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7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公投相關資訊正確,不應讓錯誤或不實內容誤導民眾。
- 都認為公務人員不應利用職權影響人民的公投選擇,並應遵守行政中立。
- 都認為紙本連署有偽造問題,連署真實性需要更好的查核機制。
23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特定公投案不符要件或內容不明2 位
這些主張認為反廢死、反戒嚴、以台灣名義參加奧運、同性婚姻相關等公投案,屬於不存在的議題、不涉及具體的法規範、內容不明確,或無法依法處理,因此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要件,不應成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16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臺灣有太多假訊息,公投有時被政治操作甚至被假訊息誤導,要求未來推行公投時協助公民掌握充分訊息並有更多討論、讓民眾參與
- 要求中選會在修憲案辯論或意見發表部分更積極促成,讓支持者能確實展現意見。
- 要求中選會針對下一次2023年公投規劃原住民族語言宣導品計畫,並在1個月內提出簡單的評估報告,以提升原住民族地區投票率與公民參與。
- 主張涉及法律效果的公投公報文字,中選會應按照法律效果把關檢視,不能來函照登或以制式寫法帶過。
- 要求避免因公投意見書未敘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法律效果,而成為日後影響公投案法律效果理由的狀況
- 質疑公投理由書內容有錯不會影響公民投票結果的看法,認為其與廣告不實同樣會影響公民投票的結果。
- 認為公投公告內容與實際狀況不一樣,如果未來還有這種情況,法令條文有檢討的必要。
- 認為公報會影響選民認知與正確性,主張法律應認真看待政府機關意見書能否修正補充的問題
- 主張在投票前不只有電視辯論會,而是前面程序就讓各方充分討論、建立基礎,不一定要用來把關,但要在資訊提供的程序上補強。
- 質疑「從今天開始,統統不用解釋、也不用再宣傳內容」的態度不符合公民投票須就國家公共政策提供充分資訊讓人民據以投票的基本假設與立法目的,並要求收回該主張和看法
- 要求中選會在公投前做好設計跟說明,讓百姓瞭解每一件公投案,讓不管是反對或同意的百姓都有所瞭解。
- 認為中選會應該加強宣導,讓民眾瞭解公投案的意義及對未來的影響
- 質疑中選會公投意見發表會影片觀賞人數太少不成比例,要求想辦法讓更多人觀賞並加強改善
- 要求在8月公投前依照公投法規定,至少辦理5場辯論性質的會議
- 主張未來公投相關文字要寫得更精準、更詳細,讓一般民眾看得懂
- 認為修憲公民複決事項若成案,宣傳很重要,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讓民眾更清楚案情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7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在尚未實施電子連署時,可考慮對於僞造連署超過一定數量的連署案予以駁回
- 質疑公民投票法在一○七年修正改採形式審查後成案機制變得空虛,連理由書有重大明顯錯誤都沒有糾正、註記或併陳機制,任由提案方形塑議題
- 主張應該賦予中選會判斷公投相關資訊是否正確的權責,未來可透過修法處理。
- 主張若公投提案或連署過程中被發現有大量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且屬實,應加重其刑罰責,以有效嚇阻破壞公投及民主制度的行為
- 認為公投連署中出現死人連署是抄資料且未經個人同意,其實就是僞造文書。
- 要求中選會調取各縣市戶政機關的死亡連署名冊進行比對,查明「公投綁大選」與萊豬公投案死亡連署人數與分布高度雷同是否為同一人被重複抄寫偽造,以讓公投程序有誠信地被執行
- 認為現行法令下公投連署難以完整查核,可研議修改公投法的連署規定,使規範更細緻。
政府依法說明公投政策立場14 位
這些主張認為依公投法規定,政務官與指派的公務人員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表達機關立場,這並不違反行政中立,也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他們參與。但其中一則也指出,以職權影響他人的作為是另一回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以行政一體為由要求全國性公投時各縣市政府都須與行政院同當反方,並質疑地方性公投時行政院與地方縣市政府正反方角色應如何解讀
- 主張公投法應明文規定公投案的說明規範,並由選委會通知各相關部門進行正反說明,認為公投案多為國家重要政策或重要法案複決,若無政府相關單位出來說明,人民會無所適從
- 質疑以行政中立為由,阻止公投正反兩方說明立場的做法。
- 認為直接挑戰政府現行政策的公投案,政府當然應為必然的反方,否則行政、立法、司法乃至於公投的權力分立將不存在
- 認為公投是針對政策、與選人的一般選舉不同,行政單位應能為政策說明或辯護。
- 認為行政機關對公民投票案所涉及之重大政策基於政策推動權責本來就有義務對外說明、辯護政策立場並適時澄清相關資訊,行政院本來就有權責以各種形式宣傳政府政策推動方向,向人民報告政府對公投案的反對立場以及理由
- 認為依照公民投票法政府是公投案的反方當事人,應該去公投說明會把相關配套說清楚並加強說明,而不應以行政中立為由站在那裡被打。
- 認為要求最基層公務人員不涉入公投尚屬合理,但中間許多幹部亦參與政策決定與執行,要求其不為決策辯護或替長官拿出數據辯護是不可能的
- 認為保持行政中立與擔任公投反方沒有矛盾,積極站在反方立場捍衛並未違反行政中立。
- 主張政務官可以為政策辯護,但不能要求公務人員一起帶頭支持或反對公民投票案,否則即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認為政務官確實有為政策辯護的義務,但進行公投宣傳辯護仍應嚴守行政中立的界線,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行使。
- 認為公投涉及政策問題,政務官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
- 認為中油作為執行單位可以出面說明公投政策
- 認為行政團隊為公投政策辯護並非行政中立問題,要求行政院長、各部會部長及首長共同為政府政策辯護、全面動起來向民眾說明四個公投
核電設施應由周邊居民以區域公投決定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電廠的興建、選址或延役,應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條例,由5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在興建前以區域公投決定,並認為這與全國性公投可以並存。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25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中選會迄今尚未落實公民投票法要求建置的公民投票案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 質疑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延宕6年仍未建置完成,批評中選會行政效率不佳、浪費政府公帑,並要求有人負責。
- 認為如果資安盤點沒有問題,就應該盡速籌備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讓全民可以使用。
- 主張未來在電子連署比較安全時,可以考慮採用電子連署,否則紙筆連署會有太多造假
- 要求在行政院裡面提出來,請數發部一定要儘速完成複測以讓公投電子連署系統上線,認為這對實踐公民直接民主非常重要
- 主張公投門檻問題應依照現行法先處理,不能以等待後續討論或修法為由一直拖延公投電子連署的上線。
- 認為境外參與公投電子連署絕對不行,要求從法源與技術上設法處理、突破與封鎖,使電子連署視為投票行為而僅能在境內執行。
- 要求中選會想盡辦法提升資安防護,以推動電子連署。
- 質疑電子連署系統經資安署確認後為何還需要6個月才能上線
- 質疑中選會在2017年公投法修法後建置的電子連署系統遲遲未上線,僅以資安為由拖延無法接受,要求說明短中長期的進程與上線期程
- 質疑中選會與內政部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互推責任、互踢皮球,甚至為選舉得利唱雙簧
- 要求做好紙本連署與電子連署重複連署的查對、勾稽與稽核,避免以往的問題在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後再發生
- 認為在四大公投仍有上千人死亡連署、顯示仍在造假的情況下,推動電子連署有中選會怎麼查證都查不出來的造假面向。
- 認為連署過程門檻很高、非常困難,對公民團體是很高考驗,已經影響他們憲法保障的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權利
- 質疑中選會建置的公投提案及連署電子系統遲遲未能啟用,要求中選會負責任地提出啟用的時程
- 主張公投法應落實電子連署,在制度面更精進以提高公投參與。
- 質疑中選會曾稱電子連署已準備好並已公告,後來卻未實施,致使本次連署全部用手工連署
- 質疑公投電子連署有法卻一直不實施,主張應趕快處理並實施,認為其只是連署成案的一部分而非直接投票行為,最終仍須經公民實體投票決定結果,以資安疑慮為由暫緩過於保守。
- 要求中選會抱持非常積極的態度儘快完成公投電子連署系統
- 質疑中選會遲未實施公投法第九條已准許且無需修法即可實施的電子連署,一弄兩、三年到現在仍上不了路。
- 質疑中選會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拖了兩年仍做不出來是效率差,並指出目前公投連署實務很辛苦
- 主張在推行公投電子連署及電子投票前,必須先確定資安沒有問題並足以取信於公眾,否則駭客攻擊將使選舉與公投的公平蕩然無存。
- 要求被提名人若進入中選會後應盡力推動公投電子連署系統的正式施行
- 要求中選會針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公布的二十五項缺失一定要加以改善
規範投票日宣傳及候選人公投宣傳5 位
這些主張要求釐清公投法與選罷法在投票日宣傳上的不一致、禁止候選人藉公投宣傳夾帶選舉,並建立公投廣告實名制,以及預防投票當天正反雙方發生衝突。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政府應宣導公投並鼓勵民眾投票3 位
這些主張認為,中選會與行政機關應主動宣導公投的意義與規定,透過媒體、講座、說明卡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投票、提高投票率;行政院則應保持中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發表會正反方應由真正持該立場者擔任3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的正反方,應由真正有利害關係、依法設立辦事處或真心支持該立場者擔任。他們質疑立場相同的機關分任正反方,或出現「假反方」,並認為現行規範不足。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適用事項不應過度限制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實踐主權在民、矯正代議失靈的機制。只要符合程序、不明顯違憲違法,任何事項都應可公投,立法院可處理的事項也不例外,不應狹隘限制或壓抑人民提案。
連署不實只需剔除,不應加重連署負擔1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連署若有不實,剔除該筆或依刑法處理即可。不應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也不應因無效連署過多就讓整案不成立,以免限制人民的公投權利。
進行中或已宣布的政策仍可公投5 位
地方公投事項應尊重地方自治6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金廈大橋、博弈、護海等地方議題可由地方公投決定,地方公投的細節可交由自治條例訂定。他們質疑由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由地方政府或中選會認定、訂定明確標準,並保留自治條例的複決。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是否興建金廈大橋與地方可否就此辦理公投是兩件事,地方可以進行這樣的公投,這是人民權利意識的表現
- 認為林右昌當時如尊重地方民意,即可像謝國樑一樣對護海公投自行准駁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必送到內政部
- 質疑當現任市長、地方首長或地方局處首長兼任選委會主委、總幹事而不覺得有疑義、不主動送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時,要用什麼方法處理地方堅持辦理公投的爭議。
- 質疑地方自治為何任由內政部說了就算,認為憲法明確保障地方政府擁有地方自治的權利,自然就應保障地方政府有辦理地方公投的權利
- 質疑中選會認定基隆外木山第四天然氣接收站護海地方公投違法,主張其主文經修正及補充即屬可以補正,不應認定牴觸中央地方自治事項範圍,也不應由中選會出面指正。
- 要求中選會與地方溝通,輔導督促尚未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縣市制定公投自治條例,以免影響民眾行使公民權的權利
公投門檻不宜過低,應維持或提高1 位
這些主張擔心門檻過低會讓連署太容易成案,造成國家動盪、政治不穩,或使重大政策被推給公投。因此主張維持原有門檻,或提高到60%;另有一則以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投票率為例,討論七成門檻是否合理。其中一則認為適當門檻有助於推動公投程序,但也接受刪除審議委員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修憲、領土與主權事項應納入公投法2 位
這些主張認為修憲複決、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影響主權的兩岸政治協議,都應明定於公投法,或補齊相關的公投程序,讓人民有權決定;其中涉及兩岸協議者,主張採高門檻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程序與條文細節的調整7 位
這些主張針對個別程序條文提出意見,例如:提案撤回與再提期間、救濟途徑、補正規定、不得公投的事項、門檻計算方式、原住民族意願、年輕世代參與、審議業務歸屬,以及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實質內容前喊價訂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公投法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未考量修憲案中尚無公民權的年輕世代的需求,反而拘束其活動行使的自由,要求中選會就此部分進行檢討。
- 認為公投第一階段可以撤簽,照理第二階段也應該可以撤簽,主張公投法若有改善空間就應修改,建議中選會考量修法。
- 認為公投連署民眾不管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都應該有撤回連署的權利,質疑為何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沒有辦法用同樣的方式處理
- 質疑中選會公投法修正草案將人權議題公投的限制,限縮為人權可以公投、僅涉及兩公約的項目不能公投。
- 質疑中選會稱辦理聽證會有裁量權的說法,認為依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五項命補正前應先舉行聽證會
- 要求將公投補正前聽證會的舉辦時程在公投法或子法要點中寫明白,避免因程序延宕導致公投案不成案
- 要求中選會針對實務問題想出具體行政作為,把公投提案的審議期間縮短一點。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12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權責機關若不執行公民投票結果,是否應有一套懲處機制來落實公民投票結果
- 主張2018年反對核食進口的公投已獲779萬人民通過,相關開放必須經過民意的檢視,不可以無預警以一紙行政命令發布
- 認為政府在以核養綠公投後的做法雖未犯法、未違背公投主文,但違背了大家真正想要表達的以核養綠意思
- 要求中選會公開呼籲遵守公投最終的結果,並要求各單位必須遵守,認為無論過或不過都應遵守民意的決定。
- 認為公投一定有其效力,以其所領銜的第十八案全面禁止含萊劑的萊豬進口公投案為例,若通過就不會讓含萊劑的萊豬進口,至少兩年內有效,政府就要因應公投結果採取相關有效措施,不會因行政作為而讓公投無效,呼籲不要再提公投無效論以免影響公民行使權利。
- 認為重大政策的公投複決結果必須拘束政府,沒有灰色地帶。
- 質疑曾有政黨讓人民依公投法行使公民投票通過後卻不執行而翻桌,認為有爭議時應有一致的標準,不能昨是今非或者昨非今是
- 主張公投案通過後行政機關不應不作為,應依公投法所通過的內容去執行
- 要求若珍愛藻礁反三接公投通過後,行政院仍在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的情況下繼續興建三接站,經濟部長應下臺。
- 認為公投案若通過,立法與行政機關即應配合、配套進行修法或行政上的改變
- 認為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通過之後,仍要經過立法者具體修正條文來實現,不代表未來條文會與當初公投內容完全一致。
- 認為行政院違反公投法第三十條第六項二年內不得變更創制案內容施政的規定,現在正在進行違法的事情。
限制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公投20 位
這些主張認為政府不是當然的反方,若要擔任反方也應向中選會登記。政府不應以公帑及行政體系全力宣傳公投,使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政務官的宣講應限於與其職掌相關的議題,並遵守行政中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憲法複決與公民投票制度在政府正反方定位、能否參加辯論及出錢宣傳的設計不一致、缺乏邏輯。
- 質疑中選會在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案的正方與反方安排上,是配合行政院意願,行政院想當正方就支持正方、想當反方就支持當反方。
- 質疑政府可以用公帑來操作反公投綁大選
- 質疑政府動用整個行政體制與人民納稅錢投入公投宣傳及廣告,使提出公投的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要求檢討政府投入公投宣傳的做法。
- 質疑中選會主委宣布政府是公投的反方、行政體系動用國家資源為反公投進行宣傳,認為此舉背棄行政中立
- 認為台電、中油是公投法裡講的政府機關,與公投的正方、反方無關
- 認為依公投法第十七條只有政府、中選會、正方、反方四種身分,政府不是當然反方
- 質疑行政院當然是公投反方的說法,認為公投法並沒有任何一條條文規定行政院一定是公投的反方。
- 認為並無法條規定立法院或行政院為法定的當然反方,反方代表的規定僅適用於辯論會或意見發表會,出了發表會行政院並非當然反方。
- 認為依公投法第二十條應成立正方和反方,行政機關不是反方,並質疑有行政中立問題
- 認為依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要代表公投其中一方,必須依照第二十條設立辦事處。
- 質疑中選會稱立法院跟行政院是公投法下法定的當然反方,認為沒有這種法定的當然反方。
- 主張公投正方與反方應以募款並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支應宣傳經費,不得動用原民會等機關經費做廣告,否則違法
- 認為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條,政府若要進行公投反方宣傳,須先申請反方辦事處,未申請即宣傳屬違法。
- 反對政府動用公款與國家資源宣傳公投立場。
- 反對擴大解釋讓行政院院長開完會後所有行政人員都變成反方團隊,認為讓一般公務人員積極參與、在行政院場域張貼相關資料及使用所有公務機關影音設備是曲解法令且太恐怖,並與銓敘部發文要求地方的意旨完全不一樣
- 主張政務官為政策辯護應去參加公投辯論會或在下班後參加執政黨辦理的公投活動,而不應利用上班時間參加與公投毫無相關的活動來宣講公投議題。
- 主張行政機關在公投宣傳上應保持中立,不應主導民眾的選擇,尤其是中選會。
- 主張政務官為公投政策辯護應限於與其職掌有關的議題,例如中油講三接那一項就好,講到公投綁大選去並不妥
- 主張行政官員赴各地民進黨舉辦之公投說明會,不得核銷交通費、住宿費及利用公帑報銷各類開支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1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中選會對未通過的公投案必須把未通過的理由一次講清楚,不要一次講一句、下次再講一句。
- 質疑中選會在後續審議死刑執行公投案時,是否會成為球員兼裁判,直接阻止該公投案成案。
- 要求中選會提早在5月8日期限前向戶政機關掌握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查對狀況並回報,以預留補正時間,讓符合規定的公投案能如期成案並在8月28日投票
- 要求公投案連署查對與公告應在法定時間內提前完成、不要拖延
- 要求提升審核公投案的成案率,並依法執行
- 認為中選會以行政命令、公文要求補正即可推翻聽證內容,未依照聽證多數意見處理,使聽證形同虛設
- 要求中選會審查公投案時保持超然獨立,否則會讓人覺得是為了補正而補正,並認為其提出的理由似是而非,無法說服多數人。
- 質疑中選會在萊豬公投案聽證會只公告兩個爭點,會後卻以未事先列明的乙型受體素理由要求補正,認為這種突襲式作法程序不對、對提案人不公平,主張中選會應在公文公告列爭點時就提出全部爭點
- 質疑中選會對豬肉進口公投案的補正要求,按其寫法就是不能、不准、不同意
- 質疑以政策仍可能變動作為拖延公投或判斷公投有效與否的理由,指出若依此邏輯,也可反過來要求所有行政命令與政府作為暫停,等待公投結果。
- 主張中選會對公投案只須審查文字、形式、格式及連署人數是否足夠,不應以聽證及委員審查決定案件值不值得公投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應延長公投審議與辯論期間並讓各方參與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拉長提案、審議與辯論時間,讓反對方、修正方、受影響居民及專家都能充分表達意見後再成案或投票。
公投募款與倡議經費應設上限規範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募款沒有上限,對經費與團體助選行為的規範也不足,可能造成資源不平衡、資訊一面倒,因此應研議更嚴謹的經費規範。
應建立連署人撤回連署的機制1 位
尚未分群1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公投主文短短幾行不可能把什麼都講清楚、寫得那麼複雜。
- 表示原本主張由地方公投與全國性公投雙重把關,地方公投與全國性公投都未通過,就不應進行相關建設。
- 主張若開始實施公投電子連署,因擺攤成本幾乎消失且參與量會變高,應合理提高公投成案門檻以維持代表性與公信力。
- 認為18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門檻很高,需要965萬張同意票才能通過。
- 主張中選會應在下個會期推動假訊息抑假、懲假的法制工作,使其能在2023年下一次公投適用。
- 要求中選會下次研究調整公投意見發表會的發言安排,讓雙方有先後發言的順序,以達到公平
- 主張應另定一部修憲複決法,以妥善完善規範修憲複決與一般全國性公投在年齡、門檻、日程、管轄法院等方面的差異,因為現行公投法沒有辦法處理修憲複決
- 質疑以資訊不充分為由設置撤回公投連署機制的必要性,認為從年初宣傳到八月投票期間漫長,並經辯論、公聽會與媒體報導,民眾到投票時早已清楚內容
- 認為公投法中的連署存在查對困難,在現行狀況下查也不好查、無法徹底查核
- 質疑推動重大政策的行政機關在公投從成案到投票的過程中,是否須嚴守形式上的行政中立而都不能有廣告宣傳等動作,要求中選會就此作出判斷及解釋。
- 認為江主席所提公投綁選舉案的原提案文字說明已很簡明,中選會聽證釐清後所改文字實質相同、只是多了一些字,有畫蛇添足之嫌。
- 質疑公投法第四十二條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的罰則在執行上有困難,因蒐證困難且自2018年至今未見成案,要求注意
- 認為其所提恢復公投綁大選的公投案屬於創制案
- 質疑公投案若不能一併納入其他種類的瘦肉精,未來政府開放時便須再提一次公投,將反覆耗費資源,並不妥當。
- 認為依現行規定公投通過需要四分之一投票權人約495萬張,若投票率僅四成需六成三支持才會通過,公投通過難度越來越高
- 認為如果要將禁止人權議題公投入法,應以憲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人權為範圍,而不應只侷限在兩公約涉及的人權範圍。
- 認為中選會身為公民投票主管機關,面對人民想要表達聲音的訴求,應減少其程序,讓政府可以確實接受到民意。
- 要求中選會就諮詢性公投在現行公民投票法下無法推動、將來可能以修法方式推動一事,做好相關研議與準備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條 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於審核後六十日內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七條 規定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第二十九條 規定公投通過須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四分之一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若公投案通過之決議為否決行政院之政策,行政院應於公投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解散並重組內閣。
第一條 公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規定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親自簽章並貼附本人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公投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第十三條 連署查對刪除逾三萬人或十分之一以上者公投案不成立第四十五條之一 提案或連署偽造者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提案人數十分之一者,該提案應逕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未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三萬人或連署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四十五條之一 提案人有第十條第七項第五款情事或連署人有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情事者,依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論處。
第四十五條之一 大量偽造公投提案連署文書印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第九條 主管機關建置電子系統供徵求提案連署並供查詢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並供提案人及連署人查詢;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七條 規定公投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在無線電視舉辦五場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六、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自公民投票案公告發布及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七、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九條 公投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多重否定第十四條 行政院交付公投應附正反論述及財政可行性分析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以多重否定方式表彰;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正反論述、對正反論點之反駁,若涉及政府預算重分配,應擬具財政可行性分析,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七條 規定發表會至少舉辦五場且政府不得為代表第二十條 規定政府機關及公務員不得為公投宣傳第三十條 規定公投通過後效力及政府必要處置義務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政府機關不得為正反意見之代表。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除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不得為前項之宣傳。公務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一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 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權責機關並應廢止或變更相關行政處分。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總統或權責機關未為第一項三款之必要處置,或其處置牴觸公民投票案內容,以違法失職論。
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親簽並填寫身分證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第十條 提案人名冊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者應予刪除第十二條 連署人名冊須親簽並填寫身分證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第十三條 連署人名冊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者應予刪除第三十五條之一 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三十五條之一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