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問題 05 / 07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

屆別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945 則主張、211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支持與保留的主張都認同,不在籍投票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的投票權。
  • 多方都重視秘密投票:推動原住民移轉投票者以此作為理由,持疑慮者則以此作為須審慎的原因。
  • 主張境內優先的一方與擔憂境外干預的一方,都認為中國等境外地區的投票應排除、暫緩或更加審慎。
  • 多方都認為民眾信任是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關鍵,須由主管機關設法建立。

1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不在籍投票是基本權利,應儘速立法實施14 位

    認為不在籍投票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參政權,缺乏此制度會讓離鄉就學、就業者負擔較高的投票成本,等同不平等或歧視。各國多已實施,且此制度可降低投票成本、因應疫情,因此應儘速通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不在籍投票除落實國人參政權外,也有節省投票成本、提高國人投票意願的效果民主進步黨呂孫綾・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2. 認為缺乏不在籍投票對離鄉工作者不平等,其投票成本遠高於在戶籍地附近工作者,有違投票普通與平等原則。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3. 質疑投票不便民影響人民參政權利,以印尼總統大選已在臺灣設立34個海外投開票所為例,認為連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都無法投票的情形應予檢討。無趙正宇・2019 年 9 月 23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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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障軍警、選務人員、受刑人等特定對象投票權13 位

    主張讓因勤務無法返鄉的警察、軍人、選務人員、教師、海巡與漁民,以及病患、身心障礙者、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都能投票。具體做法包括移轉投票、在軍營或監所設投開票所,或分階段實施;部分主張也討論秘密投票與監所投票的理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不在籍投票應優先針對年長者、身心障礙等行動不便者處理,將其放在優先次序中的優先去考量民主進步黨張宏陸・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2. 認為應趕快修法,讓因從事公共服務而無法返鄉投票的人員,例如負責交通運輸者、警察、消防、海巡、醫護、軍人等,事前提供名單製作投票名冊,比照投票所工作人員可在工作地投票,不分藍綠都應該要做中國國民黨林德福・2019 年 9 月 23 日・第 9 屆
    3. 要求在明年1月11日大選起碼先做到選務人員可以在其工作的投票所投票。中國國民黨林奕華・2019 年 5 月 27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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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民投票先行實施移轉投票12 位

    認為公投對事不對人,且屬全國性投票,爭議最小,應先在公投實施移轉投票。部分主張肯定或接受行政院的公投版本,也有人批評該版本排除總統交付的公投並不適當。部分主張認為公投經驗可作為日後選舉的參考,也有人主張核四公投應一併納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未來對公民投票可以設計一種不在籍投票方式,讓在臺北工作的人不必回到嘉義也能對創制複決議題表示意見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2. 認為公民投票最適合優先推動不在籍投票,因為公投對事不對人且是全國性議題,不會因投票地點影響投票行為。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3. 要求如果要修公投法,應把不在籍投票放進去。中國國民黨黃昭順・2019 年 3 月 5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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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要求主管機關積極提出草案與時程11 位

    批評中選會與政府長期未推動、說一套做一套,並認為技術已不是理由。要求中選會與內政部儘速提出草案、評估與時程,並排除政治考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中選會針對離島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的意見,儘速研擬具體措施及辦法,以符合國人期待民主進步黨呂孫綾・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2. 主張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不在籍投票,要求中選會及內政部訂定時程並提出版本,不能只停留在期望而沒有行為和動作。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3. 要求全面落實不在籍投票,並要求中選會就2020、2022、2024等時間點提出具體實施時程表,不應年年出國考察卻年年推延親民黨陳怡潔・2019 年 10 月 14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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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在籍投票應同步適用於總統與立委等選舉9 位

    質疑只在公投實施、卻以「對事、對人」區分的說法,認為公投做得到,選舉也應做得到。主張總統、副總統、不分區與區域立委、地方首長等選舉應一併納入,或在公投之後接續實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在大選(總統及立委選舉)支持使用不在籍投票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觀念中國國民黨黃昭順・2019 年 10 月 14 日・第 9 屆
    2. 認為全國性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比較沒有問題,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無論在何地投票對象相同,不會影響地方政治。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19 年 5 月 27 日・第 9 屆
    3. 質疑以信任度及對事、對人區分公投與選舉來解釋為何公投可實施不在籍投票而選舉不能,主張公投能做選舉也應能做,認為中選會作為選務機關應秉持公正立場而沒有信任度問題親民黨陳怡潔・2019 年 5 月 27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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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信任、秘密投票、防弊與選務能力仍有疑慮9 位

    質疑在社會信任度低的情況下推動不在籍投票,可能出現秘密投票難以維持、賄選與作票、身分查核不足、選務負擔過重、時程倉促等問題。部分主張認為主管機關評估不足,也有人主張應維持現行可信的制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不在籍投票不應被簡化為只有電子投票,還有許多身分認證問題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2. 認為若實施異地投票會連秘密投票都不保,例如某票箱只有5人或1人投票時,全臺灣都會知道那個人投給誰民主進步黨管碧玲・2019 年 10 月 14 日・第 9 屆
    3. 主張支持不在籍投票,但認為須先做好選務人員編制等配套並審慎研議,不能貿然實施,否則將造成社會大亂民主進步黨吳琪銘・2019 年 5 月 27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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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支持方向,但須先建立信任與資安配套9 位

    認同不在籍投票有助於保障投票權與便民。但主張必須先消除民眾疑慮,確保秘密投票、自由意志與資訊安全,並在國安沒有疑慮的前提下,穩健、逐步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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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原住民族選舉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9 位

    這群主張指出,原住民立委選區涵蓋全國,選務上可行;族人因就學、就業散居各地,返鄉路途遙遠,投票率偏低,部分人還有秘密投票或被認定為幽靈人口的問題。因此主張原住民立委選舉應優先採行移轉投票,也有主張不反對原住民選舉適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原住民族的不在籍投票應儘速施行,認為這是非常基礎的民權初步,每一個人都應該要有投票的機會。中國國民黨廖國棟Sufin‧Siluko・2019 年 11 月 12 日・第 9 屆
    2. 主張針對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為此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國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2019 年 10 月 7 日・第 9 屆
    3. 認為平地、山地原住民因選區大且須回戶籍地投票而投票率較低,有移轉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的必要性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9 年 5 月 27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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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先以境內移轉投票分階段實施8 位

    認為在現行憲法與法律下,可行的是國內的移轉投票。應以臺澎金馬為限,先從爭議小、配套容易的部分起步,分階段推動;海外投票則列為後續步驟或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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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應納入通訊、使館、電子等多元投票方式6 位

    主張在移轉投票之外,納入通訊投票、指定場所投票、使館投票、提前投票,以及以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或線上投票;部分認為只採移轉投票過於保守,也有人主張可在公投中試行,作為日後選舉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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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不宜單獨以原住民方案推動6 位

    認為單獨對原住民實施移轉投票,對其他選區不公平,未來其他族群也可能要求比照,因此應整體考量;也認為不應以移轉投票解決原住民選舉的所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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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在中國等境外投票有外力干預疑慮4 位

    擔心在中國設投票所,或讓臺商以通訊方式投票,難以確保秘密投票與自由意志。也擔心臺商集中到金門、馬祖投票,會造成選務負擔,並讓中共有機會介入選舉,因此要求審慎設計或預先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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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通訊、網路與電子投票目前不宜採行4 位

    認為通訊投票、網路投票與電子投票的疑慮很大,包括資安威脅、程式可能遭竄改,以及美國大選引發的爭議。主張以臺灣現況不宜採行,應維持人工唱票的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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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應於既有選罷法、公投法修法,不必另立專法3 位

    認為在公投法、總統選罷法或公職人員選罷法中修法即可處理,沒有單獨立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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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海外僑民與臺商投票權需研議保障2 位

    認為有戶籍、具公民權的海外僑民與臺商應享有投票權,可參考韓國的登記制等做法。同時也提出居住事實、投票場所等問題,要求中選會、僑委會溝通研議並提出通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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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立委、地方選舉不宜倉促擴大適用2 位

    認為立委選舉與地方選舉的選票複雜,移轉投票可能稀釋離島選區的代表性,村長補選也得全國動員、耗費資源。因此主張立委選舉可能不適合,擴及總統、立委選舉與罷免須審慎評估,或僅考慮對事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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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離島居民返鄉投票負擔重,應納入適用2 位

    指出金門、馬祖等離島的旅臺鄉親返鄉投票,交通成本高、航班運能有限,還可能被視為幽靈人口。因此主張實施不在籍投票,不應將離島切割在外;部分主張由外島開始推行,也有人提出相關條文修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可在外島地區先試辦不在籍投票時代力量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2018 年 11 月 7 日・第 9 屆
    2. 主張贊成實施不在籍投票,認為金門、馬祖等離島居民因高額交通成本與有限交通運能而參政權與公民權受限中國國民黨楊鎮浯・2017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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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不在籍投票未必能提高投票率2 位

    質疑以提升投票率作為推動理由是本末倒置,認為不在籍投票不見得會提高投票率,有些民眾即使投票所就在附近也未必會去投票。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申請程序應便利並放寬期程1 位

    認為移轉投票須在六十天前登記太久、流程過於繁複,主張以電子或通訊方式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訂定明確的申請期間,並建置可擴充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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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尚未分群17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擴大移轉投票的範圍,包括對不在戶籍地求學或上班的人員也要從這個方向來考慮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2. 要求內政部和選委會處理不在籍投票時把永久居留部分納入研議,公民資格如何限定、與本土民眾有無區隔要好好研議,不要輕易開放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19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3. 質疑若為追求投票率而在現有情況下採取電子投票,是否會受到境外勢力的影響與干擾,以及是否有能力克服國安技術與資安上的問題。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9 年 10 月 14 日・第 9 屆

    全部 1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五條之一 明定不在籍投票採移轉投票及工作地投票,總統交付公投除外第二十五條之二 明定移轉投票申請資格、期限、應備書件及變更撤回第二十五條之三 明定戶政機關查核移轉投票申請程序及不准登記事由第二十五條之四 明定移轉投票名冊編造、公告閱覽及查核更正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五 明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名冊編造程序第二十五條之六 明定不在籍投票人數統計表彙整公告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七 明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編造及寄送程序第二十五條之八 明定不在籍投票公投票由投票地選委會印製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因故不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下簡稱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依下列規定投票: 一、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以下簡稱移轉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前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於總統依第十七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第二十五條之二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投票權人申請移轉投票,應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申請移轉投票地之地址,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移轉投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其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前項公告須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或撤回;其申請變更或撤回,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件日為準。

第二十五條之三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申請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申請時申請移轉之直轄市、縣(市)非屬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 四、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 五、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 六、申請移轉投票之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致無法核配投票所。 第一項查核結果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其查核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書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

第二十五條之四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將其核准移轉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移轉投票申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

第二十五條之五 投票所工作人員戶籍地或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所,與其工作地之投票所不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 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第二十五條之六 第二十五條之一之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送由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之七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郵寄或分送移轉投票投票權人。

第二十五條之八 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投票,由各該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第三條 規定設籍自由地區具選舉權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第四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採移轉、特設投票所及提早投票第五條 明定七類人員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第十一條 規定部分適用對象得申請移轉至不同投票所投票第十二條 規定於聚集便利處所設置特設投票所供投票第十三條 規定部分適用對象得於投票日前五日提早投票林為洲等 26 人・2017 年 10 月 27 日

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條 (實施地區) 投票人於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依法具有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並符合本法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均得依本法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第四條 (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 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得以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等方式為之。 前項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前二項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下列人員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 五、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 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 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第十一條 (移轉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在不同投票所或選舉區投票。 前項移轉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特設投票所投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符合第五條適用對象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投票使用。 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十三條 (提早投票)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申請於投票日前五日先行投票。 前項投票日期及地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第九條之規定公告,提早投票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對提早投票之票箱指定專人管理及監督,並於開票時間一併開票與計票。 前項提早投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規定中央與地方辦理不在籍投票的主管機關。第三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採移轉投票與特設投票所投票。第四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適用於總統等選舉罷免及全國公投。第五條 規定七類選舉人或公投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第六條 規定申請期間與應檢附證件及雙掛號送達程序。第七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並簽名。第八條 規定主管機關應審查申請資格並書面通知結果。第九條 規定合格名單編冊註明投票方式處所併同公告。第十條 規定不在籍投票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許毓仁等 18 人・2019 年 4 月 9 日

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選舉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民不在籍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為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投票。 二、移轉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依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居住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 三、特設投票所投票:指符合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得依申請於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別投票所投票。

第四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得適用於總統、副總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原住民區民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五條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民投票法具有選舉權或公民投票權,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 一、於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工作地於戶籍地以外者。 五、求學地於戶籍地以外者。 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 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第六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得於投票日起算前九十日至前六十日之期間,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送達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第七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應依統一格式辦理,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投票人之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

第八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截止後,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者應進行資格認定審查,並應將審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關於前項審查結果,申請人如有疑義,得於收到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提出異議,各該選舉委員會應召開該級選舉委員會議決之。

第九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合格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單編造成冊,並於備註欄應載明其投票方式及處所,併同一般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將其所屬公告確定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分送至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之投票所。

第十條 公民不在籍投票之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之。

第二十五條 明定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辦理第二十五條之一 明定移轉投票、工作地投票與特設投票所對象第二十五條之二 規定申請移轉投票應備文件與申請期間第二十五條之三 明定戶政機關查核移轉投票申請與准駁登記第二十五條之四 規定移轉投票名冊編造送交與公告閱覽程序第二十五條之五 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編入工作地投票名冊程序第二十五條之六 規定填造不在籍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並公告第二十五條之七 規定依確定名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第二十五條之八 規定不在籍投票公投票由投票地選委會印製時代力量黨團・2019 年 5 月 17 日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因故不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下簡稱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依下列規定投票: 一、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以下簡稱移轉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三、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 主管機關應於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資格之公民投票權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公民投票權人投票使用。 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第二十五條之二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投票權人申請移轉投票,應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申請移轉投票地之地址,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移轉投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其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前項公告須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或撤回;其申請變更或撤回,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件日為準。

第二十五條之三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申請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申請時申請移轉之直轄市、縣(市)非屬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 四、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 五、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 六、申請移轉投票之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致無法核配投票所。 第一項查核結果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其查核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書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

第二十五條之四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將其核准移轉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移轉投票申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

第二十五條之五 投票所工作人員戶籍地或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所,與其工作地之投票所不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 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第二十五條之六 第二十五條之一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送由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之七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郵寄或分送移轉投票投票權人。

第二十五條之八 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投票,由各該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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