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4 / 07
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承認2018年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時出現排隊久候、邊投邊開等選務問題,需要檢討。
- 都要求中選會事前做好投票動線規劃、分流與模擬演練,避免投票現場混亂。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選人與選事應分開以免政治動員與失焦13 位
認為選舉對人、公投對事性質不同,合併會使議題失焦、淪為政黨動員、影響選舉公平,主張另定公投日或隔年舉行以利理性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若讓公投議題綁住選舉,再加上數據魔術與假新聞操作的選舉技術,不會是真的民主,也無法走向民主鞏固之路的選舉制度
- 認為公投跟大選本身就是兩個不同的層次,不應該拿來一起談。
- 主張公投應與選舉脫鉤、不能綁在一起,因為綁在一起會使公投變成民粹而非民主,人民無法獨立判斷並充分討論
- 主張公投應與大選完全脫鉤,每兩年舉行一次,一年選舉、一年公投,讓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在獨立空間行使權利,避免淪為政治動員工具
- 認為特別設計公投日的制度,能讓公投議題有足夠的社會溝通時間和空間,使人民做出最佳的選擇
- 主張將大選與公投脫鉤,以避免政治綁架、政治動員凌駕公投本意、公投價值
- 認為公投不應該綁大選,應該要鬆綁,以免為了省下7億元,卻因投票時間短、民眾搞不清楚內容而通過錯誤政策,造成700億元、7,000億元的更大損失。
- 認為基於理智希望公投不要綁大選,因為公投若綁大選,很容易淪為各陣營政治動員的工具。
- 質疑在公投案領銜人與候選人身分重疊的例外狀況下,是否應讓該公投案不在同一天投票而另外舉辦
- 質疑公投綁大選可能影響九合一選舉的公平性
- 認為公投綁大選破壞公投的公平性,也模糊公投法賦予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實質意涵,導致人民無心參與
- 認為每次公投綁大選都會在過程中引起很多爭議,最後造成很大的政治對立
- 質疑民進黨過去利用公投綁大選,是以選舉手段操作公投
依法應同日舉行並恢復合併規定12 位
認為公投法規定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中選會不應變更規則,並主張修法恢復舊第二十三條、民意支持合併舉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第二十三條修正規定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並不合理,過去民進黨在野時曾強力主張公投綁大選
- 質疑民進黨先前堅持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如今卻改變立場,前後不一致。
- 反對公投與大選脫鉤、由中選會決定是否合併大選舉行公投。
- 反對行政院版公投法修正將公投與六個月內大選合併的「應」改為「得」,主張公投應與大選合併舉行
- 主張若中選會試圖將公投與大選切割即堅決反對,並質疑此舉是無限擴大中選會的裁量權
- 主張要求中選會研商未來公投法修法,不能將公投案與選舉脫勾。
- 認為中選會已經沒有理由可以再次將大選與公投分開舉行
- 要求中選會就公投案補件訂出明確日期,並在及時完成補件且選務作業來得及的前提下,讓該案於11月24日與九合一選舉同日投票。
- 認為依公投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公投應該要和大選綁在一起,應與選舉同日舉行,沒有任何脫鉤的可能性
- 主張公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投與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而非「得」,中選會必須依法行政讓公投綁大選合併辦理,不要中途變更遊戲規則。
- 認為依公投法第23條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質疑中選會召開公聽會討論公投該不該併選舉日是變更遊戲規則、無限上綱行政裁量權
- 主張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時舉行、同日投票,以提高參與意願並節省經費,不應僅以得併行而留下爭議。
同日舉行造成選務混亂與排隊負擔9 位
認為2018年合併舉行導致大排長龍、邊投邊開、選務人員過勞與長者無法投票,主張公投與選舉分開以免重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公投與大選綁在一起造成投開票亂象
- 認為公投與大選應拆開舉行,因為綁在一起會影響整個選舉的進行
- 認為公投以後最好與選舉分開、應另訂公投日,雖然會多花錢、勞民傷財,但才能真正達到效果、讓真的要投公投的人投得到票。
- 認為總統、立委選舉若再與公投合併舉行,會重蹈去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與公投併行的亂象,戭害臺灣作為民主制度國家的形象
- 認為公投未必要綁大選,主張大選跟公投可以分開處理,反而可以讓選政及選務的處理更加完善。
- 認為公投綁大選造成投票時間過於冗長,使許多不耐久站的老人家無法投票
- 認為此次公投不應與選舉合併舉行,因為加入10張公投票延宕了整個選舉時間,耗費過多時間。
- 質疑如果公投綁大選成為常態,是否每一次投票都要造成社會混亂
- 質疑九合一選舉與公投案一起進行會增加選務人力負擔,投錯並非微乎其微,投好投滿的機率微乎其微
脫鉤與兩年一次公投日限縮公投權9 位
認為脫鉤、每兩年固定日舉行及改為「得」合併,會延誤時效議題、使公投難以成案,並讓主管機關得以依利害決定是否合併,限縮人民直接民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把公投綁大選脫鉤、規範每兩年才能舉辦一次,是限縮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
- 質疑將公投「應」綁大選改為「得」綁大選,將完全被中選會主委操作,凡利於執政黨者就綁在一起、不利者就不綁在一起
- 反對第二十三條將公投改為兩年才能行使一次直接民權,認為這是把已經打開的鳥籠公投再用鐵籠拴得更緊、更死。
- 認為相較於瑞士一年舉行四次公投,每二年舉行一次並不合理
- 反對公投與大選脫鉤,認為此舉大幅增加公投連署成案的難度,是大開倒車的做法,如同把公投關回鳥籠再罩上牢不可破的鐵籠
- 質疑將合併規定改為「得」會讓行政院、中選會甚至執政黨視公投對自己是否有利來決定綁不綁大選,認為讓執政黨有時綁有時不綁不是好的政策
- 質疑將公投和大選分開的公投法修法,認為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把鳥籠再裝回去
- 反對讓公投與大選脫勾,認為會變成永遠無法通過的鳥籠公投
- 擔心中選會以行政資源不足、來不及審查為由,將部分公投案延至隔年辦理,並預測11月24日時可能有超過五成的公投案不成案,造成公投與大選脫鉤。
選務問題應改善選務解決而非分開舉行7 位
認為2018年亂象源於中選會規劃與準備不足,可藉增加投開票所、分流、單張選票、模擬演練等技術改善解決,未窮盡這些方法前不應脫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以合併舉行造成選務複雜困難為由修法讓公投與大選脫銎,認為以美國加州同時舉辦2016年美國大選有17項公投為例,這只是技術與選舉程序規劃問題,辦不好卻以此為理由難以令人接受。
- 質疑執政黨修法把公投跟大選脫鉤是頭痛醫頭,卻很少檢討未來選務工作在技術方面如何讓選民一目了然、讓投票順利進行
- 認為去年選舉時公投案太多是技術問題,可以克服,質疑政府無能克服卻反過來限制人民的公投權
- 主張公投案太多的問題可學習瑞士、美國,把所有公投案放在一張選票裡面即可解決。
- 認為去年選舉亂象主要都是選務造成的,「得」綁或「應」綁並非主要原因,關鍵在於選務工作有無落實和確實準備好
- 反對將公投和大選分開,認為公投和大選在美國等其他國家都能夠一起辦理,問題在於如何執行。
- 要求中選會與地方各選委會在公投前,針對同日舉行多個公投案的領票順序、投票動線等選務安排,審慎、翔實地模擬與推演可能狀況。
得視情況合併,並以分流或總量管制因應7 位
認為合併與分開各有利弊,可採「得」合併、依期程或案量決定、限制合併案數,或在投開票所分流、另設公投日與民主假等方式折衷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公投與選舉分開最好,若真的無法分開而要公投綁大選,就要將公投與選舉投票分流、各排一個隊伍。
- 認為公投是否綁大選值得討論,提出是否將公民投票法中的「應」改為「得」或其他方式,或者如黃昭順委員所提另設全國公投日以落實創制複決權。
- 認為公投綁大選是自然,不應硬要分開而使公投不能與大選一起辦理,應看期程決定。
- 主張選舉不能綁太多公投,如果綁太多又會造成過去九合一選舉的亂象。
- 認為公投與選舉不一定要脫鉤,六個月內仍以合併選舉為原則,公投題目很少時不應基於政治考量脫鉤,但題目量多到一定量以上無法好好考慮時可仿效瑞士作總量管制分開舉行
- 認為代理主委提到多久以前的提案才可以綁大選是可以考慮的問題
- 質疑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在一定期間內舉行、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即應同日舉行的設計會變成強制綁大選
同日舉行可節省經費與人力6 位
認為公投與選舉合併辦理可省下單獨辦理的經費與選務人力,減少社會成本;期間內有大選就應一起辦,但並非沒有選舉就不能公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同日舉行可提高投票率與公民參與2 位
認為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能提高投票率與參與度、降低選民投票成本,讓公投有機會過門檻並具代表性;分開舉行則投票率偏低、公投難以通過。
合併未必提高投票率或節省經費1 位
認為投票率取決於公投題目與政黨態度,與是否合併無直接關係;合併也沒有比較省錢,現行制度長期反而較省。
人與事同日投票不會失焦反增拘束力1 位
反駁合併會造成人事混淆的說法,認為同日投票讓公投成為選舉議題、政治人物須表態,拘束力更強,且各國多有合併辦理。
尚未分群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七條 國安公投不受舉行期間限制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投票,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六個月投票遇大選得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於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大選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明定每年五月第一個星期六為公投日並合併投票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於成立後六至十二個月內舉行得與大選同日
第二十三條 公投應於成立後四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大選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四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有全國性選舉時得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全國性選舉得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每年八月第四個星期六為法定公投日且不得與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得與選舉同日第二十四條 公投與選舉同日投票時名冊分別編造人力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定。 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不受半數以上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規定公投於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遇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至六個月內舉行,得與大選同日
第二十三條 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投票,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
第四條 明定相關聯或競合公投案應合併進行投票第十條 註記關聯競合提案並告知未來合併單張選票投票第十七條之一 明定關聯競合公投案合併以單張多選項票單選圈定第二十一條 規定公投票刊印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或複數選項欄第二十三條 明定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三至六個月內舉行遇大選同日舉行
第四條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之方式行之。 公民投票案間若有相關聯或競合之情事,應合併進行投票。
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二個月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有牴觸憲法之虞者。 二、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三、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六、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二個月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後提案之領銜人收受主管機關通知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應包含提案通過之影響評估,並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相關機關於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事項公告前,得重新提出意見書,並以最後提出者為準公告之。 提案如與其他已通過審核或審核中之提案屬相關聯或競合者,應註記之。主管機關應充分告知未來各經註記之提案若成立,將合併於單張公民投票選票進行投票。 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與參與聽證會之利害關係人。領銜人應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七條之一 公民投票日確定後,主管機關應於前條第一項事項公告前十日,針對經註記為相關聯或競合之數提案中已成立之公民投票案,通知各案之領銜人合併並決定選項號次。 前項順序號次,應以隨機、亂數之原則決定,其細節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數案合併後之公投票,應以複數選項之方式,印製於單張公投票上供投票人單選圈定。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或複數選項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