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7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投票年齡應與民法成年、刑事責任等年齡規定一致,以避免權利義務不對等或法律適用的矛盾。
- 即使對執行方式或時程有保留的主張,也多認同讓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下修年齡的方向本身是好事。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支持18歲公民權修憲並呼籲複決通過43 位
這群主張表態支持將公民權下修至18歲,或支持相關修憲案。他們呼籲立委投下同意票、全民在公民複決時投贊成票,並對複決未通過表示惋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與其突襲提不在籍投票,應在這一屆落實跨黨派有共識的18歲公民權,將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
- 認為去年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未能通過很可惜
- 認為18歲公民權複決案沒有通過很可惜,但尊重投票結果
- 主張11月26日不分黨派、不分世代共同站出來支持18歲公民權入憲
- 主張支持18歲公民權修憲案,希望此次修憲能有好的結果
- 認為應透過修憲複決讓公民權的年紀下修,也就是由20歲以上的國人幫18歲的年輕人爭取其公民投票權
- 認為十八歲公民權無關選票的計算與政黨的利益,只是在把年輕人應該有的權利還給年輕人。
- 認為還權於年輕人是義務,呼籲全國人民共同推動並支持年底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讓屬於年輕人的權利還給年輕人
- 主張十八歲公民權應交付公民複決。
- 呼籲應不分黨派全力一起推動,讓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順利過關
- 主張支持十八歲公民權修憲,讓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有機會參政,並呼籲民眾在公民複決時投下贊成票
- 主張各政黨和全體國人應共同努力,讓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順利通過。
- 主張支持十八歲公民權的修正案,將公民權下修到十八歲
- 主張選舉權年齡應下修到十八歲
- 要求立法院同仁為十八歲公民權修正案投下同意票,不要讓青年世代失望、澆熄年輕人的熱情
- 認為十八歲公民權很重要,希望大家一致性地支持十八歲公民權。
- 要求朝野政黨投下支持十八歲公民權的同意票,讓修憲案能通過並在今年年底的大選一起付公投複決、儘快落實。
- 主張支持十八歲公民權入憲的憲法修正案,並將在投票時投下同意票,以因應、鼓勵年輕朋友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公共事務,保障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 認為十八歲公民權入憲是正確、公義的好事
- 主張立法院應表決通過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並送出立法院,並在公民複決階段由朝野共同促成九百多萬以上人民投下贊成票,使其在2022年成為正式憲法的一部分。
- 認為十八歲公民權是最有共識、沒有歧見且符合全國國民期待的修憲條文
- 主張支持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讓滿十八歲即可參與政治,讓更多年輕人透過參政表達跟決定國家的樣子。
- 主張支持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投下贊成票,並呼籲更多民眾一起站出來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
- 主張贊成將選舉權降低至十八歲
公投等投票年齡可先以法律降至18歲27 位
這群主張支持先修改公投法、選罷法,把公投等投票年齡降到18歲。其中不少人認為,憲法20歲的規定只適用於對人的選舉,或只是最低保障,因此以法律放寬並不違憲,不必等修憲。也有人質疑政府以修憲為由拖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18歲可以投票,應在不違憲的情況下,透過凝聚更多社會共識或釋憲等方法來處理。
- 質疑憲法是保障二十歲以上要有投票權,並沒有說二十歲以下不能有,認為直接修改選罷法和公投法將投票權降到十八歲未必牴觸憲法
- 認為修憲提案公民複決的本質上不是選舉權,而是屬於創制、複決的一種對事情的決定權,當年增修條文把選舉人拿來用是忽略了這一點
- 質疑內政部若只能以等待修憲作為對18歲投票權的回應,認為以修憲為由將非常難以期待、只能樂觀看待,因為其中會有很多因素干擾。
- 質疑法務部以還涉及各部會主管法規須配合修正為由說明18歲公民權修法,認為可能讓人覺得是藉口
- 認為18歲者有足夠智識針對國家重大政策表示看法,主張支持18歲公民投票,理由是重大公共政策對年輕人的衝擊可能比年長公民更劇烈、更深遠
- 主張公投法應規定18歲可以進行公投
- 認為為還權於民,應將公投年齡降低為18歲。
- 主張公投法修正應納入投票年齡下修。
- 認為此次公民投票法修正將投票資格從20歲降為18歲,更有利於年輕一輩參與公共事務及政治事務。
- 認為將公投年齡降到18歲是好事
- 主張公投的年齡門檻應降低為18歲
- 主張將公民投票的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
- 主張下修公投投票年齡,以增加公投投票率、深化民主體現直接民權。
- 主張將公民投票權下修至十八歲,並希望未來中華民國舉辦的各類選舉都能適用十八歲公民權
- 認為降低公投年齡是解決鳥籠公投問題、把公投權限還給人民的努力之一,是公投法修正的重要意義
- 認為公投法投票年齡改為十八歲,在憲法尚未修正前只是提前修法,而顧委員所提除憲法另有規定者外的寫法已可涵蓋憲法規定公民權為二十歲的部分。
- 主張克服立法技術問題,先讓年滿18歲、未滿20歲的人參與公投,將公投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
- 主張公民投票權應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 主張應將公民投票年齡由20歲降低至18歲,不但能滿足大家踴躍參與政治活動的期待,也符合實現社會公平性
- 質疑政府選擇性只推動不在籍投票,卻堅持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一定要和修憲綁在一起,批評其推三阻四
- 認為公投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與選舉權年齡不一致不是問題。
- 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滿二十歲有投票權應為底線,法律給予更為寬鬆的投票權年齡限制應無違憲問題,不應以憲法制定之初的時空環境、教育與智識水準作為限制人民行使參政權的理由
- 主張將公投的投票權年齡下修為18歲
青年有能力參政,下修可促進世代正義21 位
這群主張認為,教育普及、資訊發達,年輕人有足夠判斷能力。讓他們投票可擴大政治參與、使政策回應年輕人需求,也能落實世代正義、深化民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推動18歲公民權,認為讓青年擁有參與政治的權利才能落實世代正義。
- 認為18歲公民權非常重要,主張應支持年輕人的參政權與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 認為十八歲公民權不應該再拖延,這是本屆立法委員應該要完成的使命,也是對青年承諾的世代正義。
- 認為十八歲公民投票已是世界潮流,因教育普及與資訊充足,十八歲絕對有充足能力做決定。
- 認為年輕世代對於政治的關注度普遍提升,並具有足夠成熟的媒體識讀跟討論議題的能力。
- 主張讓十八歲、十九歲的年輕人擁有投票權,一起決定國家的未來。
- 認為年輕人沒有選票一起決定接下來四年的未來,導致政治人物不用去理會、傾聽年輕人的意見。
- 認為臺灣當前的年輕世代因為受過民主化的教育薰陶而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應該被賦予參與選舉的基本權利,讓他們可以為自己的世代發聲
- 主張應賦予青年參與選舉的基本權利,以促進青年自我實現的政治參與並深化民主,因為世代正義是近年我國社會需積極面對的課題
- 認為十八歲公民權應儘速修正,以強化青年參與政治並促進民主深化。
- 認為從2020年高雄市長補選以高中生為主體的論壇表現可以看出,年輕人絕對夠格成為能行使完整公民權利的個體。
- 認為擴大政治參與、讓政府聽到更多更廣年齡層的意見,讓十八歲年輕世代享有公民權已經刻不容緩。
- 認為二十歲才能有公民權的憲法規定剝奪年輕人的權利,是對他們的一種歧視。
- 認為由於資訊發達、教育普及,現在的年輕人有更多機會接觸公共事務並有足夠成熟的思慮足以辨識價值善惡、政策優劣,故應降低國民的公民權年齡,讓年輕世代為自身權益發聲並為社會進步共同努力。
- 主張投票權年齡應下降到18歲,解除對青少年的戒嚴,還給年輕人真正的公民權
- 主張若要提升投票率,倒不如把投票權年齡下修,下修到十八歲是好事。
- 認為若年輕人無法用選票對特定政策表達立場,形同排除青少年的政治參與機會,也剝奪民主政治教育的機會
- 認為應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讓年輕人提早關心國家大事。
- 認為降低投票年齡是為了讓政治決策或政治過程能吸納更多年輕人的聲音、更重視他們的需要,同時也能引進新的改革觀念
- 主張修改憲法將公民權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讓期待參與國家政治運作的年輕人得以參與並解決世代正義問題
- 主張擴大投票年齡層,讓更多人參與國家事務並使民主教育向下扎根
- 質疑在老年化與少子化趨勢下,現行20歲的參政權年齡限制對年輕世代是否合理。
18歲投票是國際趨勢,我國已落後16 位
這群主張指出多數民主國家(如日、韓、美、英等162國)以18歲為投票年齡。他們認為20歲的規定沿用自數十年前,已不合時代,我國應急起直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18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的趨勢,臺灣在世界民主國家中已經落後,應該亡羊補牢、急起直追
- 認為應通過十八歲公民權的公民複決,使投票年齡與其他進步國家一致,而不維持二十歲。
- 主張我國應隨著民主的發展調降公民權的年齡門檻至十八歲。
- 認為現行二十歲才能行使公民權的規定已落後世界太多太久,主張應把權利還給青年世代。
- 主張把公民權下修至十八歲,認為這不只是全世界的潮流跟趨勢,而且本來就是應該要做的事。
- 認為我國須滿二十歲才能投票的規範已落後世界太多,因為日本和韓國已下修至十八歲,奧地利十六歲便已享有投票權。
- 主張將公民權由二十歲下修到十八歲,賦予十八歲到二十歲的青年人公民權,以連結國際並為臺灣公共事務注入新的力量。
- 認為下修投票年齡至十八歲,讓更多人參與公共事務、表達意見、決定自己的未來,符合國際民主國家的趨勢。
- 認為青年公共參與不應該還受限於七十多年前所制定的憲法規章,因為已經不符合時代趨勢
- 認為關於18歲投票,台灣已慢人家20年甚至30年、居民主國家末段班,而此事屬普世價值及國內全民共識、跨黨派共識。
- 主張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認為此為世界趨勢
- 認為投票權年齡下修為18歲是世界民主潮流趨勢,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162個國家均規定為18歲,日本也已提出修法降為18歲,使投票權年齡限制為20歲的民主國家僅剩台灣
- 認為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只是趕上時代、重視年輕人權益的做法,大家應共同正視,因為現今資訊發達使年輕人更加早熟,且世界上已有很多國家採行18歲投票年齡
- 主張將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促使年輕世代參政,認為此舉符合國際潮流,並呼籲召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儘速審議通過,讓年輕人能投票、關心公共事務,以提升臺灣社會的公民素質
- 認為不應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最後一個或全世界最後一個才把投票年齡門檻降到18歲者
- 認為年齡逐漸降低是現今國際的趨勢,隨著人的智慧成長、教育程度提高與知識訓練時間縮短而有可能提早,主張丁守中委員所提將年齡降低到18歲的部分可以先起草並著手思考相關配套。
18歲已負刑責兵役等義務,應享投票權16 位
這群主張認為18歲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納稅,民法成年也已改為18歲,卻要到20歲才能投票,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因此應把公民權下修至18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現行法制讓18歲年輕人承擔考駕照、當兵、負完全行為能力、結婚及應考試服公職等義務與責任卻無投票權,權利與義務不對稱是法制的嚴重畸形與集體不公平不正義,應以修憲公民複決予以矯正
- 認為超過十八歲的人已經要負擔很多社會責任卻沒有投票權是不公平的事
- 認為民法、刑法都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若憲法仍停留在二十歲會是很奇怪的事。
- 認為十八歲年輕人已可工作、有服兵役義務、在刑法上須負完全責任且在民法上已有完全行為能力並準備好盡義務,卻完全沒有權利決定立法委員、縣市長和總統,非常荒謬。
- 認為十八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可參加國家考試與擔任公職,且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為十八歲,並以此作為支持十八歲公民權的理由
- 認為民法和刑法應負完全責任的年齡已修改為十八歲,公民權應相應下修至十八歲,以使年輕人權責相符。
- 主張應先通過十八歲公民權,還給年輕人投票的權利,解決法規體制扉格的矛盾。
- 認為民法已修法以十八歲為成年人、刑法規定十八歲要負完全刑事責任、滿十八歲要繳稅,卻沒有投票的權利。
- 主張讓年滿18歲的國民擁有投票權、真正被視為公民,理由是年滿16歲可工作並合法報稅、年滿18歲須負刑事責任與服兵役並可參加公務員考試,卻須等到20歲才能投票,形成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
- 主張不論透過修憲或修訂民法,都應還給年輕人應有的法律行為能力,讓年滿18歲即可投票,使民法與刑法上的行為能力相互配合。
- 質疑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投票權,總統、副總統選舉亦須年滿二十歲始得投票,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前提下不合理
- 主張公投的投票年齡應降為18歲,認為18歲青年要服兵役、拿槍,也可以考駕照、開車,更要負起刑法、民法的責任,不應低估其智慧及思考能力,給予權利會使其對社會國家更有參與和責任感
- 認為我國青少年滿18歲即須盡納稅、服兵役義務並負完全刑事責任,卻遲至20歲才有公民投票權,權利與義務並不相當
- 認為國民年滿18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盡服兵役義務並可應考試服公職,卻須等到20歲才有投票權,使18至20歲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影響政府決策、影響選舉的權利。
- 認為兵役法、刑法及考試法等已以18歲作為服兵役、負完全刑事責任或取得應考資格的年齡,可作為將公民投票年齡降至18歲的依據。
- 質疑未滿20歲但依民法已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卻沒有參政權,在邏輯上不通。
下修須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並讓各法一致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票年齡下修須與民法成年、行為能力等規定一致,否則18歲能投票卻仍是未成年,會產生矛盾。他們要求先盤點各法、做好配套與研究,並對修法先後順序提出不同看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贊成將公民權年齡降至18歲,但相關的配套措施務必要做好
- 認為依公投法能投票者即是公民,公投本來就是公民權,公民的概念不能與成年切開來看,公民相對就是要成年,因為那就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主張修憲修法應按憲法先、非民法其次、民法最後三個步驟進行,先盤點並修正個別法律中使用未成年的部分,不隨同民法調整,民法修正放最後,以免造成權益受損。
- 質疑若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但18歲者在民法上仍是未成年人,無法自行決定個人事務卻能決定國家事務,在邏輯上是否合理。
- 認為各種法定成年年齡應該一致、統一認定一個成年的年齡,讓大家的權利義務可以對等
- 主張修憲、公投法及選罷法應統統一致,讓未來十八歲就有公民權,認為若憲法公民權未降到十八歲會產生爭議
- 贊成投票權降到十八歲、年滿十八歲就是公民,但主張公民權要有一致性,十八歲以上即為成年人,要負責所有的權利與義務。
- 認為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須配合修正民法關於限制行為能力的規定,否則所為行為會因限制行為能力而無效。
- 認為若將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須使公法、私法及民法上個人權益衡平,不能18歲可以投票但法定成年仍是20歲,政府機關表達立場時要非常清楚。
- 主張若要降低年齡就要全盤考量、不要只針對選舉,並可在行政院會中討論,以免被認為一切都是為選舉。
- 贊成法定行為年齡與投票年齡等規定的說法,主張最好一致化,以免未來法律適用時對是否成年或是否達到投票年齡產生爭議
被選舉權也應同步下修至18歲8 位
這群主張認為,被選舉權應與選舉權一致下修到18歲,候選人能力應由選民而非年齡決定。部分主張也提出仿照美國將總統參選年齡降至35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支持18歲的參選權利。
- 認為被選舉權年齡和選舉權年齡通常應一致,候選人是否具備民意代表的能力應由選民決定而不是用年齡決定,此為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的原因。
- 認為若18歲公民權複決通過,未來應連動研議下修各項公職候選人參選年齡,表示支持檢討相關規定
- 主張公民權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應下修到十八歲以符合國際潮流。
- 主張被選舉權應一起下修到十八歲
- 主張將選舉權、被選舉權調降到十八歲
- 主張參照世界各國領導人年輕化的趨勢,仿照美國將總統參選年齡降低至三十五歲
- 主張通過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下修至年滿十八歲,並規定除憲法與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8歲公民權的執行、年齡計算與宣導7 位
這群主張關注執行面,例如公投延期時已滿18歲者應可投票、年齡計算基準日應修法處理,以及修憲複決中年齡規定的矛盾。他們也要求中選會預先準備配套、加強宣導,並說明被選舉權同樣下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已滿18歲、未滿20歲者今年沒辦法對全國性的修憲提案進行公民複決、被剝奪憲法賦予的創制、複決權利很奇怪
- 要求政府在30天內加強溝通或宣傳,讓十八歲公民權複決案儘速通過。
- 要求中選會不能以結果尚未出爐為由什麼都不做,應先準備好18歲公民權通過後的配套措施,通過後就要去做。
- 希望未來若公投延期舉行,能讓在延期期間年滿十八歲的民眾享有投票權。
- 主張若中選會無法下決定或沒有魄力做決定,就應以修法方式處理投票權人年齡計算基準日問題。
- 主張內政部應向民眾加強說明為何要降低公民權的年齡,尤其是針對高齡者,以減少世代的衝擊,因為僅靠政黨的支持是不夠的
- 質疑修憲複決在投票年齡上存在矛盾,以公投程序十八歲就可投票,但此次修憲複決又涉及將投票年齡從二十歲降到十八歲,出現奇怪的狀況
下修方向可討論,但對成熟度等有疑慮4 位
這群主張不完全反對下修,但提出保留。他們擔心年輕人人格成熟度、學業受影響、經濟能力不足,建議可只降1歲,或認為仍需長期討論、研究國外資料。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投票年齡下修須修憲,公投法應待修憲後再改2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票年齡從20歲降到18歲屬憲法議題,必須修憲,不能以立法處理。公投法可先維持20歲,待修憲通過後再一併修改。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條 明定年滿十八歲國民有公民投票權
第七條 年滿十八歲國民有公民投票權
第七條 年滿十八歲國民有公民投票權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有公民投票權。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