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5 / 07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支持與保留的主張都認同,不在籍投票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的投票權。
- 多方都重視秘密投票:推動原住民移轉投票者以此作為理由,持疑慮者則以此作為須審慎的原因。
- 主張境內優先的一方與擔憂境外干預的一方,都認為中國等境外地區的投票應排除、暫緩或更加審慎。
- 多方都認為民眾信任是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關鍵,須由主管機關設法建立。
1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不在籍投票是基本權利,應儘速立法實施14 位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參政權,缺乏此制度會讓離鄉就學、就業者負擔較高的投票成本,等同不平等或歧視。各國多已實施,且此制度可降低投票成本、因應疫情,因此應儘速通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不在籍投票除落實國人參政權外,也有節省投票成本、提高國人投票意願的效果
- 認為缺乏不在籍投票對離鄉工作者不平等,其投票成本遠高於在戶籍地附近工作者,有違投票普通與平等原則。
- 質疑投票不便民影響人民參政權利,以印尼總統大選已在臺灣設立34個海外投開票所為例,認為連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都無法投票的情形應予檢討。
- 主張為保障離鄉原住民、求學學子及外地工作者不必回原戶籍地投票的權益,必須設計不在籍投票
- 認為美國、加拿大、歐洲多數國家、日本、南韓、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澳洲及紐西蘭等國都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可見推動不在籍投票根本不是問題。
-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利,而非只是與投票率高低或選務成本有關的制度技術性設計。
- 要求中選會主委回去研議不在籍投票的制度面,即使不開放到中國投票,仍應保障因交通、時間及經濟成本而可能被迫放棄投票的弱勢者
- 主張為保障國人行使投票權,我國應設置不在籍投票之相關制度
- 主張一定要修改相關規定以配合實施不在籍投票,才能與時俱進
- 認為公投十八歲即可投票,會有更多住校的大一、大二學生,要求在設計不在籍投票時將此納入考慮
- 要求不在籍投票應通過、不應阻擋
- 認為這次公投法修法未一併納入不在籍投票是瑕疵、非常遺憾,因為許多十八歲青年是大學生、不在戶籍地求學或工作而無法落實參與公投議題
- 認為不在籍投票可讓離鄉背井就學或就業的年輕人也可擁有投票權,是把權利還給年輕人
- 認為選政最重要的目的是讓人民完整且充分地行使憲法給予的投票權,中選會應保障在外地工作或求學而來不及返鄉投票者的完整投票權
保障軍警、選務人員、受刑人等特定對象投票權13 位
主張讓因勤務無法返鄉的警察、軍人、選務人員、教師、海巡與漁民,以及病患、身心障礙者、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都能投票。具體做法包括移轉投票、在軍營或監所設投開票所,或分階段實施;部分主張也討論秘密投票與監所投票的理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不在籍投票應優先針對年長者、身心障礙等行動不便者處理,將其放在優先次序中的優先去考量
- 認為應趕快修法,讓因從事公共服務而無法返鄉投票的人員,例如負責交通運輸者、警察、消防、海巡、醫護、軍人等,事前提供名單製作投票名冊,比照投票所工作人員可在工作地投票,不分藍綠都應該要做
- 要求在明年1月11日大選起碼先做到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
- 認為選務人員及因勤務無法投票的警察、國防人員等現實上可能無法赴投,主張推動不在籍投票相對更有利於保障其投票權
- 主張軍、警及因公值勤之其他公務人員應比照投票所工作人員,以移轉投票方式辦理工作地投票。
- 主張站在公民平等權的考量贊成不在籍投票,認為擔任選務工作者、現役軍人、在營服役者、執行勤務的警察、戶籍地在外地的工作者、戶籍地以外的求學者、疾病身心障礙不良於行者、在監服刑但未被褫奪公權者等人的投票權應獲得保障。
- 認為里長選舉移轉投票僅限戶籍與工作地為同一里的工作人員的限制太多
- 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研議修法,將因勤務無法投票的軍警人員納入於工作地投票,保障其投票權
- 質疑警員等人因戶籍不在工作地而都要事先申請,讓他們喪失投票權,認為警員行使投票權是很大的權益
- 認為在外地值勤的警察因戶籍不在值勤地而無法回去投票
- 認為法律已廢除限制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規定,主張應該恢復監獄受刑人既有的平等投票權
- 認為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應該保障其投票的權利
- 認為不在籍投票不只是原住民族需要,身心障礙朋友也非常需要,傳統的投票方式無法保障大家的參政權
公民投票先行實施移轉投票12 位
認為公投對事不對人,且屬全國性投票,爭議最小,應先在公投實施移轉投票。部分主張肯定或接受行政院的公投版本,也有人批評該版本排除總統交付的公投並不適當。部分主張認為公投經驗可作為日後選舉的參考,也有人主張核四公投應一併納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未來對公民投票可以設計一種不在籍投票方式,讓在臺北工作的人不必回到嘉義也能對創制複決議題表示意見
- 認為公民投票最適合優先推動不在籍投票,因為公投對事不對人且是全國性議題,不會因投票地點影響投票行為。
- 要求如果要修公投法,應把不在籍投票放進去。
- 主張應先就公投法部分辦理不在籍投票,公投的部分要先做。
- 主張全國性公投也應實施不在籍投票
- 主張開放不在籍投票,讓在外工作或求學的人民可以在工作地點或求學地點直接完成公投投票
- 主張應伴隨全國性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並將此做法納入公投法通過。
- 主張支持民主進步黨提出的第二十四條之一,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理由是順應世界潮流、國外很多國家都做得到,且工作、就學、時間或花費會影響投票意願,既然全面鬆綁就應擴大投票實施範圍
- 主張全國性的公投應實施不在籍投票
- 主張在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以增加公投投票率、深化民主體現直接民權。
- 認為為保障及鼓勵參與公民投票、落實直接民權,應該實施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因為多數勞工因工作、學生因就學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及偏遠地區投票成本高而影響投票意願
- 主張應將不在籍投票納入修法
要求主管機關積極提出草案與時程11 位
批評中選會與政府長期未推動、說一套做一套,並認為技術已不是理由。要求中選會與內政部儘速提出草案、評估與時程,並排除政治考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中選會針對離島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的意見,儘速研擬具體措施及辦法,以符合國人期待
- 主張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不在籍投票,要求中選會及內政部訂定時程並提出版本,不能只停留在期望而沒有行為和動作。
- 要求全面落實不在籍投票,並要求中選會就2020、2022、2024等時間點提出具體實施時程表,不應年年出國考察卻年年推延
- 質疑中選會所稱的社會共識,要求提出社會共識的證明,並釐清所指的是民進黨內部、人民還是立法院的共識。
- 要求中選會在一個禮拜內,針對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及秘密投票保障問題研議改善措施。
- 質疑中選會稱研議電子投票與不在籍投票需要半年時間太久。
- 主張即使不在籍投票實施困難重重,也應推動、討論並設法解套,才能知道能不能辦到
- 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趕緊在今年內將不在籍投票草案送到立法院,以趕得及下次大選時使用。
- 質疑民進黨版本要求不在籍投票須等另以法律規定完整配套後始予施行,是打假球、以拖待變的拖延戰術
- 要求中選會以正式公文而非會議方式行文給內政部,正式表達不在籍投票應予推動的立場
- 要求中選會積極推動不在籍投票與提前投票,認為這是人權和公民權的彰顯,應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演變提出符合現代公民的開創性舉措,而非在既有成規下墨守
不在籍投票應同步適用於總統與立委等選舉9 位
質疑只在公投實施、卻以「對事、對人」區分的說法,認為公投做得到,選舉也應做得到。主張總統、副總統、不分區與區域立委、地方首長等選舉應一併納入,或在公投之後接續實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在大選(總統及立委選舉)支持使用不在籍投票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觀念
- 認為全國性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比較沒有問題,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無論在何地投票對象相同,不會影響地方政治。
- 質疑以信任度及對事、對人區分公投與選舉來解釋為何公投可實施不在籍投票而選舉不能,主張公投能做選舉也應能做,認為中選會作為選務機關應秉持公正立場而沒有信任度問題
- 質疑以立委合併選舉選務複雜為由拖延不在籍投票,認為照此說法將永遠不可行,因為全部都有合併選舉
- 主張2020總統立委大選能夠適用不在籍投票
- 質疑如果移轉投票只限於總統選舉,在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同日舉行時要如何投票,認為這樣等於沒有意義
- 質疑若合併選舉僅總統選舉採用移轉投票而立委選舉不採用,立委選舉的投票率可能大幅下降10%至15%。
- 質疑內政部的不在籍投票調查不夠細緻難以說服人,並質疑總統與立委合併舉行時僅總統選舉可採移轉投票而立委選舉不能,理由奇怪
- 認為立委選舉的不在籍投票在技術上沒有問題,可先行實施
信任、秘密投票、防弊與選務能力仍有疑慮9 位
質疑在社會信任度低的情況下推動不在籍投票,可能出現秘密投票難以維持、賄選與作票、身分查核不足、選務負擔過重、時程倉促等問題。部分主張認為主管機關評估不足,也有人主張應維持現行可信的制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不在籍投票不應被簡化為只有電子投票,還有許多身分認證問題
- 認為若實施異地投票會連秘密投票都不保,例如某票箱只有5人或1人投票時,全臺灣都會知道那個人投給誰
- 主張支持不在籍投票,但認為須先做好選務人員編制等配套並審慎研議,不能貿然實施,否則將造成社會大亂
- 要求中選會及各縣市選委會事先掌握並規劃處理不在籍投票可能造成部分地區選務負擔增加的問題,不能只談理論而不處理實際狀況,否則沿用過去作法,首次實施恐重蹈九合一大選綁公投的選務混亂。
- 質疑提早投票若採取實體投票所,須派軍警在投票所看守多日且不能先公布。
- 認為能否解決移轉投票實施可能產生的問題,是決定是否推動移轉投票的主要考量。
- 認為原住民族選舉若施行移轉投票會有無法秘密投票的問題,主張不論是不在籍投票或移轉投票都必須在有完善配套後才能上路。
- 質疑實施不在籍投票若遇公司動員集中投票,難以防止雇主干預,對保障秘密投票與投票自由有很大爭議
- 質疑相關單位是否已做好防弊措施,擔憂實施不在籍投票未來可能衍生出新賄選型態,使選舉賄聲賄影
支持方向,但須先建立信任與資安配套9 位
認同不在籍投票有助於保障投票權與便民。但主張必須先消除民眾疑慮,確保秘密投票、自由意志與資訊安全,並在國安沒有疑慮的前提下,穩健、逐步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會出現秘密投票不秘密的狀況
- 主張在不開放於中國投票的前提下研議不在籍投票,以落實人民的政治權利,特別是因返鄉投票成本高而難以投票的年輕人。
- 認為不在籍投票須仔細設計,因朝野都會互相猜疑,需處理秘密投票、有無受到不當影響及通訊投票寄送等問題
- 質疑以不在籍投票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的可行性。
- 要求內政部會同中選會應於三個月內就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並召開公聽會
- 認為若推動不在籍投票是為了保障投票權則認同,但必須確保選民自由意志、秘密投票且不受外界干擾。
- 主張贊成移轉投票,特別是對學生、勞工而言認為移轉投票可行
- 認為支持移轉投票,但配套必須要做好。
- 認為對於原住民甚至整個臺灣內部的選舉事務,在逐步開放不在籍投票的方向上,基本上沒那麼反對
原住民族選舉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9 位
這群主張指出,原住民立委選區涵蓋全國,選務上可行;族人因就學、就業散居各地,返鄉路途遙遠,投票率偏低,部分人還有秘密投票或被認定為幽靈人口的問題。因此主張原住民立委選舉應優先採行移轉投票,也有主張不反對原住民選舉適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原住民族的不在籍投票應儘速施行,認為這是非常基礎的民權初步,每一個人都應該要有投票的機會。
- 主張針對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為此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認為平地、山地原住民因選區大且須回戶籍地投票而投票率較低,有移轉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
- 質疑以選務過於複雜為由不推動不在籍投票,是牺牲原住民的參政權
- 要求中選會在下個會期前提出原住民境內不在籍投票的行政院版本,至少提出中選會版草案,以供下個會期一起討論。
- 認為因原住民選區非常廣泛,若能推動不在籍投票,對行政效率或對選民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 主張原則上不反對原住民的選舉適用不在籍投票。
- 主張原住民的選舉應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辦理移轉投票,若只針對原住民無法說服他人,全部比照辦理亦可。
- 主張不在籍投票要切開來看,認為原住民選舉無論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以及政黨票都是全國性的。
先以境內移轉投票分階段實施8 位
認為在現行憲法與法律下,可行的是國內的移轉投票。應以臺澎金馬為限,先從爭議小、配套容易的部分起步,分階段推動;海外投票則列為後續步驟或暫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海外僑民和臺商的不在籍投票因違反憲法規定,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劃
- 主張不在籍投票應先排除海外部分、以國內為範圍作為改革的第一步,認為海外投票有違憲、技術與投票干擾等問題。
- 主張不在籍投票可分階段實施,先從能做得到、配套容易達成的部分做起
- 認為若站在便民的角度思考,國內選民可以思考不在籍投票,可參考日本自2016年開始施行的作法,從長計議、開始規劃
- 主張政府部門應就不在籍投票中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努力邁開第一步去實施該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民的參政權。
- 表示已願意將台商排除在不在籍投票之外,只求法案能夠通過
- 要求中選會加快推動不在籍投票的腳步,至少在境內先行,以保障選務工作人員、值勤警察、在外工作及求學者等100多萬人的投票權
- 認為因為臺灣有特殊的兩岸關係,在中國大陸甚至在海外的不在籍投票一定要暫緩,國內的部分先行。
應納入通訊、使館、電子等多元投票方式6 位
主張在移轉投票之外,納入通訊投票、指定場所投票、使館投票、提前投票,以及以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或線上投票;部分認為只採移轉投票過於保守,也有人主張可在公投中試行,作為日後選舉的參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宜單獨以原住民方案推動6 位
認為單獨對原住民實施移轉投票,對其他選區不公平,未來其他族群也可能要求比照,因此應整體考量;也認為不應以移轉投票解決原住民選舉的所有問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在中國等境外投票有外力干預疑慮4 位
擔心在中國設投票所,或讓臺商以通訊方式投票,難以確保秘密投票與自由意志。也擔心臺商集中到金門、馬祖投票,會造成選務負擔,並讓中共有機會介入選舉,因此要求審慎設計或預先因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通訊、網路與電子投票目前不宜採行4 位
認為通訊投票、網路投票與電子投票的疑慮很大,包括資安威脅、程式可能遭竄改,以及美國大選引發的爭議。主張以臺灣現況不宜採行,應維持人工唱票的公開透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應於既有選罷法、公投法修法,不必另立專法3 位
認為在公投法、總統選罷法或公職人員選罷法中修法即可處理,沒有單獨立法的必要。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海外僑民與臺商投票權需研議保障2 位
認為有戶籍、具公民權的海外僑民與臺商應享有投票權,可參考韓國的登記制等做法。同時也提出居住事實、投票場所等問題,要求中選會、僑委會溝通研議並提出通盤說明。
立委、地方選舉不宜倉促擴大適用2 位
認為立委選舉與地方選舉的選票複雜,移轉投票可能稀釋離島選區的代表性,村長補選也得全國動員、耗費資源。因此主張立委選舉可能不適合,擴及總統、立委選舉與罷免須審慎評估,或僅考慮對事的公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離島居民返鄉投票負擔重,應納入適用2 位
指出金門、馬祖等離島的旅臺鄉親返鄉投票,交通成本高、航班運能有限,還可能被視為幽靈人口。因此主張實施不在籍投票,不應將離島切割在外;部分主張由外島開始推行,也有人提出相關條文修正。
不在籍投票未必能提高投票率2 位
質疑以提升投票率作為推動理由是本末倒置,認為不在籍投票不見得會提高投票率,有些民眾即使投票所就在附近也未必會去投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申請程序應便利並放寬期程1 位
認為移轉投票須在六十天前登記太久、流程過於繁複,主張以電子或通訊方式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訂定明確的申請期間,並建置可擴充的系統。
尚未分群17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擴大移轉投票的範圍,包括對不在戶籍地求學或上班的人員也要從這個方向來考慮
- 要求內政部和選委會處理不在籍投票時把永久居留部分納入研議,公民資格如何限定、與本土民眾有無區隔要好好研議,不要輕易開放
- 質疑若為追求投票率而在現有情況下採取電子投票,是否會受到境外勢力的影響與干擾,以及是否有能力克服國安技術與資安上的問題。
- 主張另外訂定不在籍投票專法也應符合另有規定的空間,質疑中選會將另有規定侷限於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部分。
- 認為不在籍投票可以提高投票率,越多人投票越能表達民意、越公平,較符合民主原則。
- 質疑不在籍投票也符合幽靈人口認定要件中沒有居住事實的情形,要求說明應如何解釋
- 認為若分階段實施不在籍投票,以現行的投票所投票制度為基礎進行階段性的處理可能比較好,因為在現行制度下選務人員已有不在籍投票的規定
- 質疑法務部只保障保外就醫的陳水扁的選舉權,未保障其他在監獄服刑或羈押中受刑人的選舉權
- 主張若總統、副總統選舉可實施不在籍投票,同日舉行的公投也應可實施不在籍投票,兩者應該是一起的
- 認為警察不能投票、選務人員不能投票令人擔心,因為每一票都會直接影響選舉的結果。
- 認為應尊重不在籍投票,讓相關條文通過。
- 主張不在籍投票應徹底落實,不應區分族群、產業,並應將駐外使館人員、因公派駐在外人員的公民權納入修法考量
- 質疑中選會對原住民移轉投票的回應過於被動,要求中選會表明立場,而非僅詢問原住民是否願意被移轉投票
- 要求中選會應會同內政部儘早研議不在籍投票,能否讓原住民及因特殊工作無法在戶籍地投票的人在2018年地方大選先實施
- 認為台灣實施不在籍投票是未來一定要走的路,應循序漸進地做好
- 主張在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後,應逐步推動並擴大至其他類型投票,以便利民眾行使投票權
- 質疑幾位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的不在籍投票規定不具實質內容,只是規定得執行不在籍投票。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五條之一 明定不在籍投票採移轉投票及工作地投票,總統交付公投除外第二十五條之二 明定移轉投票申請資格、期限、應備書件及變更撤回第二十五條之三 明定戶政機關查核移轉投票申請程序及不准登記事由第二十五條之四 明定移轉投票名冊編造、公告閱覽及查核更正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五 明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名冊編造程序第二十五條之六 明定不在籍投票人數統計表彙整公告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七 明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編造及寄送程序第二十五條之八 明定不在籍投票公投票由投票地選委會印製
第二十五條之一 因故不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下簡稱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依下列規定投票: 一、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以下簡稱移轉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前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於總統依第十七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第二十五條之二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投票權人申請移轉投票,應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申請移轉投票地之地址,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移轉投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其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前項公告須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或撤回;其申請變更或撤回,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件日為準。
第二十五條之三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申請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申請時申請移轉之直轄市、縣(市)非屬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 四、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 五、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 六、申請移轉投票之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致無法核配投票所。 第一項查核結果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其查核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書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
第二十五條之四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將其核准移轉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移轉投票申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
第二十五條之五 投票所工作人員戶籍地或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所,與其工作地之投票所不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 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第二十五條之六 第二十五條之一之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送由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之七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郵寄或分送移轉投票投票權人。
第二十五條之八 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投票,由各該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第三條 規定設籍自由地區具選舉權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第四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採移轉、特設投票所及提早投票第五條 明定七類人員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第十一條 規定部分適用對象得申請移轉至不同投票所投票第十二條 規定於聚集便利處所設置特設投票所供投票第十三條 規定部分適用對象得於投票日前五日提早投票
第三條 (實施地區) 投票人於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依法具有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並符合本法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均得依本法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第四條 (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 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得以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等方式為之。 前項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前二項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下列人員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 五、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 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 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第十一條 (移轉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在不同投票所或選舉區投票。 前項移轉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特設投票所投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符合第五條適用對象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投票使用。 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三條 (提早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申請於投票日前五日先行投票。 前項投票日期及地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第九條之規定公告,提早投票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對提早投票之票箱指定專人管理及監督,並於開票時間一併開票與計票。 前項提早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規定中央與地方辦理不在籍投票的主管機關。第三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採移轉投票與特設投票所投票。第四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適用於總統等選舉罷免及全國公投。第五條 規定七類選舉人或公投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第六條 規定申請期間與應檢附證件及雙掛號送達程序。第七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並簽名。第八條 規定主管機關應審查申請資格並書面通知結果。第九條 規定合格名單編冊註明投票方式處所併同公告。第十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選舉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民不在籍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為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投票。 二、移轉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依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居住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 三、特設投票所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依申請於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別投票所投票。
第四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得適用於總統、副總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原住民區民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五條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民投票法具有選舉權或公民投票權,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一、於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工作地於戶籍地以外者。 五、求學地於戶籍地以外者。 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 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第六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得於投票日起算前九十日至前六十日之期間,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送達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第七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應依統一格式辦理,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投票人之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
第八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截止後,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者應進行資格認定審查,並應將審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關於前項審查結果,申請人如有疑義,得於收到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提出異議,各該選舉委員會應召開該級選舉委員會議決之。
第九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合格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單編造成冊,並於備註欄應載明其投票方式及處所,併同一般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將其所屬公告確定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分送至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之投票所。
第十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之。
第二十五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辦理第二十五條之一 明定移轉投票、工作地投票與特設投票所對象第二十五條之二 規定申請移轉投票應備文件與申請期間第二十五條之三 明定戶政機關查核移轉投票申請與准駁登記第二十五條之四 規定移轉投票名冊編造送交與公告閱覽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五 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編入工作地投票名冊程序第二十五條之六 規定填造不在籍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並公告第二十五條之七 規定依確定名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第二十五條之八 規定不在籍投票公投票由投票地選委會印製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因故不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下簡稱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依下列規定投票: 一、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以下簡稱移轉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三、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 主管機關應於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資格之公民投票權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公民投票權人投票使用。 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第二十五條之二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投票權人申請移轉投票,應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申請移轉投票地之地址,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移轉投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其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前項公告須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或撤回;其申請變更或撤回,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件日為準。
第二十五條之三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申請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申請時申請移轉之直轄市、縣(市)非屬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 四、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 五、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 六、申請移轉投票之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致無法核配投票所。 第一項查核結果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其查核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書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
第二十五條之四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將其核准移轉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移轉投票申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
第二十五條之五 投票所工作人員戶籍地或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所,與其工作地之投票所不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 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第二十五條之六 第二十五條之一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送由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之七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郵寄或分送移轉投票投票權人。
第二十五條之八 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投票,由各該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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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