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7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公投相關資訊正確,不應讓錯誤或不實內容誤導民眾。
- 都認為公務人員不應利用職權影響人民的公投選擇,並應遵守行政中立。
- 都認為紙本連署有偽造問題,連署真實性需要更好的查核機制。
15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特定公投案不符要件或內容不明17 位
這些主張認為反廢死、反戒嚴、以台灣名義參加奧運、同性婚姻相關等公投案,屬於不存在的議題、不涉及具體的法規範、內容不明確,或無法依法處理,因此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要件,不應成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鞭刑公投違反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主張交通罰鍰收入比例與用途的規範應透過立法或修法在立法院委員會及院會討論,而非交付公民投票,否則勞民傷財
- 主張目前公投法並沒有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若要在公投法中增加此類公投應修公民投票法
- 質疑藍白委員濫用立法委員可提起公投的簡便程序,規避公民發動公投須經重重連署程序的要求
- 認為113年憲判第8號要求的是立法院去做的立法工作,立法院不做而丟給公投是身為憲政機關的怠惰
- 質疑反廢死公投的必要性與合法性,認為在死刑還在、政策並未廢除死刑的情況下,該公投不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關於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及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的適用範圍。
- 認為依公投法第十六條國家安全事項屬總統的權力,應由總統交付公投,而非由立法院交付公投。
- 質疑國民黨作為國會多數,不自行提出修法或動員連署,卻利用公投法賦予立法院的提案途徑提出公投。
- 質疑以立法院多數通過公投案的做法,主張應如過去案例直接訴諸民意經人民連署,而非以立法院的多數爭取通過。
- 質疑此次關於各級法院合議庭一致決與反廢死的公投案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合議庭是否一致決與廢除死刑無關,在臺灣並未廢除死刑下是文不對題的假公投
- 認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交由人民公投決定各級法院判被告死刑時合議庭法官是否須意見完全一致,內容與支持或反對廢除死刑完全無關,明顯文不對題。
- 質疑國民黨反廢死公投的主文內容與是否支持或反對死刑無關,是文不對題。
- 認為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是否須一致決並非重大政策,而是憲法法庭的判決,立法院依公投法第十五條僅能就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提出公投,質疑該反廢死公投案違反公投法、可能在形式上不合憲而無效,且質疑立法院提案干涉司法審判獨立性
- 質疑該公投案到底屬於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複決創制中的哪一種類型,如果是立法、行政政策是否可以提出
- 質疑國民黨提出的反廢死、反戰爭兩項公投內容文字明顯難處理,讓人很難進行投票判斷。
- 認為投票制度的法制作業是立法委員的分內工作,不應訴諸公投,批評以公投提出不在籍投票是偷懶怠惰、浪費國家資源。
- 認為反戒嚴公投案主文一次包含是否贊成把中國定位為敵對勢力、是否贊成避免戰爭等五個事項,違反公投法第九條第八項一案一事原則。
公投不能推翻憲法與大法官解釋12 位
這些主張認為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判決的效力等同憲法。公投結果仍須符合憲法的平等權等規定;以公投改變死刑一致決等判決內容將牴觸憲法,要改變只能走修憲途徑。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公投可否限制人權、剝奪人權
- 反對以修改公投法、發動全國性公投來複決或推翻憲法法庭的判決,認為這樣做不行且屬違法違憲。
- 認為要推翻大法官會議解釋真正只有實質修憲一條路,因為解釋效力等同憲法,除非大法官自己將其推翻
- 認為吳宗憲委員所提死刑一致決公投案是將憲法法庭的判決拿來當作公投的政策,違反憲法法律位階的概念
- 認為國民黨提出的「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公投是針對憲判字第8號的反制,而依公投法公投內容不能遞觸憲法,也不能遞觸憲法的解釋與判決。
- 認為憲法法庭已就死刑合憲作出決定,立法院不應不遵守該決定並將此事交付公投,否定憲法法庭決定的效力。
- 認為死刑判決須法官一致決並非政策,而是具與憲法同等效力的憲法法庭判決,國民黨所提公投案主文違法
- 認為國民黨反廢死公投主文要求判處死刑不須法官一致決是要推翻憲法法庭第8號判決,等於以立法干涉司法,即使通過也一定違憲
- 認為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提案違反憲法內容、憲法解釋及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
- 認為憲法法庭判決的位階等同憲法、效力比公投還高,主張即使公投投出結果也可能是違憲,是浪費公帑的無效公投
- 認為透過人民投票重新決定判處被告死刑的法院合議庭是否需要一致決,已經摴觸憲法法庭的判決,縱使公投案表決通過也僅是浪費公帑、浪費社會資源的無效公投。
- 認為以「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為主文的公投提案,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完全相反。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4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2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政府依法說明公投政策立場1 位
這些主張認為依公投法規定,政務官與指派的公務人員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表達機關立場,這並不違反行政中立,也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他們參與。但其中一則也指出,以職權影響他人的作為是另一回事。
核電設施應由周邊居民以區域公投決定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電廠的興建、選址或延役,應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條例,由5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在興建前以區域公投決定,並認為這與全國性公投可以並存。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2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核四等全國性事務應以全國性公投決定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四關係全體人民的公共資源,影響範圍也不限於單一縣市,因此應交由全國性公投決定,反對以地方公投處理全國性事務;其中有人主張另訂核四公投特別條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行政部門應有公投發動權1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部門有必要擁有公投發動權,否則執政黨在國會居少數時,推動重要政策可能陷入政治僵局。
反對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為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異議時應走覆議程序,賦予其公投提案權是擴權,也會破壞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機制。
死刑一致決公投屬重大政策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就判處死刑是否須經法官一致決進行公投,涉及後續的立法政策,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或重大政策,應由全民表示意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5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6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應延長公投審議與辯論期間並讓各方參與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拉長提案、審議與辯論時間,讓反對方、修正方、受影響居民及專家都能充分表達意見後再成案或投票。
尚未分群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九條 建置電子系統供提案連署並要求填具身分證發證日期第十條 提案人數為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並明定查對刪除事由第十二條 連署人數為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並須填發證日期第十三條 明定連署查對須刪除發證日期錯誤及偽造等情形第三十五條之一 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處五年以下徒刑或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三十五條之一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