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7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公投相關資訊正確,不應讓錯誤或不實內容誤導民眾。
  • 都認為公務人員不應利用職權影響人民的公投選擇,並應遵守行政中立。
  • 都認為紙本連署有偽造問題,連署真實性需要更好的查核機制。

23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特定公投案不符要件或內容不明2 位

    這些主張認為反廢死、反戒嚴、以台灣名義參加奧運、同性婚姻相關等公投案,屬於不存在的議題、不涉及具體的法規範、內容不明確,或無法依法處理,因此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要件,不應成案。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16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臺灣有太多假訊息,公投有時被政治操作甚至被假訊息誤導,要求未來推行公投時協助公民掌握充分訊息並有更多討論、讓民眾參與民主進步黨羅美玲・2023 年 10 月 11 日・第 10 屆
    2. 要求中選會在修憲案辯論或意見發表部分更積極促成,讓支持者能確實展現意見。時代力量邱顯智・2022 年 5 月 2 日・第 10 屆
    3. 要求中選會針對下一次2023年公投規劃原住民族語言宣導品計畫,並在1個月內提出簡單的評估報告,以提升原住民族地區投票率與公民參與。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

    全部 1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7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政府依法說明公投政策立場14 位

    這些主張認為依公投法規定,政務官與指派的公務人員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表達機關立場,這並不違反行政中立,也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他們參與。但其中一則也指出,以職權影響他人的作為是另一回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以行政一體為由要求全國性公投時各縣市政府都須與行政院同當反方,並質疑地方性公投時行政院與地方縣市政府正反方角色應如何解讀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21 年 12 月 15 日・第 10 屆
    2. 主張公投法應明文規定公投案的說明規範,並由選委會通知各相關部門進行正反說明,認為公投案多為國家重要政策或重要法案複決,若無政府相關單位出來說明,人民會無所適從民主進步黨湯蕙禎・2021 年 12 月 15 日・第 10 屆
    3. 質疑以行政中立為由,阻止公投正反兩方說明立場的做法。民主進步黨王定宇・2021 年 12 月 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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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核電設施應由周邊居民以區域公投決定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電廠的興建、選址或延役,應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條例,由5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在興建前以區域公投決定,並認為這與全國性公投可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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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25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中選會迄今尚未落實公民投票法要求建置的公民投票案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台灣民眾黨吳欣盈・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10 屆
    2. 質疑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延宕6年仍未建置完成,批評中選會行政效率不佳、浪費政府公帑,並要求有人負責。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10 屆
    3. 認為如果資安盤點沒有問題,就應該盡速籌備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讓全民可以使用。台灣民眾黨陳琬惠・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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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規範投票日宣傳及候選人公投宣傳5 位

    這些主張要求釐清公投法與選罷法在投票日宣傳上的不一致、禁止候選人藉公投宣傳夾帶選舉,並建立公投廣告實名制,以及預防投票當天正反雙方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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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政府應宣導公投並鼓勵民眾投票3 位

    這些主張認為,中選會與行政機關應主動宣導公投的意義與規定,透過媒體、講座、說明卡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投票、提高投票率;行政院則應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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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發表會正反方應由真正持該立場者擔任3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的正反方,應由真正有利害關係、依法設立辦事處或真心支持該立場者擔任。他們質疑立場相同的機關分任正反方,或出現「假反方」,並認為現行規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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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公投適用事項不應過度限制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實踐主權在民、矯正代議失靈的機制。只要符合程序、不明顯違憲違法,任何事項都應可公投,立法院可處理的事項也不例外,不應狹隘限制或壓抑人民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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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連署不實只需剔除,不應加重連署負擔1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連署若有不實,剔除該筆或依刑法處理即可。不應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也不應因無效連署過多就讓整案不成立,以免限制人民的公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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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進行中或已宣布的政策仍可公投5 位
  13. 地方公投事項應尊重地方自治6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金廈大橋、博弈、護海等地方議題可由地方公投決定,地方公投的細節可交由自治條例訂定。他們質疑由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由地方政府或中選會認定、訂定明確標準,並保留自治條例的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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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公投門檻不宜過低,應維持或提高1 位

    這些主張擔心門檻過低會讓連署太容易成案,造成國家動盪、政治不穩,或使重大政策被推給公投。因此主張維持原有門檻,或提高到60%;另有一則以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投票率為例,討論七成門檻是否合理。其中一則認為適當門檻有助於推動公投程序,但也接受刪除審議委員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公投連署需要的門檻實在太容易通過,連署通過不等於議題已經成熟民主進步黨黃世杰・2023 年 10 月 11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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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修憲、領土與主權事項應納入公投法2 位

    這些主張認為修憲複決、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影響主權的兩岸政治協議,都應明定於公投法,或補齊相關的公投程序,讓人民有權決定;其中涉及兩岸協議者,主張採高門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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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公投程序與條文細節的調整7 位

    這些主張針對個別程序條文提出意見,例如:提案撤回與再提期間、救濟途徑、補正規定、不得公投的事項、門檻計算方式、原住民族意願、年輕世代參與、審議業務歸屬,以及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實質內容前喊價訂定。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12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權責機關若不執行公民投票結果,是否應有一套懲處機制來落實公民投票結果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2. 主張2018年反對核食進口的公投已獲779萬人民通過,相關開放必須經過民意的檢視,不可以無預警以一紙行政命令發布中國國民黨呂玉玲・2021 年 12 月 23 日・第 10 屆
    3. 認為政府在以核養綠公投後的做法雖未犯法、未違背公投主文,但違背了大家真正想要表達的以核養綠意思中國國民黨吳怡玎・2021 年 12 月 15 日・第 10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限制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公投20 位

    這些主張認為政府不是當然的反方,若要擔任反方也應向中選會登記。政府不應以公帑及行政體系全力宣傳公投,使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政務官的宣講應限於與其職掌相關的議題,並遵守行政中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憲法複決與公民投票制度在政府正反方定位、能否參加辯論及出錢宣傳的設計不一致、缺乏邏輯。中國國民黨陳以信・2022 年 10 月 24 日・第 10 屆
    2. 質疑中選會在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案的正方與反方安排上,是配合行政院意願,行政院想當正方就支持正方、想當反方就支持當反方。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2 年 10 月 20 日・第 10 屆
    3. 質疑政府可以用公帑來操作反公投綁大選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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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1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中選會對未通過的公投案必須把未通過的理由一次講清楚,不要一次講一句、下次再講一句。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10 屆
    2. 質疑中選會在後續審議死刑執行公投案時,是否會成為球員兼裁判,直接阻止該公投案成案。中國國民黨洪孟楷・2023 年 5 月 24 日・第 10 屆
    3. 要求中選會提早在5月8日期限前向戶政機關掌握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查對狀況並回報,以預留補正時間,讓符合規定的公投案能如期成案並在8月28日投票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21 年 4 月 7 日・第 10 屆

    全部 1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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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應延長公投審議與辯論期間並讓各方參與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拉長提案、審議與辯論時間,讓反對方、修正方、受影響居民及專家都能充分表達意見後再成案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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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公投募款與倡議經費應設上限規範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募款沒有上限,對經費與團體助選行為的規範也不足,可能造成資源不平衡、資訊一面倒,因此應研議更嚴謹的經費規範。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3. 應建立連署人撤回連署的機制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沒有讓連署人更正或撤回連署的機制,是法制上的缺漏,應建立讓簽署者可以後悔撤簽的制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建立一個讓當初參與公投連署的人可以後悔撤簽的機制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1 年 10 月 7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4. 尚未分群1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公投主文短短幾行不可能把什麼都講清楚、寫得那麼複雜。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10 屆
    2. 表示原本主張由地方公投與全國性公投雙重把關,地方公投與全國性公投都未通過,就不應進行相關建設。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23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
    3. 主張若開始實施公投電子連署,因擺攤成本幾乎消失且參與量會變高,應合理提高公投成案門檻以維持代表性與公信力。民主進步黨鄭運鵬・2023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

    全部 1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條 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黃世杰等 19 人・2020 年 4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於審核後六十日內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七條 規定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第二十九條 規定公投通過須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四分之一楊瓊瓔等 19 人・2021 年 4 月 16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若公投案通過之決議為否決行政院之政策,行政院應於公投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解散並重組內閣。

提案 1楊瓊瓔
第一條 公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規定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親自簽章並貼附本人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公投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第十三條 連署查對刪除逾三萬人或十分之一以上者公投案不成立第四十五條之一 提案或連署偽造者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蘇巧慧等 19 人・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提案人數十分之一者,該提案應逕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未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三萬人或連署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四十五條之一 提案人有第十條第七項第五款情事或連署人有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情事者,依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論處。

第四十五條之一 大量偽造公投提案連署文書印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1 年 9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五條之一 為規避第十條之審核程序及第十三條之審查程序,而大量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或大量偽造、變造文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所稱大量,係指超過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定提案人數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法定連署人數達十分之一以上者。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第一項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主管機關建置電子系統供徵求提案連署並供查詢陳瑩等 18 人・2021 年 10 月 15 日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並供提案人及連署人查詢;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七條 規定公投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在無線電視舉辦五場莊瑞雄等 18 人・2021 年 11 月 12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六、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自公民投票案公告發布及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七、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九條 公投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多重否定第十四條 行政院交付公投應附正反論述及財政可行性分析陳明文等 24 人・2021 年 12 月 24 日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以多重否定方式表彰;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正反論述、對正反論點之反駁,若涉及政府預算重分配,應擬具財政可行性分析,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七條 規定發表會至少舉辦五場且政府不得為代表第二十條 規定政府機關及公務員不得為公投宣傳第三十條 規定公投通過後效力及政府必要處置義務國民黨黨團・2021 年 12 月 24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政府機關不得為正反意見之代表。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除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不得為前項之宣傳。公務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一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 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權責機關並應廢止或變更相關行政處分。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總統或權責機關未為第一項三款之必要處置,或其處置牴觸公民投票案內容,以違法失職論。

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親簽並填寫身分證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第十條 提案人名冊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者應予刪除第十二條 連署人名冊須親簽並填寫身分證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第十三條 連署人名冊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者應予刪除第三十五條之一 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百萬元以下罰鍰吳秉叡等 25 人・2022 年 4 月 8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三十五條之一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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