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2 / 07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認為應防範罷免連署的偽造或冒名問題,只是提出的方法不同(附身分證影本、加強實質查核或採電子連署)。
- 都認為罷免的宣傳應與選舉同等對待,罷免規範應比照選舉。
- 都承認合併舉行投票可節省行政資源與成本,差別在於是否應以此作為決定因素或以法律明定。
2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13 位
認為要求附身分證影本是不必要的限制,增加行政負擔、有個資外洩與詐騙疑慮、降低連署意願,且無法有效防止幽靈連署,形同限縮人民罷免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修選罷法要求罷免附身分證,讓人民的罷免權難以實現
- 反對將罷免連署加嚴為須出具身分證正反影本,認為這等於就是沒收罷免
- 反對選罷法修正為要附身分證的影本,認為這會讓立委不怕被罷免、等於把人民的罷免權收掉
- 認為要求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會讓人不太想要連署
- 認為罷免連署要求收取身分證,會讓民眾感到擔憂跟害怕
- 認為要求罷免連署加身分證影本已真正限縮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要求罷免須提供身分證影本,加上同意罷免票數須高於被罷免人當選票數,兩項措施共同提高罷免門檻,形同沒收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要求罷免連署繳交身分證很困難,會使罷免變得不可能。
- 質疑以防杜造假連署為由要求連署附身分證影本,卻只修選罷法而未修公投法。
- 認為要求附身分證影本會讓中選會花很多時間處理、增加工作量
- 質疑罷免要求使用身分證,可能引發詐騙集團藉故蒐集個資的嫌疑
- 認為要求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對罷免是不必要的限制,呼籲執政黨三思
- 質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列切結及附身分證影本規定的合理性,認為是在糟蹋提案人
中選會應訂定明確的程序規則與時限10 位
要求中選會針對領銜人變更、查詢單回覆期限、連署格式與時間、改期投票期間、審查結果公開等訂定統一明確的規則,並補正法律漏洞與加速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中選會不應以選罷法沒有授權訂定辦法為由不作為,應針對遞補領銜人發布SOP規則。
- 認為罷免案更換領銜人以過半數提議人同意即可,但主張現行法律規定未必周詳,要求未來修法讓罷免制度更完善時,變更領銜人應讓第一階段全體提議人都知道要變更,再取得同意依法辦理。
- 要求中選會在罷免案實質審查出爐後應加速並公開上網,至少從一個月縮短為一個禮拜以內讓全國人民知道
- 質疑中央與地方在連署合格條件、連署書查對方式上存在不一致,認為應精進以避免此類問題產生
- 主張未來修法時改定投開票日應設定一定的期間範圍,例如二十日、三十日或一個月內須繼續舉行選舉
- 要求中選會研議修訂相關法令,為未來罷免與公投發生在同一時間的情形訂定可循的規範,而非到時再重新討論罷免是否要與公投綁在一起
- 要求中選會訂定罷免連署的時間與連署格式,以避免未來發生同樣爭議。
- 要求應明文規定罷免連署查詢單的回覆期限,即使不是4天而是8天或12天,都應有一套比較完整的機制
- 質疑罷免連署查詢單在當事人未回函時以「本於權責予以認定」的法律規定是空白授權,是法律漏洞。
- 要求中選會回去檢視選罷法第七條等有關罷免權行使的條文,釐清罷免的主管機關是否為中選會,並在文字或規定上把罷免權行使的部分訂得更完備
罷免投票不宜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10 位
認為罷免與公投性質不同、法無明文不能強迫合併,合併可能被操作或對被罷免人不利,且不應只以省錢考量,應尊重罷免時程並即時獨立辦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將罷免投票硬往後延以與公投綁在同一天,認為中選會必須尊重罷免團體的時程並遵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執行。
- 認為罷免屬負面動員、與鼓勵表達意見的公投本質不同,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不宜將罷免投票與公民投票合併舉行
- 認為罷免與公投是否合併舉行,合併舉行固然比較省錢,經濟上是一個考量點與理由,但不應只以省錢作為決定因素。
- 認為罷免案依法可以和選舉合併,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和公投合併,法無明文時不能強迫罷免案與公投合併舉行
- 反對將罷免案與公投案綁在一起投票,認為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中選會不能做一個明顯對陳柏惟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否則就是政治介入
- 反對這次的公投與任何可能成立的罷免活動綁在同一天,以免公投失去理性討論的空間
- 認為罷免與補選案若已提出且合乎條件,就應即時處理,不應拖到定期選舉一併辦理
- 認為從社會資源與行政資源考量,合併舉行可讓社會成本降到最低而贊成合併,但因實務上有許多可操縱狀況,不應以法令明文規定罷免投票必須與選舉同時舉行。
- 主張選舉和罷免本來就應獨立運作,不應因罷免難衝高投票率就硬與選舉綁在一起搭便車,而應靠動員、宣傳努力罷免。
- 認為若已將罷免門檻降低,罷免投票就不應與選舉同日舉行,否則會造成混淆與不必要的困擾。
連署查核應更嚴謹並防止冒名造假12 位
認為現行連署制度查核困難、錯假問題多年未解,主張主管機關應實質查核、查證本人簽名、設見證人、提供查詢管道防冒名,並追究重複或偽造連署責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各縣市選委會總幹事長久以來由縣市長指派,在這次罷免發生開戶政權限抄名單且已有判決的情形下民眾要相信誰,要求討論地方選委會應由地方人士還是第三方人士組成並設法改進
- 認為主管機關有實質審查的義務,才能判斷重複連署是否有重複抄寫、偽造文書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 質疑允許連署書以打字再親自蓋章作為合格連署書,難以查核是否偽造或有問題
- 主張應建立可供民眾查詢的系統,讓連署人可查詢自己的連署書有無被領銜人交出,並可上網查詢連署名單中有無自己以防被冒名
- 認為罷免連署一旦涉及造假,應如同選舉作票或賄選一樣,具有同樣民主不容造假的法律效力與政治效力
- 質疑中選會禁止戶政機關對有疑慮的提議連署人進行實地查核及仔細的身分查對
- 質疑推動罷免連署的電子連署會有透過收取自然人憑證進行連署、而中選會無法查證的造假疑慮。
- 主張在行政上參考美國的罷免連署制度增設連署見證人,若發現偽造情事、違反當事人意願的連署,見證人與領銜人應一併遭到法辦
- 質疑若個人姓名被盜用於罷免連署,民眾要如何查詢自己是否參加連署
- 認為依現行法令與實務狀況,罷免連署難以做到百分之百查核,因此可研議修改選舉罷免法的連署規定,使規範更細緻。
- 質疑中選會以沒有辦法查證為由未查證罷免連署是何時進行的,儘管罷免團體已自行宣告連署份數。
- 質疑中選會在修法完成前對罷免連署查證是否完全無能為力、沒有任何改善作為。
- 主張應把連署名冊的查核時間拉長,以便查證是否本人簽署
選務與行政機關應便利並保障人民參與罷免5 位
主張廣設投開票所、廣為周知並鼓勵投票,反對減少投開票所或勸阻踴躍投票,並要求警方處理對連署的監控干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修法規範罷免募款與政治獻金5 位
指出政治獻金法未規範罷免募款,造成經費不受監督與雙方不對等,主張納入領銜人與被罷免人為收受主體、給予捐款免稅額度;另有意見認為罷免無補助,經費不必特別計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選委會審查連署不應過度挑剔,應給補件機會10 位
質疑選委會以格式、未填鄰里、短期回函等理由刪除連署屬刁難,主張應給補提或補件時間、逐一說明刪除事由、查詢單未回覆時推定為真,並放寬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等限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高雄市選委會寄出的兩千多張罷免連署查詢單從3月27日掛號寄出、3月30日收到卻要求在短短4天內寄回,認為這樣不合理且草率
- 要求中選會支援小組以行政指導責令高雄市選委會,在法定刪除統計表之外所認定無效的理由與件數必須細緻到分門別類臚列出來,由中選會處理。
- 質疑高雄市選委會在罷免案第一階段原本要以基本資料筆跡不同、日期用蓋章、未滿一年等理由刪除11,164份提議書,認為幾乎就是要把罷免權利做掉
- 要求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
- 主張刪除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之規定,比照公投法對事的創制、複決未作此限制的作法。
- 認為因無法精確估算連署被刪除風險,人數不足時應給予提議人及領銜人一定時間補提才合理
- 認為選務機關對於經剔除不合規定之連署提案逕行駁回、未給予補提時間的規定不合理,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
- 主張未來罷免連署只要填寫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即可查知身分,不應再以鄰里等書寫不清等技術性門檻杯葛、卡住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審查罷免連署表單最重要的是人數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人數,而非格式是否標準整齊、有無超出格子範圍或一張A4紙要放幾個連署人,質疑中選會搞錯方向
- 質疑僅因未填寫「鄰」就將罷免提案認定為書寫不明或錯誤是行政刁難,認為中選會在執行選務上偏袒特定對象
罷免連署應附身分證影本以防偽造6 位
主張提議與連署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以確認身分真實、防止死人與偽造連署並減輕查對負擔,並反駁侵害隱私或助長詐騙的說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放寬軍公教擔任罷免提議人,僅限制特定身分5 位
認為不應僅因身分全面禁止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員擔任提議人,只要遵守行政中立即可;部分主張僅限制選務人員等特定身分擔任領銜人,或修法先針對公務人員、不納入軍人。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建置罷免電子提議與連署系統10 位
主張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以便利人民行使罷免權並減少偽造疑慮,可與紙本雙軌並行,要求中選會說明延宕原因並儘速上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中選會迄今尚未落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要求建置的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 認為以罷免可採行電子連署為例,未來電子連署可能成為一個即時性、可以展現民意的平臺
- 主張應積極推動電子連署以保障人民的罷免權,並要求完全執政的政府解決相關問題。
- 希望罷免案電子連署系統能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上線。
- 質疑中選會建置的罷免提議及連署電子系統遲遲未能啟用,要求說明未能啟用的原因並提出對應解決辦法與明確的上線時間
- 要求被提名人上任後,加速推動罷免提議電子連署作業辦法的立法,並儘速上線實施。
- 主張應採用電子連署,認為傳統簽名連署有偽造疑慮並引發提告問題,而電子連署是最迅速、最正確的方法
- 主張建置電子化連署系統,以讓直接民權的行使更順暢。
- 主張罷免的提案與連署階段應由主管機關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便利人民行使憲法直接民權
- 質疑罷免連署須逐張填寫紙本的做法,認為有違臺灣科技立國的方向
- 主張罷免提案或連署可採電子方式,以落實電子化及無紙化。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並停止處罰12 位
認為禁止罷免宣傳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甚至違憲,應刪除此規定,並質疑或反對對罷免宣傳的裁罰;部分主張提罷免者也應負宣傳責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早已刪除廢除、現在已經可以宣傳,簡訊發送或寄送是否違法應判斷個資在第一階段取得、處理跟利用的哪一階段違法,而非發送簡訊或寄送即屬違法
- 反對國民黨版本禁止罷免宣傳的規定,認為更加糟糕
- 認為罷免規定不得宣傳,反而變成很大的宣傳,以割闌尾行動為例
- 主張罷免案可以進行一定的宣傳,並認為提罷免者自身也應負起宣傳責任。
- 要求中選會比照臺北市以屬言論自由層次為由不予處罰的做法作出解釋,不要讓過去因法條禁止罷免宣傳而可能受罰的人奔波於途
- 認為現行選罷法不得有宣傳或阻止罷免活動的規定不合理,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
- 認為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太離譜,甚至有涉及違憲之虞,早就該處理
- 認為法律禁止罷免宣傳的規定顯然違憲,質疑既然選舉可以宣傳,為何罷免不能宣傳
- 認為規定不得宣傳罷免活動,是不當限制罷免權的行使
- 要求中選會針對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的裁處書去函另行裁處,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 認為對罷免宣傳施以處罰太離譜、太可笑
- 質疑將媒體報導的市長路過晚會認定為罷免宣傳,並據此開罰的作法。
- 主張罷免案在徵求連署期間應可以進行宣傳,與選舉相同
- 認為至少要讓人民清楚知道罷免理由,質疑禁止罷免宣傳的規定不合理
- 質疑選罷法第86條規定罷免活動不得宣傳是刻意刁難、有違憲之嫌,主張應修正相關規定。
- 認為罷免可以宣傳,如果不宣傳選民就無從知道民意代表或首長做得好不好
延長罷免連署期間6 位
罷免投票應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11 位
認為法律未禁止合併,合併舉行可便民、節省選務經費與人力並提高投票率,主張罷免案與公投或同期選舉同日投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將今年的罷免案與公投案綁在一起投票,以節省行政成本及人民納稅錢。
- 認為公投四案加罷免一案共五張選票與縣轄市選舉同屬稀鬆平常,不會造成如二〇一八年公投綁大選般的混亂
- 主張8月28日的公投應與臺中罷免案合併舉行,認為可節省人力與經費,避免開學後因防疫及再次向學校借用場地造成選務不便,並兼顧人民權益與選務順利辦理。
- 質疑將選罷法中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須分開辦理的但書解釋成罷免是對人、公投是對事所以分開辦理有理的說法是曲解,認為該但書原意是避免選民混淆到底要支持還是罷免,與公投無關
- 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其他各類選舉」排除公民投票的狹義文義解釋,認為該解釋經不起立法理由的檢驗
- 要求中選會特別考量若在短期間內分開舉辦選舉會勞民傷財,並慎重考慮分開舉辦要多花的經費。
- 認為選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其意旨是要便民、有效率、不要勞民傷財,讓大家順利行使公民權。
- 認為1994年選罷法修法限制罷免案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是倒退性的修法
- 主張罷免投票在該期間內有其他選舉時應同時舉行,可節省選務人力物力並有助人民行使憲法權利
- 認為罷免與選舉同時舉辦的精神沒有問題,因為可以節省行政資源與社會成本。
- 主張罷免和一般選舉可以在同一天投票合併舉行,認為可以選人也可以罷免人,這遠比負數投票簡單多了。
罷免案應舉辦公辦說明會4 位
主張罷免案成立後應由選務機關辦理公辦或電視說明會讓雙方陳述,可限於一定層級以上或第二階段後辦理,且不應以被罷免人同意為前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務人員與行政資源在罷免活動中應中立4 位
主張公務人員不得介入罷免、不得動用公家資源,規範應同時涵蓋支持與反對罷免活動並明確列出行為態樣,並討論規範的起算時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規範應比照選舉,對雙方對等並有配套4 位
認為罷免的宣傳、期間、辦事處、經費等規範應比照選舉明確訂定,對支持與反對雙方施加相同約束;開放宣傳後仍需配套,如禁止以政府預算宣傳、廣告實名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投票時程的處理3 位
討論被罷免人同時參選時罷免投票應分開辦理,並指出相關條文可能競合、只排除同一天仍易被操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辦事處設置地點限制應明確3 位
認為禁止設於機關、學校、投開票所或農漁會合理,但「其他公共場所」等文字過於模糊廣泛,人民團體不應一律排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期間與活動應加以限制以減少對立與浪費2 位
認為連署期間過長、送件後仍連署或宣傳期間無限制會造成社會對立,並主張罷免失敗耗用公共資源應有罰則。
罷免投票日不應訂在國家考試當天1 位
不應強制選委會為每件罷免辦說明會1 位
認為罷免事由出於發動方主觀認定且樣態多元,要求公務機關一律配合辦說明會並不恰當。
尚未分群4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