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強調最新民意是公投第12案的結果,釋字第748號解釋是過去提出的,是針對過去的時空來做解釋,而且已經被後來的公投結果給取代了,況且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是創制立法權,就是創制權的行使,所以為什麼可以不尊重呢?」
認為最新民意是公投第12案的結果,已經取代針對過去時空作成的釋字第748號解釋,依公投法第三十條創制立法權的規定應予尊重。
賴士葆・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公投第12案結果已取代釋字第748號解釋並應依公投法予以尊重,屬公投結果效力之討論且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