疑立場相同的機關分任正反方,或出現「假反方」,並認為現行規範不足。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中央與地方公投規範應一致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直接民權的關鍵規定應由全國性公投法統一保障,不應全部授權地方,或讓全國與地方門檻脫鉤。否則會形成多套標準,部分地區的門檻甚至可能高於全國,也會造成有些地區民眾沒有公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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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公投適用事項不應過度限制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實踐主權在民、矯正代議失靈的機制。只要符合程序、不明顯違憲違法,任何事項都應可公投,立法院可處理的事項也不例外,不應狹隘限制或壓抑人民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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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立法院交付公投的表決門檻1 位

    這些主張討論立法院提議交付公投所需的表決比例:有人主張維持經院會通過,有人主張改為三分之一以避免量身訂做,也有人對四分之一的提議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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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連署不實只需剔除,不應加重連署負擔3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連署若有不實,剔除該筆或依刑法處理即可。不應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也不應因無效連署過多就讓整案不成立,以免限制人民的公投權利。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地方公投事項應尊重地方自治12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金廈大橋、博弈、護海等地方議題可由地方公投決定,地方公投的細節可交由自治條例訂定。他們質疑由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由地方政府或中選會認定、訂定明確標準,並保留自治條例的複決。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應修正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民主進步黨陳其邁・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2. 主張讓地方性公投與全國性公投脫鉤或適用更低門檻,地方性公投不要受母法拘束,由地方以自治條例自訂門檻民主進步黨鄭麗君・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3. 質疑馬祖公投已過半通過屬於民意通過,卻可以不協商、不算中國國民黨陳雪生・2015 年 1 月 5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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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保留或改善公投審議委員會7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必要,應維持現狀或加以改善,不一定要廢除,相關連動條文也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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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修憲與領土變更應回歸憲法程序處理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法,而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領土變更與修憲複決的程序,因此應回歸憲法的較高門檻,不應在公投法中另行規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有無權限審議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認為這一點要仔細研討。中國國民黨陳超明・2012 年 6 月 6 日・第 8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2. 公投門檻不宜過低,應維持或提高10 位

    這些主張擔心門檻過低會讓連署太容易成案,造成國家動盪、政治不穩,或使重大政策被推給公投。因此主張維持原有門檻,或提高到60%;另有一則以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投票率為例,討論七成門檻是否合理。其中一則認為適當門檻有助於推動公投程序,但也接受刪除審議委員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不應片面主張公投提案門檻越低越好,應更慎重看待門檻設定。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2. 認為以1,800人即可提出提案實在太容易,主張應撇除政黨立場思考行政資源可承受的比例,對具體千分之幾沒有堅持。中國國民黨李貴敏・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3. 質疑行政院版將公投提案門檻下修到千分之三(約五萬四千人),認為全國性人民團體或組織只要有五萬四千人就可藉此決定自身利益,個別團體或單一方利益不會是全國人民所期待。中國國民黨陳淑慧・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3. 反對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6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為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異議時應走覆議程序,賦予其公投提案權是擴權,也會破壞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機制。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4. 修憲、領土與主權事項應納入公投法6 位

    這些主張認為修憲複決、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影響主權的兩岸政治協議,都應明定於公投法,或補齊相關的公投程序,讓人民有權決定;其中涉及兩岸協議者,主張採高門檻程序。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5. 公投程序與條文細節的調整12 位

    這些主張針對個別程序條文提出意見,例如:提案撤回與再提期間、救濟途徑、補正規定、不得公投的事項、門檻計算方式、原住民族意願、年輕世代參與、審議業務歸屬,以及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實質內容前喊價訂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同一事項的認定問題複雜,仍須透過審議委員會討論認定,若取消審議委員會將無人可認定。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2. 認為登記門檻只是過程的第一步,後面還有其他門檻必須考量。親民黨李桐豪・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3. 認為在一定期間內不准撤回公投提案的規定,用意是避免反覆提案、撤案造成行政機關負擔。中國國民黨李貴敏・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6.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4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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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限制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認為政府不是當然的反方,若要擔任反方也應向中選會登記。政府不應以公帑及行政體系全力宣傳公投,使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政務官的宣講應限於與其職掌相關的議題,並遵守行政中立。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8.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20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中選會公投審議委員會僅以十幾名成員即可否決十幾萬人連署的公投提案,認為其中存在弊病聯周倪安・2015 年 9 月 23 日・第 8 屆
    2. 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不應就提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民主進步黨陳其邁・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3. 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設在行政院是球員兼裁判,行政院先審議甚至否決公投議題是剥奪人民權利並違背公投法還權於民的精神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5 年 4 月 8 日・第 8 屆

    全部 2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9.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39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現行公投法門檻訂得太高形同不能公投法,使人民的意見永遠無法上傳聯周倪安・2015 年 10 月 8 日・第 8 屆
    2. 主張公投提案門檻降至千分之二點五中國國民黨吳育昇・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3. 主張若單獨考慮公投登記門檻,且僅就國民黨與親民黨的提議折衷,可考慮約千分之二;若不單獨考慮,則須與其他門檻合併思考。親民黨李桐豪・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全部 3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0. 認定連署偽造的標準與依據應一致且公開1 位

    這些主張質疑,各戶政機關認定大量抄寫的標準不一,中選會也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外透露查對狀況。他們要求說明認定偽造的依據並提出鑑定報告。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1. 尚未分群2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主張刪除行政機關發動公投的提案委員應提出更有力的論述,不能說刪就刪,因多數國家未賦予行政體系此權力,只有瑞士有。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2. 認為公投法第十七條關於總統公投權的規定,讓政治人物運用該條進行政治折衝,損及彼此對公投法的互信。親民黨李桐豪・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3. 反對以公投法限制複決即違憲的說法,認為憲法所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須以法律規定使之落實,主張公投法並無違憲問題。中國國民黨李貴敏・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全部 2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規定全國與地方公投事項,人事不得提案第十條 規定公投提案人數須達一百人以上第十二條 規定全國公投連署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三條 規定行政院經立法院同意得交付公投第十六條 規定四分之一立委可提案將法律案交付公投第三十條 規定公投同意多於不同意且達四分之一即通過第三十一條 規定公投通過後法律複決失其效力等處理方式葉宜津等 26 人・2012 年 3 月 2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一百人以上。 行政院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三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立法院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議決者,視為同意。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六條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於通過該次法律案之下次會議散會前,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案,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前項提案優先於立法院其他議案之處理。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投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投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一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提案 1葉宜津
第二條 規定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適用事項及排除提案事項第十條 規定公投提案人數門檻及中選會審核聽證程序第十四條 規定主管機關駁回提案事由及名冊查對補提程序趙天麟等 22 人・2012 年 4 月 13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及審核)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四條 (公投案之駁回及提案人名冊刪除之情形)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公民投票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二條 規定預算租稅等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第三條 全國公投由中選會主管地方公投由地方選委會主管第九條 規定提案人須親簽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全國公投提案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第十二條 全國公投連署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第十五條 規定連署名冊查對刪除事由及成立公告程序第二十六條 地方公投案向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提出第二十七條 地方公投提案門檻千分之一連署門檻百分之一第二十九條 規定地方公投提案人須親簽並附身分證影本第二十九條之一 規定地方公投提案審查查對及補提程序第二十九條之二 規定地方公投連署應於六個月內提出第二十九條之三 規定地方公投連署名冊查對及公告程序第二十九條之四 規定地方選委會應舉辦發表會或辯論會陳歐珀等 19 人・20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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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項目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地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預算不得做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主管,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監督。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前條或前項規定。 二、提案人有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定公民投票之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審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一項規定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二、依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個月內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最近一次總數,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五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身分證影本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無法查對。 三、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無法查對。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區、鄉(鎮、市)別裝訂成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二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前項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定公民投票之提案內容,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其不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二、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二十九條之二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區、鄉(鎮、市)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二十九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影本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格式提出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無法查對。 三、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無法查對。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二十九條之四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商或指定地方有線電視台提供;其實施程序,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條 規定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投適用事項並排除預算等提案第十條 將公投提案門檻定為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規定公投連署門檻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四條 規定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查對公投提案人名冊第十五條之一 賦予行政院就重大事項交付公投辦理之提案權第十六條之一 規定兩岸政治協商授權及協議須交付公投第三十條 規定公投通過須同意多於不同意且達四分之一第三十一條 規定重大政策公投通過後由權責機關處置實現第三十三條 規定公投通過或否決後三年內不得重提同一事項潘孟安等 19 人・20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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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法律修正或制定案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修正或制定案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五條之一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行政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六條之一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總統應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就協商前之授權及協商後簽訂條約或協議之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公民投票案,有效同意票應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法規修正或制定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確認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二條 增列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及條約協議為公投事項第十條 明定公投提案由一人提出並規範審查補正程序第十二條 明定連署門檻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及連署期間第二十七條 明定地方公投一人提案及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一第三十條 明定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四分之一即通過第三十一條 規範公投通過後法律提案效力及執行義務第三十三條 明定公投案通過或否決後三年內不得重提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許忠信・20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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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創制或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六、條約或協議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由至少一人提出。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有前項一至四款情形,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正,補正後仍不依前項規定或逾期不補正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第四款憲法修正案之創制、第六款所為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重大政策之複決、第四款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第五款所為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由至少一人提出。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條約或協議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提案 1許忠信
第二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適用憲法修正複決及創制等事項第三條 明定全國及地方公投的主管機關第十條 刪除公民投票提案人數門檻規定第十二條 按事項分級訂連署門檻及六或十二個月期限第十三條 刪除禁止行政機關辦理公投的限制第十四條 明定主管機關審查補正、意見書及聽證程序第十六條 明定五分之一立委提議可交付公投第十七條 明定總統經行政院會決議可交付防衛性公投第二十七條 明定地方公投連署門檻為千分之五第三十條 明定公投通過須同意多於不同意且達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一條 明定重大政策公投通過後權責機關執行義務第三十三條 明定公投通過或否決後三年不得重提同一事項第三十四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李應元等 19 人・20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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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二、憲法原則之創制。 三、法律之複決。 四、立法原則之創制。 五、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第一項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二項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提案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六條 立法委員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五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提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前項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就該公民投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四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第十七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受第十八條關於公告、辯論程序規定及第二十四條舉行期間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公民投票案,同意票數應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同意票數未多於不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二、有關憲法原則之創制,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提出憲法修正案,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三、有關法律、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四、有關法律、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案,原法律或地方自治法規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五、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於六個月內提出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之必要處置未符合公民投票案之內容者,權責機關之首長應立即辭職。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十條 規定提案人數門檻與中選會審核聽證程序第十四條 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查對提案名冊並刪除不符者第三十條 一般公投同意多於不同意即通過,憲改等須達半數第三十三條 刪除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公投之限制規定第三十四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林淑芬等 20 人・20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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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前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投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公民投票案,同意票數應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效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即為否決。

第三十三條 (刪除)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提案 1林淑芬
第二條 明定預算等不得公投,認定由中選會為之第九條 要求建置電子系統供提案及連署使用第十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為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一第十五條 明定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名冊及刪除事由第十七條之一 賦予行政院就重大事項交付公投辦理第二十七條 明定地方公投提案及連署門檻比率第三十條 明定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第三十一條 明定公投通過後權責機關應為必要處置第三十三條 明定通過或否決三年內不得重提同一事項鄭麗君等 22 人・20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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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採電子提案者,上述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第二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二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應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提案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者。 二、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三、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四、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五、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款規定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或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電子連署之登錄進行電子連署,逾期未領取或登錄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於十日內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查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於四十五日內查對完成;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應於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選舉委員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十七條之一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行政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票之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就實現創制案之內容,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之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二條 明定全國及地方公投適用事項與排除提案事項第十條 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並定審核程序第十二條 連署門檻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及六個月期限第三十條 公投通過採簡單多數決有效票過半同意即通過陳亭妃等 21 人・201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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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採「簡單多數決制」,即投票者有效票過半數同意者,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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