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4 / 07
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承認2018年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時出現排隊久候、邊投邊開等選務問題,需要檢討。
- 都要求中選會事前做好投票動線規劃、分流與模擬演練,避免投票現場混亂。
1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選人與選事應分開以免政治動員與失焦25 位
認為選舉對人、公投對事性質不同,合併會使議題失焦、淪為政黨動員、影響選舉公平,主張另定公投日或隔年舉行以利理性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公投綁大選令人遺憾
- 反對國民黨與民眾黨共同提案的公投綁大選版本,認為前一次公民投票已透過投票機制展現人民反對公投綁大選的意志
- 認為公投綁大選會讓選民只關注選候選人、不清楚公投內容而造成混亂,主張公投與選舉分開舉行,讓選民明確知道是來選候選人或投公投項目
- 認為人民已經習慣認為一張票投下去就是4年,是維持選人與對事脫鉤的更大理由。
- 認為選舉罷免是對行政首長信任與否的選擇,與對事情如何選擇的公投性質不同,因此兩者的投票應分開。
- 主張公民投票與選舉應該分開舉行,認為選舉是對人的間接民主、公投是對事的直接民主,兩者本應拆開,且實務上綁在一起會混亂、分開才可行
- 認為公投應與選舉分開舉行,相信每一位老百姓都希望公投跟選舉分開
- 認為公投和大選脫銎後,利用特定議題造勢的行為會變得很少,但仍有可能發生,並在執法上造成很多干擾與困擾
- 認為大選綁公投讓所有選舉與選民失焦,是非常嚴重且非常錯誤的政策
- 認為公投綁大選會明顯限縮公民權
- 認為現在公職選舉與公投脫鉤是正確的,理由是公職選舉中每一票都不能輕忽。
- 認為若讓公投議題綁住選舉,再加上數據魔術與假新聞操作的選舉技術,不會是真的民主,也無法走向民主鞏固之路的選舉制度
- 認為公投跟大選本身就是兩個不同的層次,不應該拿來一起談。
- 主張公投應與選舉脫鉤、不能綁在一起,因為綁在一起會使公投變成民粹而非民主,人民無法獨立判斷並充分討論
- 主張公投應與大選完全脫鉤,每兩年舉行一次,一年選舉、一年公投,讓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在獨立空間行使權利,避免淪為政治動員工具
- 認為特別設計公投日的制度,能讓公投議題有足夠的社會溝通時間和空間,使人民做出最佳的選擇
- 主張將大選與公投脫鉤,以避免政治綁架、政治動員凌駕公投本意、公投價值
- 認為公投不應該綁大選,應該要鬆綁,以免為了省下7億元,卻因投票時間短、民眾搞不清楚內容而通過錯誤政策,造成700億元、7,000億元的更大損失。
- 認為基於理智希望公投不要綁大選,因為公投若綁大選,很容易淪為各陣營政治動員的工具。
- 質疑在公投案領銜人與候選人身分重疊的例外狀況下,是否應讓該公投案不在同一天投票而另外舉辦
- 質疑公投綁大選可能影響九合一選舉的公平性
- 認為公投綁大選破壞公投的公平性,也模糊公投法賦予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實質意涵,導致人民無心參與
- 認為每次公投綁大選都會在過程中引起很多爭議,最後造成很大的政治對立
- 質疑民進黨過去利用公投綁大選,是以選舉手段操作公投
選務問題應改善選務解決而非分開舉行24 位
認為2018年亂象源於中選會規劃與準備不足,可藉增加投開票所、分流、單張選票、模擬演練等技術改善解決,未窮盡這些方法前不應脫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地方選舉有5張選票大概只能併1案公投,要求中選會對3案甚至5案公投綁大選好好規劃,不要重演2018年的情況。
- 指出有43.2%的民眾認為2018年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時的選務亂象是中選會規劃不周延所致,要求中選會檢討。
- 質疑以避免2018年選務亂象為由維持現行公投與大選脫鉤的制度,主張選務問題應由選舉委員會檢討改進,投票應以便民為目的而非為便宜行事。
- 主張不應以選務負擔為由將公投與大選拆開,應透過精進選務來解決,例如將所有公投事項列為同一張選票或先辦一般選舉投開票再辦公投投開票。
- 質疑在還沒有做實驗、沒有檢證5項改善強度時就直接否定合併舉行,認為有失比例原則。
- 要求中選會不管公投有沒有與選舉綁在一起,都要好好安排投票動線,並提升選務人員的數量及待遇,才不會卡在一起。
- 主張就公投與選舉合併舉行,探討能否透過較好的制度設計減輕行政負擔,促進人民行使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
- 要求中選會針對公投綁大選且公投案多會增加投票複雜度的情形做好規劃,避免再發生邊投票邊開票的情形
- 主張選票印製混亂不應成為公投與大選脫鉤的理由
- 認為2018年公投開票到半夜是因為中選會沒有增加投開票所、動線規劃不好所致,而非公投綁大選造成,質疑以此為由建議公投與大選脫鉤。
- 質疑稱合併投票會讓民眾要領十幾、二十幾張選票的說法是在誤導,認為以臺北市3張票加1張公投票為例並沒有那麼多票。
- 主張以增加投票所、延長投票時間(例如投到8點)來解決公投綁選舉時排隊過長的問題,而不應將公投與選舉拆開
- 主張以落實模擬投票、事前完善選務規劃,及參考其他國家經驗將所有公投案印在同一張選票上,來解決一次領多張票造成選務大亂的問題。
- 質疑以投開票問題為由反對公投綁大選,認為當時只有臺北市受影響,是柯文哲市長沒有處理好,新北市就沒有這個問題
- 主張選務機關雖較難掌握公投案數,但並非沒有辦法因應及配合
- 反對以公投影響2018年九合一大選結果為由讓公投與大選脫鉤,認為應把流程好好控管而非脫鉤,批評此舉有點捨本逐末
- 質疑以合併舉行造成選務複雜困難為由修法讓公投與大選脫銎,認為以美國加州同時舉辦2016年美國大選有17項公投為例,這只是技術與選舉程序規劃問題,辦不好卻以此為理由難以令人接受。
- 質疑執政黨修法把公投跟大選脫鉤是頭痛醫頭,卻很少檢討未來選務工作在技術方面如何讓選民一目了然、讓投票順利進行
- 認為去年選舉時公投案太多是技術問題,可以克服,質疑政府無能克服卻反過來限制人民的公投權
- 主張公投案太多的問題可學習瑞士、美國,把所有公投案放在一張選票裡面即可解決。
- 認為去年選舉亂象主要都是選務造成的,「得」綁或「應」綁並非主要原因,關鍵在於選務工作有無落實和確實準備好
- 反對將公投和大選分開,認為公投和大選在美國等其他國家都能夠一起辦理,問題在於如何執行。
- 要求中選會與地方各選委會在公投前,針對同日舉行多個公投案的領票順序、投票動線等選務安排,審慎、翔實地模擬與推演可能狀況。
- 認為民眾能夠同時進行三種投票,並表示過去曾支持三種投票合併舉行。
依法應同日舉行並恢復合併規定22 位
認為公投法規定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中選會不應變更規則,並主張修法恢復舊第二十三條、民意支持合併舉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既然民意所趨是公投綁大選,中選會應檢討恢復過去公投綁大選的方式,並要求中選會主委好好研擬公投綁大選
- 主張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中明定,主管機關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主張如果賴清德所說更大的民主是指公投,就要求民進黨不要再阻擋公投併大選
- 反對將公投與選舉合併舉行視為走回頭路,認為2019年鎖回鳥籠公投法才是真的走回頭路
- 反對將公投綁大選稱為走回頭路
- 主張公投應與大選同日舉行,呼籲在公投綁大選案投下同意票
- 主張在明天公投中對公投綁大選案投同意
- 主張公投應與九合一選舉、總統立委選舉綁在一起舉行。
- 主張公投應與大選一起舉行(公投綁大選),要求不要否定過去支持公投綁大選的立場
- 認為公投與大選脫鉤是背離民意的政策
- 主張公投日期應修改第二十三條,回到第9屆2017年修法後公投法成案後1到6個月內舉行、有全國性選舉則應同日舉行的文字,相較於固定在8月的第4個星期六更具彈性、更符合實際需求
- 主張恢復公投綁大選,將舊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回復回來
- 認為第二十三條修正規定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並不合理,過去民進黨在野時曾強力主張公投綁大選
- 質疑民進黨先前堅持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如今卻改變立場,前後不一致。
- 反對公投與大選脫鉤、由中選會決定是否合併大選舉行公投。
- 反對行政院版公投法修正將公投與六個月內大選合併的「應」改為「得」,主張公投應與大選合併舉行
- 主張若中選會試圖將公投與大選切割即堅決反對,並質疑此舉是無限擴大中選會的裁量權
- 主張要求中選會研商未來公投法修法,不能將公投案與選舉脫勾。
- 認為中選會已經沒有理由可以再次將大選與公投分開舉行
- 要求中選會就公投案補件訂出明確日期,並在及時完成補件且選務作業來得及的前提下,讓該案於11月24日與九合一選舉同日投票。
- 認為依公投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公投應該要和大選綁在一起,應與選舉同日舉行,沒有任何脫鉤的可能性
- 主張公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投與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而非「得」,中選會必須依法行政讓公投綁大選合併辦理,不要中途變更遊戲規則。
- 認為依公投法第23條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質疑中選會召開公聽會討論公投該不該併選舉日是變更遊戲規則、無限上綱行政裁量權
- 主張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時舉行、同日投票,以提高參與意願並節省經費,不應僅以得併行而留下爭議。
同日舉行造成選務混亂與排隊負擔18 位
認為2018年合併舉行導致大排長龍、邊投邊開、選務人員過勞與長者無法投票,主張公投與選舉分開以免重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公投綁大選會增加三十萬選務人員無謂的工作負擔,並可能重演2018年邊投票、邊開票等選務亂象
- 質疑公投綁大選、公投跟大選一起舉行會讓選務人員擔心重演2018年公投跟大選一起的狀況、有風險而難以招募選務人員
- 認為公投綁大選會製造選務的混亂。
- 認為單獨舉行公投程序簡單清楚,而2018年選舉與公投合併舉行曾導致投票、開票到很晚
- 認為2018年投票亂象是因為公投綁大選所造成
- 認為公投綁大選會造成選民久等、排隊投票,無論誰執政都會產生很多額外的負擔。
- 認為公投與大選合併舉行會造成排隊時間過長、投票至晚上,並非好的作法。
- 認為2018年公投與九合一大選綁在一起反而造成一團亂
- 認為2018年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時,因年滿18歲可領公投選票但未滿20歲不能領選舉選票,造成選務雜亂、投票大排長龍,甚至開票時仍有人未投完票
- 認為公投與大選綁在一起造成投開票亂象
- 認為公投與大選應拆開舉行,因為綁在一起會影響整個選舉的進行
- 認為公投以後最好與選舉分開、應另訂公投日,雖然會多花錢、勞民傷財,但才能真正達到效果、讓真的要投公投的人投得到票。
- 認為總統、立委選舉若再與公投合併舉行,會重蹈去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與公投併行的亂象,戭害臺灣作為民主制度國家的形象
- 認為公投未必要綁大選,主張大選跟公投可以分開處理,反而可以讓選政及選務的處理更加完善。
- 認為公投綁大選造成投票時間過於冗長,使許多不耐久站的老人家無法投票
- 認為此次公投不應與選舉合併舉行,因為加入10張公投票延宕了整個選舉時間,耗費過多時間。
- 質疑如果公投綁大選成為常態,是否每一次投票都要造成社會混亂
- 質疑九合一選舉與公投案一起進行會增加選務人力負擔,投錯並非微乎其微,投好投滿的機率微乎其微
同日舉行可提高投票率與公民參與18 位
認為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能提高投票率與參與度、降低選民投票成本,讓公投有機會過門檻並具代表性;分開舉行則投票率偏低、公投難以通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不應因為可能會影響到一般的選舉,而讓直接民主沒辦法彰顯,認為這是現在遇到的困難
- 質疑中選會主委將公投未通過解讀為反對綁大選是倒果為因,認為公投綁大選才能充分展現民意、符合民眾需求
- 認為將公投與大選拆開必然導致投票率下降、使公投案基本上不會通過,此情形已在2021年發生,到2023年甚至連提案都沒有。
- 主張公投綁大選帶來的高投票率與高全民參與度是應維護的核心價值,不應因其他次要理由而脫鉤放棄。
- 主張支持羅智強委員的版本,公投需要綁大選,讓人民的心聲可以讓政府聽到。
- 認為民進黨將公投與大選脫鉤的修法結果降低公民參與,使公投變成沒有辦法彰顯公民意志的公投
- 認為公投跟選舉合併舉行有助於人民行使他的權利
- 質疑投票率四成與投票率六成的民意基礎相同,認為應比較何者更能展現民意基礎,並以2021年四大公投僅四成一、2022年十八歲公民權複決近六成及縣市首長選舉平均六成以上為例說明
- 主張一般公投及憲法複決公投都應與大選同日舉行,認為此舉是對人民與民意的尊重,能讓更多人出來投票,使複決、公投、選舉更具民主價值與意義。
- 認為公投不綁大選等於正式宣告公投已死
- 主張公投應與選舉同日舉行(支持公投綁選舉),認為這樣不但可以省錢、方便,還能提高公投投票率,讓更多人出來投票,政府才會謙卑、聽人民的話
- 認為公投若未與大選合併舉行投票意願會比較低,質疑投票意願低時是否有辦法真實反映民意
- 質疑若將公投與大選完全脫鉤會造成投票率下降,影響公投通過後的代表性
- 質疑將公投與大選脫鉤後,若只有一案成案可能太冷清、民眾沒興趣參與,認為中選會應提出促進民眾積極行使權利的因應措施
- 認為若投票率無法達到五成以上公投案都很難通過,指出我國至今唯一通過的公投只有2018年大選綁公投的經驗
- 認為公投綁大選是最基本的,質疑若每兩年在8月第四週單獨辦理公投而不與大選結合,投票率會不高
- 認為公投與大選脫鉤、單獨舉行,恐因投票率不足而無法達到通過門檻,使公投制度失去作用。
- 認為公投不綁大選時通過機率實在太低,主張公投應與大選綁在一起
- 認為公投最有效的執行方法是與總統大選綁在一起。
脫鉤與兩年一次公投日限縮公投權17 位
認為脫鉤、每兩年固定日舉行及改為「得」合併,會延誤時效議題、使公投難以成案,並讓主管機關得以依利害決定是否合併,限縮人民直接民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現行公民投票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原則應推動修法。
- 認為公投與大選分開舉行導致投票率偏低,使提案人預期公投無法通過而不再提案,質疑民進黨藉此削弱公投制度。
- 質疑公投法修成每兩年舉行一次且投票日期定死,再加上中選會有要求舉辦聽證等相關權限,很容易就行政沒收公投
- 認為公投法修成每二年辦一次,讓民眾當下的民意無法直接反映,二年之後說不定又有二年之後的民意。
- 認為將公投與所有選舉切開,讓其變成不只是鳥籠公投,目的是讓公民意志不能表達而且浪費公帑。
- 批評民進黨將公投與大選脫鉤,改為每2年舉行1次並將8月第4個禮拜六訂為公投日,認為此舉形同把公投拴死的鐵籠公投。
- 質疑單獨公投日不綁大選的制度可能限制公民權行使、尤其是地方性公投,要求思考有無可處理選務又不造成混亂的方式。
- 認為公投改成兩年才一次,這次錯過就要再等兩年,是對人民權益的剥奪與傷害
- 質疑在公投改為自明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的情況下,若以相關議案仍在立法院審議為由否決公投案,將使公投案始終無法執行。
- 認為把公投綁大選脫鉤、規範每兩年才能舉辦一次,是限縮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
- 質疑將公投「應」綁大選改為「得」綁大選,將完全被中選會主委操作,凡利於執政黨者就綁在一起、不利者就不綁在一起
- 反對第二十三條將公投改為兩年才能行使一次直接民權,認為這是把已經打開的鳥籠公投再用鐵籠拴得更緊、更死。
- 認為相較於瑞士一年舉行四次公投,每二年舉行一次並不合理
- 反對公投與大選脫鉤,認為此舉大幅增加公投連署成案的難度,是大開倒車的做法,如同把公投關回鳥籠再罩上牢不可破的鐵籠
- 質疑將合併規定改為「得」會讓行政院、中選會甚至執政黨視公投對自己是否有利來決定綁不綁大選,認為讓執政黨有時綁有時不綁不是好的政策
- 質疑將公投和大選分開的公投法修法,認為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把鳥籠再裝回去
- 反對讓公投與大選脫勾,認為會變成永遠無法通過的鳥籠公投
- 擔心中選會以行政資源不足、來不及審查為由,將部分公投案延至隔年辦理,並預測11月24日時可能有超過五成的公投案不成案,造成公投與大選脫鉤。
同日舉行可節省經費與人力16 位
認為公投與選舉合併辦理可省下單獨辦理的經費與選務人力,減少社會成本;期間內有大選就應一起辦,但並非沒有選舉就不能公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公投若與大選綁在一起能節省公帑與選務作業經費,單獨辦理核三延役公投就花了十一億多
- 認為公投合併全國性大選才能實踐民主又兼顧節省成本,主張選務工作應考量預算成本與效率。
- 認為公投綁大選可以省時、省錢,提高投票率,讓全民一起參與,使全民的聲音讓政府聽見。
- 認為公投要綁大選,因為可以節省成本,而且可以讓真實的民意直接表達
- 認為公投綁大選可以替國庫節省經費,不應浪費公帑。
- 認為公投與地方九合一選舉及總統、立委選舉錯開、兩年選一次會浪費人力、物力及民眾資源,主張公投綁大選省錢又省工
- 認為公投與選舉合併舉行可以節省經費和人力,質疑將公投與大選脫鉤的做法
- 質疑單獨辦理公投的成本太高,認為一次公投起碼要花上9億元都是百姓繳納的稅金,詢問中選會有無設想過在現行體制下撙節預算
- 質疑單獨舉辦公投耗費鉅額開銷,質疑如何有效提升民眾投票率讓錢花得值得
- 認為每辦一次選舉、每辦一次公投都要花納稅錢,若分開舉行會變成每年都在選舉、每年都在公投,更增加大家的負擔
- 認為公投若不與大選合併而獨立舉辦、分開辦兩次選舉會浪費國家資源及人民納稅錢,主張合併只需辦一次選舉較省錢省時
- 認為公投和大選分開辦理就要動用兩批選務人員。
- 主張中選會在時效上儘量提供協助,讓公投案有機會配合年底選舉併同舉行,以減少社會成本。
- 認為黃委員關於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的修正並非要和大選綁在一起,而是在期間內剛好有大選就一起辦以比較省錢,並非沒有選舉就不能公投,認為這點一定要講清楚
- 主張如果有大選當然要將公投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以儘量減少成本,但並非沒有選舉就不得舉行公投
- 主張將核四公投與地方選舉合併辦理,認為這樣對人民最方便,雖然可能多花一點錢,但總支出可能比分開辦理少,也可減少人民少投一次票的社會成本
得視情況合併,並以分流或總量管制因應13 位
認為合併與分開各有利弊,可採「得」合併、依期程或案量決定、限制合併案數,或在投開票所分流、另設公投日與民主假等方式折衷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公投案可以分在不同年度進行,只要有與大選合併舉行的機會都可以討論辦理。
- 認為公投與大選綁不綁各有利弊,綁在一起會造成選務混亂和執行出狀況,脫鉤後則有投票率不佳的問題。
- 主張公投成案後六個月內若剛好有大選,得與其合併舉行但不一定要綁,不分全國或地方公投皆然。
- 主張不應在意識形態下對是否合併選舉做定論,應讓中選會委員聽取各方意見之後照規定行使職權
- 認為一〇七年公投綁大選之所以成為選務上的「夢魘」,是因為一次有十幾個公投案合併投票。
- 主張一般公投的門檻下降之後,公投就不一定要跟選舉綁在一起
- 主張公投與選舉分開最好,若真的無法分開而要公投綁大選,就要將公投與選舉投票分流、各排一個隊伍。
- 認為公投是否綁大選值得討論,提出是否將公民投票法中的「應」改為「得」或其他方式,或者如黃昭順委員所提另設全國公投日以落實創制複決權。
- 認為公投綁大選是自然,不應硬要分開而使公投不能與大選一起辦理,應看期程決定。
- 主張選舉不能綁太多公投,如果綁太多又會造成過去九合一選舉的亂象。
- 認為公投與選舉不一定要脫鉤,六個月內仍以合併選舉為原則,公投題目很少時不應基於政治考量脫鉤,但題目量多到一定量以上無法好好考慮時可仿效瑞士作總量管制分開舉行
- 認為代理主委提到多久以前的提案才可以綁大選是可以考慮的問題
- 質疑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在一定期間內舉行、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即應同日舉行的設計會變成強制綁大選
修憲複決與大選同日舉行的法制安排6 位
討論修憲複決因門檻高宜與大選同日舉行,並指出現行第二十三條造成時程障礙、需修法排除或另訂規定;亦有人提醒避免重演混亂或質疑立場矛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合併未必提高投票率或節省經費4 位
認為投票率取決於公投題目與政黨態度,與是否合併無直接關係;合併也沒有比較省錢,現行制度長期反而較省。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法應明定不可抗力時變更投票日規範4 位
認為公投法對天災或不可抗力改定投票日的授權與期限不明確,應修法補足,或準用選罷法、或在公投法自訂時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人與事同日投票不會失焦反增拘束力3 位
反駁合併會造成人事混淆的說法,認為同日投票讓公投成為選舉議題、政治人物須表態,拘束力更強,且各國多有合併辦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0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公投票不要全部印在同一張,以免對視障者造成投票障礙,不應為多數人的便利而牺牲身障者的公民權
- 主張若要提高投票率、讓人民更積極參與政治,可在公投前一天透過放民主假的機制讓大家回到家鄉投票
- 反對公投的人跟事混在一起會失焦的說法,認為人跟事同時討論與議題有沒有釐清沒有直接的關係。
- 質疑政府想要讓公投和選舉分開,是為了不影響執政黨的得票率
- 認為公投辦理時應能一併處理相關爭議性、全國性的問題,如果無法讓10案同時並行,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的效率都需要加強
- 質疑四個公投案共同在今年8月28日辦理是否會造成中選會的負擔、重演九合一亂象,要求妥善推演
- 主張公投成案到投票要有一段時間讓人民瞭解公投內容,認為一個月的時間真的太短、沒有辦法讓人瞭解提案內容,但時間拖太長也沒有意義也不應該
- 認為同婚議題演變成以公投綁大選的方式處理,造成非常大的社會紛擾。
- 質疑若選舉人滿手都是票要怎麼投,要求中選會評估此種風險
- 主張合併選舉時公投與選舉的選舉人名冊應合併編造,以維持投票人的秘密自主
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通過贊成 56・反對 44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3・反對 27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3・反對 57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七條 國安公投不受舉行期間限制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投票,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六個月投票遇大選得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於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大選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明定每年五月第一個星期六為公投日並合併投票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於成立後六至十二個月內舉行得與大選同日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於成立後四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大選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四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有全國性選舉時得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全國性選舉得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每年八月第四個星期六為法定公投日且不得與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得與選舉同日第二十四條 公投與選舉同日投票時名冊分別編造人力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定。 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不受半數以上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規定公投於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遇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得與大選同日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投票,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
第四條 明定相關聯或競合公投案應合併進行投票第十條 註記關聯競合提案並告知未來合併單張選票投票第十七條之一 明定關聯競合公投案合併以單張多選項票單選圈定第二十一條 規定公投票刊印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或複數選項欄第二十三條 明定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大選同日舉行
第四條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之方式行之。 公民投票案間若有相關聯或競合之情事,應合併進行投票。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二個月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有牴觸憲法之虞者。 二、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三、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六、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二個月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後提案之領銜人收受主管機關通知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應包含提案通過之影響評估,並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相關機關於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事項公告前,得重新提出意見書,並以最後提出者為準公告之。 提案如與其他已通過審核或審核中之提案屬相關聯或競合者,應註記之。主管機關應充分告知未來各經註記之提案若成立,將合併於單張公民投票選票進行投票。 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與參與聽證會之利害關係人。領銜人應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七條之一 公民投票日確定後,主管機關應於前條第一項事項公告前十日,針對經註記為相關聯或競合之數提案中已成立之公民投票案,通知各案之領銜人合併並決定選項號次。 前項順序號次,應以隨機、亂數之原則決定,其細節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數案合併後之公投票,應以複數選項之方式,印製於單張公投票上供投票人單選圈定。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或複數選項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規定公投日為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二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應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二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應於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二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投票,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有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投票,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應結合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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