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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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02 / 07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認為應防範罷免連署的偽造或冒名問題,只是提出的方法不同(附身分證影本、加強實質查核或採電子連署)。
- 都認為罷免的宣傳應與選舉同等對待,罷免規範應比照選舉。
- 都承認合併舉行投票可節省行政資源與成本,差別在於是否應以此作為決定因素或以法律明定。
16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中選會應訂定明確的程序規則與時限1 位
要求中選會針對領銜人變更、查詢單回覆期限、連署格式與時間、改期投票期間、審查結果公開等訂定統一明確的規則,並補正法律漏洞與加速處理。
罷免投票不宜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3 位
認為罷免與公投性質不同、法無明文不能強迫合併,合併可能被操作或對被罷免人不利,且不應只以省錢考量,應尊重罷免時程並即時獨立辦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修法規範罷免募款與政治獻金4 位
指出政治獻金法未規範罷免募款,造成經費不受監督與雙方不對等,主張納入領銜人與被罷免人為收受主體、給予捐款免稅額度;另有意見認為罷免無補助,經費不必特別計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選委會審查連署不應過度挑剔,應給補件機會5 位
質疑選委會以格式、未填鄰里、短期回函等理由刪除連署屬刁難,主張應給補提或補件時間、逐一說明刪除事由、查詢單未回覆時推定為真,並放寬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等限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放寬軍公教擔任罷免提議人,僅限制特定身分5 位
認為不應僅因身分全面禁止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員擔任提議人,只要遵守行政中立即可;部分主張僅限制選務人員等特定身分擔任領銜人,或修法先針對公務人員、不納入軍人。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建置罷免電子提議與連署系統4 位
主張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以便利人民行使罷免權並減少偽造疑慮,可與紙本雙軌並行,要求中選會說明延宕原因並儘速上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並停止處罰10 位
認為禁止罷免宣傳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甚至違憲,應刪除此規定,並質疑或反對對罷免宣傳的裁罰;部分主張提罷免者也應負宣傳責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罷免規定不得宣傳,反而變成很大的宣傳,以割闌尾行動為例
- 主張罷免案可以進行一定的宣傳,並認為提罷免者自身也應負起宣傳責任。
- 要求中選會比照臺北市以屬言論自由層次為由不予處罰的做法作出解釋,不要讓過去因法條禁止罷免宣傳而可能受罰的人奔波於途
- 認為現行選罷法不得有宣傳或阻止罷免活動的規定不合理,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
- 認為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太離譜,甚至有涉及違憲之虞,早就該處理
- 認為法律禁止罷免宣傳的規定顯然違憲,質疑既然選舉可以宣傳,為何罷免不能宣傳
- 認為規定不得宣傳罷免活動,是不當限制罷免權的行使
- 要求中選會針對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的裁處書去函另行裁處,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 認為對罷免宣傳施以處罰太離譜、太可笑
- 質疑將媒體報導的市長路過晚會認定為罷免宣傳,並據此開罰的作法。
延長罷免連署期間4 位
認為連署期間過短會損及罷免權行使,主張延長各層級罷免連署期間。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投票應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3 位
認為法律未禁止合併,合併舉行可便民、節省選務經費與人力並提高投票率,主張罷免案與公投或同期選舉同日投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案應舉辦公辦說明會4 位
主張罷免案成立後應由選務機關辦理公辦或電視說明會讓雙方陳述,可限於一定層級以上或第二階段後辦理,且不應以被罷免人同意為前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務人員與行政資源在罷免活動中應中立3 位
主張公務人員不得介入罷免、不得動用公家資源,規範應同時涵蓋支持與反對罷免活動並明確列出行為態樣,並討論規範的起算時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規範應比照選舉,對雙方對等並有配套2 位
認為罷免的宣傳、期間、辦事處、經費等規範應比照選舉明確訂定,對支持與反對雙方施加相同約束;開放宣傳後仍需配套,如禁止以政府預算宣傳、廣告實名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投票時程的處理3 位
討論被罷免人同時參選時罷免投票應分開辦理,並指出相關條文可能競合、只排除同一天仍易被操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辦事處設置地點限制應明確2 位
認為禁止設於機關、學校、投開票所或農漁會合理,但「其他公共場所」等文字過於模糊廣泛,人民團體不應一律排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期間與活動應加以限制以減少對立與浪費1 位
不應強制選委會為每件罷免辦說明會1 位
認為罷免事由出於發動方主觀認定且樣態多元,要求公務機關一律配合辦說明會並不恰當。
尚未分群1 位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