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相關的制度討論:罷免的門檻與程序、公民投票的門檻與投票日、不在籍投票、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以及這些法律的修法過程。個別罷免案的成敗與個別公投案的議題本身不在其中。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6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7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罷免需要有一定門檻,但不應高到實務上無法進行。
1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同意票須高於當選票數等提高門檻的修法24 位
反對要求罷免同意票超過被罷免人當選票數或以其他方式提高門檻,理由是選舉與罷免投票率基礎不同,此規定將使罷免幾乎無法成功、限縮人民罷免權,且不應以政治穩定為由保障現任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公職人員選罷法沒收了罷免權
- 認為三讀通過的選罷法沒收了人民的罷免權
- 反對罷免要多一票的修法,認為與須附身分證影本的規定形成雙保險後,國民黨立委就不怕被罷免。
- 認為當天早上的選罷法沒收人民罷免權利,限縮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藍白聯手通過的選罷法修正案以同意票必須比當選票加1的雙重門檻,沒收了所有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國民黨與民眾黨推動的選罷法修正剝奪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選罷法要剝奪人民的罷免權、限制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自2016年修法降低罷免門檻以來僅有7件罷免案,顯示罷免仍然非常困難,若再修法調整門檻將對民眾的罷免權利造成很大影響
- 反對將罷免成立要件修正為同意票須高於當選票數,認為此舉限縮人民基本的罷免權利,違反憲政體制跟政治制度的設計。
- 認為要求同意罷免票數須高於當選票數是沒收人民的罷免權
- 反對要求罷免同意票須大於被罷免人當選票數,認為這等於沒收人民的罷免權,會使以後任何罷免案都不可能通過。
- 反對要求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才算通過,認為選舉與罷免投票是計算基礎不同的母數,此要求根本不可能達成,形同宣告此後人民將沒有罷免權利。
- 認為這次修正案是反民主、屠殺民主的法律,一旦修法完成會讓罷免權名存實亡,臺灣永遠不可能有任何罷免案成立。
- 質疑要求罷免同意票超過被罷免人當選票數的做法會變相提高罷免門檻,因為選舉的投票意願與投票率一定比較高,單獨罷免案的投票率一定比較低
- 質疑將罷免通過門檻訂為比被罷免人原當選票數多1票的依據,反問為何不是多5%,認為值得進一步探討。
- 質疑要求罷免票數超過被罷免者當選票數的提案,會因投票率因素讓人民非常難真正行使罷免權
- 反對罷免門檻要高於當選票數,認為不合理,因為每一次的選舉狀況都不一樣
- 認為國民黨版本通過後,大家看到門檻那麼高就不想進行罷免
- 認為提高罷免門檻缺乏全民共識
- 認為民眾不會無緣無故提出罷免案,因為要經過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的連署門檻也不是那麼容易
- 質疑將罷免門檻改為當選票數加一會變成史上最高門檻,不只是鳥籠罷免,更形同浸豬籠,使人民完全無法行使罷免權
- 認為從1994年到2016年期間幾乎沒有大型罷免案通過門檻是因為1994年修法後條件太過嚴格,而國民黨現在的修法是要讓這樣的歷史重演
- 認為將罷免案同意票門檻提高到須勝過被罷免人當時選舉得票數,會沒收人民的罷免權,因為大選投票率近七成而罷免案投票率僅約五成。
- 主張罷免法律的設計不應為政局穩不穩定考量,也不是為某個人量身訂做,而應依照人民的權利義務來考量
罷免應保留通過門檻,可接受四分之一或適度門檻9 位
認為罷免仍須有基本門檻,以具備民意基礎、避免浮濫,反對取消門檻改採簡單多數。多數可接受或維持四分之一同意門檻;也有人主張維持雙二分之一,或考慮三分之一。部分主張門檻不宜高到形同無法罷免。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現行的罷免制度已經非常周延,以施政滿意度全國排名倒數第2名的基隆市長謝國樑在現行制度下都沒被罷免掉為例
- 認為現在25%的罷免門檻相對是低的,但這次沒有要修正或提高門檻的意思。
- 認為提高罷免門檻並非完全反對,但要有一個限度、要恰當適當,曾提議可考慮三分之一,否則會變成鳥籠罷免
- 質疑在罷免程序進行中反對25%罷免門檻的立場錯亂,主張應遵守立法院通過的現行法律,雖立委可提案再檢討
- 質疑時代力量主張不要任何通過門檻限制不合理,認為罷免還是要有基本的門檻以具備民意基礎。
- 認為過低的罷免門檻通過後,未來藍綠間的惡鬥只會越演越烈,選輸一方於選舉完一年後即可提出罷免案,會一次次撕裂社會及增加政府辦理選舉罷免的行政費用,且費用將由全民買單
- 認為依自己的主張,罷免門檻連調都不應調
- 主張罷免通過門檻應採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時須達原選舉區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的版本,以保留適度門檻避免罷免浮濫並讓人民罷免權有實現機會。
- 認為罷免還是要有門檻,否則可能每天都會被罷免,且不論通過與否,過程的感受都不好。
反對或放寬就職一年內不得罷免的限制6 位
認為人民委任可隨時收回,一年限制欠缺憲法依據,或不應適用於連任總統;亦反對一年內不得提議連署的修法並質疑其執行方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門檻應依選區類型與職務規模區別設計7 位
認為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各級公職的選舉人數與當選票數差異大,一律以同比例計算會造成小區域極易成案或複數選區門檻失衡,主張區分設計或設人數門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在多席次選區罷免通過太容易,即使當選時得票率高也可能被較少票數罷免,主張應檢討罷免案通過的人數,否則罷免會變成常態
- 主張罷免的投票門檻應該依照該職務的性質和選舉方式不同而做不同的規劃,要求中選會多加研究
- 認為鄉長、村長及代表的罷免成案門檻可能可以考慮稍微調高,以免僅五票、十票就能成立罷免案。
- 認為現行罷免門檻使罷免村長門檻低、很快就能連署成案,罷免鄉長門檻較高不太容易成案、罷免縣長更不容易成案,這樣的立法設計不恰當,將造成全國政壇不理想的波動
- 質疑在複數選區下,議員當選得票率只有10%,卻要求罷免同意票達25%以上,在邏輯上不一定行得通
- 認為各級選舉人數規模不同,若一律以同比例計算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在小型行政區會出現極少人即可成案的問題,主張應增加配套或區隔單數、複數選區並設人數門檻,並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更理想的方法。
- 認為單一選舉區和複數選舉區的罷免門檻比率應有所不同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應涵蓋提議與連署9 位
認為一年內不得罷免的立法意旨是政局穩定與依政績判斷,應嚴格解釋為包括宣傳、提議與連署,質疑提前簽署提議書的做法,主張修法明定一年內不得提議連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許多民眾在立委任期剛開始就已發起連署,是未滿一年不得罷免規定的漏洞
- 主張選罷法第七十五條應修正為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提議連署,以填補提早準備罷免鑽漏洞的問題
- 質疑法律明明規定就職一年以後才可以提出罷免,卻有人一上任沒幾個月就開始連署罷免,顯然不是針對其問政或施政,認為此一機制必須檢討
- 主張為避免選舉結果剛落幕相對陣營隨即提起罷免提案連署、容易導致政治動盪彷如選舉延長賽永無止日,應明確規範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得進行提案、連署,使社會各界有所依循
- 主張就職未滿一年不可以提出罷免提議書,須先有提議書才有罷免連署書。
- 認為中選會作為選罷法主管機關在判斷罷免案時,應該審酌就職一年不得罷免的政績論立法意旨,罷免應是因公職人員政績不好引起百姓反彈而推動,罷免權的行使一定要非常謹慎,必須防止政治勢力誤用,避免提前舉行不信任投票,造成提前選舉、政治不安定的惡果。
- 認為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罷免」,依立法精神應指包括宣傳及提議在內的任何罷免活動,不應限縮解釋。
- 質疑中選會認定在就職未滿一年前簽好提議書為合法的解釋,與先前承認廣義的罷免活動從簽名就開始的說法互相矛盾
- 質疑中選會對選罷法第七十五條「提出」的見解,認為若將「提出」解釋為僅指就職滿一年後正式提出而不包含之前的提議、倡議與連署,容許就職後一年內即展開相關動作,會讓外界覺得與當時為求政局穩定而將六個月改為一年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 認為地方首長都是選民投票選出來的,應該就職滿1年之後才有罷免問題
現行門檻過低,應提高罷免成案與通過門檻12 位
認為2016年後的罷免成案與通過門檻偏低,使罷免比當選容易,易成為敗選方的選舉延長賽、造成政治動盪與資源耗費。部分主張同意票應超過當選票數,認為這並未剝奪罷免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現行罷免案以10%連署、25%同意即可過關的門檻過低,主張應討論修法,避免大罷免導致人民對選舉疲乏及公帑耗損。
- 認為現行罷免制度有成案條件低、通過門檻低的雙低設計缺失,已經為民主發展帶來一系列不良的後果。
- 質疑若因應特殊狀況的罷免門檻低於常態選舉機制的門檻是很奇怪的事
- 質疑僅以40%支持度當選的總統卻需高達50%支持才能被罷免,而以60%支持度當選的立委卻只要25%支持就能被罷免,兩者在罷免設計上失衡。
- 質疑罷免門檻若過低,極有可能因錯誤假訊息甚至媒體不實報導而誤導民眾。
- 質疑現行選罷法最荒謬之處在於落選者可在對手就職第二天就啟動罷免,利用較低的罷免門檻爭取再次翻盤的機會,使人還沒開始做事就準備被罷免
- 認為罷免案同意票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的標準有待檢討、門檻過低,以陳柏惟當選票數十一萬多、七萬多票即可將其罷免為例,擔心類似狀況不斷發生
- 認為現行罷免法律很糟糕,讓人在選完後看不順眼就趕緊依法進行罷免
- 建議中選會針對罷免門檻下修可能造成報復性罷免、影響政治穩定的問題進一步研究。
- 認為罷免門檻過低恐違背公職人員選舉主要為選賢與能的精神,且選民可能抱持僥幸心態認為反正之後可以罷免,因此在選舉投票時未做審慎考量
- 認為在罷免案樣態多樣的情況下若採取相對多數,很容易變成政治操作的工具
- 質疑若把罷免的門檻降低,會變成隨便都可以提出罷免。
罷免門檻過高,應降低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22 位
認為過去或現行的罷免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罷免幾乎不可能成功。主張應修法降低或鬆綁門檻,讓人民能實際行使憲法保障的罷免權,其中部分主張仍保留一定門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應透過修憲案恢復人民有權可以提案罷免總統
- 認為以前的選罷法即使神仙來也難以罷免,等於是沒收人民的罷免權。
- 認為中央跟總統的罷免案門檻可能要調降一點。
- 質疑把罷免門檻當成政治攻防條件,以及把沒有投票視為反對罷免的說法
- 認為過去罷免門檻太高、限制太多,才無法有效地收回權力。
- 認為過去罷免與鳥籠公投的雙二一門檻會造成反動員、讓人輕視體制,使人民的聲音無法清楚表達。
- 主張刪除罷免提案與連署門檻方面的限制性規定,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
- 主張原則同意降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罷免案提案及連署門檻
- 主張將罷免提案門檻降至1%、連署門檻降至10%並廢除雙二一門檻,認為是實現直接民權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 主張立委是人民一票一票選上來的,應給人民一模一樣的武器可以罷免,這是其希望看到及堅持的
- 認為以現行過半門檻來看,罷免所需票數幾乎比立委當選票還高,基本上罷免是虛的、不會有機會。
- 認為條文修正的意義是要讓罷免權的行使不像過去那麼限縮
- 主張此次修法應朝鬆綁罷免的方向進行
- 認為罷免門檻過高,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
- 認為罷免門檻的限制太高,高到在實務上無從進行,主張在罷免仍須慎重、應保留一定門檻的前提下,將罷免提案的二次門檻降低到有點嚴但又不會太嚴的適當幅度
- 主張罷免案的提出與連署可以降低門檻。
- 主張應該修法將罷免門檻予以合理降低
- 認為罷免案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非常高、幾乎難如登天,選出立委易如反掌、要罷免卻難如登天是不合理的狀況
- 主張回歸人民在憲法上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基本權利,不要對罷免設置一堆門檻
- 認為如果對罷免投票設層層技術障礙致最後沒辦法罷免就是違憲,主張憲法既然有規定就應設計制度,至少讓在一定的社會判準下可以逐步實踐。
- 認為罷免門檻過高,造成對部分有爭議委員的罷免無法通過,主張罷免門檻必須做適度修正
- 認為現行法律對於罷免權行使有多項不便限制,應予檢討。
- 認為選罷法中有關罷免的門檻過高
- 認為我國罷免規定嚴苛、門檻過高。
罷免通過應採簡單多數決,不設門檻4 位
主張罷免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反對四分之一門檻,認為簡單多數決具民主精神、能促進雙方動員表達意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應限於失職失德並具備理由3 位
認為罷免是懲戒失職失德的最後防線,不應用於政策立場不同;主張提出罷免須附理由或符合犯重罪、貪污等條件才進入投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應訂定不分區立委的罷免或撤換規則2 位
認為不分區立委無法罷免又難由政黨處理,將缺乏監督,要求明確訂定其代表性與罷免或撤換方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罷免投票資格應限原選舉時的選舉人1 位
為避免投票前遷戶籍即可罷免、動員外來人口,主張由原具該屆選舉投票資格者進行罷免。
尚未分群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公投法的表決依條文分題:第二十三條(公投日)歸「公投日期」,其餘條文與整部修正案歸「公投門檻」。第 8 屆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對不到。選罷法目前查得到的記名表決(2023 年與 2026 年的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2025 年 12 月的第五十七、七十至七十三條)都不在這些問題內,沒有收;2024 年 12 月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那次修法的表決題目沒有法案名稱,片語對不到,要人指定表決代碼。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