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7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公投相關資訊正確,不應讓錯誤或不實內容誤導民眾。
  • 都認為公務人員不應利用職權影響人民的公投選擇,並應遵守行政中立。
  • 都認為紙本連署有偽造問題,連署真實性需要更好的查核機制。

44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特定公投案不符要件或內容不明2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反廢死、反戒嚴、以台灣名義參加奧運、同性婚姻相關等公投案,屬於不存在的議題、不涉及具體的法規範、內容不明確,或無法依法處理,因此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要件,不應成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鞭刑公投違反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民主進步黨李坤城・2026 年 7 月 16 日・第 11 屆
    2. 主張交通罰鍰收入比例與用途的規範應透過立法或修法在立法院委員會及院會討論,而非交付公民投票,否則勞民傷財民主進步黨林俊憲・2026 年 6 月 26 日・第 11 屆
    3. 主張目前公投法並沒有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若要在公投法中增加此類公投應修公民投票法民主進步黨鍾佳濱・2025 年 6 月 13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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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投不能推翻憲法與大法官解釋16 位

    這些主張認為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判決的效力等同憲法。公投結果仍須符合憲法的平等權等規定;以公投改變死刑一致決等判決內容將牴觸憲法,要改變只能走修憲途徑。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公投可否限制人權、剝奪人權民主進步黨李坤城・2026 年 7 月 16 日・第 11 屆
    2. 反對以修改公投法、發動全國性公投來複決或推翻憲法法庭的判決,認為這樣做不行且屬違法違憲。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 11 屆
    3. 認為要推翻大法官會議解釋真正只有實質修憲一條路,因為解釋效力等同憲法,除非大法官自己將其推翻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5 年 5 月 19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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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32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核三延役及反同婚公投的後續宣傳內容背離主文、包含不實、誤導及恐嚇資訊,中選會是否有辦法要求其符合原本主文進行討論。民主進步黨黃捷・2025 年 10 月 8 日・第 11 屆
    2. 認為由立法院等機關提出的公投案公報上未刊載政府機關意見書、僅有提案方理由,是否應不分提案類型均納入政府立場表述並檢討修法,值得討論並建請研議。民主進步黨蘇巧慧・2025 年 10 月 8 日・第 11 屆
    3. 質疑核三公投主文以「恢復繼續運轉」並用「恢復」與「繼續」,在物理、邏輯與中文上皆不通。民主進步黨鍾佳濱・2025 年 5 月 20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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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26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中選會無法對公投主文的內容進行規範,面對明顯具誘導性、誤導作用或不實論證的主文時政府權限有限。民主進步黨黃捷・2025 年 10 月 8 日・第 11 屆
    2. 認為公投連署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只是像信用卡驗證碼一樣加嚴謹慣度以避免死亡連署,與要求影印身分證是不一樣的東西,不應混為一談。民主進步黨李柏毅・2024 年 11 月 4 日・第 11 屆
    3. 主張在尚未實施電子連署時,可考慮對於僞造連署超過一定數量的連署案予以駁回民主進步黨湯蕙禎・2023 年 10 月 11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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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政府依法說明公投政策立場16 位

    這些主張認為依公投法規定,政務官與指派的公務人員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表達機關立場,這並不違反行政中立,也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他們參與。但其中一則也指出,以職權影響他人的作為是另一回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依公投法第十五條由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排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使主管核能政策的行政院與行政部門不得提出不同意見書。民主進步黨鍾佳濱・2025 年 5 月 20 日・第 11 屆
    2. 質疑以行政一體為由要求全國性公投時各縣市政府都須與行政院同當反方,並質疑地方性公投時行政院與地方縣市政府正反方角色應如何解讀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21 年 12 月 15 日・第 10 屆
    3. 主張公投法應明文規定公投案的說明規範,並由選委會通知各相關部門進行正反說明,認為公投案多為國家重要政策或重要法案複決,若無政府相關單位出來說明,人民會無所適從民主進步黨湯蕙禎・2021 年 12 月 15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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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核電設施應由周邊居民以區域公投決定15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電廠的興建、選址或延役,應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條例,由5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在興建前以區域公投決定,並認為這與全國性公投可以並存。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既然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都要經地方公投,核電廠延役或重啟後生產且將永遠放在原址的高階核廢料也應經公投。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5 年 8 月 14 日・第 11 屆
    2. 質疑以全國性公投決定核四重啟卻不尊重地方性公投意見,認為核廢場址都可以公投而重啟或興建核能電廠卻不用尊重地方意見存在矛盾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21 年 12 月 15 日・第 10 屆
    3. 要求原能會主委承諾,不將核廢料最終處置廠址設置的同意式公投改為反對式公投,若再提出此類修正案,就應辭職負責。民主進步黨鄭麗君・2013 年 10 月 31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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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43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應將電子提案納入公投連署機制,讓提案與連署一體適用同一套科技設備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4 年 3 月 11 日・第 11 屆
    2. 主張公投電子連署除自然人憑證外,應開放健保卡等民眾更習慣使用的憑證方式,請中選會朝此方向研議。中國國民黨徐欣瑩・2024 年 3 月 11 日・第 11 屆
    3. 質疑中選會迄今尚未落實公民投票法要求建置的公民投票案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台灣民眾黨吳欣盈・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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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核四等全國性事務應以全國性公投決定14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四關係全體人民的公共資源,影響範圍也不限於單一縣市,因此應交由全國性公投決定,反對以地方公投處理全國性事務;其中有人主張另訂核四公投特別條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能源政策的選擇可以透過全民公投表達意見。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5 年 8 月 14 日・第 11 屆
    2. 主張核電屬於電業,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屬全國性事務,回應有人認為核電廠問題應適用地方性公投的說法。中國國民黨陳淑慧・2015 年 4 月 22 日・第 8 屆
    3. 主張核四等重大議題應以公投讓人民決定。民主進步黨何欣純・2014 年 4 月 24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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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規範投票日宣傳及候選人公投宣傳10 位

    這些主張要求釐清公投法與選罷法在投票日宣傳上的不一致、禁止候選人藉公投宣傳夾帶選舉,並建立公投廣告實名制,以及預防投票當天正反雙方發生衝突。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針對投票所四周30公尺以外公投宣傳可以、但夾帶候選人宣傳的情形應好好查處並加強宣導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2 年 10 月 24 日・第 10 屆
    2. 認為應該絕對禁止候選人藉由宣傳公投來夾帶自己的選舉,要求中選會好好思考。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2 年 10 月 20 日・第 10 屆
    3. 要求中選會預防公投投票當天正反反方在外宣傳對峙引起衝突。中國國民黨溫玉霞・2021 年 12 月 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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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行政部門應有公投發動權9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部門有必要擁有公投發動權,否則執政黨在國會居少數時,推動重要政策可能陷入政治僵局。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行政部門依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案發動公投,以確認是否重啟核電,作為形成社會共識的方式台灣民眾黨張啓楷・2025 年 3 月 27 日・第 11 屆
    2. 認為第十四條已明定行政院提出公投須經立法院同意,因此行政機關絕對不敢貿然地提出民主進步黨張宏陸・2017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3. 主張賦予行政院公民投票提案權,但須經立法院同意後才能付諸公民投票,理由是現行法律已有規定、各國立法例多由行政機關發動,且可讓行政機關在處理國家重大政策事項時交由公民投票作為政策或立法依據,而經立法院同意的設計及執政者會審慎選擇議案可避免浮濫。民主進步黨劉櫂豪・2017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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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依議題類型設定不同門檻9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應依議題分類:涉及領土、主權、國體的事項採高門檻或絕對多數,一般政策與社會議題則採一般門檻或相對多數。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兩岸政治性協議若要提高門檻,應提高公投門檻,而不應在立法院內設定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的雙門檻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9 年 4 月 17 日・第 9 屆
    2. 主張兩岸政治性協議的公投應比照修憲門檻,即立法院須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四分之三通過,之後交由人民公投,而且須過半公民數支持時代力量徐永明・2019 年 2 月 19 日・第 9 屆
    3. 認為憲法公投與非憲法公投的門檻要做區隔,憲法公投門檻要高一點,一般法律案採簡單多數即可,因為我國是剛性憲法,憲法應有一定原則。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6 年 5 月 11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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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出公投8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案,以免浪費資源或被重複炒作。部分主張維持3年的限制,部分則認為現行規定太寬鬆,只換提案人就能規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公民投票通過後,同樣或相類似的案件在3年以內不可以做類似的提案,要求經濟部處理,否則施政無法延續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18 年 12 月 3 日・第 9 屆
    2. 主張將公民投票案結果公告後不得重提同一事項條文下,有關前項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等規定直接刪除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6 年 12 月 15 日・第 9 屆
    3. 質疑限制再提期間的規定僅針對原提案人有漏洞,只要換由不同提案人提出就可規避,要求修法時要更努力。中國國民黨陳超明・2016 年 12 月 15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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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應釐清互相矛盾的公投結果如何處理5 位
  14. 核四公投命題應直接,不應以命題與門檻左右結果20 位

    這些主張質疑以反命題搭配高投票門檻,可能左右公投結果、封殺對方主張;也有主張質疑公投法存在巧門。他們主張讓人民直接決定核四是否續建,並就價值選擇進行公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在高門檻下提出反命題公投,隱瞞自己主張而以反對方主張為命題,會因過不了高門檻而實質封殺反對者的主張。民主進步黨鄭麗君・2016 年 4 月 27 日・第 9 屆
    2. 認為公投結果取決於題目設定,以核四「續建」與「停建」正反題目之爭為例凸顯制度問題,感覺是由題目來決定結果。親民黨陳怡潔・2015 年 3 月 25 日・第 8 屆
    3. 認為在目前公投門檻很高的情況下,公投是否通過會因命題正向或反向表述而有不同結果,甚至導致續建或繼續停建的相反解讀民主進步黨黃偉哲・2014 年 5 月 5 日・第 8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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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不反對降低門檻,但應審慎評估影響與成本6 位
  16. 政府應宣導公投並鼓勵民眾投票8 位

    這些主張認為,中選會與行政機關應主動宣導公投的意義與規定,透過媒體、講座、說明卡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投票、提高投票率;行政院則應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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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發表會正反方應由真正持該立場者擔任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的正反方,應由真正有利害關係、依法設立辦事處或真心支持該立場者擔任。他們質疑立場相同的機關分任正反方,或出現「假反方」,並認為現行規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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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中央與地方公投規範應一致6 位

    這些主張認為,直接民權的關鍵規定應由全國性公投法統一保障,不應全部授權地方,或讓全國與地方門檻脫鉤。否則會形成多套標準,部分地區的門檻甚至可能高於全國,也會造成有些地區民眾沒有公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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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公投適用事項不應過度限制10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實踐主權在民、矯正代議失靈的機制。只要符合程序、不明顯違憲違法,任何事項都應可公投,立法院可處理的事項也不例外,不應狹隘限制或壓抑人民提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有七成以上民意反對萊豬進口、在野黨善盡監督職責,難道不算民意、不符合公投的要件。中國國民黨游毓蘭・2020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2. 認為提出公投是人民的權利,不宜因公投提案過多而加以壓抑。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8 年 12 月 3 日・第 9 屆
    3. 主張任何題目只要符合新公投法的程序都可進行公投民主進步黨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2018 年 4 月 2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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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立法院交付公投的表決門檻8 位

    這些主張討論立法院提議交付公投所需的表決比例:有人主張維持經院會通過,有人主張改為三分之一以避免量身訂做,也有人對四分之一的提議持保留態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在公投連署門檻降低後,創制、複決權還是人民的,民代不必用政黨力量來發動立法院公投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6 年 12 月 15 日・第 9 屆
    2. 認為若國會任何少數黨都可以發動公投,恐怕會剥奪人民的權利,並與由人民直接表達意見的公投設計產生競合民主進步黨陳其邁・2016 年 12 月 15 日・第 9 屆
    3. 認為公投門檻降低後,對於由四分之一以上立委提議即可交付公投、無須經院會通過的做法持保留態度,擔心頻繁將個案交付公投,可能使政黨為自身政治目的辦理公投。親民黨陳怡潔・2016 年 12 月 15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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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連署不實只需剔除,不應加重連署負擔9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連署若有不實,剔除該筆或依刑法處理即可。不應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也不應因無效連署過多就讓整案不成立,以免限制人民的公投權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蘇巧慧、林昶佐、王美惠等委員共同提案的公投法修正(若戶政機關認定無效刪除的連署書超過3萬件或達總連署書十分之一則公投案不成立)非常不恰當,等於是抹煞人民的公投權利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1 年 5 月 13 日・第 10 屆
    2. 反對要求全國公民投票連署必須附身分證影本,主張連署若有偽造不實依公投法相關規定刪除、涉及偽造文書以刑法懲處即可,不應因少數人之行為限制全體公民中國國民黨林德福・2019 年 5 月 17 日・第 9 屆
    3. 質疑公投法修法還要身分證等要求,認為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把鳥籠再裝回去中國國民黨黃昭順・2019 年 4 月 12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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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進行中或已宣布的政策仍可公投5 位
  23. 地方公投事項應尊重地方自治23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金廈大橋、博弈、護海等地方議題可由地方公投決定,地方公投的細節可交由自治條例訂定。他們質疑由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由地方政府或中選會認定、訂定明確標準,並保留自治條例的複決。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是否興建金廈大橋與地方可否就此辦理公投是兩件事,地方可以進行這樣的公投,這是人民權利意識的表現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3 年 10 月 11 日・第 10 屆
    2. 認為林右昌當時如尊重地方民意,即可像謝國樑一樣對護海公投自行准駁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必送到內政部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3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
    3. 質疑當現任市長、地方首長或地方局處首長兼任選委會主委、總幹事而不覺得有疑義、不主動送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時,要用什麼方法處理地方堅持辦理公投的爭議。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23 年 4 月 19 日・第 10 屆

    全部 2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4. 保留或改善公投審議委員會7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必要,應維持現狀或加以改善,不一定要廢除,相關連動條文也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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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修憲與領土變更應回歸憲法程序處理1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法,而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領土變更與修憲複決的程序,因此應回歸憲法的較高門檻,不應在公投法中另行規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領土變更須經憲法修正、不列在一般公投規定之中,質疑中選會讓涉及領土範圍的東京奧運正名提案通過根本不符合公投法規定。中國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2018 年 11 月 19 日・第 9 屆
    2. 認為國家領土、國號的變更屬於憲法的層級中國國民黨黃昭順・2018 年 4 月 2 日・第 9 屆
    3. 認為領土變更案是否一定要公投或不得公投,不應在公投法這個程序法中規定,而應回歸憲法處理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7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全部 1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6. 公投門檻不宜過低,應維持或提高19 位

    這些主張擔心門檻過低會讓連署太容易成案,造成國家動盪、政治不穩,或使重大政策被推給公投。因此主張維持原有門檻,或提高到60%;另有一則以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投票率為例,討論七成門檻是否合理。其中一則認為適當門檻有助於推動公投程序,但也接受刪除審議委員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公投連署需要的門檻實在太容易通過,連署通過不等於議題已經成熟民主進步黨黃世杰・2023 年 10 月 11 日・第 10 屆
    2. 認為當初將公投門檻降低並廢止審議委員會,使中選會只能做形式的審查,造成公投案語意不明與混亂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8 年 12 月 20 日・第 9 屆
    3. 認為未來公投還是要有一個門檻。民主進步黨吳琪銘・2018 年 12 月 13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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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反對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1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為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異議時應走覆議程序,賦予其公投提案權是擴權,也會破壞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人民是否發起公投應由人民自己決定,總統或行政體系不應在背後慫恿、鼓動,否則是違憲、違法的作法中國國民黨翁曉玲・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 11 屆
    2. 反對賦予行政院公投提案權,贊成司法院院長的意見,認為行政機關其實已擁有提案權,再藉這次公投法給行政院提案權是規避憲法相關的規定和責任中國國民黨李彥秀・2017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3. 質疑公投法通過後把行政院的權力無限擴大,使行政院在立法院過不了的法案都可以付諸公投,而原則上行政院只有覆議權、沒有複決權。親民黨李鴻鈞・2017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全部 1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8. 死刑一致決公投屬重大政策5 位
  29. 修憲、領土與主權事項應納入公投法17 位

    這些主張認為修憲複決、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影響主權的兩岸政治協議,都應明定於公投法,或補齊相關的公投程序,讓人民有權決定;其中涉及兩岸協議者,主張採高門檻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修憲公民投票複決的公告程序,除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外,其餘程序是否有充分的法制依據。台灣民眾黨賴香伶・2022 年 10 月 24 日・第 10 屆
    2. 質疑修憲複決沒有講清楚是法制上的疏漏,主張應設立複決專章或在公投法中講清楚複決程序以補齊漏洞。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
    3. 主張兩岸政治協議應透過國會雙審議、人民雙公投決定,在談判計畫階段須經國會審議及人民公投同意,協議有結果後亦須經國會高門檻審議及人民高門檻公投接受時代力量徐永明・2019 年 5 月 31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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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公投程序與條文細節的調整39 位

    這些主張針對個別程序條文提出意見,例如:提案撤回與再提期間、救濟途徑、補正規定、不得公投的事項、門檻計算方式、原住民族意願、年輕世代參與、審議業務歸屬,以及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實質內容前喊價訂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公投法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未考量修憲案中尚無公民權的年輕世代的需求,反而拘束其活動行使的自由,要求中選會就此部分進行檢討。時代力量邱顯智・2022 年 5 月 2 日・第 10 屆
    2. 認為公投第一階段可以撤簽,照理第二階段也應該可以撤簽,主張公投法若有改善空間就應修改,建議中選會考量修法。民主進步黨許智傑・2021 年 9 月 29 日・第 10 屆
    3. 認為公投連署民眾不管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都應該有撤回連署的權利,質疑為何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沒有辦法用同樣的方式處理民主進步黨羅美玲・2021 年 3 月 17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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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36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依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重大政策的公民投票通過後,總統或行政權責機關就要執行,行政部門沒有選擇餘地台灣民眾黨黃國昌・2025 年 5 月 1 日・第 11 屆
    2. 認為「以核養綠」公投已經通過,應該遵從民意台灣民眾黨張啓楷・2025 年 3 月 27 日・第 11 屆
    3. 質疑現行公投法對於實現公投內容的處置並不完善,認為公投結果是政府施政方針的民意展現、做不好就要改,否則民眾會質疑花錢投票的意義中國國民黨黃建賓・2024 年 11 月 4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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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限制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公投25 位

    這些主張認為政府不是當然的反方,若要擔任反方也應向中選會登記。政府不應以公帑及行政體系全力宣傳公投,使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政務官的宣講應限於與其職掌相關的議題,並遵守行政中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憲法複決與公民投票制度在政府正反方定位、能否參加辯論及出錢宣傳的設計不一致、缺乏邏輯。中國國民黨陳以信・2022 年 10 月 24 日・第 10 屆
    2. 質疑中選會在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案的正方與反方安排上,是配合行政院意願,行政院想當正方就支持正方、想當反方就支持當反方。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2 年 10 月 20 日・第 10 屆
    3. 質疑政府可以用公帑來操作反公投綁大選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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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58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中選會對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認定違反公投法並進行實質審查、惡意駁回,認為此舉違反權力分立中國國民黨吳宗憲・2026 年 6 月 26 日・第 11 屆
    2. 質疑中選會可以不辦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認為公投法中並無允許不辦的條文依據。中國國民黨羅智強・2025 年 10 月 8 日・第 11 屆
    3. 質疑民進黨掌控的中選會自行決定反廢死公投什麼題目可投、什麼題目不能投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6 月 13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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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70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現在公投連署門檻很高、很難成案,就算成案投票數也不會通過。中國國民黨張智倫・2024 年 11 月 4 日・第 11 屆
    2. 質疑若將公投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有效同意票須達投票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會構成幾乎不可能達成的門檻,甚至妨礙國民主權的實現而有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之疑慮。民主進步黨鍾佳濱・2020 年 12 月 23 日・第 10 屆
    3. 質疑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將公投權利收回去、關回鳥籠甚至鐵籠,限制人民的權利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9 年 6 月 17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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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反對在公投法增訂兩岸政治協議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要求刪除第十七條之一。理由包括: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政治協商」用詞不精確且範圍過廣,將使兩岸難以達成協議;以及不應讓公投法成為政治鬥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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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認定連署偽造的標準與依據應一致且公開4 位

    這些主張質疑,各戶政機關認定大量抄寫的標準不一,中選會也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外透露查對狀況。他們要求說明認定偽造的依據並提出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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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公投法用語與認定標準應明確4 位
  38. 應延長公投審議與辯論期間並讓各方參與3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拉長提案、審議與辯論時間,讓反對方、修正方、受影響居民及專家都能充分表達意見後再成案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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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人權議題不應交付公投2 位

    這些主張認為,將同婚等人權問題交由公投決定會撕裂社會,是重大失誤,人權不應被納入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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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同志社群應列為同婚公投聽證的利害關係人2 位

    這些主張質疑中選會不認定同志團體為利害關係人,主張對嚴重影響同志權益的公投聽證,應對利害關係做更寬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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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行政院發動公投須先經立法院同意2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院若要就重大政策發動公投,應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才可交付公投。其中也有意見認為,這種設計與立法院自行發動公投相近,實益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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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公投募款與倡議經費應設上限規範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募款沒有上限,對經費與團體助選行為的規範也不足,可能造成資源不平衡、資訊一面倒,因此應研議更嚴謹的經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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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應建立連署人撤回連署的機制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沒有讓連署人更正或撤回連署的機制,是法制上的缺漏,應建立讓簽署者可以後悔撤簽的制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建立一個讓當初參與公投連署的人可以後悔撤簽的機制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1 年 10 月 7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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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中選會審核公投案過程應公開1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審核公投提案的過程應公開直播,或將影音檔與發言紀錄公告於網站,以避免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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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尚未分群54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由屬間接民權的立法院提出公投案是否符合確保直接民權行使的公投法立法精神,且其提出程序比公民提案簡便許多是否合理,值得討論。民主進步黨蘇巧慧・2025 年 10 月 8 日・第 11 屆
    2. 質疑由立法院發起的政策公投豁免第十九條,即使已透過核管法讓核三廠恢復運轉,仍須再舉行全國性投票,十分荒謬。民主進步黨鍾佳濱・2025 年 5 月 20 日・第 11 屆
    3. 認為公投法對同一事項重提公投的限制僅為公告結果起兩年內,質疑逾期後仍以2021年公投未通過為由認定不得再提。中國國民黨羅智強・2024 年 11 月 4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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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3・反對 25・棄權 1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3・反對 25
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8・反對 26
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3・反對 26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8・反對 27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未通過贊成 0・反對 63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規定全國與地方公投事項,人事不得提案第十條 規定公投提案人數須達一百人以上第十二條 規定全國公投連署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三條 規定行政院經立法院同意得交付公投第十六條 規定四分之一立委可提案將法律案交付公投第三十條 規定公投同意多於不同意且達四分之一即通過第三十一條 規定公投通過後法律複決失其效力等處理方式葉宜津等 26 人・2012 年 3 月 2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一百人以上。 行政院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三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立法院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議決者,視為同意。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六條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於通過該次法律案之下次會議散會前,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案,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前項提案優先於立法院其他議案之處理。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投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投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一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提案 1葉宜津
第二條 規定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適用事項及排除提案事項第十條 規定公投提案人數門檻及中選會審核聽證程序第十四條 規定主管機關駁回提案事由及名冊查對補提程序趙天麟等 22 人・2012 年 4 月 13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及審核)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四條 (公投案之駁回及提案人名冊刪除之情形)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公民投票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二條 規定預算租稅等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第三條 全國公投由中選會主管地方公投由地方選委會主管第九條 規定提案人須親簽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全國公投提案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第十二條 全國公投連署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第十五條 規定連署名冊查對刪除事由及成立公告程序第二十六條 地方公投案向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提出第二十七條 地方公投提案門檻千分之一連署門檻百分之一第二十九條 規定地方公投提案人須親簽並附身分證影本第二十九條之一 規定地方公投提案審查查對及補提程序第二十九條之二 規定地方公投連署應於六個月內提出第二十九條之三 規定地方公投連署名冊查對及公告程序第二十九條之四 規定地方選委會應舉辦發表會或辯論會陳歐珀等 19 人・2012 年 6 月 1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項目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地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預算不得做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主管,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監督。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前條或前項規定。 二、提案人有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定公民投票之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審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一項規定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二、依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個月內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最近一次總數,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五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身分證影本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無法查對。 三、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無法查對。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區、鄉(鎮、市)別裝訂成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二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前項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定公民投票之提案內容,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其不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二、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二十九條之二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區、鄉(鎮、市)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二十九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或未檢附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影本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格式提出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無法查對。 三、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無法查對。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該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二十九條之四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商或指定地方有線電視台提供;其實施程序,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條 規定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投適用事項並排除預算等提案第十條 將公投提案門檻定為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規定公投連署門檻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四條 規定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查對公投提案人名冊第十五條之一 賦予行政院就重大事項交付公投辦理之提案權第十六條之一 規定兩岸政治協商授權及協議須交付公投第三十條 規定公投通過須同意多於不同意且達四分之一第三十一條 規定重大政策公投通過後由權責機關處置實現第三十三條 規定公投通過或否決後三年內不得重提同一事項潘孟安等 19 人・20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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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法律修正或制定案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修正或制定案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五條之一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行政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六條之一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總統應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就協商前之授權及協商後簽訂條約或協議之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公民投票案,有效同意票應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法規修正或制定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確認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二條 增列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及條約協議為公投事項第十條 明定公投提案由一人提出並規範審查補正程序第十二條 明定連署門檻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及連署期間第二十七條 明定地方公投一人提案及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一第三十條 明定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四分之一即通過第三十一條 規範公投通過後法律提案效力及執行義務第三十三條 明定公投案通過或否決後三年內不得重提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許忠信・20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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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創制或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六、條約或協議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由至少一人提出。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有前項一至四款情形,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正,補正後仍不依前項規定或逾期不補正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第四款憲法修正案之創制、第六款所為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重大政策之複決、第四款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第五款所為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由至少一人提出。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條約或協議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提案 1許忠信
第二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適用憲法修正複決及創制等事項第三條 明定全國及地方公投的主管機關第十條 刪除公民投票提案人數門檻規定第十二條 按事項分級訂連署門檻及六或十二個月期限第十三條 刪除禁止行政機關辦理公投的限制第十四條 明定主管機關審查補正、意見書及聽證程序第十六條 明定五分之一立委提議可交付公投第十七條 明定總統經行政院會決議可交付防衛性公投第二十七條 明定地方公投連署門檻為千分之五第三十條 明定公投通過須同意多於不同意且達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一條 明定重大政策公投通過後權責機關執行義務第三十三條 明定公投通過或否決後三年不得重提同一事項第三十四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李應元等 19 人・20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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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二、憲法原則之創制。 三、法律之複決。 四、立法原則之創制。 五、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第一項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二項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提案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六條 立法委員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五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提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前項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就該公民投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四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第十七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受第十八條關於公告、辯論程序規定及第二十四條舉行期間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公民投票案,同意票數應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同意票數未多於不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二、有關憲法原則之創制,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提出憲法修正案,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三、有關法律、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四、有關法律、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案,原法律或地方自治法規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五、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於六個月內提出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之必要處置未符合公民投票案之內容者,權責機關之首長應立即辭職。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十條 規定提案人數門檻與中選會審核聽證程序第十四條 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查對提案名冊並刪除不符者第三十條 一般公投同意多於不同意即通過,憲改等須達半數第三十三條 刪除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公投之限制規定第三十四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林淑芬等 20 人・20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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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前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投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公民投票案,同意票數應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效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即為否決。

第三十三條 (刪除)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提案 1林淑芬
第二條 明定預算等不得公投,認定由中選會為之第九條 要求建置電子系統供提案及連署使用第十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為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連署門檻為百分之一第十五條 明定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名冊及刪除事由第十七條之一 賦予行政院就重大事項交付公投辦理第二十七條 明定地方公投提案及連署門檻比率第三十條 明定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第三十一條 明定公投通過後權責機關應為必要處置第三十三條 明定通過或否決三年內不得重提同一事項鄭麗君等 22 人・20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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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採電子提案者,上述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第二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二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應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提案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者。 二、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三、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四、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五、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公民投票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款規定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或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電子連署之登錄進行電子連署,逾期未領取或登錄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於十日內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查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於四十五日內查對完成;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應於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選舉委員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十七條之一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行政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票之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就實現創制案之內容,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之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二條 明定全國及地方公投適用事項與排除提案事項第十條 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並定審核程序第十二條 連署門檻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及六個月期限第三十條 公投通過採簡單多數決有效票過半同意即通過陳亭妃等 21 人・201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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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採「簡單多數決制」,即投票者有效票過半數同意者,即為通過。

第二條 規定全國與地方公投適用事項,人事事項不得提案。第十條 規定公投提案人須達一百人以上及審核聽證程序。第十二條 規定全國性公投連署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三條 規定行政院經立法院同意得交付公投及否決後限制。第十六條 規定四分之一立委可提案將法律案交付公投。第十九條 規定中選會應於投票七日前送達公投公報並張貼。第三十條 規定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四分之一即通過。第三十一條 規定公投通過後七日內公告並依案件類型處理。葉宜津等 21 人・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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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一百人以上。 行政院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三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立法院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議決者,視為同意。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六條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於通過該次法律案之下次會議散會前,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案,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前項提案優先於立法院其他議案之處理。

第十九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七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投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投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一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條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第十條 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公投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三十條 公投投票結果採簡單多數決有效票過半同意即通過陳亭妃等 22 人・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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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採「簡單多數決制」,即投票者有效票過半數同意者,即為通過。

第二條 全國性公投新增領土變更與主權讓渡事項第十條 公投提案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第十四條 明定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及刪除事由第三十條 一般公投相對多數通過,憲改等須半數同意第三十三條 刪除同一事項不得重行公投之限制第三十四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林淑芬等 20 人・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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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六、主權讓渡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公民投票案經前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投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公民投票案,同意票數應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效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即為否決。

第三十三條 (刪除)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供提案及連署第十條 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全國性公投連署門檻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第二十七條 地方公投提案千分之一連署百分之一以上第三十條 公投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李昆澤等 28 人・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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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二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採電子提案者,上述文件以電磁記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票之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

第二條 將憲法修正案複決等列為全國性公投事項第十條 刪除公民投票提案人數門檻規定第十二條 憲法類公投連署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第十三條 刪除禁止行政機關辦理公投的限制第十四條 明定主管機關審查補正聽證及移送程序第十六條 五分之一以上立委提議可交付公投第十七條 總統經行政院會決議可交付國安公投第二十七條 地方公投連署須達縣市長選舉人千分之五第三十條 公投同意多於不同意且達投票權人百分之廿五即通過第三十一條 明定各類公投通過後的法律效力與執行方式第三十三條 公投通過或否決後三年內不得重提同一事項第三十四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五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王定宇等 18 人・2016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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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二、憲法原則之創制。 三、法律之複決。 四、立法原則之創制。 五、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第一項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二項之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提案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二、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六條 立法委員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五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提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前項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就該公民投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四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第十七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受第十八條關於公告、辯論程序規定及第二十四條舉行期間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公民投票案,同意票數應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同意票數未多於不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二、有關憲法原則之創制,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提出憲法修正案,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三、有關法律、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四、有關法律、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案,原法律或地方自治法規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五、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於六個月內提出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之必要處置未符合公民投票案之內容者,權責機關之首長應立即辭職。

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十條 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連署人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放棄連署後三年內不得重提同一事項。第十六條 四分之一以上立委提議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否決後二年內不得重提。第三十條 公投通過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費鴻泰等 19 人・2016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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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及審核)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放棄連署)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六條 (公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提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前項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就該公民投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第三十條 (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公民投票案,有效同意票數應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有效同意票數未多於不同意票數,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第九條 規定建置電子系統供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第十二條 規定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陳瑩等 17 人・2018 年 11 月 9 日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查詢;其查詢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連署人查詢;其查詢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提案 1陳瑩
第一條 公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不得違反憲法第八條 提案人不得為同日投票之公職候選人第九條 提案名冊須簽名蓋章並附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提案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連署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三條 規範連署名冊查對刪除與成立公告蘇巧慧等 21 人・2018 年 12 月 14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八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但提案人不得為同日舉行投票之公職人員候選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並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提案人數十分之一者,該提案應逕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並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一萬五千人或連署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一條 公投提案不得違反憲法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規定第十條 增列違反第一條第三項為提案補正事由第十七條之一 廣電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正反方宣傳第十七條之二 公投廣告須載明刊登者姓名及代表人姓名第二十條 正反方經許可設辦事處宣傳並限制捐贈來源第二十條之一 公投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並限制張貼地點第四十四條 違反廣電公投宣傳規定者處二十萬至二百萬罰鍰林靜儀等 16 人・2018 年 12 月 28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提案不得違反憲法第二章所保障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六、提案內容違反第一條第三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七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從事公民投票案宣傳;供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從事公民投票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公民投票案之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公民投票案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提案人或反對意見者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第十七條之二 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公民投票案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第二十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得檢具辦事處人員名冊,經許可後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辦事處之設立、活動,應秉誠實信用原則。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 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辦事處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公民投票案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辦事處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以上兩百萬以下罰鍰。 報紙、雜誌或其大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十七條之二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辦事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二十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並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知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 1林靜儀
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附本人證明文件影本並提供電子提案連署第十條 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全國性公投連署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七條 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舉辦五場第十八條 公投公報應於投票日五日前送達各戶並公開上網第四十二條 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時準用選罷法宣傳規定李俊俋等 19 人・2018 年 12 月 28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檢附足資證明為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及提案通過之影響評估;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及提案通過之影響評估。意見書暨影響評估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檢附足資證明為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暨影響評估。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五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主管機關於編印前項公報前,得函請政府機關提出修正意見書及影響評估。修正意見書暨影響評估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四十二條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民投票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第十七條 明定投票日前三個月公告事項及公辦意見發表會辯論會賴瑞隆等 16 人・2019 年 2 月 15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三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前項第三款意見書應分別表述公民投票案通過與不通過結果國家、人民權利之損益情形,與政府機關施政方針之調整。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及提供政府機關意見說明,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辯論會及政府意見說明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辯論會及政府意見說明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全國性公投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三條 未黏貼身分證影本的連署人應予刪除第十七條 正反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舉辦五場第三十條 經創制立法原則二年內不得變更修正或廢止段宜康等 19 人・2019 年 3 月 5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主文不明確或文字未具客觀、中立性。 五、提案主文與理由書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六、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二十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蓋章,或未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四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蓋章,或未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公投性質、主文及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五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第十二條 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第十七條 公費電視至少舉辦五場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第二十九條 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三分之一為通過親民黨黨團・李鴻鈞・2019 年 3 月 5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於戶政查對前均可提出聯署名冊。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若公投案通過之決議為否決行政院之政策,行政院應於公投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解散並重組內閣。

提案 1李鴻鈞
第十條 內容相互牴觸的公投案以連署人數最高者為存續提案郭正亮等 16 人・2019 年 3 月 15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針對同一事項之提案達兩案以上,其內容有相互牴觸無法並存者,若皆未完成審核程序,則以連署人數最高者為存續提案;當該案已完成審核程序與公告後,於投票日前不得再提出與該案內容相牴觸之提案。

提案 1郭正亮
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親自簽名蓋章並貼附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提案未貼附身分證影本者戶政機關應予刪除第十二條 連署人名冊須親自簽名蓋章並貼附身分證影本第十三條 連署人名冊未貼附身分證影本者應予刪除陳素月等 16 人・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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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程序)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及貼附身分證影本,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提案人數十分之一者,該提案應逕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並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一萬五千人或連署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一條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公投不得違反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第九條 提案簡稱限十字主文限五十字理由書限一千字第十條 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為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第十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領銜人徵求連署第十二條 全國性公投連署人數為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三條 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函請查對第十四條 行政院經立法院同意得交付第三款事項辦理公投第十五條 立法院經院會通過得交付第三款事項辦理公投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無線電視舉辦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第十九條 立法機關已實現創制複決目的者應停止公投程序第二十一條 公投票應刊印編號簡稱主文及同意不同意欄第二十一條之一 投票日不得從事支持或反對公投案意見宣傳第二十九條 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通過第四十五條之一 違反投票日宣傳禁令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2019 年 4 月 19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簡稱、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簡稱以不超過十字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五十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簡稱應為主文之核心意旨;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簡稱、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前條第六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一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應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簡稱、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五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簡稱、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簡稱、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十九條 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簡稱、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十一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支持或反對公民投票案意見之宣傳。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不互相排斥之公民投票案,或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相反之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均為通過者,以獲得同意票較多之公民投票案為準。

第四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第九條 規定提案主文理由字數及建置電子提案連署系統第十條 規定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為總統選舉人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規定公投連署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百分之一點五第十七條 規定公投發表會或辯論會場次與網路直播公開第二十六條 規定地方公投層級劃分及自治事項疑義認定機關第二十八條 規定地方公投提案連署程序由自治條例定之第二十八條之一 規定地方公投提案連署人數上限及準用規定第二十九條之一 規定衝突公投案均通過時以同意票最高者為通過陳曼麗等 16 人・2019 年 4 月 26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自然人或法人,七人為限;前項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含圖表)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公民投票提案人得設電子提案及連署方式,以數據匯流方式提交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作業系統和標準由民間團體,資訊專家和主管機關訂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並應具體建議如何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後通知領銜人補正之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提案內容摘要、同意與不同意之意思。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前項第三款之意見書應包括:財務、環境等影響之評估意見。 主管機關應徵求正反意見書,並公開與主管機關之網站,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各縣市應舉辦至少一場辯論會。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六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公民投票案應分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村(里)級別。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第二十八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每案應舉辦至少三場,並應於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應公開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

第二十八條之一 前條提案、連署人數,不得高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鄉(鎮市區)、村(里)級別則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應於本法修正公告施行後一年內訂定之。 尚未訂定地方自治條例之直轄市或縣(市),提案及連署人數準用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之一 若有兩案以上屬於同一事項而有互相衝突,且皆通過前條第一項同意票門檻,則以同意票最高者為通過。

提案 1陳曼麗
第二條 預算租稅等及違憲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第十條 全國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萬分之一第十七條 公告成立後應建置資訊平台並辦公共討論第十七條之一 選務人員於成案公告後不得為公投宣傳第二十條 明定公投宣傳經費上限及捐贈限額與申報尤美女等 17 人・2019 年 4 月 26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人事及其他違反憲法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四個月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二個月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 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六、已有或立法院已通過與提案意旨相同之法律。 七、提案內容違反憲法。 主管機關經審核認為提案有違反前項第七款之虞者,經依前條命提案人補正而不補正者,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違憲審查。曾在前條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之人,於提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後,亦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 司法院大法官為前項提案之違憲審查,應於受理聲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經認違反憲法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立法、行政及相關機關並應於聽證會期間表示意見。第二項二個月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前項聽證會之舉行,應確保提案人、利害關係人、其他第三人之參與權,並採行其他廣納意見之方式。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公民投票提案有關聯性,亦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參考。 聽證會之程序應符合公正、公開、充分知情、充分審議原則。其程序之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除第三項之情形外,不服主管機關駁回提案之決定者,提案人得提起行政訴訟。利害關係第三人不服主管機關認定提案符合規定之公告,認為提案違反本法規定者,亦同。 前項訴訟,法院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就各項公民投票案,籌建資訊彙整與公開平台、規劃並舉辦系列公民投票案公共討論活動。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公民投票案活動期間有關宣傳、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

第十七條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公民投票案成案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公民投票案宣傳。 二、為公民投票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公民投票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公民投票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公民投票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公民投票案宣傳。 七、參與公民投票案或支持、反對公民投票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第二十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各類公民投票案宣傳經費最高金額,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公民投票案成案公告之日同時公告,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 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對同一公民投票案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公民投票案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公民投票案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公民投票案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者,不在此限。 以遺囑為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六項第一款、第八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公民投票提案方收受捐款之用途與相關規範準用政治獻金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第一項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 1尤美女
第九條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投提案及連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陳歐珀等 16 人・2019 年 4 月 26 日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標題、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提案 1陳歐珀
第十條 增訂提案牴觸憲法之虞為審核補正事由第十條之一 明定違憲疑慮聽證會應保障領銜人及利害關係人參與第十七條 規定至少舉辦五場全國性電視發表會或辯論會第二十九條之一 明定合併公投以最高票且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為通過周春米等 16 人・2019 年 5 月 3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二個月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有牴觸憲法之虞者。 二、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三、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六、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二個月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後提案之領銜人收受主管機關通知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應包含提案通過之影響評估,並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相關機關於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事項公告前,得重新提出意見書,並以最後提出者為準公告之。 提案如與其他已通過審核或審核中之提案屬相關聯或競合者,應註記之。主管機關應充分告知未來各經註記之提案若成立,將合併於單張公民投票選票進行投票。 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與參與聽證會之利害關係人。領銜人應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條之一 依前條第三項提一款舉行之聽證會,應確保提案之領銜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權。 前項以外之人民、機關及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意見書供聽證會參考。 程序應符合公正、公開、充分知情及充分審議原則。其程序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第十七條之一合併之公民投票,以公投票各選項中最高票且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為通過。若無任一選項達投票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均為不通過。 前條規定於數案合併之公投票之情形,不予適用。

提案 1周春米
第九條 規定公投提案名冊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十條 規定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規定公投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第十三條 規定連署名冊未附身分證影本者應予刪除並規範補提程序第十七條 規定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舉辦五場蔣絜安等 26 人・2019 年 5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一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提案 1蔣絜安
第一條 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公投不得違反憲法與人權公約第二條 增列憲法修正案等三項為全國性公投事項第十條 明定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第十二條 明定公投連署門檻為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第十六條之一 規定兩岸政治協議協商前須經立院同意交付公投第十七條 規定主管機關以公費提供電視時段辦正反辯論第十八條 規定編印公投公報於投票日一個月前送達各戶第四十五條之一 規定大量偽造公投提案連署處三年以上徒刑時代力量黨團・2019 年 5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與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六、憲法修正或制定程序之啟動。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六、提案內容違反憲法與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聽證會除提案人外,應開放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之參與。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主管機關應將委員會審核紀錄與聽證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在第九條規定之電子連署系統尚未建置完成前,主管機關應提供提案人、連署人查詢個人提案及連署資訊之電子查詢系統。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六條之一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並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 前項政治協商之協議文本,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由我國投票權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三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就各項公民投票案,籌建資訊彙整與公開平台,將公民投票提案之主文、理由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提案宣傳與辯論等相關資訊公告於公開平台,並應規劃和舉辦系列公民投票案公共討論活動。 人民或民間團體於第一項公告後,得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 前項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應於第一項公告後五十日內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應一併公告於前項公開平台外,並應一併公告刊登於公報。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一個月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主管機關於編印前項公報前,得函請政府機關與依前條提供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之人民或民間團體,提出修正意見書、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方案。修正意見書、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方案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四十五條之一 為規避第十條之審核程序及第十三條之審查程序,而大量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或大量偽造、變造文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所稱大量,係指超過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定提案人數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法定連署人數達十分之一以上者。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第一項所定之罰金。

第十條 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黃世杰等 19 人・2020 年 4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於審核後六十日內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七條 規定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第二十九條 規定公投通過須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四分之一楊瓊瓔等 19 人・2021 年 4 月 16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若公投案通過之決議為否決行政院之政策,行政院應於公投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解散並重組內閣。

提案 1楊瓊瓔
第一條 公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規定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親自簽章並貼附本人身分證影本第十條 公投提案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條 公投連署人數須達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第十三條 連署查對刪除逾三萬人或十分之一以上者公投案不成立第四十五條之一 提案或連署偽造者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蘇巧慧等 19 人・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提案人數十分之一者,該提案應逕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基本資料,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未貼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三萬人或連署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四十五條之一 提案人有第十條第七項第五款情事或連署人有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情事者,依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論處。

第四十五條之一 大量偽造公投提案連署文書印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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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之一 為規避第十條之審核程序及第十三條之審查程序,而大量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或大量偽造、變造文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所稱大量,係指超過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定提案人數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法定連署人數達十分之一以上者。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第一項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主管機關建置電子系統供徵求提案連署並供查詢陳瑩等 18 人・2021 年 10 月 15 日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並供提案人及連署人查詢;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七條 規定公投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在無線電視舉辦五場莊瑞雄等 18 人・2021 年 11 月 12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六、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自公民投票案公告發布及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七、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九條 公投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多重否定第十四條 行政院交付公投應附正反論述及財政可行性分析陳明文等 24 人・2021 年 12 月 24 日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以多重否定方式表彰;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正反論述、對正反論點之反駁,若涉及政府預算重分配,應擬具財政可行性分析,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七條 規定發表會至少舉辦五場且政府不得為代表第二十條 規定政府機關及公務員不得為公投宣傳第三十條 規定公投通過後效力及政府必要處置義務國民黨黨團・2021 年 12 月 24 日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政府機關不得為正反意見之代表。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第二十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除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不得為前項之宣傳。公務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一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 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權責機關並應廢止或變更相關行政處分。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總統或權責機關未為第一項三款之必要處置,或其處置牴觸公民投票案內容,以違法失職論。

第九條 提案人名冊須親簽並填寫身分證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第十條 提案人名冊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者應予刪除第十二條 連署人名冊須親簽並填寫身分證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第十三條 連署人名冊發證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者應予刪除第三十五條之一 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百萬元以下罰鍰吳秉叡等 25 人・2022 年 4 月 8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三十五條之一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條 建置電子系統供提案連署並要求填具身分證發證日期第十條 提案人數為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並明定查對刪除事由第十二條 連署人數為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並須填發證日期第十三條 明定連署查對須刪除發證日期錯誤及偽造等情形第三十五條之一 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處五年以下徒刑或百萬元以下罰鍰吳秉叡等 21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三十五條之一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案、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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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